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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伟大历史意义的里程碑

时间:2022-0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召开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和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毛泽东和中共中央根据新中国成立三年来国内国际形势发展作出的重大决策。而依法选举产生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是保证大会顺利召开的基础性工程。

(一)

1954年9月15日,这是一个中国历史上永远值得纪念的光辉日子。这一天,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胜利召开,依法行使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职权。它标志着我国在全国范围内由下至上建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为建设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这是毛泽东在1954年9月15日那个永载史册的里程碑意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向全中国人民发出的伟大号召。

各位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今天在我国首都北京举行。

代表总数一千二百二十六人,报到的代表一千二百十一人,因病因事请假没有报到的代表十五人,报到了因病因事今天临时缺席的代表七十人。今天会议实到的代表一千一百四十一人,合于法定人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负有重大的任务。

这次会议的任务是:

制定宪法

制定几个重要的法律;

通过政府工作报告;

选举新的国家领导工作人员。

我们这次会议具有伟大的历史意义。这次会议是标志着我国人民从一九四九年建国以来的新胜利和新发展的里程碑,这次会议所制定的宪法将大大地促进我国的社会主义事业。

我们的总任务是:团结全国人民,争取一切国际朋友的支援,为了建设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为了保卫国际和平和发展人类进步事业而奋斗。

我国人民应当努力工作,努力学习苏联和各兄弟国家的先进经验,老老实实,勤勤恳恳,互勉互助,力戒任何的虚夸和骄傲,准备在几个五年计划之内,将我们现在这样一个经济上文化上落后的国家,建设成为一个工业化的具有高度现代文化程度的伟大的国家。

我们的事业是正义的。正义的事业是任何敌人也攻不破的。(热烈鼓掌)

领导我们事业的核心力量是中国共产党。(热烈鼓掌)

指导我们思想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热烈鼓掌)

我们有充分的信心,克服一切艰难困苦,将我国建设成为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共和国。(热烈鼓掌)

我们正在前进。

我们正在做我们的前人从来没有做过的极其光荣伟大的事业。

我们的目的一定要达到。(鼓掌)

我们的目的一定能够达到。(鼓掌)

全中国六万万人团结起来,为我们的共同事业而努力奋斗!(热烈鼓掌)

我们的伟大的祖国万岁!(热烈的长时间的鼓掌)

这是毛泽东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的开幕词和现场令人激动的情景记录。

1954年9月15日下午3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中南海怀仁堂隆重开幕。在到会的经依法选举当选的1141位首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热烈掌声中,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宣布大会开幕并致开幕词。毛泽东的开幕词,表达了中华民族为建设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的坚定意志,是新中国蒸蒸日上、人民群众情绪高昂的历史真实的反映,给当家做主人的亿万人民群众以极大的激励。

在9月15日的全体会议上,在毛泽东致开幕词后,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的委托,刘少奇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报告指出,我们的宪法草案,是100多年来中国人民革命斗争历史经验的总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新的历史经验的总结,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在之后的分组会议上代表们对宪法草案进行了认真的审议。

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出席会议代表1197人,投票数1197张,同意票1197张。9月20日和21日的大会还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

在9月23日的全体会议上,周恩来作《政府工作报告》。代表们对政府工作报告进行了热烈的讨论,高度评价了新中国成立五年以来中央人民政府所做的工作和取得的成绩,指出了工作的不足,提出了诚挚的希望和意见。9月26日,大会通过了《政府工作报告》。

9月27日大会举行全体会议,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出新的国家领导工作人员。毛泽东当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朱德当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刘少奇当选为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宋庆龄、林伯渠、李济深、张澜、罗荣桓、沈钧儒、郭沫若、黄炎培、彭真、李维汉、陈叔通、达赖喇嘛·丹增嘉措、赛福鼎·艾则孜当选为副委员长;彭真当选为秘书长。大会选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65人。其中有张治中、程潜、黄绍竑、龙云等原国民党著名人物,王昆仑、马叙伦、谭平山、蔡廷锴、邵力子、陈嘉庚等民主党派著名领导人,张闻天、邓颖超、蔡畅、刘伯承聂荣臻徐向前、叶剑英、廖承志等中共著名革命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周恩来为国务院总理,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陈云、林彪、彭德怀、邓小平、邓子恢、贺龙、陈毅、乌兰夫、李富春、李先念为副总理,习仲勋为国务院秘书长。大会还决定了各部部长名单。

1954年9月28日下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举行闭幕式。毛泽东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已经顺利地完成了自己的任务。”大会在庄严的国歌声中胜利闭幕。

(二)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胜利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全票通过,是在中国共产党历史上、中国革命历史上、新中国建设和发展历史上极其重要的里程碑,开创了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紧紧依靠全国人民,依法办事的光辉篇章。这个伟大的成就来之不易!因为它迈出的每一步都是开创性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得以胜利召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得以胜利诞生,这两件事本身,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创造的一个伟大的奇迹!我们在热烈庆祝的同时,回顾一下这个伟大奇迹产生的过程。

