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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阳县村级班子和村干部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时间:2022-02-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干部测评,即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包村干部对村级班子和村干部按照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进行无记名投票;群众测评,即本村全体党员、村民代表、“两代表一委员”对村级班子和村干部按照满意、基本满意、不太满意、不满意四个等次进行总体评价。

彭阳县村级班子和村干部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村干部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进一步增强村级组织凝聚力、创造力和战斗力,加强村级班子和村干部队伍建设,促进村级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村级班子,是指村党支部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领导班子(简称村“两委”班子)。所称的村干部,是指由财政发放工资的村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村委会主任、副主任,村委会会计,大学生村官等村级工作人员,不包括区、市、县、乡选派的挂(兼)职干部。

第三条 按照逐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县委组织部和县民政局主要负责宏观指导和督促检查,分别对村级党组织、村委会班子和村干部考核情况备案管理;乡镇党委、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对村级班子和村干部绩效考核,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公开民主、绩效挂钩的原则,做到全面考核与重点工作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组织考核与民主测评相结合。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村级班子和村干部绩效考核都采用百分制,采取平时工作考核和年度综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平时工作考核占30%,年度综合考核占70%。

第六条 平时工作考核,主要考核村级班子和村干部完成乡镇党委、政府阶段性和重点工作任务情况。由乡镇党委、政府结合实际,制定平时工作考核办法,并根据任务完成情况和平时掌握情况,进行量化考核。

第七条 村级班子年度综合考核,主要围绕村级班子推进本村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基层组织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群众满意度、加减分项目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

经济建设(10分),主要包括调整产业结构、壮大村集体经济、建设基础设施、增加农民收入、保障和改善民生等。

文化建设(3分),主要包括创建村级文化大院、开展各类健康向上的文化娱乐活动、培育传承农村先进文化人才队伍、运用农村党员现代远程教育平台等。

社会建设(4分),主要包括发展农村公共事业、民风建设、诚信建设、整治农村环境卫生、土地规划管理建设、农村宅基地审批、培育新型农民等。

生态文明建设(3分),主要包括生态环境建设、生态移民、发展生态经济、生态文化建设、转变群众生产生活方式等。

基层组织建设(15分),主要包括村级活动阵地建设、村干部队伍建设、民主政治建设、制度建设、服务型党组织建设等。

党风廉政建设(15分),主要包括村务收支状况、任期目标、重点项目建设、党务村务财务公开等。

干部群众满意度(10分),召开民主测评会议,组织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包村干部、本村党员群众代表和“两代表一委员”对村级班子进行满意度测评,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邀请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在本村实施项目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干部群众满意度测评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其中:优秀9~10分、称职7~8分、基本称职4~6分、不称职0~3分。

加减分项目(10分),包括村级班子年内获得各项荣誉加分和受到各类处分、批评、曝光、集体上访等减分情况。村级班子年内受国家级、国家领导小组,省部级、自治区领导小组,市委或政府、市领导小组、市直部门,县委或政府、县领导小组表彰奖励、召开现场会、经验交流会等,综合考核分别加10分、8分、6分、4分,最多加10分。村级班子年内被中央、自治区、市委或政府、县委或政府批评、曝光,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集体上访、重点难点工作滞后的,综合考核分别减10分、8分、6分、4分,最多减10分。

第八条 村干部年度综合考核,注重德、能、勤、绩、廉,主要围绕岗位目标实绩、干部群众满意度、加减分项目等进行。

岗位目标实绩,主要围绕村干部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党在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党的建设、促进农民增收措施、社会事业发展、推动重点工作情况、党员群众教育管理服务等方面进行。

强化学习宣传(8分),包括村干部带头学习宣传党在农村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带头遵纪守法、示范引导教育群众、加强党员教育管理服务等。

加强党的建设(13分),包括基层组织建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廉洁自律、群众信访处理等。

促进农民增收致富(10分),包括结合本村实际调整产业结构、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壮大村集体经济等。

推动重点工作(10分),包括年内村级组织工作目标落实情况,新农村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情况,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劳务输出计划生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等。

乡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完成情况(9分)。

干部群众满意度(10分),召开民主测评会议,组织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包村干部、本村党员群众代表和“两代表一委员”对村干部进行满意度测评,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邀请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在本村实施项目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干部群众满意度测评分满意、基本满意、不太满意、不满意四个等次,其中:满意9~10分、基本满意7~8分、不太满意4~6分、不满意0~3分。加减分项目(10分),包括村干部内获得各项荣誉加分和受到各类处分、批评、曝光减分情况。村干部年内受国家级、国家领导小组,省部级、自治区领导小组,市委或政府、市领导小组、市直部门,县委或政府、县领导小组表彰奖励,综合考核分别加10分、8分、6分、4分,最多加10分。村干部年内被中央、自治区、市委或政府、县委或政府批评、曝光,综合考核分别减10分、8分、6分、4分,最多减10分。

