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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

时间:2022-03-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应当建立本科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关系,理性定位本科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改革司法考试指引下的本科法学教育制度;完善本科法学教育视野下的司法考试制度。国家司法考试制度正式推行十周年以来,我国本科法学教育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但也存在诸多有待检讨之处。

本科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
——纪念国家司法考试制度推行10周年

肖华[1] 金善达[2]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

摘 要:当前我国本科法学教育知识传授与精神培养失衡、学术教育与技能训练脱节、培养方向与社会需求不合。我国应当将本科法学教育定位于通识教育。我国应当建立本科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关系,理性定位本科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改革司法考试指引下的本科法学教育制度;完善本科法学教育视野下的司法考试制度。

关键词:检讨;定位;本科法学教育

一、我国本科法学教育的检讨

以2002年3月国家司法考试为标志,我国本科法学教育开始走上与法律职业相结合的道路。作为法律职业准入资格的基本测评方式,国家司法考试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本科法学教育的发展,两者既存在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也存在紧张矛盾彼此对立的一面。国家司法考试制度正式推行十周年以来,我国本科法学教育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但也存在诸多有待检讨之处。

(一)知识传授与精神培养失衡

法学有“知识之学、智慧之学、精神之学”三个层次。首先,法学表现为一种知识系统;其次,法学表现为运用知识和创造知识的能力、方法、技巧或者思维方式的智慧之学;最后,法学表现为全面展现并传播法律精神的精神之学。法律人才必须具备三个条件:“有法律的学问、有法律的能力、有法律的道德和法律的精神”。美国康奈尔大学校长在法律学院设立之日就警告:“我们创办法学院的目的,非在造就许多讼棍。”“忽略法律道德和法律理想的法律教育只能向社会输送高级渣滓。”我国当前法学教育虽然由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和继续教育三大紧密相连的层次构成,但在一定程度上均存在注重法律知识传授,忽视法律智慧养成,无视法律精神培养等问题。司法考试考什么,法学教育就教什么,学生就跟着学什么,这正是当前本科法学教育中最突出的问题。

(二)学术教育与技能训练脱节

本科法学教育的目的在于培养具备一定法学理论素养以及法律实务技能的法律人才。长期以来,我国法学教育一直存在理论与实践脱节的问题,学生一进入社会,就“把学校里学的东西全还给了老师”,或发出“学的东西没什么用”之类的抱怨。一方面,当前各类考试都以考察理论知识为主,无论是当前的司法考试出题大纲,还是法学教育必修课程,都仅限于十几门核心课程,学生缺少了解大纲外知识和进行法律技能训练的动力与激情。另一方面,“传统的实习期制度在为学生提高一种有价值的实践经验方面是不成功的”。实践中,法院、检察院和律师事务所等实习单位往往将实习生作为廉价劳动力,部分实习单位甚至故意留下整理、装订案卷等技术性工作让实习生做。实习生在实习过程中主要从事技术性的机械劳动,接受的有效指导非常有限。同时,基于实习单位地点分散、水平不齐的现状,法学教育单位也难以为学生提供个别指导并建立有效的引导、反馈和评估系统。

(三)培养方向与社会需求不合

本科法学教育培养目标模式是:“宽口径、厚基础、复合型”,司法考试的考核要求是:“职业化、专业性、单一型”,两者在一定程度上处于不断变动的张力之中。一些高等院校片面追求司法考试通过率,在人才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上不断与司法考试靠拢,致使培育的学生在知识结构上出现明显缺陷。然而,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是多层次和宽领域的,既需要能从事辅助性法律事务工作的通用型法律人才,也需要能够专门从事法学教学和研究的学术型法学人才,还需要能够熟练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当前,法学教育实际培养方向与社会实际需求未能完全吻合的直接后果是法科学生就业难、就业差、甚至无法就业。

