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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控制与价值评估机制重构

时间:2022-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以,商业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风险控制与知识产权质押价值评估问题成为需要深入研究的重要课题。因此,知识产权抵押贷款犹如跨越“死亡之谷”的“救命之桥”的“支柱”不可缺少。这些问题从现有文献中并不能得出明确的答案,因此破解“死亡之谷”之谜,成为本章分析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控制与价值评估机制问题的切入点。

——基于空间生产理论视角和典型案例的研究[1]

一、引言

随着我国产业结构转型的推进,高科技产业化成为创新经济的驱动力,科技型中小企业越来越成为推动区域经济增长的新引擎。 为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各地金融机构开始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 相对于房产和股权等质押贷款方式,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是为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轻资产”的特征下融资难问题的金融创新产品,有力地支持了区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迅速发展。 但由于大部分科技型中小企业存在着资本金少、固定资产规模小、经营业绩不确定性大等先天不足,加大了商业银行贷款的风险度,因此一般商业银行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审查中都会从严掌握。 如果商业银行从严掌握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就会减少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贷款规模;如果商业银行放宽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管理标准,则又有可能加大商业银行贷款风险性。 所以,商业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风险控制与知识产权质押价值评估问题成为需要深入研究的重要课题。 美国对知识产权在产品化、商品化和产业化过程中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风险性与其价值评估问题有较多研究,1998年时任美国众议院科学委员会副委员长的弗农·埃勒斯(Vernon Ehlers)指出,在联邦政府重点资助的基础研究与产业界重点推进的产品开发之间存在着一条沟壑。 他将该沟壑形象地比喻为“死亡之谷(Valleyof Death)”。 埃勒斯认为,政府有必要在“死亡之谷”上面搭建一座桥梁,以使众多基础研究成果能够越过“死亡之谷”实现商品化、产业化。 “死亡之谷”现象在我国也同样存在。 据世界银行估算,中国的科技成果转化率平均只有15%,专利转化率只有25%,专利推广率则在10%~15%上下浮动。[2]如果不能跨越从产品到商品、再到产业化的“死亡之谷”,技术成果转移转化就不能算是真正完成。 因此,知识产权抵押贷款犹如跨越“死亡之谷”的“救命之桥”的“支柱”不可缺少。 然而,科技成果转化的“死亡之谷”究竟是怎样的? 具有哪些特征? 需要怎样应对? 它与知识产权抵押贷款之间的关系如何? 这些问题从现有文献中并不能得出明确的答案,因此破解“死亡之谷”之谜,成为本章分析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控制与价值评估机制问题的切入点。

二、文献综述

国外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相关研究,可从Modigliani和Miller(1958)提出MM理论中得出,在完善的市场中企业的融资结构选择与企业的市场价值无关的结论开始,20世纪60年代资本结构理论沿着MM理论的假设条件,形成关注各类税收差异与资本结构关系的“税差学派”和重视研究破产成本对资本结构影响的“破产成本主义”两条分支。 而Jensen和Meckling (1976)将代理理论引入了企业资本结构,发现代理成本是企业所有权结构的决定因素,并认为融资结构会影响经营者的工作努力水平和其他行为选择,从而影响企业未来现金收入和市场价值。 Myers和Majluf(1984)认为,各种融资方式的信息约束条件和向投资者传递的信号是不同的,由此产生的融资成本及其对企业市场价值的影响也存在差异,企业的融资决策是根据成本最小化的原则依次选择不同的融资方式,即首先选择无交易成本的内源融资,其次选择交易成本较低的债务融资,对于信息约束条件最严并能够导致企业价值被低估的股权融资则被企业排在末位。Aghion和Bolton (1992)认为,从一个企业控制权有偏好的经营者的角度来说,企业融资结构的先后顺序是内部融资、发行股票、发行债券和银行贷款;但从有利于企业治理结构和建立约束监督机制来说,其融资结构的顺序正好相反。Bester (1985)认为,通过引入抵押机制,甄别企业风险,可以实现信贷均衡分离,改变中小企业信贷约束。Boyle(1988)开发的三叉树定价模型较好地弥补了CRR模型的缺点。 三叉树定价模型是在二叉树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在三叉树定价模型中,假设每一个子时间和空间到下一个子时间和空间,标的资产的价格存在上升、持平、下降三种可能性,分别对应三个概率,三个概率之和为1。 因此,该模型通过增加每个子时间和空间的状态数量来达到提高计算精确度的目的,同时避免了因子时期过多而产生的计算上的复杂性。

