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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制度的历史变迁

时间:2022-03-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刑罚是人类应对犯罪现象的一种重要手段。肉刑是对犯罪人的肉体施加痛苦的刑罚。监禁刑又称自由刑,是以剥夺人的人身自由为特征的刑罚制度。1166年,英国国王亨利二世下令在各郡设立监禁机构,从而使监禁机构逐渐成为惩罚罪犯的场所。中国古代把监狱称为“囹圄”,是专门囚禁犯人的地方,作为衙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可见,中国的监禁刑远远早于西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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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是人类应对犯罪现象的一种重要手段。由于犯罪现象形式多样,类型繁多,轻重程度不一,由此也形成了刑罚方法的多样性。在不同历史时期,与人们的刑罚观念相适应,形成了以某种刑罚方法为主导、其他刑罚方法相辅助的刑事制裁体系。以这种刑事制裁体系为根据,大体上可以把人类刑罚制度的发展划分为三个阶段,即以肉刑和生命刑为主导的阶段、以监禁刑为主导的阶段、以监禁刑为主向以非监禁刑为主过渡的阶段。

肉刑是对犯罪人的肉体施加痛苦的刑罚。在18世纪之前的西方社会,肉刑普遍适用于不适合死刑、流放和驱逐的案件中。古代刑罚思想认为,君主受神的委托具有惩罚罪犯的权力,相关法典也往往从维护“神意”出发,制定相应的惩罚制度。此时,人们普遍遵循“以牙还牙”的同态复仇原则,法律公开确认复仇是刑罚的基本规则,由此,肉刑和死刑盛行。如古巴比伦王国就实行同态复仇的法律原则,主张罪犯受到的惩罚应与被害人所受的伤害完全相等。在18世纪制定的法典中规定:工匠盖房子,如因工程质量问题导致房子不牢固,致使房主被砸死的,工匠本人以死抵命,如果把房主的儿子砸死,工匠的儿子以死抵命。随着启蒙运动的发展,人道主义思想在社会发展中的影响越来越大,肉刑逐步被废除。

监禁刑又称自由刑,是以剥夺人的人身自由为特征的刑罚制度。大约从19世纪末期开始,监禁刑逐渐取代肉刑、死刑、流放而成为刑罚的主要手段。从监禁刑的发展过程看,监禁最初是一种羁押候审人的措施。在西方,早期基督教会用监禁的方式对违反教规和教义的牧师进行惩罚,之后,这种方式逐渐使用于世俗社会。1166年,英国国王亨利二世下令在各郡设立监禁机构,从而使监禁机构逐渐成为惩罚罪犯的场所。到13—14世纪,监禁刑成为刑事制裁的一种重要方式。

中国古代把监狱称为“囹圄”,是专门囚禁犯人的地方,作为衙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除最高司法机关设立的监狱外,地方各级衙门,尤其是州(包括府、郡)县衙门也都设有独立监狱。早在夏(约公元前2070年—公元前1600年)至春秋战国时期(公元前770年—公元前221年),便形成了监狱制度。汉代(公元前202年—公元220年)的监狱名目种类繁多,据《汉书•刑法志》等记载,汉代全国共有两千余所监狱。可见,中国的监禁刑远远早于西方。而且,“刑罚威狱”,肉刑、监禁刑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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