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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创企业的税务管理

时间:2022-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税收是影响新创企业财务战略的一个重要因素,使得税收筹划和税务管理成为了财务战略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要合理合法地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将新创企业财务管理中的各个环节同税收筹划联系起来,谋求最大的税收利益。新创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税收征管法规进行必要的纳税登记,或称税务登记。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核准后,报有权批准的国家税务机关批准予以注销。

第四节 新创企业的税务管理

税收是影响新创企业财务战略的一个重要因素,使得税收筹划和税务管理成为了财务战略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要合理合法地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将新创企业财务管理中的各个环节同税收筹划联系起来,谋求最大的税收利益。

充分利用已有的税收政策,制定可行的财务策略,合理安排新创企业的税收筹划,确保新创企业有更多的可支配资金来实现生存和发展。正确运用税收管理来帮助企业财务管理的实施,减轻企业税收负担,有利于实现企业可持续盈利能力最大化的财务战略目标。

一、新创企业的纳税登记

依法纳税是每个企业的义务和责任。新创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税收征管法规进行必要的纳税登记,或称税务登记。税务登记是指国家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据以实施税务管理的一种法定制度。纳税登记包括开业纳税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等。

(一)开业纳税登记

开业纳税登记又称初始登记,是指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或非从事生产、营业的纳税人自有关部门批准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成为法定纳税人后首次进行的税务登记。

1.办理开业登记的时间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主动依法向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登记。

(2)按照规定不需要领取营业执照的纳税人,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30日内,主动依法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办理开业登记的地点

(1)纳税企业和事业单位向当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纳税企业和事业单位跨县(市)、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除总机构向当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外,分支机构还应当向其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3)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业户向经营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流动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向户籍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4)对未领取营业执照从事承包、租赁经营的纳税人,向经营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3.办理开业登记的手续

(1)纳税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①营业执照;

②有关章程、合同、协议书

③银行账号证明;

④法定代表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回乡证等其他合法证件;

⑤总机构所在地国家税务机关证明;

⑥国家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2)填报税务登记表。纳税人领取税务登记表或者注册税务登记表后,应当按照规定内容逐项如实填写,并加盖企业印章,经法定代表人签字或业主签字后,将税务登记表或者注册税务登记表报送主管国家税务机关。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还应当按照规定内容逐项如实填报总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业务范围、财务负责人等。

(3)领取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报送的税务登记表或者注册税务登记表和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审核后,经国家税务机关批准予以登记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领取税务登记证或者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并按规定缴付工本管理费。

(二)变更税务登记

变更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需要对原登记内容进行更改而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的税务登记。

纳税人改变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经济类型、经济性质、住所或者经营地点(指不涉及改变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生产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开户银行及账号等内容的,纳税人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有关证件向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变更登记书面申请报告。

(1)营业执照。

(2)变更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

(3)国家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税务登记表等)。

(4)其他有关证件。

纳税人按照规定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变更登记书面申请报告。

(三)注销税务登记

注销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发生特殊情况,需要在所登记的税务机关终止纳税而向税务机关注销其纳税登记的行为。

1.注销登记的对象和时间

(1)纳税人发生破产、解散、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注销税务登记书面申请报告;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应当自有权批准机关宣布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注销税务登记书面申请报告。

(2)纳税人因变动经营地点、住所而涉及改变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在经营地点、住所变动之前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同时纳税人应当自迁达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15日内或者在迁达地成为纳税人起15日内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其程序和手续比照开业登记办理。

(3)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注销税务登记书面申请报告。

2.注摘登记的要求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缴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纳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未使用的发票、发票领购簿、发票专用章以及税收缴款书和国家税务机关核发的其他证件。

3.注销登记的手续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应当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领取注销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并根据表中的内容逐项如实填写,加盖企业印章后,于领取注销税务登记表之日起10日内报送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核准后,报有权批准的国家税务机关批准予以注销。

二、税务登记证的使用、管理

(一)亮证经营

纳税人领取税务登记证或者注册税务登记证后,应当在其生产、经营场所内明显易见的地方张挂,亮证经营。出县(市)经营的纳税人必须持有所在地国家税务机关填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税务登记证或者注册税务登记证的副本,向经营地国家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二)使用与管理

(1)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副本或者注册税务登记证副本:

①申请减税、免税、退税、先征税后返还。

②申请领购发票。

③申请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④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2)税务登记证件只限纳税人自己使用,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3)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要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应当在登报声明作废的同时及时书面报告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经国家税务机关审查处理后,可申请补发新证,并按规定缴付工本管理费。

三、新创企业的发票管理

发票是指企业单位和个人在购买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取得的收付款凭证。

发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对发票印刷、购领、开具、取得和保管的全过程所进行的组织、协调、监督等各项活动。

(一)发票的种类与使用范围

发票按照行业特点和纳税人的生产经营项目可以分为三大类: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业发票。

1.普通发票

普通发票是相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言的,主要是由营业税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可以使用普通发票,不同之处是具体种类要按照适用范围选择。

