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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变迁方式

时间:2022-03-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制度供需均衡只是制度变迁过程中的一种偶然现象。我国学者林毅夫则给出了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定义。诱致性制度变迁也称为需求诱致性制度变迁。强制性制度变迁的概念是由我国学者林毅夫提出来的,他在研究了诺斯等人有关制度理论的基础上,于1989年提出了强制性制度变迁的概念及模型。制度变迁可能是由政府强制实行制度供给而造成的。从强制性制度变迁的定义可知,强制性制度变迁的主体是国家及其政府。

(一)制度变迁方式

道格拉斯·诺斯认为,制度变迁是制度不均衡时追求潜在获利机会的自发交替过程。林毅夫则认为,制度变迁是人们在制度不均衡时追求潜在获利机会的自发变迁(诱致性变迁)与国家在追求租金最大化和产出最大化目标下,通过政策法令实施的强制性变迁[35]。制度均衡又称制度供需均衡,是指制度供给满足制度需要的均衡点,在制度供需均衡时,制度供给者没有制度供给的愿望,制度需求者也没有需求的冲动。制度均衡具有两层含义,一是中央政府的制度供给满足地方政府、微观主体的制度需求;二是地方政府制度供给满足微观主体的制度需求,在制度均衡时不存在制度供给不足,也不存在制度供给过剩的现象。制度供需均衡只是制度变迁过程中的一种偶然现象。因为制度变迁的关键是变迁收益大于变迁成本,如果没有潜在获利的机会,或者获利甚小,则制度变迁是不会发生的。

制度变迁理论的核心观点是,制度变迁是影响和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正如诺斯所说的那样,如果人类社会没有持续地进行制度创新和制度变迁的冲动并通过一系列制度如产权制度、法律制度等的构建,来把技术发明和技术改进的成果巩固下来,则人类社会长期的社会发展和经济增长是不可设想的。制度变迁只有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才会促进经济的增长和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而制度变迁的方向跟制度变迁的方式有很大的关系。我国学者刘辉煌和胡骋科将制度变迁的方式分成三种类型[36]:一是需求诱致性制度变迁与供给强制性制度变迁;二是自发演进的制度变迁和人为设计的制度变迁;三是激进式制度变迁与渐进式制度变迁。

1.需求诱致性制度变迁与供给强制性制度变迁

诱致性制度变迁的概念最早是由拉坦(V.W.Rattan)提出的。1978年,他发表了经典论文《诱致性制度变迁理论》。拉坦在总结马克思、凡勃伦、舒尔茨、波拉伊、诺斯、托马斯和钱德勒等人有关制度观点的基础上,提出了诱致性制度变迁的模型,并依据这个模型成功地解释了欧洲中世纪的农耕制度的变迁和19世纪交通、运输制度的变迁[37]

我国学者林毅夫则给出了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定义。他认为:由个人或一群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对现成制度的替代、变更,或是对新制度进行安排,就是诱致性制度变迁。诱致性制度变迁也称为需求诱致性制度变迁。林毅夫对诱致性制度变迁理论的贡献在于他运用了制度非均衡理论,把制度不均衡归因于“制度选择集合的改变、技术进步、对制度服务需求的改变以及其他制度安排的改变”[38]

需求诱致性制度变迁产生的原因和过程是:①由于社会和经济环境发生了变化,致使社会经济活动出现潜在获利的机会或如诺斯所说的外部利润。②社会人文环境、技术环境、政治环境等发生了变化,如制度选择集发生了变化,技术进步,人们的思想观念、价值观念和文化观念等发生了变化,致使制度供给不足,使现存制度不能满足个体和社会组织获利的需求,由这些最渴望获利的个体和组织组成了初级行动团体。③初级行动团体经过集体的商讨、酝酿,制订并提出了制度变迁的方案。如果初级行动团体是多样化的,则通过各行为主体比较、谈判,最后选择可行的行动方案。④行动方案确定以后,就形成了次级行动团体。初级行动团体和次级行动团体通过各种手段和方式(包括正式的和非正式),进一步向更高级别的组织或团体施加影响,努力使行动方案获得批准并加以实施。

强制性制度变迁的概念是由我国学者林毅夫提出来的,他在研究了诺斯等人有关制度理论的基础上,于1989年提出了强制性制度变迁的概念及模型。他认为,制度变迁并不都是自发产生的,也不都是在原有制度无法得到获利机会而引起的。制度变迁可能是由政府强制实行制度供给而造成的。为了对不同的利益集团进行收入再分配,政府必须通过命令或法律的手段来进行,这些命令和法律所构成的新规则,就是强制性的制度变迁[39]。林毅夫认为,由于中国几千年来都是实行自上而下的中央集权管理模式,几乎所有制度安排都是由政府来推动,强制性色彩非常浓厚,因此,诱致性制度变迁并不适合中国20世纪80年代后的社会、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回顾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各领域所进行的改革,绝大多数的制度安排无不留下了政府从上至下强行推动的痕迹。

从强制性制度变迁的定义可知,强制性制度变迁的主体是国家及其政府。一方面,制度从设计到施行都得到了国家或政府的高度重视,并依靠其拥有的强大的权力机关来实现。另一方面,由于制度的施行是自上而下进行的,其效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家或政府的态度、重视程度以及灵活性等。