国内学术界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方面的研究也较多,但从商业银行风险控制视角来研究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论文较少。 李玲娟、张晓东和刘丽红(2012)认为,知识经济时代,知识投入成为产出的决定性因素,知识参与到企业生产的每一个环节,并与企业发展融合为一体,带来企业的价值增值。 陈云、谭淳方、俞立(2012)认为,正确评估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的创新能力,可以帮助政府、金融机构等制定有针对性的政策和措施。 基于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成长率的特点,从企业现有技术创新能力和技术创新能力提升潜力两个方面构建创新能力评价指标体系,以科学评价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能力。 胡艳(2012)认为,银行参与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积极性不高的主要原因是知识产权的不确定性较高,知识产权变现能力较差。 在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面,周程(2010)研究了科技创新中的死亡之谷问题,对汉字激光照排系统的产业化进程进行了梳理,并对汉字激光照排系统得以跨越“死亡之谷”的原因进行了分析,认为政府的持续推动奠定了该系统创新的成功基础,产学研合作是促成该系统抢得市场先机的要因,用户的信任与支持为该系统的商品化创造了条件,创业型科学家的引领是该系统得以实现产业化的关键。 周英男、李昕杨、王雪冬(2007)运用随机微积分方程,推导出了专利初期静态价值的实物期权评估模型,给出了不可交易专利初始静态价值评估的算例,为专利的交易提供了新的评估方法。 从国内外研究现状的综述可以看出,目前相当一部分研究成果只是对一般性实物期权模型在专利评估中的简单应用,未考虑到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时间与空间因素。

三、知识产权转化与融资风险控制——破解“死亡之谷”之谜

知识产权转化阶段是指科技型中小企业对具有实用价值的知识产权进行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产业等活动的发展阶段,具体过程可分解为三个阶段:知识产权产品化时期、知识产权商品化时期、知识产权产业化时期。

(一)高新技术产品化时期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控制

知识产权产品化时期主要可划分为技术开发、生产试验和产品化三个阶段,技术开发的作用在于,它使知识产权步入实用阶段,为企业吸收、应用成果创造必要条件。 生产试验阶段是在技术开发的基础上,集中力量去解决知识产权大规模生产过程中的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厂房等方面的问题,生产出小批量产品。 产品化阶段是要达到规模化生产,需要进行生产准备和试生产,如选购或制造设备、选定厂房、训练员工、投入流动资金、购买原材料及市场开发等活动,使企业具备批量生产能力。 在这一时期的知识产权抵押贷款风险度划分为三个阶段,在技术开发阶段贷款风险度“很高”,在生产实验阶段贷款风险度“较高”,在产品化阶段贷款风险度“中等”,由于在这一时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处于研究开发阶段,没有充足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抵押,因此需要通过知识产权质押方式获得贷款。 因此,这一时期用于贷款抵押的知识产权[3]应属于用于生产产品的相关专利。

(二)高新技术商品化时期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控制

商品化时期是高新技术产品向商品转化的过程,通过中介转化机制包括技术市场实现知识产权的所有权转移,即使知识产权实现从专门科研机构到企业的转移或不同的经济实体之间转移,有广阔的市场前景。 新产品进入市场,有一个由小变大的过程,但只是具有强大的市场前景,高新技术产品就能顺利地实现大批量生产,逐步地占领和扩大市场,从而实现高新技术产品向商品转化。 在这一时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产品已经开始进入市场,并通过批量生产扩大市场,因此企业的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已经达到一定规模,这一时期用于贷款抵押的知识产权应属于生产商品的工艺技术专利。

(三)高新技术产业化时期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控制

产业化是指高新技术产品能够普遍被市场所接受,从而形成大规模的生产,这种新产品技术或新工艺技术通过扩散效应在社会范围内形成产业。高新技术商品产业化过程也可以分为两个连续的阶段:第一阶段是高新技术企业商品化,是指产品创新能在一定程度上被市场接受,能成功推向市场;第二阶段是高新技术企业产业规模化阶段,是指高新技术企业的规模不断扩大,使市场很快地接受这种产品,并且拥有扩大的市场需求,所以此时的产业规模扩大应是产业化的核心。 在这一时期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已经进入商品化和生产规模化阶段,用于贷款抵押的知识产权应为提高生产效率和扩大生产规模相关专利(参考表1和图1)。

表1:不同发展时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与风险控制

注:将贷款风险度划分为“很高=5颗星”、“较高=4颗星”、“中等=3颗星”、“较低=2颗星”、“很低=1颗星”五个等级。

资料来源:作者根据分析科技型中小企业三个发展时期的特征编制

图1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成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跨越“死亡之谷”的“救命之桥”

资料来源:作者绘制。

四、知识产权抵押贷款案例比较分析

(一)知识产权抵押贷款与制度创新案例分析

本章对“汉字激光照排系统的产业化成功案例”、“鑫泰机床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失败案例”、“湖南省湘潭市政府知识产权试点案例”、“成都市科技局与成都银行合作”、“交通银行的‘展业通’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案例”、“杭州银行科技支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案例”和“优尔公司300万元专利权质押贷款案例”进行了比较分析。 如表2所示,这些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实施金融机构包括世界银行、国内商业银行、科技支行和信用社等,而借款企业或机构则也为不同所有制形式,其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中存在的问题也各有差异。