2.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领使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购领使用。

3.专业发票

专业发票是指国有金融、保险、邮电通信、铁路航运等部门开具使用的专用性很强的票据。具体包括:

(1)国有金融、保险企业的存货、汇兑、转账凭证及保险凭证。

(2)国有邮政、电信企业的邮票、邮单以及话务、电报收据。

(3)国有铁路、民用航空企业和交通部门、国有公路、水上运输企业的客票、货票等。

专业发票通常实行行业归口管理,即由行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自行设计样式,不套印税务机关的发票监制章。

(二)发票的购领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按规定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购领发票。

1.提出购票申请

单位或个人在申请购票时,必须提出购票申请报告,填写发票购领申请审批表。在报告中写明单位和个人的名称、所属行业、经济类型以及所需发票的种类、名称、数量等内容,加盖单位公章和经办人印章,并提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2.提供有关证件

购领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提供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的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和其他有关证明,提供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印模。

3.持簿购买发票

购票申请报告经有权国家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购票者应当领取国家税务机关核发的发票购领簿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购领簿,根据核定的发票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到指定的国家税务机关购领发票。单位或个人购买专用发票的,还应当在发票联和抵扣联上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印章等。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可以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普通发票;如普通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也可自行设计本单位的普通发票样式,报省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按规定数量、时间到指定印刷厂印制。自行印制的发票应当交主管国家税务机关保管,并按前述规定办理购领手续。

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时,应当凭机构所在地国家税务机关填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国家税务机关申请购领或者填开经营地的普通发票。申请购领发票时,应当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购领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缴纳不超过1万元的发票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承担法律责任或者收缴保证金。

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以及其他未领取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不得领购发票,需用发票时,可向经营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填开。申请填开时,应提供足以证明发生购销业务或者提供劳务服务以及其他经营业务活动方面的证明。对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应当先缴税后开票。

(三)发票的填开

1.发票填开的基本规定

(1)发票只限于用票单位和个人自己填开使用,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国家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

(2)单位和个人只能按照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印制或购买的发票使用,不得用“白条”和其他票据代替发票使用,也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的使用范围。

(3)发票只准在购领发票所在地填开,不准携带到外县(市)使用。到外县(市)从事经营活动,需要填开普通发票的,可按规定到经营地国家税务机关申请购买发票或者申请填开。

(4)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业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时,收款方应如实向付款方填开发票;但对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可按规定由付款单位向收款个人填开发票;对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提供零星劳务服务的,可免予逐笔填开发票,但应逐日记账。

(5)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实现经营收入或者发生纳税义务时填开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的一律不准填开发票。

(6)单位和个人填开发票时,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号码顺序填开,填写时必须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份一次复写,各联内容完全一致,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填开发票应使用中文,也可以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对于填开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者折价的,在收回原发票或取得对方国家税务机关的有效证明后,方可填开红字发票。用票单位和个人填错发票时,应书写或加盖“作废”字样,完整保存各联备查。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应执行的规定

(1)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应税劳务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但下列情况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销售免税项目;销售报关出口的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除外)、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商业企业零售的烟、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福利用品)、化妆品等消费品;生产、经营机电、机车、汽车、轮船等大型机械、电子设备的工商企业,凡直接销售给使用单位的,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可以不开具专用发票。

(2)一般纳税人必须按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采用预收货款、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采用交款提货结算方式的,为收到货款的当天;采用赊销、分期付款结算方式的,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的,为收到受托人送交的代销清单的当天;将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将货物分配给股东的,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3)一般纳税人经国家税务机关批准采用汇总方式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附有国家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销货清单。

(4)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应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规定:购买方在未付款并且未做账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主动退还销售方;销售方收到后,应在该发票联和抵扣联及有关的存根联、记账联上注明“作废”字样,整套保存,并重新填开退货后或销售折让后所需的专用发票。在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账务处理,专用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购买方必须取得当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送交销售方,作为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销售方在未收到证明单以前,不得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收到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发票。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售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和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减进项税额的凭证。购买方收到红字专用发票后,应将红字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额从当期进行税额中扣减;如不扣减,造成不纳税或少纳税的,属于偷税行为。

(5)凡具备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专用发票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以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交申请报告以及按照专用发票(机打发票)格式用电子计算机制作的模拟样张,根据会计操作程序用电子计算机制作的最近月份的进货、销货及库存清单及电子计算机设备的配置情况,有关专用发票电子计算机技术人员、操作人员的情况等,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批准,购领由国家税务机关监制的机外发票填开使用。

3.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

(1)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县(市)国家税务机关批准后,领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许可证。

(2)持许可证、供货合同、进货凭证等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写“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经审核无误后,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发票的保管

(1)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报告发票的使用情况。

(2)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3)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报告发票,不得丢失。发票丢失,应当在丢失当天书面报告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开申明作废,接受国家税务机关的处罚。

(4)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检验后销毁。

四、设立新创企业的账簿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所有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都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设置账簿。

(2)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3)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5)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6)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

