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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特色及启示

时间:2022-0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当前,“双元制”已成为德国职业教育的代名词,成为世界各国职业教育争相学习和借鉴的典范。加强德国“双元制”研究,借鉴其成功经验,对释放我国职业教育发展活力、促进职业教育快速发展、提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凡通过相应的职业培训结业考试者,均可获得由行业协会颁发考试证书,由于德国的“双元制”职业教育公信力较高,此类证书为国内外所承认。

郑州市卫生学校 孔维明

摘 要:本文全面阐述了德国“双元制”的丰富内涵,对其特征进行了多维度分析。在此基础上,指出德国“双元制”对我国职业教育发展有着重要启示:进一步发挥政府建章立制和组织协调的主导作用,企业应增强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和社会责任感,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对职业教育发展的指导作用,职业院校应以市场为导向加强自身建设力度。

关键词:德国 双元制 职业教育 启示

“双元制”是德国技能型人才培养的主要形式,是德国职业教育的重要特色,对战后德国经济复苏和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成为“德国制造”走向世界的重要因素。当前,“双元制”已成为德国职业教育的代名词,成为世界各国职业教育争相学习和借鉴的典范。加强德国“双元制”研究,借鉴其成功经验,对释放我国职业教育发展活力、促进职业教育快速发展、提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一、全面把握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的丰富内涵

所谓“双元制”是指校企合作共建的教育制度,即由教育机构(职业学校)和企业按照共同的培养目标对受教育者分别承担专业理论和操作技能培训任务,让受教育者获得某种职业或生产劳动所需要的职业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全面把握“双元”内涵,对学习借鉴“双元制”,促进我国职业教育发展是十分必要的。具体而言,“双元制”内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教育(培训)主体“双元”

企业和学校。“双元制”职业教育中,“一元”是指教育机构(职业学校),其主要职能是传授与职业有关的专业理论知识;“一元”是企业或公共事业单位等校外实训场所,其主要职能是在一定的实训场所和条件下对受教育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双元制”不仅是一种职业教育制度,同时也是一种培训模式和培训制度。

(二)教学内容“双元”

职业技能培训和专业理论教学。企业依据培训计划主要向学徒进行专业技能、职业经验和必要的专业知识的传授和培训;企业的教学内容侧重实用性和经验性,强化技能性训练。而职业学校的教学内容主要为专业理论知识,另外还包括语数外、政治、体育以及宗教、伦理等公共文化知识。

(三)教材“双元”

实训教材和理论教材。为确保统一的培训标准,实训教材为全国统编教材,由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编写;理论教材则较为灵活,由各出版社组织著名专家编写或组织相关机构撰写统编教材。

(四)实施依据“双元”

培训条例和教学大纲。企业实施培训的依据为联邦职教所制定的《职业培训条例》;而职业学校开展教学活动的依据则为所在州文教部颁布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即《理论教学大纲》。

(五)教师“双元”

实训教师和理论教师。企业实训教师遴选十分严格:申请实训教师资格者大多为职业学校的毕业生,必须有相关企业2~5年工作经验,获得师傅学校或技术员学校进修证书,并通过教育学和心理学等专业学科考试。职业学校的理论教师包括专业理论课和普通文化课教师两类。理论教师任职资格为:修完4年的大学专业课程并一次性通过国家考试,再接受两年的师范学习和一段时期的实习。

这两种教师的身份也有较大差别,完全不同于我国职业学校里实训岗教师和教师岗教师。“双元制”制度下,企业的实训教师是企业的雇员;而理论教师则属于国家公务员。

(六)受教育者身份“双元”

学徒和学生。在企业,受教育者身份为学徒。培训前,受教育者需要与企业签订培训合同。合同中明确规定,年轻人享有受培训权利,培训期间学徒享有一定的薪金,数额相当于国民经济中工资与薪金部分的3%左右。在职业学校受教育者身份为学生,依据联邦政府《教育法》和《职业教育法》,这一时期的职业教育为义务教育。

(七)评价方式“双元”

实训技能考试和专业知识考试。企业培训的考核评价为实训技能考试,一般由行业学会组织实施,考试方式和内容以其在企业接受的实训内容为主。在三年左右的培训学习过程中,此类考试评价一般进行两次,一次是在第二学年末的中期考试,另外一次是在第三学年结束前进行,培训结业考试。职业学校的考试评价为资格考试。这类考试主要评价学生专业理论知识学习情况,评价方式包括笔试和口试。资格考试由学校组织实施。两类考试中技能测试权重较大,考试时间长达14小时;而专业知识考试一般只考3~4门,考试时间相对较短,约5~6个小时。