将制度变迁方式划分为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有其合理的一面,但也存在一些不足:①从强制性制度变迁定义来看,强制性制度变迁强调政府通过命令和法律来实施,这只指出其实施机制,而对制度的生产过程难以把握。②诱致制度变迁的过程难以保证社会个体或组织完全自发倡导和施行,而政府不介入。比如,在初级行动团体进行谈判甄选制度方案时,政府不但有可能介入,而且还可能发挥主导作用。③无论是强制性制度变迁还是诱致性制度变迁,两者并没有清晰的界限。很多时候,制度在产生的过程中是诱致性的,但实施过程却由政府通过国家机器来强制推行。

2.自发演进的制度变迁和人为设计的制度变迁

自发演进的制度变迁,是指制度在自然状态下发展变化,制度的形成和变迁并不是人们有意设计的,其变迁的结果也难以预料。而人为设计的制度变迁是人们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有意创设的,从制度的设计、实施到变迁都由人来控制,其变迁的结果也是可以预料的。

自人类社会形成那天起,人们在日常生活和生产中就积累了丰富的生活和生产斗争经验,以及形成一定的生活习惯。随着社会的发展,生活和生产斗争经验通过教育保存下来,而社会习惯及习俗也获得了人们的普遍认同,久而久之也就形成了社会规范。各种社会规范的总和也就构成了社会的伦理价值和道德体系。随着人类生活和生产环境的变化以及科学技术的发展,这些伦理价值和道德体系也不断地被扬弃、升华,有的甚至成为国家的法律法规。社会风俗习惯、伦理道德的发生、发展和变化,确实是一个自发演化的过程,也是一个相当缓慢的过程,但其发生以后,就影响非常巨大和久远。

持这种自发演进观点的制度经济学家,不仅有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大卫·休谟、亚当·福格森等人,还有熊彼特和哈耶克。其中,熊彼特和哈耶克是比较典型的代表。熊彼特认为,人类的演化是根据日常惯例进行选择的,日常惯例是由一般的行为经验、习惯构成的,它们构成了人类行为选择的价值体系。而这种价值体系,就是规则体系,它具有非凡的稳定性。这是因为个人行为的经验方式绝不是偶然的,而是有合理性基础。他还认为,在一定条件下,每一种经济行为都是均衡的,都是现有的手段与可能最好的方式去满足需要之间的一种均衡。因此,在一定的情况下,规则体系可以处于“帕累托最优”状态[40]。所谓“帕累托最优”,是指资源分配的一种理想状态,假定固有的一群人和可分配的资源,从一种分配状态到另一分配状态的变化过程中,在没有使任何人境况变坏的前提下,使得至少一个人的境况变得更好。在促使资源分配达到理想状态的过程,称为帕累托改进。如果对于某种既定的资源配置状态,所有的帕累托改进都不存在,即在该状态上,任意改变都不可能使至少有一个人的状况变好而不使任何人的状况变坏,则称该资源配置状态为帕累托最优状态。

实际上,熊彼特并没有给制度一个准确的描述,真正将制度作为演化过程而且给出比较圆满的解释的,是哈耶克的社会演化理论。哈耶克是经济自由主义思想的代表人物之一。他认为,“传统人类习惯形成的结构,既没有遗传决定意义上的自然性,又没有智力设计上的人为性,而是筛选或过滤过程的产物”[41]。因此,人类社会不能按照“人类设计的(artificial)”和“自然的(natural)”的两个范畴理解,在这两个范畴之外还有第三个范畴,即“自发秩序”。因为,支配当事人的规律性可能是先天的或学习的两种类型,先天规律性是在生物进化过程中形成的,学习的规律性则是在人类文明传承过程中形成的。

由此可知,熊彼特和哈耶克的自发演化制度变迁,除了传统农业社会中小农思想和经济制度的变迁外,主要侧重于社会价值规范、伦理道德体系和风俗习惯的变迁。而卡尔·马克思、托马斯·莫尔则是人为设计制度变迁的典型代表人物。他们认为,制度是可以人为设计的,而且这种人为设计的制度会更加有效。到了20世纪30年代,随着制度演进和制度设计思想混合并发展起来,以及70年代至80年代布坎南和威廉姆森的研究,都说明了经济领域中的制度在人为设计的情况更加有效。

尽管在新制度经济学理论中,似乎并没有明确把制度变迁区分为“自发演进”和“人为设计”两种形式,但其制度变迁理论却包含了产权、国家和意识形态等理论,其中产权及其结构的界定主要是人为设计的,它代表了国家和政府的意志,而意识形态既有可能受国家意志影响,也有可能是社会观念自发形成和演变的产物[42]