第三章 考核办法

第九条 对村级班子和村干部年度考核均按照“一述一谈一调两评”程序进行。

“一述”。召开述职会议,年底综合考核时由村级班子和村干部,采取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本村党员和村民代表大会述职。

“一谈”。年底综合考核时,乡镇考核组随机确定参会人员进行个别谈话,主要是深入了解村级班子建设状况和村干部德才素质及表现。谈话人数不得少于参会人数的30%。

“一调”。年底综合考核时,在本村范围内,随机确定党员和群众户进行民意调查,主要是全面了解群众对村级班子和村干部履职情况的反映。参加民意调查户数要达到本村户数的20%。

“两评”。干部测评,即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包村干部对村级班子和村干部按照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进行无记名投票;群众测评,即本村全体党员、村民代表、“两代表一委员”对村级班子和村干部按照满意、基本满意、不太满意、不满意四个等次进行总体评价。

第十条 考核等次确定,村级班子和村干部绩效考核要按照平时工作考核和年度综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合格”,70~79分为“基本合格”,69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村级班子考核“优秀”等次不得超过本乡镇行政村总数的10%,“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次不得少于本乡镇行政村总数的5%。村干部考核“优秀”等次不得超过本乡镇所有村干部总数的10%,“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次不得少于本乡镇所有村干部总数的5%。

第十二条 对村级班子考核,有下列情况的,考核为不合格。

1.班子内部不团结、不和谐,严重影响工作落实的;

2.班子存在以权谋私、贪污挪用集体财物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3.工作不主动,措施不得力,成效不明显,特别是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等工作被“一票否决”的;

4.在中央和区、市、县调研、考核、督查中出现重大失误,或在重点、难点工作上有重大失误的;

5.不履行“民主议政”“五牙子章”民主理财等民主议事制度,长期不组织召开党员会议、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

6.党务、村务、财务公开制度落实不到位、不及时,导致群众意见大,造成群众集体上访的;

7.干部、群众评测中“不合格”票数超过三分之一的;

8.因其他原因确定为不合格的。

第十三条 对村干部考核,有下列情况的,考核为不合格。

1.政治素质较差,在重大政治是非问题上立场动摇,参加社会非法组织的;

2.承担的工作被“一票否决”或造成严重失误,或受到中央和区、市、县查处、通报、批评的;

3.参与赌博、迷信、色情等活动,造成严重影响的;

4.打架斗殴、酗酒闹事、严重违反社会治安,造成严重后果的;

5.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安排,不配合县、乡重点工作,长期不在岗,或无理取闹,严重扰乱村级组织正常工作秩序的;

6.有以权谋私、偏亲厚友等不良行为,存在不廉洁和其他违纪问题被查处的;

7.所在村级班子考核评为“不合格”的;

8.干部、群众评测中“不合格”票数超过三分之一的;

9.因其他原因确定为不合格的。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建立实绩考核档案。村级班子和村干部考核结果,乡镇要通过“农信通”、公开栏、电子显示屏、板报、会议、文件等形式进行公开公示。考核形成的考核材料、工作实绩依据、民意调查表、民主测评表和考核结果,由乡镇党委、政府派专人负责汇总整理,统一归入村干部个人档案,作为评先选优、表彰激励、干部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乡镇要按照村级班子和村干部绩效考核结果,对考核为“优秀”的班子和干部进行表彰奖励;对考核为“合格”的班子和干部指出努力方向;对考核为“基本合格”的班子和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对考核为“不合格”的班子和干部进行集中整顿。

第十六条 村干部任职报酬补贴包括“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基本工资占80%,绩效工资占20%。乡镇要将绩效考核结果作为村干部绩效工资发放的重要依据,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村干部,除全额享受绩效工资外,并作为乡镇优先推荐受中央和区、市、县表彰对象;考核为“合格”等次的村干部,只全额享受绩效工资;考核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村干部,享受绩效工资的70%。

第十七条 建立表彰激励机制。对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村级班子,由乡镇报送县委组织部审核,县财政按当年本村办公经费的30%给予以奖代补;对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村干部,原则上由乡镇利用“基本合格”和“不合格”村干部30%的绩效工资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村干部连续两年考核为“不合格”等次,且经诫勉无明显改正、群众反映强烈的,由乡镇劝其自行辞职。经组织劝辞后拒不辞职的,可由乡镇作免职处理或依法启动罢免程序。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各乡镇要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彭党办发〔 2013 〕 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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