第一个案例,方正集团的知识产权投融资比较特殊,由于其为国家发展的项目,其初创期的技术开发和产品化阶段,国家以直接拨款的形式(代替风险基金功能)支持了其资金需求;在产品化向商品化过渡阶段国家又给予了外汇支持;产业化阶段又获得了世界银行的资金支持,因此,它是我国支持高科技产业成功的典型案例[具体过程请参见附件1(1)]。 但是,由于国家财政资金能力有限,以该种方式解决众多科技企业的发展是不可能的,因此,并不具备普遍意义。

第二个案例,从鑫泰机床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失败案例来看,中区信联社失败的重要原因是没有判断知识产权价值与鑫泰机床公司现阶段企业发展阶段相联系,发明专利与企业实际资金需求不符,所以将已经失效的知识产权作为抵押品贷款,最后造成无法收回贷款的局面[参考附件1(2)]。 因此,对于知识产权实际价值的正确估价成为金融机构科技贷款中的难题。

表2: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风险控制与影响因素分析

续表

资料来源:根据赵昌文.创新型企业的金融解决方案:2011中国科技金融案例研究报告[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2(1):54-102.整理编制。

第三个案例,从湖南省湘潭市政府知识产权试点案例看,在湘潭市政府推动下,有6家企业从湘潭市商业银行和湘潭市农村信用联社获取了知识产权抵押贷款共3250万元,贷款期限以一年为主,只有1家企业的期限超过3年。 这反映出政府财政对金融机构的支持不足,应以构建金融机构贷款“风险池”和“知识产权资产池”等方式,解决金融机构知识产权贷款中的风险问题。

第四个案例,从成都市科技局与成都银行合作案例看,由于成都科技局与成都银行合作,加强了对知识产权的规范管理,并要求企业质押的知识产权必须是已经处于实质性的实施阶段、市场潜力大的项目。 这可以大大提高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与企业发展阶段的联系,增强了贷款用途的针对性,但对知识产权价值与风险评估上并没有准确的量化[参考附件1(4)]。 由于成都银行并未公布贷款安全性信息,因此,还有待进一步观察。

第五个案例,从交通银行的“展业通”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案例看,交通银行通过各种金融产品创新方式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并从2006年10月发放第一笔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至2008年8月交通银行北京分行累计向31家企业发放了37笔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共计2.9亿元;其中专利质押贷款5745万元,商标质押贷款2.4亿元,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交通银行通过构建科技支行方式,与政府、创投、担保和保险等金融机构合作,从而化解贷款风险。 但是由于商业银行对科技型企业贷款存在风险与收益比匹配问题,需要进一步通过制度创新解决[参考附件1(5)]。

第六个案例,从杭州银行科技支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看,其以A科技股份公司拥有的发明和实用型专利固件1627万元,按照30%的质押率核准贷款额度500万元,贷款期限为一年,该企业贷款到期后已按期归还。其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质押引入了专业评估机构降低贷款风险,并利用杭州银行在北京布置的网点办理知识产权质押登记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但是,金融机构也应该构建自身的知识产权价值与风险评估机制[参考附件1(6)]。

第七个案例,从厦门优尔公司300万元专利权质押贷款案例看,该企业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该企业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前由于购置的固定资产,因国际金融危机其产品出口困难,使得其流动资金周转困难,故向A银行申请知识产权贷款,因此,贷款有可能被用于固定资产投资,且A银行要求其专利必须为已经产业化并用于实际生产的专利,使其专利的时效性和价值大打折扣,增加了A银行和发放固定资产贷款银行贷款的风险性[参考附件1(7)]。

(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控制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1.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审查过于疏漏

从以上案例(如成都银行和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可以看出,金融机构在审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时仅依靠专业评估机构对知识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但并未将这些科技型中小企业目前处于哪个发展阶段结合起来,因此无法判断其的知识产权的时效性。 更无法监督贷款能够专款专用,这是贷款到期无法归还的根本原因。

2.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管理机制不完善

从以上案例分析可以看出,大部分金融机构在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进行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的过程中,对这些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贷款风险管理并未构建一整套风险管理机制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因此,其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管理方式与一般贷款没有太大区别,无法实现知识产权贷款的风险防范和风险预警的目标。

3.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发生呆账追回困难

从以上案例分析来看,目前区域性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尚未构建,一旦出现呆账或企业破产状况,无法立刻对企业所拥有的知识产权进行拍卖或转让,因此,商业银行在知识产权抵押贷款发生风险后,无法及时收回贷款。