召开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和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毛泽东和中共中央根据新中国成立三年来国内国际形势发展作出的重大决策。而依法选举产生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是保证大会顺利召开的基础性工程。新中国建立的初期,国内国际的严峻形势考验着新生的人民共和国。国内方面,消灭国民党残余势力,解放全中国,在全国各地建立新生人民政权,全面施行土地改革,恢复和建立城乡经济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任务极为繁重。国际方面,抗美援朝战斗正在紧张进行。在这种形势下,1952年12月初中共中央对召开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起草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作出部署。在毛泽东的亲自领导和参加下,组织选举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两个方面的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在全国展开。

(三)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作出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

1952年12月1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召开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通知》。通知说,为了充分准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中央决定于一九五三年二月五日召开党的全国代表会议。通知在分析国内形势后指出,现在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已经具备,拟于一九五三年九月间召开。在这次大会上,将制定宪法,批准五年计划纲要,修改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选举新的中央人民政府领导机关。这是经毛泽东审定,由中共中央发出的关于准备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制定宪法的第一个文件。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规定,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前,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行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并付之于行使国家权力的职权。

1952年12月24日,在第一届全国政协常委会第四十三次会议上,周恩来代表中共中央向会议提议,由全国政协向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建议,“于一九五三年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开始进行起草选举法和宪法草案等准备工作”。会议一致通过了这项建议。

1953年1月1日,《人民日报》发表元旦社论,把“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宪法,通过国家建设计划”列为1953年的三项伟大任务之一,向全国公布。

1953年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第二十次会议,根据全国政协的建议,讨论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问题。毛泽东作了《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几点说明》的讲话。会议经讨论后正式作出《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

毛泽东对四个问题做了说明。毛泽东说:“三年来,大陆上的军事行动已经结束了,土地改革已经基本完成了,各界人民已经组织起来了,办全国选举工作的条件已经成熟。中国人民,从清朝末年起,五六十年来就是争这个民主。从中日甲午战争到辛亥革命这个期间是一个高潮。那个时候是向清朝政府要民主,以后是向北洋军阀政府要民主,再以后就是向蒋介石国民党政府要民主。一向它们要民主,那个政府就说:我们总是要搞民主的。清朝政府是这样说的,但就是不给。……为了发扬民主,对政权组织,特别是县、乡两级,来一次全国普选,很有必要。这对促进经济建设,加强经济建设的领导有积极作用。就是对于抗美援朝也有好处……所以,为了发扬民主,为了加强经济建设,为了加强反对帝国主义的斗争,就要办选举,搞宪法。……困难是有的,但是经过我们的努力,训练好干部,安排好工作,是可以克服这些困难的,是可以把选举工作搞好的。”

毛泽东说:“代表名额分配的比例是不是跟过去政协一样?不会完全一样,应该有所变化。它既要照顾多数,又要照顾少数。单纯照顾少数的政府在历史上是有的,像清朝政府、蒋介石政府,那完全是照顾少数。我们的重点是照顾多数,同时照顾少数。凡是对人民国家的事业忠诚的,做了工作的,有相当成绩的,对人民态度比较好的各民族、各党派、各阶级的代表性人物都有份。……政府的部长、副部长是不是都要选成代表?不一定,也不必要。如果各部部长、办公厅主任,甚至连科长都要选成代表,那下面的人就会说,你们开干部会就可以了,还要我们来干什么?所以多数的代表还应当是下面的人,像郝建秀、李顺达这些劳动英雄。……没有被选上的人,可以安排做政府工作。”

会议通过了《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议指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级人民政府为行使各级政权的机关。国家最高政权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人民政府为行使国家政权的最高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基于民主集中制原则的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政府。’三年以前,国家初建,许多革命工作还在开始,群众发动还不够充分,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还不够成熟,故当时根据共同纲领第十三条的规定,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并付之以行使国家权力的职权。”

决议在论述了三年来取得的一系列伟大的胜利和阐述了今后的中心任务后提出:“为此,必须依照共同纲领的规定,及时地召开由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替现在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形式,用普选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替现在由地方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代行人民代表大会职权的形式,俾能进一步地加强人民政府与人民之间的联系,使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更加完备,以适应国家计划建设的要求。”

决议指出,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认为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已经具备,规定:“决议于1953年召开由人民普选方法产生的乡、县、省(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在此基础上接着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这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将制定宪法,批准国家五年建设计划纲要和选举新的中央人民政府。”