二、我国本科法学教育的定位:通识教育

“定位问题其实是各国法学院面临的共同困境,法学院必须在学术界与职业界截然相反的压力之下寻求平衡。”第一种观点认为,本科法学教育的目标在于“让学生获得从事多种法律职业都必须具备的能力,本科法学教育的定位只能是职业教育”。第二种观点认为,“法律专业人才和具有较强的一般法律素养的通用型人才都是社会所需要的,大学法学教育以哪种人才的培养作为目标从目的性来看应当无优劣之分,如果我们能够达成这种共识,那么我们为大学本科的法律教育进行定位时应当考虑的即应当是其更有可能实现的是哪个目标。毋庸置疑,就现实情况而言,显然是后者。”这种观点认为,本科法学教育应该定位于通识教育。我们认为,诚如金耀基坦言:“(通识课程的安排)可以使学生跳出狭隘的一技一能的专家式的思维方式与观点,而能养成一种多知识角度的观点,也就更能使学生在培养独立判断,选择重要的价值(如美、正直、公正、容忍、理性、自由),而爱之、好之、乐之、坚执之的精神与习惯。”我国的本科法学教育应该定位于通识教育,理由如下:

(一)法律职业的特点:专业化、精英化

为确保法律职业人员的精干高效和建立起稳定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司法考试的通过率必须控制在一定范围内。“职业群体的组织性越强、越具有稳定性和合理性,就越是能够建立起发达的职业伦理,从而有效地发挥其社会作用。”自建立法科大学院以来,日本每年司法考试的通过人数大概在1700人或稍多。[3]法律职业的专业化和技术化特点决定了只有少数学生能够成为法律职业者,多数学生被迫选择走向其他领域或者选择再次参加司法考试。如果将本科法学教育定位于职业教育,法学教育必然围绕司法考试展开。司法考试并非法学教育产品的唯一质量认证体系,法律职业者也并非法科学生的唯一出路,毕竟不是所有的法科学生都必须从事法律职业。

(二)法律人才的需求:多层次、宽领域

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是多层次和宽领域的。与之相应,法学教育培养的法律人才也应是多方面、复合型的,应有通用型法律人才、学术型法学人才和应用型法律人才之分。除律师、检察官、法官等法律职业者外,国家在行政、金融、外交、外贸及企业等领域也需要大量的法律人才,而且其需求量大大超过了社会对法律职业者的需要。正如美国法学泰斗庞德所言:“哈佛大学法学院的毕业生并非都在永久执行律师职业,一部分人在工商界担任董事经理职位,一部分人在银行及金融界服务,一部分人入政界,一部分从事文艺写作而有显著的成绩。”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应当拓宽视野,打牢基础,丰富人文底蕴,以培养高素质的立法、行政、司法、教育、研究、社会管理等多方面的通识人才为目标。如果法学教育将司法考试作为指挥棒,以法律职业教育为中心,法学教育就会离开社会的多元需求而仅是围绕司法考试运行,以培养特定法律职业需要的法律人才为唯一目的而忽视对其他法律人才的培养。

(三)法科学生的就业:供给多、需求少

一方面,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我国的本科法学教育不仅获得了长足的进步,而且培养了大量的各类法律人才,全国目前已有600余所法律院系,有着巨大的培养潜力。另一方面,“过快的发展速度以及有限的资源使得法学教育在总体上一直停留在比较粗放的经营水平上。”当前法科学生大部分不能顺利通过司法考试,也就难以取得律师、检察官和法官的资格。法科学生即使通过司法考试后,也会因司法系统相对狭小的容量和严格的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使部分有志于从事司法工作的法科学生不能顺利进入司法系统。当前大量法科学生无法实现一次就业的现实,决定了必然有些学生被迫离开传统法律职业,另谋生路。基于法科学生就业的现状,本科法学教育也必须定位于通识教育。

三、本科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

“法学教育是培养法律家的根本途径,司法考试是筛选法律家的基本方式;如果说前者是生产流程,那么后者就是质检体系。”当前,无论是作为生产流程的本科法学教育,还是作为质检体系的司法考试,都存在诸多有待检讨之处。据此,我国本科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还有待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一)理性定位本科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

1.本科法学教育是司法考试的前提和基础

在培养目标上,法学教育不仅培养法律职业家,而且培养各类法律人才,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内在包含了司法考试的选拔要求。在考核内容上,本科法学教育有十六门核心必修课程,《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则没有具体规定考核科目,因而两者实际上是重合的。

2.司法考试是检验法律职业人才的标准

司法考试仅仅解决特定法律职业人员的准入问题,就是要把法学教育培养的适合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法律人才挑选出来。显然,司法考试并不对所有法律人才进行检验,而是仅对有志于从事法律职业的应试者进行考察。