4.非真实性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从杭州银行科技支行对A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来看,该企业为一家股份制公司,总资产额高达1.3亿元左右,为何无法提供有效的实物资产抵押? 即使无实物资产,股权质押和流动资产抵押也比知识产权质押流动性更强。 因此,虽然该企业在贷款到期已经按期归还贷款,但企业并非只能通过知识产权质押风险才能获得贷款。

5.银行误判使贷款被挪用且无法按时收回

商业银行应该在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时,注意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中贷款的用途,以避免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被挪用,造成商业银行的损失。

五、知识产权质押价值评估机制重构

(一)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方法与影响因素

1.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机制重构的必要性

准确合理的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发展的基础和前提。 为提高评估水平,2006年4月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2010年8月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银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版权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与评估管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此后各地政府纷纷出台各项关于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和评估的相关政策,促进了知识产权质押评估工作的开展。 现有评估理论认为,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是伴随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开展而发展起来的一类特殊的知识产权评估。 其评估目的是为了确定用于取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知识产权质押价值。 知识产权质押评估的显著特点是,银行关注的不仅是质押的知识产权在未来有可能实现的价值,而且更加关注知识产权的变现能力。因此,无论是银行或专业评估机构都应关注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拟质押知识产权是否存在法律瑕疵。 若拟质押知识产权存在法律瑕疵,则会导致后续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毫无意义。 第二,拟质押知识产权是否具有实际价值。 由于并不是所有的知识产权都具有实际价值。 第三,拟质押知识产权对企业发展是否具有促进作用。 若质押的知识产权对企业发展毫无促进作用,则会增加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风险。 而目前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对知识产权的评估方法是“收益法”、“成本法”和“市场法”[4],但用这三种评估方法所得出的结果差异很大,这是由于这三种方法都未考虑到知识产权向产品、商品和产业化过渡过程中的时效性、空间性和风险性因素。 因此,有必要对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机制进行重构,以克服原有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机制的缺陷。

2.知识产权空间价值理论的提出

1974年列斐伏尔出版了他对都市学研究的代表著作《空间生产》,此后关于空间生产的研究成为西方理论界一个重要的热点。 空间生产在三个意义上促进和体现着物质生产的发展与提升:第一,社会扩大再生产。 社会物质生产的发展首先表现为扩大再生产。 扩大再生产的根本之点就在于通过扩大再生产的空间规模的扩张来获得更多的产品。 空间生产越是发展它也就越为扩大再生产提供了可能。 第二,空间置换效率。 生产总是需要持续一定的过程,分为各个阶段,如果把各个生产阶段的任务同时由各个不同的生产主体来完成,产品的完成时间就大大缩短即生产率的提升。 这实际上是通过生产的空间扩展来压缩时间从而提升劳动生产率。 空间生产成为提升劳动生产率的一个基本路径。 第三,空间生产对生产力的促进还表现为生产要素的集中与优化。 生产要素的集中和结构的优化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又一重要路径。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知识产权也是一种特殊的空间产品,如果这些知识产权被运用于高科技产业化过程中,就会通过空间扩张来压缩时间,从而促进生产效率的提高和高品质创新产品的诞生。

知识产权空间价值是指知识产权在转化为产品、商品和产业化过程中,其实际价值随着空间扩张和时间压缩影响使其真实价值发生变动后形成的价值。 在知识产权由专利转化为产品时,其产品所拥有的附加价值最高,但由于其成本高、数量少、工艺不成熟等原因,使该阶段的知识产权空间价值受到制约;在知识产权由产品转化为商品时期,其生产技术提高、产量增加、成本降低,但随着销售扩大仿造品或替代品出现也会制约知识产权空间价值;在知识产权由商品实现产业化时期,知识产权由商品的生产效率提高并实现规模化生产,但市场竞争加剧和市场替代出现也会制约知识产权空间价值。 知识产权空间价值是一个随产品化、商品化和产业化不同阶段不断变化的变量,其具有时效性、空间性和风险性。 因此,商业银行在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时,不仅要参考专业知识产权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还应科学地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所拥有的知识产权空间价值自行评估。 并且,应该对知识产权质押价值与贷款风险按空间置换率分段评估,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商业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风险性(参考图2)。

图2 知识产权空间价值曲线与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曲线变化示意图

注:图2中知识产权空间价值曲线与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曲线是连续时间和空间情况下的随机过程,其中随机变量的对数遵循布朗运动。