(八)证书“双元”

考试证书和毕业证书。考试证书一般与学习和培训地点无关。凡通过相应的职业培训结业考试者,均可获得由行业协会颁发考试证书,由于德国的“双元制”职业教育公信力较高,此类证书为国内外所承认。毕业证书则由培训企业和职业学校颁发,相当于我国的毕业证书。

(九)经费来源“双元”

企业与政府。企业的培训费用全由企业承担,这部分费用除包括必要的实训设备和材料外,还包括培训师傅的工资;依据企业与学徒签订的合同,企业还必须支付学徒工一定的津贴。当然,参与培训的企业得到国家政策和资金支持,如补贴、贷款和补助等。职业学校的办学经费则由国家和州政府承担,一般实行二级财政体制,即州政府负担教职工人事费用,地方政府负担校舍设备等固定资产经费以及设备维修费用和管理人员的工资。

(十)法律依据“双元”

职业教育法与学校法。企业培训遵循《职业教育法》,由联邦政府主管;而职业学校教育活动则受各州《学校法》和《职业义务教育法》的约束。

可见,德国的“双元制”职业教育有着丰富的内涵和广阔的外延,但“双元”的目的却为了“一元”,即培养目标是培养高素质的技能型人才。

二、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的主要特点

实践证明,“双元制”是一种十分成功的职业教育模式和培训模式,其鲜明的特色和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企业处于主导地位,在职业培训中发挥主体作用

“双元制”背景下,企业和学校两个教育主体的地位和权重并非是对等的,在经费投入、师资培训和教学培训等方面,企业均处于主导地位。

1.企业是经费投入和实训建设的主要承担者

德国《联邦职业教育法》对企业开展职业教育的资质有着严格要求,只有生产设施、实训设备和培训师傅人员比例等达到一定要求后,企业方能实施职业教育。“双元制”体制下,培训师傅是企业的雇员而非学校的教师,因此,其工资由企业支付;另外,按照培训协议,企业还应支付学徒一定的津贴。依据培训条例和职业教育法,为促进学徒职业发展,企业对学徒除开展工作岗位培训外,还应设立独立于生产过程之外的专门培训班车间,提供完善的培训设备及实训原料,以便传授职业技能和理论知识,而所有这些均由企业先期投入。

2.在制订培训标准和培训计划方面企业发挥着主体作用

“双元制”体制下,培训规章是企业开展培训的重要依据。培训规章对职业名称、培训年限、培训规格和考核评价等均做出了详细规定。在德国,培训规章是由雇主联合会、雇工联合会及联邦职教所共同参与制定,而雇主联合会和雇工联合会均由培训企业组成。因此,培训规章具有鲜明的企业色彩、体现着企业需要和企业意志。另外,企业一般会依据培训规章,结合自身实际,制订实施性培训计划,并据此开展培训。作为规章、计划制订的参与者及策划者,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重要作用可见一斑。

(二)培训模式以职业能力为本位

“双元制”体制下,培训目标、课程结构、教学内容与方法等均强调以职业能力为本位,突出职业能力,构建了职业能力为核心的培训模式。

1.制订以职业能力为本位的培训目标

在德国,国家承认的培训职业达370种。每种职业均坚持以企业需要为导向、以职业能力为本位,制定培训规章,强调培养技术工人的职业行为能力,并能随着行业企业发展而不断完善。在培训方法上,积极探索和引进“引导性课文方法”、“项目法”、“小组工作法”,突出学生的主体地位和独立能力。

2.构建职业能力为核心的课程结构

整合课程设置、突出职业技能。“双元制”模式下,培训课程分为三类,即文化课、专业课及实训课。首先,课程不过分追求学科自身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坚持“实用为主,够用为度,应用为本”的原则,以促进职业能力为目标。其次,独立设置职业基础教育年与专业、专长培训年。职业基础教育年的培训侧重基本知识与基本技能,培训内容宽泛而适度;专业、专长培训年以深化专业知识与技能为主,培训内容突出高、精、尖特点。分段式培训以实训为主,理论与实训之比为1∶2。这一模式使基础知识与专业技能有效衔接、相互促进。