3.本科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相互促进

司法考试的诞生是法学教育的产物,但反过来又有助于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确立,有助于法学教育结构模式的选择,有助于法学教育管理模式的完善。发达的法学教育能够为司法考试提供充足的优秀的应试者,并促进司法考试本身的不断改革和完善。

(二)改革司法考试指引下的本科法学教育制度

1.明确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

我国应该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模式,将法学本科教育定位于通识教育,并将通识教育与职业教育区分开来。对于不打算从事法律职业的法科学生而言,在大学接受通识教育后便可以自谋生路。对于有志于从事法律职业的学生来说,必须通过司法考试初试,并在律师培训中心接受统一培训,通过再试后方可正式从事法律职业。

2.更新法学教育的内容和方式

在教育内容和方法上,不仅要注重法学知识的系统性和理论性,也要注重学生实际解决问题能力的提高。在教育内容上,增加涉及具体情境的科目作为法学教育的内容,要求学生必须参加模拟法庭以及法律援助。在教育方法上,采用诊所式教学方法,有意识地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知识发现问题、处理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强化实践教育和技能训练。

3.适应法治社会的现实需要

自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确立以来,普通公民的法治意识不断增强,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持续增长。一方面,西部地区的法律人才不仅引进困难,而且流失非常严重,法学教育应进一步考虑区域需求不平衡因素,扩大中西部地区司法考试合格者的人数。另一方面,随着我国加入WTO后,社会对具有国际视野的高层次人才的需求不断增加,司法考试应该适当放宽对高层次人才的考核要求,满足社会对高质量人才的需求。

(三)完善本科法学教育视野下的司法考试制度

1.转变考试方式

我国应该借鉴法治发达国家的经验,将国家司法考试分为初试和再试。初试在完成大学本科教育后进行,初试的合格率应当控制在50%左右。经慎重考核后,初试合格者必须二年职业培训,并取得指导老师的认可后方可以参加再试,再试分为笔试和面试两部分。再试的通过率也应该控制在50%左右,使初试与再试的总体通过率与目前司法考试通过率大致保持一致。

2.改革考试内容

初试主要针对本科法学通识教育进行,重在考查应试者的基础知识,试卷以客观题为主,辅之以适当的简答题、案例题和论述题。再试主要针对经过2年职业训练并有志于从事法律职业的应试者进行,分为笔试和面试。笔试重在考察解决法律实务问题的能力、逻辑推理能力、法律文书写作能力和法律职业道德,主观题为主,情景模拟。面试考察应试者的临场反应能力、口头表达能力、仪表和风度等。

3.限定报考条件

法学是一门博大精深的学问,法律人必须经过长期法律熏陶和法律训练才能成为一名合法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在教育背景上,国家司法考试仅要求应试者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即可。我国应当对司法考试报考者的主体条件进行修改:一是高等院校法学本科毕业以上;二是高等院校在读法学(法律)研究生,以保证应试者大致相同的法律背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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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金耀基.大学之理念[M].北京:三联书店,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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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潘剑锋.论司法考试与大学本科法学教育的关系[J].法学评论,2003(2).

[6]胡旭晟.“法学”的层次分析——知识、智慧与精神[J].法学,1999(7):13.

[7]张利民.评司法考试导向性法学教育——对中国法学教育可持续发展的关注和思考[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6):59.

[8]孙晓楼.法律教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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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方流芳.中国法学教育观察[M]//贺卫方.中国法律教育之路,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33.

[12][法]涂尔干.社会分工论[M].渠东,译.北京:三联书店,2000.

[13]庞德.关于中国法律教育问题的初步报告(1948年)[M]//王健.西法东渐——外国人与中国法的近代变化,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注释】

[1]叶肖华,系主任,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为诉讼法学。

[2]金善达,研究生,研究方向为诉讼法学。

[3]日本法科大学在校生规模为6000人左右,学制为三年,推算第一年参加司法考试的人数大概在2000人左右,而这些年每年通过的比例大概在40%左右,因此第一年通过司法考试的大概有800人左右,以后逐年递增。由于在改革的前五年新旧司法考试制度并行,旧司法考试通过人数在900人左右,因而在改革第一年通过的人数在1700人左右。相关数据参见[日]铃木贤:《走到十字路口的日本法科大学院制度》,载《法学家》2009年第6期,第31页;刘薇:《日本司法考试制度研究》,载《人民论坛》2012年第12期,第5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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