决议说:“为了进行起草宪法和选举法的工作,并决议: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以毛泽东为主席,以朱德、宋庆龄、李济深、李维汉、何香凝、沈钧儒、沈雁冰、周恩来、林伯渠、林枫、胡乔木、高岗、乌兰夫、马寅初、马叙伦、陈云、陈叔通、陈嘉庚、陈伯达、张澜、郭沫若、习仲勋、黄炎培、彭德怀、程潜、董必武、刘少奇、邓小平、邓子恢、赛福鼎、薄一波、饶漱石为委员组成之;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起草委员会,以周恩来为主席,以安子文、李维汉、李烛尘、李章达、吴玉章、高崇民、陈毅、张治中、张奚若、章伯钧、章乃器、许德珩、彭真、彭泽民、廖承志、刘格平、刘澜涛、刘宁一、邓小平、蔡廷锴、蔡畅、谢觉哉、罗瑞卿为委员组成之。以上两个委员会应即制定自己的工作程序。”

(四)

颁布选举法

进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审议通过选举法

为了进行选举的各项准备工作,选举法必须早日出台。选举法起草委员会成立后,立即投入紧张的起草工作,很快拿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草案)》。1953年1月26日,毛泽东批复同意,并将选举法定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月1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草案)》。邓小平在会议上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草案)〉的说明》。会议经讨论通过了选举法,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主席毛泽东签署命令,于1953年3月1日公布施行。

邓小平在说明中首先指出,选举法贯穿着一个总的精神,就是如何根据国家的情况,规定一个合乎当前实际的最民主的选举制度。邓小平说:“毛泽东主席在一九四○年所著《新民主主义论》一书中曾经指出:‘中国现在可以采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县人民代表大会、区人民代表大会直到乡人民代表大会的系统,并由各级代表大会选举政府。但必须实行无男女、信仰、财产、教育等差别的真正普遍平等的选举制,才能适合于各革命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适合于表现民意和指挥革命斗争,适合于新民主主义的精神。’我们就是遵循这样的基本原则来规定我们国家的选举制度的。”“我们选举权的普遍性,表现在《选举法(草案)》中以下的规定,即:凡年满十八周岁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和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我们选举权的平等性,表现在《选举法(草案)》中以下的规定,即:所有男女选民都在平等的基础上参加选举,每一选民只有一个投票权。……草案规定了我们只在乡、镇、市辖区及不设区的市等基层政权单位实行直接的选举,而在县以上则实行间接的选举。我们只在县以上采用无记名投票方法,而在基层政权单位则一般地采用举手表决的投票方法。”

“必须指出,我们《选举法》的实质,是着眼于实际的民主。鉴于全国各地情况不一,而我们又系初次进行这样全国性的选举,无论领导方面或群众方面都还缺乏经验,所以有些条文只做了概括性的规定。有关选举的若干具体问题,留待省市人民政府制定选举实施细则时去解决,必能适合于各种具体的情况。不消说,这乃是在目前条件下能够充分保证人民民主权利的切合实际的行得通的办法。

但是,我们现在规定的这个选举制度,是任何资产阶级国家的选举制度所不能够比拟的。……与资产阶级国家完全相反,我们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我们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全体人民都有权利选派自己的代表去管理国家的事务,而人民自己则有权利并有各种机会去经常地监督国家机关的工作。所以,我们愈充分发扬民主,人民民主专政就愈加巩固,人民政府与人民之间的联系就愈加密切,就愈能在充分发挥人民积极性的基础上,完成国家每一个具体的任务。这就是我们的选举制度之所以具有充分民主性的根本原因,这就是我们的选举制度之所以千百倍地优越于资产阶级选举制度的根本原因。”

邓小平还对代表名额、各少数民族的选举、选举程序和选举办法、基层单位的选举、选举组织等作了说明。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审议通过了选举法,同时决定成立以刘少奇为主席,彭真、邓小平等28人为委员的中央选举委员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按照选举法的规定,根据我国国情,人大代表的产生实行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无记名投票和举手表决相结合的办法。选举法的颁布是我国人民政治生活中的重大事件,为我国人民当家作主提供了法律保障。

中央选举委员会对基层选举作出部署

1953年4月3日,中央选举委员会发出关于基层选举工作的指示。指示指出:“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已于三月一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按照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决议,应在今年内‘召开由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的乡、县、省(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在此基础上接着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据此,各级人民政府及各级选举委员会应即开始进行选举工作。”

办好全国基层单位的选举工作,要有充分的准备、精密的计划和足够的时间。因此确定:

(一)从今年五月到十月,为全国乡、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等基层单位的选举时间。所有基层单位的选举工作,必须于十月底以前全部完成。

(二)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应在今年十一月间或在十一月以前召开。省(市)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时间另行规定。

(三)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选举时间,可以适当推迟,使与其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时间相衔接,但必须在十月底以前进行完毕。