三、德国“双元制”对我国职业教育的重要启示

德国“双元制”的巨大成功有其历史文化背景和国情因素,虽然我国在学习借鉴过程中不可全面复制,但在许多方面也给了我们重要启示,具体表现如下。

(一)政府应进一步发挥建章立制和组织协调的主导作用

各级政府应大力支持和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在分析本地职业教育和企业现状的基础上,建立健全校企合作相关组织机构,制订实施本地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规划,统筹协调资源配置、做好经费保障、督导评估等工作,持续开展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政府牵头成立由政府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职业院校组成的行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和区域性行业职业教育集团,促进行业内校企合作。相关部门应尽快出台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办法实施细则,进一步界定政府、企业、职业院校的责任和义务。

(二)企业应增强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和社会责任感

企业应积极参与到技能型人才的培养过程中来,与职业院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首先,企业可以与院校共建对口专业,联合建立实习实训基地,为院校提高与专业实践相适应的岗位;其次,企业应增强对院校教师的培训力度,使教师在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方面做到双结合;最后,企业应该把学校当成车间、厂房,利用学校的先进设备和机械,让学生运用所学的知识参与设计和创新

企业应该拥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把企业参与人才培养作为一项重要的事业来做。企业与院校的合作虽不能立刻取得经济效益,但从长远来看,这对企业的发展非常有利。企业应该建立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度,对准备录用人员实施职业技能培训;同时,企业可以通过多种形式支持职业院校的建设和发展。

(三)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对职业教育发展的指导作用

德国“双元制”启示我们,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指导作用对促进我国职业教育发展有着重要意义。当前,应发挥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作用,以行业协会为支点、整合行业协会、企业、职业院校等有效资源,成立行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引导、协调、指导本行业的校企合作工作,发布和预测本行业用人信息;分析研究经济社会和行业产业发展对职业岗位变化的影响,尤其是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对人才需求的最新变化,不断完善本行业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职业道德、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相关标准;推动本行业校企合作、联合办学和产学研发展,指导行业职业教育集团发展壮大。

(四)切实发挥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委员会职能作用

发挥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委员会在信息、人才和技术等方面的比较优势,发布行业技能型人才需求现状与预测报告,参与制订职业院校专业建设和课程改革标准和教学评估方案;完善职业院校教师到企业实践工作制度,提高教师专业技能水平和实践教学能力,选拔企业高技能型人才在职业院校担任兼职教师,不断提高职业院校“双师型”队伍建设;协调职业院校学生顶岗实习和企业职工的技能培训;受促委会委托,承办本行业相关专业职业技能大赛;经促委会授权,对职业院校校企合作工作进行评估。

(五)职业院校应以市场为导向加强自身建设

职业院校应以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为导向,在实习实训、专业建设、课程开发、人才培养模式、师资队伍建设和技术攻关等方面与企业开展多元化合作;要适应企业用工需求,推行弹性学制、学分制等学习制度,参与企业职工培训、技术改造和产品研发等;真正树立“双证”教育理念,引入职业行业技能鉴定标准,实现学校课程和技能鉴定的无缝对接,提高学生的适应性。全面实施“请进来、走出去”方式,聘任或聘用一大批有实践经验和技能的企业的高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员做兼职教师,参与管理工作和教育教学活动。

职业院校应全面落实《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的意见》,结合自身实际制订实施本校青年教师企业实践计划。创新青年教师企业实践模式,通过青年教师顶岗训练、座谈交流等形式,重点了解企业生产组织方式、工艺流程、产业发展趋势、管理理念和模式,熟悉企业相关岗位和工种职责、操作规范、用人标准及管理制度等具体内容,学习所教专业在生产中应用的新知识、新技能、新工艺、新方法,增进对企业生产和产业发展的了解,并结合企业实践改进实践教学。职业院校应以深化校企合作为切入点,不断提高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的水平,为职业教育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

经过几百年的发展完善,德国“双元制”体制机制已十分成熟,具有美日“企业职业教育模式”和俄法“学校职业教育模式”无法比拟的比较优势。这一职业教育模式较好地实现了学校和企业的优势互补,促进了理论知识和实践技的相互促进,为“德国制造”提供了人才和智力保障,成为德国战后迅速复苏的“秘密武器”。当前,立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充分发挥企业、职业院校、行业协会和政府等多元优势,积极借鉴德国“双元制”成功经验,对促进职业院校与企业深度合作,培养支撑产业发展,改善民生,提升竞争力,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应用型人才,增强职业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等有着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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