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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兴学和官学的发展

时间:2022-03-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庆历兴学持续一年多时间,范仲淹主持的新政,在旧官僚集团的强烈反对和弹压下终告失败,各项兴学举措被废止,兴学运动宣告夭折。尤其这次兴学曾使学校教育一度代替科举考试,充分重视了学校的教育和取士功能,为学校的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宋代官学教育体制沿袭了唐和五代的旧制,经过历次兴学运动的发展逐渐形成了覆盖全国的官学网络。

二、宋代兴学和官学的发展

(一)宋代兴学运动

宋代初期,由于长年战乱,从中央到各地,学校废弛,体系极不完整。国家处于恢复阶段,无法及时建立一套完整的学校制度。虽然各地崇儒尊孔之风盛行,但学校教育总体上呈现匮乏之势。中央官学除国子监外,只有广文馆和宗室学校;地方则多为依靠捐资建立的各级官学和私人兴办的学舍。这些学校各自为政,缺乏统一的领导和规划,时兴时衰,发展极不稳定。这样的状况对于教育的发展也十分不利。针对这一问题,宋代统治者采纳官员建议,开展了数次兴学运动,其中最为著名、影响最为深远的有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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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1 胡瑗

1.庆历兴学

宋仁宗庆历三年(1043年),范仲淹主持新政改革,主张改革科举制度,在各地广泛兴办学校。这次兴学的主要内容包括:第一,诏令各地州县选拔优秀官员、学者充任当地官学教师,并规定学生须在校学习一定时间方可参加科举考试,其中普通学生在学最低需要保证300日;第二,兴建太学,增加生员数量,聘请著名学者石介、孙复主持太学讲习,并采用胡瑗苏湖教法为太学分斋教授制度;第三,设立四门学,增加八品以下及庶族地主阶级子弟入学机会;第四,改革科举考试方法,先考策、论,后考诗赋,废罢过去的帖经、墨义等考试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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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湖教法

“苏湖教法”又名“分斋教学法”,是北宋教育家胡瑗在苏州、湖州二地办学时使用的一种新教法。他在学校中设经义、治事两斋,经义斋学习、研究经学基本理论,治事斋则以学习农田、水利、军事、天文、历算等实学知识为主,一人各治一事,又兼摄一事。这种方法实行分科教学,改变了当时重文辞的学风,将治民、治兵等实用学科正式纳入官学教学内容之中,使其取得了与儒家经学同等的地位,并且开创了主修和副修制度的先声,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

庆历兴学持续一年多时间,范仲淹主持的新政,在旧官僚集团的强烈反对和弹压下终告失败,各项兴学举措被废止,兴学运动宣告夭折。虽然如此,庆历兴学试图将学校教学、科举取士和经世治国三者统一起来的目的非常明确,这次兴学运动力图改变学校对于科举的附庸地位,强化学校的育人功能,对学校的发展起到了推动的作用。

2.熙宁、元丰兴学

宋神宗熙宁二年(1069年),王安石开始主持变法,翌年提出兴学复古的主张,得到多数朝臣官员的赞同。在皇帝的支持下,朝廷颁布了一系列兴学变革的法令,其主要内容有:第一,改革太学体制,扩大太学规模,实行太学三舍之法。熙宁兴学期间先将太学名额扩充至900人,实行三舍法之后,太学分外舍、内舍、上舍,分别定额700人、200人、100人,依学业水平逐次递升。第二,改革科举,废罢明经科,增加进士科名额,进士科取消诗赋、帖经、墨义,改试经义和策论,另外设立明法科。第三,扩建和整顿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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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学三舍法

又称三舍考选法或三舍选察升补法。具体方法是:将太学生分为外舍、内舍、上舍三等。在一定的年限及条件下,外舍生得升入内舍,内舍生得升入上舍;上舍生考试成绩优异者直接授官。元丰二年(1079年)订出三舍法140条,颁布一系列考试方法,三舍取士与科举考试并行。哲宗元符二年(1099年)后,三舍法逐步推广至各类学校。崇宁兴学期间曾一度代替科举制度,成为选拔人才的唯一途径。宣和三年(1121年)时,罢州、县学校三舍法,仅在太学保留。南宋时,太学继续实行三舍法并不断完善严密。同时,武学、宗学、算学、书学、画学、医学等也仿效太学实行三舍法。

监和各种专科学校,恢复国子监的教育教学职能,同时恢复武学、律学、医学等科,以培养具有一技之长的专门人才。第四,扩建和发展地方官学,设置诸路学官以加强地方教育,为地方官学拨置学田,提供物质保障。第五,颁布由王安石领衔编修的《三经正义》,并以此作为各级官学的统一教材,同时也是官方考试、讲经所依据的标准参考书。第六,改革人才选拔制度,在科举之外增加“舍选”的途径,将育才选才的功能赋予学校,使学校的作用得以强化,使人才的选拔途径多样化。

这次兴学运动自熙宁年间开始至元丰年间宋神宗去世,王安石遭贬而结束,历经十余年,虽然改革举措在数月之间被尽数废除,但兴学的各项措施并没有完全废止,它不仅将宋代教育事业向前推动了一大步,而且为后来的兴学运动奠定了基础,积蓄了力量。