指示要求,县、市选举委员会成立之后,应即进行下列工作。要点为:一、应有计划地在人民群众中,进行选举法的宣传解释工作。二、应以县或市为单位,选调足够数目的干部,经过训练之后,派至乡、镇等基层单位,担任基层选举委员会的主席和指导基层选举的工作。此外,还须训练大量人员,担任选举的技术工作。三、派至乡、镇等基层单位指导工作的干部,可采取以三人至五人为一工作组,每一工作组领导一个到三个乡、镇,各个组内又实行分工负责的办法。四、组成并派出专门受理有关选举的诉讼案件的人民法庭。五、县、市在分派工作组之前,必须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指示要求,上级选举委员会所派指导选举的工作组到达乡、镇等基层单位之后,应即按照选举程序,开始工作。要点为:一、建立基层单位的选举委员会。二、按照选民的居住情况划分选区。三、举办人口调查和选民登记。四、公布选民名单和选举日期。五、提出候选人。六、选举委员会依其公布的日期、时间和地点,按选区召开选举大会。七、代表选出后,由基层选举委员会发给当选证书。八、基层选举委员会于选出代表后,应将本选区选民总数、参加选民大会的选民人数以及选举结果,立即报告上级选举委员会。

指示要求,基层单位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毕后,应定期召集本基层单位的第一次人民代表大会。其主要议程为:(一)上届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和讨论;(二)选举本行政单位的人民政府。基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出席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工作,应在上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计划确定后才能进行。基层选举委员会完成任务后,应办理结束工作。

进行中国有史以来第一次人口普查

为保证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中国进行了有史以来第一次人口普查。至1953年6月30日止,全国普查人口共计601912371人(不含港澳台)。这次普查为召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奠定了基础。

举行中国历史上第一次规模最大的各级人大代表选举

在人口普查的基础上,按照选举法规定,全国参加基层选举地区的人口总数总计571434511人。全国各地进行了选民登记。全国登记选民总数为323809684人,占进行选举地区18周岁以上人口总数的97.18%。各地公开张贴选民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条件已经成熟。

从1953年12月开始,全国范围内的基层选举正式展开。在各级基层选举中,在全国基层单位进行选举,参加投票的选民共278093100人,占登记选民的85.88%。到1954年6月,全国共选出各级人民代表5669144名。6、7月间,全国150个省辖市,2064个县级单位和170个中央直辖市的区,全部召开了人民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出省、直辖市和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6680人。有些暂时不能进行基层选举的少数民族地区的专区级、县级单位也召开了人民代表会议。

选举产生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1954年7月底至8月中旬,各选举单位按照选举法的规定,都依法选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除台湾省因未解放应选代表名额暂缺外,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部产生。社会各界、各阶层、各民族都有代表。其中,共产党员668名,占54.68%,非中共人士558名,占45.32%;妇女代表147名,占11.90%;少数民族代表除选出法定的150名外,增选27名,共占总数的14.44%。

1954年9月3日,中央选举委员会通过了《中央选举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完成的报告》。报告指出:“一九五四年七月底到八月中旬,各省、直辖市和内蒙古自治区先后召开了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在这次会议中,除了讨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审查政府工作报告等议程外,还分别选举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西藏地区和昌都地区采取了代表会议的形式选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国二十五个省、内蒙古自治区、西藏地区、昌都地区和十四个直辖市共选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一千一百三十六人。军队召开了军人代表大会,选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六十人。华侨事务委员会在所召开的有国外华侨代表参加的侨务扩大会议上,选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三十人。”总计各地区和各单位所产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共1226名。此外,台湾省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该省尚待解放,名额暂缺。

中国历史上首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顺利选出,为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召开做好了组织准备。各地、各方面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热切地期盼着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胜利召开光辉时刻的到来。

(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诞生的历程

195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于当日公布。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根本大法,是中国宪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治理体系的奠基石,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的伟大创举。

制定新中国的宪法,从中共中央作出决策到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全票通过,在1952年12月1日到1954年9月20日不到两年的时间里,毛泽东和他的战友们付出了极大的心血,贡献了伟大的智慧……

1952年11月,中共中央作出决定,立即着手准备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宪法。为了充分准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12月1日,中共中央发出的《关于召开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通知》中,就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制定宪法等重大事项,向全党作了通报。

1953年1月1日,人民日报元旦社论把“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宪法、通过国家建设计划”作为1953年的三项伟大任务之一,向全国公布。1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决定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以毛泽东为主席,朱德、宋庆龄、李济深等33人为委员,并成立宪法起草小组。

1953年,毛泽东将主要精力用于解决过渡时期总路线等重大问题。

1953年12月27日,毛泽东率领宪法起草小组成员来到杭州,开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起草工作。1954年1月9日,毛泽东领导的宪法起草小组没有采纳先前的草稿,重新起草。毛泽东和起草小组的同志们通宵达旦,紧张工作。1月15日,毛泽东致电刘少奇等,通报了宪法起草小组的工作计划,并开出中外各类宪法的书目,要中央政治局委员和在京的中央委员抽时间阅读。

在毛泽东的主持下,起草小组2月17日左右完成了初稿,请刘少奇在京主持,在一个星期内开会讨论几次。2月20日后,刘少奇主持政治局和在京中央委员讨论了3次,同时印发全国政协委员征求意见。2月28日和3月1日政治局扩大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宪法草案初稿。3月8日宪法起草小组提出四稿后结束在杭州的工作。3月12日、13日、15日中央政治局召开扩大会议,对四稿进行讨论修改,从而基本完成了宪法草案初稿的草拟工作。3月16日根据中共中央意见,全国政协常委会召开会议,邀请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各界民主人士500多人,分17个小组讨论宪法草案初稿。3月17日,正式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初稿)》,作为中共中央的建议稿向宪法起草委员会提出。