资料来源:作者绘制。

如图2所示,纵坐标表示知识产权空间价值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度,横坐标表示知识产权至产业化时期。 实线表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度曲线A,虚线表示知识产权空间价值量曲线B。A曲线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阶段风险最高,一旦获得专利等知识产权后风险下降至A1点,之后专利随着科技产业化的不同阶段知识产权的风险由A0点依次上下波动至A1、A2、A3、A4、A5、A6,并从A7点向水平方向移动,但由于受“空间扩张”影响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加大,曲线以A7点为支点向上旋转并至A8点位置,并与原知识产权贷款风险度方向形成α夹角,α夹角越大反映其知识产权风险度扩张速度越快;B曲线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阶段其知识产权空间机制正在形成,到获得专利时其知识产权空间价值得到确认为B1点,之后,随着将专利用于技术开发、生产试验和产品定型阶段后由于受到信息泄露、仿造和替代等因素影响,其知识产权空间价值由B0点依次上下波动至B1、B2、B3、B4、B5、B6,并从B7点向水平方向移动,但由于“空间压缩”影响,知识产权空间价值会斜线向下加速消失,并与原知识产权静态价值移动方向形成β夹角,β夹角越大反映知识产权空间价值收缩速度越快。

3.知识产权空间价值模型

(1)基本假设

第一,知识产权处于一个完全、有效的市场中;第二,市场的无风险利率(以r表示)水平是已知,且知识产权的有效期内维持在同一水平;第三,知识产权的集合可穷举。

(2)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模型的状态空间

包括两个层次:一是组合中各项单一知识产权的状态空间;二是该知识产权组合的状态空间。 本章采用Brosch(2008)和靳晓东(2011)提出的方法,并以横坐标表示时间和空间,纵坐标表示该知识产权实施后预期收益净值的变化,先对时间和空间做出标记,然后以此为基础对给定时间和空间下的状态进行排序和标记。

(3)知识产权空间价值系数

由于知识产权实际价值是随时间推移和空间转变其实际有效价值也在发生变化的,因此,有必要将知识产权空间价值(以S表示)与知识产权静态价值[5](P)进行区分。 设定知识产权空间价值系数(以K表示),与该系数的正相关变量有:C,知识产权扩大生产率;Z,知识产权空间置换率;G,知识产权生产要素优化率。 与系数负相关变量有:M,知识产权产品模仿率;T,知识产权产品替代率;B,知识产权贸易壁垒率。 根据因子分析原理[16]构建计算知识产权空间价值系数为K。

则:知识产权静态价值P=预期收益[1-(剩余年率+许可费率+分成率+贬值率+折现率)] (1)

则:知识产权空间价值系数为

故:知识产权空间价值服从如下几何布朗运动,其模型为:

其中,K是知识产权空间价值系数,a是知识产权实施后的预期收益率, δ是实施知识产权的机会成本,σ是知识产权实施的预期收益率的标准差,描述S的波动程度。dz是维纳过程增量,且有

在模型中因受知识产权空间价值系数影响,知识产权空间价值随着空间环境变化,知识产权空间价值也发生改变。

(4)在单一知识产权的状态空间

假设需要评估的知识产权组合包含n项知识产权,将评估的计算期记为[0,T],计算期内的时间记为t(t=1,2,…,T)。 对于组合中的第i项专利而言(i=1,2,…,n),在时间t上可能出现的知识产权预期净收益的取值有s种可能(s=1,2,…,2t-1),也就是说,在时间t上有s种状态。

将第i项知识产权的预期净收益记为θi(t,s)[其中(t,s)∈S]。 根据三叉树定价模型的基本原理,假设在每一个节点上,可能出现上行、持平、下行三种情况:“上行”的预期净收益变为ui×θi(t,s),“持平”的预期净收益仍为θi(t,s),“下行”的预期净收益变为di×θi(t,s),其中,ui和di分别为预期净收益θi(t,s)在该节点处的上行比例和下行比例。

在第i项知识产权的状态空间下,时间t所遵守的顺序为(t-1),2,…, T。 在每一个时间点t上的状态s所遵循的顺序如下:

在t=1时刻,知识产权预期净收益为θi(1,1),对应s=1。

在t=2时刻,知识产权预期净收益有以下三种可能:

在t=2时刻上行:θi(2,1)=ui×θi(1+1),对应s=1;

在t=2时刻持平:θi(2,2)=θi(1+1),对应s=2;

在t=2时刻下行:θi(2,3)=di×θi(1+1),对应s=3。

以此类推,∀t∈[0,T],知识产权预期净收益有2t-1种可能,对应的s所遵守的顺序为:将可能出现的专利预期净收益想通过的项进行合并后,在按照预期收益由大到小的顺序排列。