3.崇宁兴学

宋徽宗崇宁元年(1102年),蔡京受命主持兴学,旨在继承和延续熙宁元丰时期的变法新政,借以挽救北宋后期的动荡局势。这次兴学运动的主要内容包括:第一,诏令地方州县普遍设学,建立由下至上各级学校相互联系的学制系统。县设小学,其学生可升入州学,州学生可贡入太学。后又诏令各地广增学舍,增加学校名额,小学亦仿太学三舍法实行逐级递升制度。第二,扩建太学。此时,太学名额已经增至上舍200人,内舍600人,外舍3000人。这一时期,在太学之外仿上古形制另立辟雍,专门容纳数量日益庞大的太学外舍学生和各地贡士。第三,改革科举制度。崇宁三年,诏令停罢地方、礼部各级科举考试,取士皆由学校择优升贡,赐予及第出身。崇宁五年,开始逐渐恢复科举,但保持科举与舍选并举的取士方法。第四,恢复、创建医学、武学、书学、画学、算学等专门学校,并采用太学三舍法进行考选取士。

崇宁兴学运动前后持续20年,在全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学校教育网络,无论从数量、规模上,还是从空间分布上,都取得了巨大的成就。这次兴学是北宋历史上规模最大的兴学运动,其程度远远超过前两次。尤其这次兴学曾使学校教育一度代替科举考试,充分重视了学校的教育和取士功能,为学校的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

(二)宋代官学的体系

宋代官学教育体制沿袭了唐和五代的旧制,经过历次兴学运动的发展逐渐形成了覆盖全国的官学网络。而且,国家对教育事务的管理也日益加深,礼部、国子监等作为中央教育行政机关负责掌管国家主要的教育机构,而地方各级学校则由各地自主负责管理。由此,宋代的官学教育机构根据其隶属的不同可以划分为中央官学和地方官学两大系统。

宋代的中央官学主要由三部分组成,即由国子监所掌管的学校、由朝廷专职部门掌管的学校和由宗室掌管的学校。

1.国子监掌管的学校

(1)国子监。亦称国子学,是宋代最高的教育管理机构和最高学府,主要负责拟定关于学校的各种法令、管理各类官学、编审官修图书、考察学官和士子等事务。作为最高学府,国子监招收七品以上官员子弟就读,这些官员子弟称监生或国子生,不必参加科举考试而可以直接入仕。因此,国子监也是这些官员子弟为官的准备场所。

(2)太学。太学隶属于国子监,而且自创办后,逐渐代替国子监成为国家最高学府。太学将招收对象扩大至广大中低层官员以及平民子弟,并且名额很多。太学实行三舍法之后最大规模曾达到近4000人。由于外舍学生众多,崇宁兴学期间增设辟雍为外学,专门容纳这些学生。太学设博士等学官。太学生定期参加考试,太学考试与科举具有相同的作用,成绩优异者可逐舍递升,乃至于入仕为官。

(3)律学。宋神宗熙宁六年(1073年),律学开始独立设置学校,并招收生员,是北宋时期培养法律刑事方面人才的专门学校。律学分律令科和断案科,分别学习刑法律令知识和办案裁断经验。其生员主要为在职官员。靖康之难后律学遂废,南宋时虽恢复明法科、刑法科,但律学始终未能重建。

(4)武学。武学始建于庆历年间,但不久即废。熙宁五年恢复,南宋绍兴十六年(1146年)以后,作为宋代培养高级军事人才的专门学校长期设置。武学的生员资格无严格限制,可经保荐免试入学。主要以兵法谋略和作战技能等为学习内容。

(5)广文馆。宋代广文馆与太学、律学并称国子监三馆。三者主要以教育内容相区别,广文馆以教授进士科考试内容为主,培养学生参加科举考试,是进士科考试的准备场所。后来由于其教育科目转入太学,广文馆实际成为太学的预备学校,学生只有通过了广文馆考试才能获得太学生的资格。

此外,宋代中央官学还设有四门学、小学等机构,但设立时间较短,其教育职能不完善,影响也十分有限。

2.专职部门掌管的学校

(1)算学。宋代算学继承了司天监的教育职能,主要培养天文、历法以及数学等方面的专门人才。算学招收官员和平民,主要学习《九章算术》、《周髀算经》等中国传统数学著作,以及各种历法、天文知识。

(2)医学。医学建于庆历年间,先后隶属太常寺、太医局、国子监管辖,并几经更迭。主要讲授中国传统医学知识。医学生在学期间参加医疗实践,根据成绩划分等级,并依此授予官职。

(3)画学和书学。宋徽宗酷爱书画艺术,在他的直接影响下,宋代设立了教育史上独具特色的艺术学校——画学和书学。画学中主要学习山水、人物、鸟兽等的绘画技法;书学则主要学习各派书法技艺。而且二学都辅以《说文解字》、《尔雅》、《方言》等文字学知识,并且都很重视学生创造性的培养。

3.宗室掌管的学校

宋代宗室所掌管的教育机构专为皇室后裔和王公贵族所建,主要有宗学、诸王宫学、内小学,以及专供太子学习的资善堂。其中宗学为宗室教育最主要的形式,主要教授书艺辞文和一般的经义常识。宗学之中也设置固定的考试制度,但是其难度远不及科举和太学考试。

4.地方政府掌管的学校

宋代的地方官学都是在国家不同时期兴学运动的直接推动下发展起来的。宋代地方官学经过三次兴学后,不断增扩,南宋以后各地学校持续发展,学校数量、学生人数庞大,成为国家教育事业的主体。宋代地方行政分路、州(府、军、监)、县三级,但官学只设于州、县,之上曾短暂设立诸路提举学事司,以统管所辖学校。州学、县学通常采取学庙合一的建制,将孔庙作为主体建筑,地方官学同时具有祭祀和教学的双重职能。各级官学中设有学官,级别最高者称为教授,主要负责主持学校教学和考试、掌管学校田产、监督学规执行等事务。另外设有讲书、说书、学正、学录等官职。学校教育内容根据科举考试和太学考试内容加以设置。州县学校推广太学三舍法后,逐渐建立统一的考试制度,完善了地方官学的选拔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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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2 宋代学制系统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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