3月初毛泽东修改审定的《宪法草案初稿说明》(以下简称《说明》),比较集中地反映了毛泽东领导起草的宪法草案的指导思想。《说明》讲了五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宪法草案从法律上保证实施过渡时期的总路线。《说明》指出,宪法的基本任务,就是要从国家的制度、国家的权力和人民的权利等方面作出正确的适合历史需要的规定,使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的完成获有法律上的保证。宪法草案的主要努力,首先用在这个目的上。第二个问题是,宪法草案从法律上保证国家的民主化。《说明》指出,国家的社会主义化从根本上保证国家的民主化……宪法草案关于国家机构和人民权利的各项规定从法律上保障了国家民主化的发展。草案规定,我国实施自下而上的代表大会制。人民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政权。第三个问题是,宪法草案从法律上加强各民族的团结。《说明》指出,草案在序言和总纲中确定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享有自由平等的地位,结成友爱互助的大家庭,反对大民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禁止民族间的歧视和压迫,禁止分裂各民族团结的行为。这是我国民族关系的基本原则。第四个问题是,宪法草案是《共同纲领》的发展。《说明》指出,1949年《共同纲领》起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宪法的作用。《共同纲领》在过去几年的历史实践中证明是完全正确的。宪法草案保留了《共同纲领》中关于我国国家性质、人民民主制度、人民权利、民族政策各方面的各种基本原则,而作了充分详细的规定。《共同纲领》中的经济政策的原则,一部分仍然有效,一部分已经过时,宪法草案抛弃了那些已经过时的原则而作了新的规定,这中间最重要的就是关于实行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各项规定。第五个问题是,关于宪法草案在结构和文字上的特点,《说明》指出,宪法草案的结构和文字力求简明;宪法是必须在全国人民中间普遍宣传和普遍遵守的,因此条文要尽量简单,文字尤其要尽量通俗。宪法草案的文字完全用白话写成,凡是可以避免的难懂的字眼,一律加以避免。

3月23日,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中南海勤政殿举行。毛泽东代表中国共产党向会议正式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初稿)》。会议决定,在两个月内完成对宪法草案初稿的讨论修改,以便提请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批准作为草案公布。同时决定,除在宪法起草委员会上进行讨论外,还要在全国政协进行分组讨论,并发给各大行政区、各省市的领导机关和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地方组织展开讨论。5月27日至31日,宪法起草委员会接连召开4次全体会议,对草案初稿逐章讨论,形成宪法草案(修正稿)。6月8日召开宪法起草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对修正稿进行修改。与此同时,全国政协和各省市党政机关、军队领导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的地方组织共8000多人用两个多月对初稿进行讨论,提出各种修改意见5900多条。宪法起草委员会经认真研究,决定采纳其中100多条。6月11日下午宪法起草委员会举行第七次全体会议,对修正案全文作了最后的审查,全部条文定为106条,会议决定提请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审议。

1954年5月21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在全国人民中进行宪法草案的宣传和讨论的指示》,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即将于六月十五日左右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公布。《宪法草案》公布后,将在全国人民中进行三个月的讨论。在具体的工作布置上,则必须在六月十五日到八月十五日的两个月时间内,在全国所有城市和农村(个别少数民族地区除外)的人民群众中,展开广泛热烈的宣传和讨论。我们要在这个宣传和讨论中,一方面使人民初步明了《宪法》的主要内容及其对于各阶层人民自己的切身关系;一方面还要发动人民积极地提出他们对于《宪法草案》的意见,以便《宪法》起草委员会根据人民群众所提出的可以采纳的意见,再次地修改《宪法草案》,而后提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讨论。”《指示》要求,在宪法草案公布以前,即在6月15日以前,在所有县、市和所有机关、部队、学校、厂矿企业中,做好讨论宪法草案的准备工作。这些准备工作是:(一)各省(市)、专区和县三级人民政府,立即成立宪法草案讨论委员会,以党委一个主要领导同志为主任,并吸收一些党外人士参加。(二)各省(市)应立即将宪法草案初稿印发给各专区、各县、各市和市辖区、各大中学校、各部队、各工矿企业的党内外干部和民主人士阅读,并编成小组加以讨论。使所有参加讨论和学习的人,对于宪法草案内容有一个初步的了解,以便在6月15日左右正式公布宪法草案之后,能够立即把他们组织起来。(三)为了便于集中反映全国人民对于宪法草案的意见,全国各地的县市人民代表大会,除已举行者外,应一律在宪法草案公布之后召开。在代表大会上应有一项专门的议程,进行宪法草案的报告和讨论。(四)中央宣传部将制发通俗的关于宪法草案的报告大纲。