因此,所有关联状态指数集合S={(t,s)|t=1,2,…T;s=1,2,…,2t-1}就是该专利的状态空间。

(5)知识产权组合的状态空间

对于组合而言,与单一知识产权状态排序的原理相同,可以得到知识产权组合的状态空间为S={(t,s)|t=1,2,…T;s=1,2,…,3n(t-1)}。

(6)变量设定

第一,计算期。 起点不早于该知识产权组合生效日期,终点不晚于最早到期知识产权时点。 第二,预期收益净值。 组合中各项知识产权的预期收益净值均符合几何布朗运动。 第三,转换现金流。 状态空间S中的任意一个节点都可以与相邻的节点互换。 假设任意一个节点都有自己进入模式和离开模式,每一个节点的离开模式都是可以看作与之紧临的下一个节点的进入模式。 第四,还应考虑知识产权组合中某项知识产权实施后的预期净收益在任意节点的风险中性概率问题。

六、结论与对策

综上所述,本章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控制与价值评估机制重构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并在对知识产权转化生产力与融资风险控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通过知识产权抵押贷款案例比较分析,发现目前商业银行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中风险控制与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中存在的问题,并对知识产权空间价值理论进行论证,揭示了知识产权这种特殊空间产品在不同的生产阶段的价值发生变化的原因和影响因素。 并提出需对知识产权质押价值评估机制重构观点,并认为商业银行不仅要参考知识产权专业评估机构对知识产权质押价值的评估结果,也应通过构建商业银行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参考附件1),从而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风险控制发挥重要作用。 根据本文讨论对商业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管理提出以下对策与建议。

(一)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评估机制创新

由于知识产权空间价值的多变性,加大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性和风险管理的困难性。 一旦对知识产权价值判断失误则会给商业银行贷款的安全收回带来巨大的不确定性。 因此,需要在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贷款中进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机制创新。 首先,政府部门应与科技局共同构建动态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并向商业银行提供咨询服务;其次,商业银行应自身对知识产权建立科学评估机制和评估指标体系,以能够对知识产权空间价值进行准确的评估和跟踪。 在此,对知识产权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行业规范和科学管理,以杜绝对知识产权评估过程中的低层次或走形式现象发生,增强其专业评估水平和评估信用度。

(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与知识产权转移制度创新

政府部门应及时出台相关制度和政策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开展,并构建知识产权转移平台或由产权交易中心开展此项业务,以实现知识产权的可交易性和流动性,以减少由于发生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时,商业银行可以迅速通过知识产权转移平台将质押产权出售变现,保证商业银行资产的流动性。

(三)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与风险控制机制创新

商业银行在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时可借鉴世界银行的做法,对某项知识产权的产品的需求方贷款,以此可以大大降低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发放的风险性。 并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处于不同发展阶段对知识产权的空间价值进行准确评价,对知识产权对企业生产和现实贡献度进行评估,从而准确地对借款企业资金用途与知识产权的相关性进行科学分析,以保证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安全性。

附件1:

(1)汉字激光照排系统的产业化成功案例

1985年5月新型“计算机—激光汉字编辑排版系统”通过国家验收。1986年该项目正式列入国家“七五”计划。 国家拨款额高达数千万元,这笔“风险投资基金”对调动生产单位和使用单位参与“748”工程发挥相当大的作用。 在国家的外汇储备有限的背景下,政府还给汉字激光照排项目划拨20万美元的用汇额度,为进口部分关键设备和元器件、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提供了条件。1985年11月《经济日报》成为光华Ⅲ型系统的第一个用户。1987年12月,光华Ⅲ型系统顺利通过了电子部组织的鉴定,《经济日报》社的激光照排技术改造工程顺利通过国家经委主持的国家级验收。 光华Ⅲ型系统中试成功标志着我国汉字激光照排系统已经基本越过“死亡之谷”,开始步入商品化时期。1987年,世界银行决定向我国20多所高校发放数百万美元贷款,以支持这些高校印刷厂购置激光系统。 不过世界银行要求以国际招标方式选购激光照排系统。 世界各大激光照排公司纷纷竞标,国内也有5家公司参与投标。 北大新科技公司(方正集团前身)为确保国内照排市场,开发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光华Ⅳ型系统,性能已达到世界领先水平。1988年光华系统完成升级改造后,整体竞争力明显优于国外同类产品,所以在世界银行的国际招标中脱颖而出。 因光华IV型系统无论是在低端市场还是在高端市场都具有竞争优势,故市场份额急剧扩大,以至来华研制和销售照排系统的英国蒙纳公司,美国王安、HTS公司,日本写研、森泽公司等,不得不于1989年底前全部退出中国激光照排系统市场。

汉字激光照排系统成功跨越“死亡之谷”的过程中,先后由国家投资和世界银行贷款等方式给予金融支持。 得到的启示是:第一,在专利向产品化转化阶段,在知识产权抵押贷款之前最好有风险投资基金介入;第二,知识产权贷款方式可以借鉴世界银行做法,从向供给方转变为向需求方融资可以减少融资风险性;第三,知识产权抵押标的应根据企业发展的不同阶段判断其合理性(参考表2)。