3.激进式制度变迁与渐进式制度变迁

激进式制度变迁,又称为休克疗法,是指在较短的时间内,不顾及各种社会关系的协调,通过采取一系列暴风骤雨式的果断措施,强行推进制度改革,使社会各利益关系主体的产权结构发生变化,从而实现制度的替代、更换、调整或创新。“休克疗法”主要是针对部分国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问题而提出的。20世纪80年代中期,美国经济学家杰弗里·萨克斯(Jeffre Sachs)将“休克疗法”这一医学术语引入经济领域。当时玻利维亚共和国爆发严重的经济危机,国内通货膨胀率高达4000%,经济负债增长12%,民不聊生,政局动荡。杰弗里·萨克斯临危受命,向玻利维亚政府献锦囊妙计,挽救该国经济。杰弗里·萨克斯提出的妙计就是:放弃扩张性经济政策,紧缩货币和财政政策;放开物价,实行自由贸易;加快私有化进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这一做法,在短期内造成激烈的震荡,仿佛“病人”进入休克状态。但随着市场供求恢复均衡,经济运行也回到正常状态。两年后,玻利维亚共和国的通货膨胀率迅速下降至15%,国内生产总值(GDP)增长20%,外汇储量增加了20多倍。“休克疗法”在玻利维亚共和国大获成功,许多国家纷纷邀请杰弗里·萨克斯为他们的经济改革出谋划策。

1991年,东欧剧变,苏联解体,俄罗斯联邦独立。新总统叶利钦认为,20世纪50年代以来的改革全是修修补补、零敲碎打的,白白断送了苏联的前程,既然是改革,就应该大刀阔斧地进行,否则不足以振哀起敝。为此,叶利钦提拔年仅35岁的盖达尔为政府总理,任命杰弗里·萨克斯为总统首席经济顾问。在两人的共同努力下,1992年初俄罗斯联邦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休克疗法”式改革。但当初把玻利维亚共和国从绝境中挽救过来的“休克疗法”,并没在俄罗斯创造奇迹。“1992年12月,俄罗斯GDP几乎减少了一半,GDP总量只有美国的1/10。”[43]盖达尔政府被迫解散,“休克疗法”在俄罗斯宣告失败。

1992年,彼得·诺兰(Peter Nolan)在对“休克疗法”式改革进行总结的基础上,提出了激进式制度变迁一般所采取的果断措施有下列五个方面[44]:①实施严格的货币政策,严格控制全社会的货币和信贷供给,削减财政补贴,减少财政赤字,抑制社会总需求和通货膨胀;②取消价格补贴,放开物价,形成市场供求决定的价格体系;③取消对外贸易限制,实现货币自由兑换,建立自由贸易体制;④取消经济控制,尽快打破行业垄断,放弃对私有部门的各种限制;⑤加快私有化步伐,改造国有企业,建立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混合经济

虽然“休克疗法”在玻利维亚共和国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但在俄罗斯联邦实施却是以失败而告终。这似乎可以说明,采取激进式的制度变迁方式,其风险性比较高,改革的成效很难在短时间内显现。因为,在社会关系日益复杂多变的情况下,如果不管不顾各种社会关系的协调而猛然采取急风暴雨式的改革,则很可能使社会发生剧烈的动荡,对于社会的安全和稳定造成极大的威胁。

渐进式制度变迁,是指制度的替代、更换、调整或创新采取分阶段、分地区、分部门、分群体,从局部到整体、从少数人到全体人员、从体制外到体制内的,由点带面、由浅入深的方式进行。这种制度变迁的方式有持续时间长、社会震动小、社会冲突弱、阻力小、风险低的特点。其往往是从经济领域开始,着力提高全社会的经济增长水平,增加社会物质财富,提升民众生活水准,为继续推进社会其他制度的改革提供物质基础。

20世纪70年代末,我国开始实行对外开放政策,先着手进行经济制度改革,取得成功后向其他领域推进,采取从部分到整体、从局部到全局、从点到面的渐进式改革措施和战略,使经济保持了30多年的持续增长。国内生产总值不断翻番,国家综合实力持续增强,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中国在经济、科技、教育、文化等许多领域取得了令世界瞩目的成绩。

印度和中国一样是一个人口大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20世纪80年代,印度也开始实行渐进式的经济体制改革。“1990年至1991年,印度拉奥政府迫于国际社会的压力,开始全面推行经济改革,实施新自由主义经济政策,取消公营部门对许多产业的垄断和产业准入限制,允许外商在不经审批的条件下控制51%的股权,取消了几乎所有的进口许可证,开放服务贸易,并允许私人和外商自由投资电信和金融产业等。从1991年到2005年,印度的经济增长一直处于世界前列,其GDP年均增长率达到6.1%,2006年第一季度达到9.3%,在全球20个最大经济体中仅次于中国(10.3%)。”[45]

中国和印度所采取的改革之路是颇为相似的,都是先从转变观念着手,然后再分步实施,逐步推进。改革所取得的成效也很相似,改革不但使两国的经济高速增长,而且使社会各领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成为国际上不可忽视的中坚力量。

渐进式的制度变迁采取由部分到整体、由局部到全局、由少数到多数、从点到面、由浅入深的方式推进,改革阻力相对小,容易控制;但改革速度比较慢,耗时比较长,可能每一阶段所消耗的费用相对较低,但总的改革过程所耗费的代价可能是非常昂贵的,改革过程中也可能伴随体制性腐败问题,使改革不能尽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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