《指示》强调:“制定《宪法》是我国一件极其重大的政治事件。《宪法》是所有国家工作人员和所有公民必须严格遵守、不能丝毫违反的根本大法,使所有国家工作人员、所有公民、所有共产党员明了《宪法》,并在《宪法》公布之后,严格地遵守《宪法》,是一件很严肃很重要的政治工作。因此,各级党委必须对于《宪法草案》的宣传和讨论,加以切实的组织和领导。”

1954年6月14日,毛泽东主持召开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一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和《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决议》。在表决前,李济深、宋庆龄、张澜、黄炎培等21人发言,一致表示拥护宪法草案。

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讲话中,毛泽东指出:“这个宪法草案,看样子是得人心的。”“我看理由之一,就是起草宪法采取了领导机关的意见和广大群众的意见相结合的方法。这个宪法草案,结合了少数领导者的意见和八千多人的意见,公布以后,还要由全国人民讨论,使中央的意见和全国人民的意见相结合。这就是领导和群众相结合,领导和广大知识分子相结合的方法。过去我们采用了这个方法,今后也要如此。一切重要的立法都要采用这个方法。”

他说:“这个宪法草案所以得到大家拥护,大家所以说它好,就是因为有这两条:一条是正确地恰当地总结了经验,一条是正确地恰当地结合了原则性和灵活性。”

关于总结历史经验,毛泽东提到:

“这个宪法草案,总结了历史经验,特别是最近五年的革命和建设的经验。它总结了无产阶级领导的反对帝国主义、反对封建主义、反对官僚资本主义的人民革命的经验,总结了最近几年来社会改革、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政府工作的经验。这个宪法草案也总结了从清朝末年以来关于宪法问题的经验,从清末的‘十九信条’(笔者注:即《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起,到民国元年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到北洋军阀政府的几个宪法和宪法草案,到蒋介石反动政府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一直到蒋介石的伪宪法。这里面有积极的,也有消极的。……我们对资产阶级民主不能一笔抹杀,说他们的宪法在历史上没有地位。……我们的宪法是新的社会主义类型,不同于资产阶级类型。我们的宪法,就是比他们革命时期的宪法也进步得多。我们优越于他们。”

在讲到宪法的意义时,毛泽东指出:“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用宪法这样一个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使全国人民有一条清楚的轨道,使全国人民感到有一条清楚的明确的和正确的道路可走,就可以提高全国人民的积极性。”

会议决定,发动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宪法草案的讨论;宪法起草委员会继续工作,并准备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关于宪法草案讨论的建议。

1954年6月16日,《人民日报》全文公布了宪法草案。全国迅速掀起了讨论宪法的高潮,各地、各方面群众举行宣传、讨论宪法草案的盛大集会。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也积极参加。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农工民主党等民主党派先后向他们的地方组织发出通知,号召全体成员积极参加讨论和宣传。两个多月里,全国共有一亿五千多万人参加了宪法草案的讨论,提出了118万多条修改和补充意见。宪法起草委员会把这些意见归纳分类,印成《全民讨论意见汇编》16册,供宪法起草委员会委员参考。9月8日毛泽东主持召开宪法起草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对宪法草案作最后一次修改。9月14日,毛泽东主持召开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临时会议,对即将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宪法草案做最后的审议。至此,从1953年1月到1954年9月,历时1年零8个月的宪法草案起草工作圆满结束。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凝聚了中国共产党人和全国各族人民的智慧,表达了全国各族人民的意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部宪法犹如十月怀胎,只待一朝分娩的那一神圣时刻的到来!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过程,同样是令人激动和难忘的。

1954年9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胜利召开。毛泽东在《为建设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的开幕词中将制定宪法作为这次会议的首要任务。

在9月15日的全体会议上,刘少奇代表宪法起草委员会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

报告首先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是历史经验的总结。刘少奇说:

我们制定宪法是以事实作根据的。我们所根据的事实是什么呢?这就是我国人民已经在反对帝国主义、反对封建主义和反对官僚资本主义的长期革命斗争中取得了彻底胜利的事实,就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已经巩固地建立起来了的事实,就是我国已经建立起社会主义经济的强有力的领导地位、开始有系统地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正在一步一步地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去的事实。

从这些事实出发,我们制定的宪法当然只能是人民民主的宪法。这是属于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而不是属于资产阶级类型的宪法。

我们提出的宪法草案,是中国人民一百多年以来英勇斗争的历史经验的总结,也是中国近代关于宪法问题和宪政运动的历史经验的总结。

一百多年以来,中国革命同反革命的激烈的斗争没有停止过。这种激烈的斗争反映在国家制度的问题上,就表现为三种不同的势力所要求的三种不同的宪法。第一,就是从清朝、北洋军阀一直到蒋介石国民党所制造的伪宪。……第二,就是中国民族资产阶级在以往多年所盼望的宪法,也就是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宪法。这种宪法,除了辛亥革命所产生而随即被袁世凯撕毁了的那个临时约法以外,中国从来没有产生过。……第三,就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共和国的宪法,这就是现在我们所要制定的宪法。……一九四九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了一个共同纲领。这个共同纲领起了临时宪法的作用。