(2)鑫泰机床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失败案例

2007年9月,四川内江是鑫泰机床公司以6项专利质押从金融机构获得150万元的一年期贷款,四川省农业信用社内江办事处内江市市中区联社以质押的6项专利评估价值510万元,按评估价值1/3以下的比例发放贷款150万元,2008年9月鑫泰机床在贷款到期之时无法及时偿还,申请转贷并获得借新还旧转贷,但至今无法收回贷款成为呆账。 金融机构贷款失误的关键原因是,发明专利与企业实际资金需求不符。 因鑫泰机床在获得知识产权抵押贷款前已经实现产业化,如果该产品具有市场竞争力则不需要知识产权抵押贷款支持。 因此,贷款用途不明确,由于2006年底至2007年初该企业在建厂房,有可能将贷款挪用于固定资产投资,使贷款无法归还,使企业陷入“需求死亡之谷”或“市场竞争死亡之谷”(参考表2)。

(3)湖南省湘潭市政府知识产权试点案例

2005年9月湘潭市政府召开金融支持科技创新发展工作会议,有3家企业获得了湘潭市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知识产权抵押贷款1600万元。2006年又有3家企业从湘潭市商业银行和湘潭市农村信用联社获取了知识产权抵押贷款1650万元。 其特点是,这些知识产权抵押贷款的质押物包括专利和商标,知识产权必须是处于实质性实施阶段,并形成产业化经营规模,具有一定的市场潜力和良好的经济效益。 贷款期限以1年为主,只有1家企业的期限超过3年;贷款利率在基准利率基础上向上浮动40%。 贷款用途仅限于流动资金和承兑业务。 湘潭市企业获得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具有明显的混合抵押特点,即发放的贷款除了知识产权质押以外,金融机构还需要企业提供厂房、生产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抵押,而且,这种固定资产抵押获得的贷款占了贷款量的较大比例。 质押的知识产权是通过长沙市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自2007年以后再没有开展新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参考表2)。

(4)成都市科技局与成都银行合作

2008年3月成都市科技局与成都银行签订《成都市知识产权质押担保融资合作协议》,此后成都银行一共开展了5项知识产权质押担保贷款业务,贷款总额达330万元,借款企业为软件、制造业、制药、环保等行业,质押的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商标和软件著作权等,贷款企业分别处于初创期、成长期等发展阶段,贷款用途限于生产性流动资金。 其特点是,要求企业质押的知识产权必须是已经处于实质性的实施阶段、市场潜力大的项目。 成都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向银行的短期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企业以自有知识产权质押给成都市生产力促进中心进行反担保,并以企业业主信用以及其他方式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实行浮动利率,在国家规定利率基础上向上浮动30%。 贷款额度上限为1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 引入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对知识产权进行评估,贷款额度不超过企业知识产权评估价值的40%(参考表2)。

(5)交通银行的“展业通”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交通银行的“展业通”贷款是北京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典型模式,从2006年10月发放第一笔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至2008年8月交通银行北京分行累计向31家企业发放了37笔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共计2.9亿元;其中专利质押贷款5745万元,商标质押贷款2.4亿元,信贷投向涉及生物制药、新材料、电子科技等多种行业。 其主要特点是,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所需的质押物是企业或企业主所拥有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商票专用权。 贷款用途仅限于在生产过程中正常资金需求,贷款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超过部分需追加其他方式担保,贷款总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 贷款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为3年,且不能办理展期。 贷款利率按照基准利率基础上不低于10%比例上浮。 中介(如律师事务所和知识产权质押评估机构)发挥重要作用。 政府实施贴息支持,奖励中介机构,引入中介机构参与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参考表2)。

(6)杭州银行科技支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案例

杭州银行科技支行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质押引入了专业评估机构降低贷款风险,并利用杭州银行在北京布置的网点办理知识产权质押登记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截至2010年10月,已有多家企业获得科技支行授信,总金额超过3000万元。 科技支行累计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3笔,2500万元,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余额2000万元。 如A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成立于1998年,主营节能改造工程的智能化业务,总资产1.3亿元左右。基本占领国内钢铁行业高炉的部分技改项目控制系统市场,业务成长中小企业资金需求增大,企业无法提供有效的实物资产抵押,难以获得银行传统业务的信贷支持。 该企业拥有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估价1627万元,科技支行根据30%的知识产权质押率,核准对其贷款额度为500万元,贷款利率按基准利率,贷款审批时限为1周,贷款期限为1年,该企业贷款到期后已按期归还(参考表2)。