(7)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情况的,应当建立总账及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其他账簿。

五、新创企业财务管理的税收筹划分析(一)新创企业融资过程中的税收管理1.新创企业融资渠道税收管理

新创企业融资渠道我们前面介绍了很多种,主要是从融资成本考虑,其实如果资金短缺较多,也可以采用银行信贷、融资租赁方式进行融资。银行信贷是一种间接融资方式,具有融资速度快、灵活性强的特点,且对新创企业有税前列支利息成本的抵税优惠,但是有一定的财务风险和信贷合同的限制,新创企业在进行融资方式决策时应多方考虑。融资租赁作为一种融资和投资相结合的财务管理行为,新创企业可对租赁资产加速折旧,可产生抵税的作用。

2.新创企业资本结构的税收管理

资本结构是由筹资方式决定的,不同的筹资方式,形成不同的税前、税后资金成本。资本结构分为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它们有着不同的税收待遇。权益资本需要支付股息,但只能在税后支付;债务资本需要支付利息,但可在税前扣除,减少所得税负担,实际上给新创企业带来了额外收益,具有节税功能。由于不同筹资方案的税负轻重程度往往存在差异,这为新创企业在筹资决策中运用税收管理提供了可能。在息税前收益率高于债务成本率的前提下,负债比率越高,额度越大,其节税效果就越显著。但负债比率的提高就意味着负债的增加,必然会造成财务风险的增加。因此,在税收管理的过程中,要合理把握新创企业资本结构比率,控制负债成本和风险水平,实现相对意义上的节税。

(二)新创企业资金运营中的税收管理

1.新创企业投资战略的税收管理

按照我国税收制度,对不同地区有不同的政策,对不同的产业有不同的法规。因此,新创企业因投资地区、投资行业、投资项目、投资方式不同而有不同的税收管理策略。投资地点不同,税收负担也有差别,最终影响到投资收益。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我国新税法规则中关于所得税在不同行业之间税收负担也有所区别。对于认定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按15%的税率进行所得税预缴申报或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从事农、林、牧、渔业,公共基础设施,环保,节能节水等项目的企业,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政策。因此,不同行业投资会有不同的税收管理,获得不同的投资收益。

考虑新创企业的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一般指通过购买经营资产,兴办企业,掌握被投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企业在进行直接投资时,新创企业可以选择兼并那些管理不善或资金周转不灵但发展有前途的亏损企业,以充分利用盈亏互抵少纳税的优惠政策。

2.新创企业信用政策的税收管理

信用政策也称为应收账款政策,是对企业的应收账款进行规划和控制的战略。信用政策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应收账款的回收,从而影响新创企业财务的状况。企业在制定信用政策时,要考虑尽可能地减少应收账款管理的成本,降低应收账款的风险,充分利用信用政策取得最大收益。税收因素作为成本因素的一种,也是新创企业在制定信用政策时需要考虑的一个方面。新创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经常发生应收账款坏账的情况。出现坏账后,若获得税务机关认可,可列为坏账损失,通过资产减值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额,节约所得税的上缴。新创企业还可采用制定长期信用政策,为客户提供分期付款以达到节税目的,回收期间越长,越能获得拓展效果。但新创企业在利用信用政策节税时,还要权衡成本、收益和风险等因素。

(三)新创企业利润分配中的税收管理1.利润分配

企业利润分配的对象主要为息税前利润。在分配顺序上,先是国家允许的利息支出的分配,其次是税收分配,最后是税后利润的分配,包括盈余公积金、公益金、股利等。税后利润的分配是关键,它是资本收益分配的核心。

2.股利分配政策的税收管理

当投资者是自然人时,其获得的股息所得要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当投资者是法人时,如果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双方适用的所得税率不一致,则其分配的税后利润往往涉及补缴企业所得税的问题。企业的股利分配形式一般有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两种。股东取得现金股利须交个人所得税,而取得股票股利却不交税。现金股利会减少公司留存收益,股票股利不会减少公司收益,但会造成股东权益的结构变化。

投资者开展股权投资是希望获得高额股利,如果要得到更多的税后净收益,被投资企业在分配股利时要充分考虑税收因素,进行相应的筹划,以减少股东的所得税支出。比如,根据有关税收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总之,税收管理是一项综合性的,复杂的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在运用税收管理方法时,应充分考虑具体情况和政策规定。各种税收筹划方法也不是彼此孤立和矛盾的,有时应相互配合,综合运用,同时随着税收筹划的层次深入和领域的拓宽,还将会有新的科学的税收管理技术的发展和运用。因此,企业财务管理对财务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财务人员要随着市场机制的转变,适应市场经济,增强竞争力,更新观念,改变旧的经营管理思维,不断改善和扩充自己的知识结构,积极参与继续教育,树立正确的纳税意识和合法的税收管理观念,准确把握税法,并在应用知识的过程中不断学习新知识。只有这样才能使财务管理的中心作用得以更全面、更深远的发展;才能作出正确的企业战略和战术的选择,灵活应用税收管理措施,真正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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