在《关于宪法草案基本内容的若干说明》部分,刘少奇指出:

第一,关于我们国家的性质问题。宪法草案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工人阶级领导和以工农联盟为基础,标志着我们国家的根本性质。这就表明我们的国家是人民民主国家。……宪法草案序言指出:“今后在动员和团结全国人民完成国家过渡时期总任务和反对内外敌人的斗争中,我国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将继续发挥它的作用。”……我们的宪法应当是一个全国人民大团结建设社会主义社会的宪法。

第二,关于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的步骤问题。宪法草案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依靠国家机关和社会力量,通过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保证逐步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

第三,关于我国人民民主的政治制度和人民的权利和义务。宪法草案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个规定和其他条文的一些规定表明我们国家的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五年以前,我们的共同纲领就确定了我们国家的这种政治制度。宪法草案总结了五年以来国家机关工作的经验和各级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经验,对我们国家的政治制度作出了更加完备的规定。我们采用这种政治制度,是同我们国家的根本性质相联系的。中国人民就是要用这样的政治制度来保证国家沿着社会主义的道路前进。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所以能够成为我国的适宜的政治制度,就是因为它能够便利人民行使自己的权力,能够便利人民群众经常经过这样的政治组织参加国家的管理,从而得以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依照宪法草案的规定,我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完全统一地行使最高的国家权力,而我们的国家行政机关,从国务院到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样的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受它们的监督,并可以由它们罢免。所以,我们的国家行政机关决不能脱离人民代表大会或者违背人民代表大会的意志而进行活动。

我们国家的大事不是由一个人或少数几个人来决定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既规定为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一切重大问题就都应当经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并作出决定。全国性的重大问题,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和决定,在它闭会期间,经过它的常务委员会讨论和决定;地方性的重大问题经过地方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和决定。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就是这样能够对重大问题作出决定并能够监督其实施的国家权力机关。

在我们的国家里,人民的权利和义务是完全一致的。任何人不会是只尽义务,不享受权利;任何人也不能只享受权利,不尽义务。宪法草案规定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并且规定公民有爱护和保卫公共财产的义务,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有依照法律服兵役的义务。

第四,关于民族区域自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已经废除了民族压迫制度,建立了国内各民族平等友爱互助的新关系,各少数民族地区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事业开始逐步发展,人民生活开始逐步改善。我国已经成为自由平等的民族大家庭。宪法草案总结了这方面的经验,对于民族区域自治,对于各少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建设,作了比共同纲领更进一步的规定。

在报告的最后,刘少奇说:

我们的宪法草案,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以后,将成为我国的国家根本法。这个宪法既然是表达了人民群众的亲身经验和长期心愿,它就一定能够在我国的国家生活中起巨大的积极的作用,一定会鼓舞人民群众为保卫和发展我们的胜利成果而斗争,为粉碎一切企图破坏我国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敌人而斗争,为促进我国建设事业的健全发展和加速我国建设的进度而斗争。

宪法是全体人民和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及一切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都是人民的勤务员,一切国家机关都是为人民服务的机关,因此,他们在遵守宪法和保证宪法的实施方面,就负有特别的责任。

中国共产党是我们国家的领导核心。党的这种地位,决不应当使党员在国家生活中享有任何特殊的权利,只是使他们必须担负更大的责任。中国共产党的党员必须在遵守宪法和一切其他法律中起模范作用。一切共产党员都要密切联系群众,同各民主党派、同党外的广大群众团结在一起,为宪法的实施而积极努力。

从9月16日至20日,到会代表分成33个小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连续进行了讨论。根据代表们的审议意见,大会对宪法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林伯渠、李济深、王崇伦、张澜、郝建秀、张治中、陈嘉庚、荣毅仁、陈明仁、赛福鼎、许广平、胡耀邦、彭真、沈钧儒、李顺达、班禅额尔德尼·确吉坚赞、陈叔通、黄炎培、梅兰芳、邵力子、丁玲、龙云、范文澜等164位代表以无比激动的心情在大会上发言,一致表示完全同意宪法草案。黄炎培以“特向伟大的中国共产党、伟大的毛主席致崇高的敬意”的结束语,充分表达了全中国人民的共同心声。

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进行宪法草案的表决。出席当天会议的代表1197人,投票数1197张,同意票1197张,全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诞生了!