(7)厦门优尔公司300万元专利权质押贷款案例

2009年厦门优尔电器有限公司从A银行获得300万元专利权质押贷款(厦门市首笔知识产权质押贷款)。 该公司成立于2002年6月,注册资本812万元,当时员工人数为500人左右,自有产房面积9000平方米,向他人租用面积7800平方米。 该公司产品的70%~80%为外销,主要产品为电熨斗、剃须刀、搅拌器等,拥有300多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2008—2009年期间其销售收入为8000万元左右,利润为200万元左右。2007年该公司购买了9000平方米厂房,厂房在按揭还款中,2008年优尔公司流动资金不足便尝试用专利权质押融资。A银行要求优尔公司所提供的专利必须是已经进行产业化的专利,即该专利技术已被应用于实际生产。 该公司从200多项专利中选了38项实用新型专利作为质押的无形资产估价818万元,A银行对其授信300万元,该公司将38项专利权质押给A银行(参考表2)。

附件2: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由于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所涉及的范围很广,风险控制与影响因素繁多,不仅要考虑知识产权本身价值,也应该考虑其他代表企业核心竞争力因素,以正确判断科技型中小企业是否符合贷款条件。 因此,有必要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建立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以对银行的贷款管理和风险控制形成有力支持。

(1)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综合评价体系指标设置的原则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评价体系是由多个子体系组成的复杂系统,在建立该评价指标系统时,必须从系统的整体出发,注意评价的总体目标是为了防范银行风险。 并体现出系统的层次性和各子系统的独立性和相关性。 这样才能构建一整套完整、科学的指标体系。 因此,在构建指标体系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①动态原则。 由于知识产权的时效性并非由权利期限决定,还应充分考虑科技进步对现有知识产权的淘汰效应。 因此,必须动态地对知识产权的空间价值进行综合评价。

②完备性原则。 由于知识产权是否能够在企业发挥作用,影响因素众多,应集中反映与核心技术相关的不同侧面。

③可比性原则。 对知识产权的先进性和实效价值的评价,需要有一个衡量和评价的参照值。 在全球化时代,不仅要与国内同行业进行比较,还应与世界先进技术比较。

④允许估算的原则。 由于知识产权的实效价值边界比较模糊,统计范围界限不清楚,因此,对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多为估算和匡算,只要估计方法科学,达到一定精度要求即可。

⑤适用性和可行性原则。 构建评价指标体系,要求指标概念明确、直观、计算方便、资料易于搜集且指标数量适当。

(2)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构架

根据以上分析,可构建一个评价指标体系框架的具体结构如图3所示,以便直观清晰地观察各个指标之间的层次结构。 只有构建完善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防范与风险管理的综合评价体系,才可能使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管理系统化、严密化和科学化。

目前,知识产权扩大生产率(C)、知识产权空间置换率(Z)、知识产权生产要素优化率、知识产权产品模仿率、知识产权产品替代率、知识产权贸易壁垒率(B)等指标由于统计上的原因暂时无法精确量化,可以先采取打分形式确定。 这些指标与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框架之间的相关性如图3所示,有待于今后进一步深入探索和研究。

图3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注:本文对知识产权扩大生产率、知识产权空间置换率和知识产权要素优化率三个指标的构成因子尚未确定,因此用虚线连接其关系线,有待于今后进一步深入探讨和研究。

资料来源:作者编制。

[1]基金项目: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地项目“苏南产业结构转型与民间资本投资问题研究”(10JD030);江苏省社科项目“江苏科技金融发展的探索与创新研究”(AA11000111)。

[2] 周程,张杰军.跨越创新过程中的“死亡之谷”——科技成果产业化问题刍议[J].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10(3):50-55.

[3] 包括工业产权(专利、商标、服务标志、厂商名称、原产地名称、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及植物新品种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著作权(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以及文学、音乐、戏剧、绘画、雕塑、摄影和电影摄影等方面的作品组成版权)等。

[4] 成本法是以现行市场价格为基础,评估重新开发或购买类似专利技术所需要的成本,从而确定被评估专利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市场法是指通过市场调查,选择若干个同类专利技术在技术市场中的交易条件和价格作为参照对象,针对待评估专利技术的特点加以适当的调整,从而做出评估的一种方法;收益法是将待评估专利剩余经济寿命期内各期的预期收益用适当的折现率折算到评估基准日现值并进行加总以作为专利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但由于成本法缺乏对市场价值的考虑,一般很少使用;市场法虽然被国际评估界所接受,但是在我国使用存在一定困难。收益法属于DCF法,自20世纪50年代起,就以在实际操作中简便、方便、直观的特点得到了国际评估界的公认。时至今日,在专利评估领域,DCF法仍是最常用的方法。但是,收到不确定因素的影响,收益法中相关参数的选取成为整个方法中的难点。靳晓东.专利资产证券化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 2012(1):79-86.

[5] 知识产权质押静态价值表示由专业资产评估公司按照收益法、成本法和市场法计量,没有考虑空间生产因素对知识产权的评估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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