这是一个历史性的时刻:它标志着中国人民用100多年奋斗取得的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人民民主革命成果终于以宪法的形式确定下来!它标志着中国将依法进入社会主义的伟大历史阶段。

这是一个伟大的时刻:它把中国共产党党内的,广大工人、农民群众的,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社会各界、各阶层、各方面的,汉族和各少数民族的方方面面的意见和智慧集中起来,并以1197票全票通过的表决结果宣告于世!这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新中国人民作出的历史性结论!这是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对中华民族最伟大的历史贡献。这个表决结果本身就是人类政治奇迹,是中国人民的伟大创造!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还相继通过了若干重要法律。9月20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9月21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9月26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令继续有效的决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已由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颁布全国。所有自从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来,由中央人民政府制定、批准的现行法律、法令,除开同宪法相抵触的以外,一律继续有效。”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胜利召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诞生为建设社会主义国家、实现人民民主提供了根本的制度保障和法律保障。

(六)

“五四宪法”的伟大历史意义

关于宪法的地位和意义,毛泽东有深刻的阐述:“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用宪法这样一个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使全国人民有一条清晰的轨道,使全国人民感到有一条清楚的明确的和正确的道路可走,就可以提高全国人民的积极性。”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五四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实现了“两个确认”(确认中国人民百年英勇斗争、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夺取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的两大历史)、“两个固定”(固定人民民主、社会主义两大原则),具有伟大的历史意义:

一、从法律上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体和政体。中国共产党领导取得的新民主主义伟大胜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使灾难深重的亿万普普通通的中国劳苦大众彻底改变了自己的命运,完全掌握了自己的命运。“五四宪法”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基础上,将毛泽东和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战争时期提出并初步实践、在解放战争时期不断实践和充实的关于国体和政体的主张和政策以根本法的形式固定下来,一以贯之地兑现党对全国人民的郑重承诺,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全心全意为中国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赢得了全国人民的充分信任和衷心拥护。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二、从法律上保证了中国共产党制定的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实施,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具有五千年灿烂文明的大国,这样一个百年来受尽帝国主义列强百般凌辱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占世界四分之一人口的积贫积弱大国,具有划时代的伟大意义。

新中国成立前,党的七届二中全会,根据毛泽东关于中国革命分两步走的理论,作出了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转变的决定。新中国成立后,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国家的各项事业都取得很大成就。到1952年,恢复国民经济的任务提前完成,抗美援朝、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三大运动取得伟大胜利。“三反”、“五反”运动业已结束。从1953年起,全国范围的大规模经济建设就要开始了。如何向社会主义过渡的问题摆上了毛泽东和党中央的重要议事日程。1952年9月21日,毛泽东在中共中央书记处会议上首次提出向社会主义过渡的问题。他说:“十年到十五年基本上完成社会主义,不是十年以后才过渡到社会主义。”这次会议之后,毛泽东又多次在中央书记处会议上讲这个问题。1953年2月15日至26日,毛泽东南下河北、河南、湖北、安徽、江苏等地视察,与各地同志谈向社会主义过渡问题。在1953年6月13日至8月13日期间召开的全国财经会议期间,毛泽东主持中央政治局会议,首次对过渡时期的总路线作比较完整的表述:“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这是一个过渡时期。党在这个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是要在十年到十五年或者更多一些时间内,基本上完成国家工业化和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这次全国财经会议使全党明确了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1953年9月7日,毛泽东邀请陈叔通、黄炎培、李济深、程潜、张治中、傅作义等民主党派和工商界著名人士开会,向他们详细说明中国共产党在过渡时期对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方针政策,解除工商界的疑虑。9月8日,周恩来在政协常委扩大会议上作题为《过渡时期的总路线》的报告,对过渡时期的总路线作了全面阐述。9月11日,周恩来在总结报告中进一步指出,新民主主义建设时期就是过渡时期。这是中国共产党关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转变问题在理论上的突破。随后,周恩来又分别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会议等重要会议上传达和阐述过渡时期总路线。9月24日,全国政协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四周年口号中,向全国正式公布了过渡时期总路线。12月13日,毛泽东将中共中央宣传部的学习宣传提纲定名为《为动员一切力量把我国建设成为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斗争》,并修改确定了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完整表述:“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这是一个过渡时期。党在这个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是要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并逐步实现国家对农业、对手工业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这条总路线是照耀我们各项工作的灯塔,各项工作离开它,就要犯右倾或‘左倾’的错误。”

对此,“五四宪法”对国家在过渡时期总路线和总任务作了明确规定:“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是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逐步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华人民共和国依靠国家机关和社会力量,通过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保证逐步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

三、从法律上保证了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制度。宪法规定了现存的4种经济所有制形式: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合作所有制,即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和资本家所有制。并且对这些所有制形式的性质以及采取的相应对策进行了规定。

四、从法律上保障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平等(以及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男女之间有平等权利),赋予公民以广泛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的自由和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示威、宗教信仰、居住、迁徙及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等自由;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非经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受逮捕,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通讯秘密受法律保护;公民有劳动、休息、教育的权利及在年老、生病或丧失劳动能力时,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并有权利控告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取得对其侵犯公民权利的赔偿。在总纲里还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以及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宪法同时规定公民对社会和国家应尽的各项义务,包括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公共秩序等社会公德,爱护和保护公共财产,依法纳税和依法服兵役等。

总之,“五四宪法”奠定了新中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基本格局,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伟大的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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