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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教育主体与认同序列价值重构

时间:2022-03-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毫无疑问,公民教育最终培养的主体是公民本身。也就是说,民族共同体中具有现代性的公民主体力量,可以并且能够调和国家认同与宗教、地域、村落等其他类型认同的关系。可见,在民族地区公民主体形成的过程中,少数民族成员的道德基础、价值选择以及社会行动构成了现代公民的主体性要素。在这个公民主体的逻辑体系里,以国家认同为核心的公共美德是其前提,但又不仅仅局限与此。

毫无疑问,公民教育最终培养的主体是公民本身。培养具有国家认同观念的现代公民是现代国家的重要任务之一,但对于公民概念本身,则充满了各种理论上的歧义。(参见图表3-3)

图表3-3 不同社会思潮中的公民概念

资料来源:根据托马斯·雅诺斯基:《公民与文明社会》,辽宁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无论是自由主义、社群主义还是社会民主主义,对于公民的理解都脱离不了与国家的关系。一定程度上讲,国家与公民的关系实际上就是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公民依赖于社会而存在,它的价值很大程度上体现在与社会的关系上面。它的价值理念和行动准则构成了现代社会的基础,其道德基础、价值选择以及社会行动,都对国家治理有着重要的影响。在公民与社会的互动和接触中,逐渐形成了对个体身份的重新组合,而“身份是社会成员在社会中的位置,其核心内容包括特定的权利、义务、责任、忠诚对象、认同和行事规则,还包括该权利、责任和忠诚存在的合法化理由”[82]。就公民身份而言,在这一系列的价值体系和行为规则中,对国家的认同和忠诚处于最重要的位置。但是这种忠诚感的形成不是盲目的,而是建立在理智和清醒基础上,建立在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统一之上。正是通过此,公民与国家和社会的关系被连接起来,进而才可能实现包括政治、社会以及文化的公民权利。可见,公民的主体性是表示一个自治的、有目的并具有选择能力的行为者个体,通过表达自己目标和需要而成长的过程。

而在民族地区,少数民族成员的认同序列组合,很大程度上基于少数民族的血缘和历史传统,具有很强的族群性特征。但是现代社会的变迁和国家建设的推进,已经让生活在现代国家中少数民族开始超越这些要素,公民的意识和权利逐渐生长和伸展。与族群认同、宗教认同、地域认同相比较,公民身份已经成为越来越重要的影响要素,甚至可以改变其旧的认同序列。也就是说,民族共同体中具有现代性的公民主体力量,可以并且能够调和国家认同与宗教、地域、村落等其他类型认同的关系。在这种主体性力量形成过程中,“最重要的就是公共德行的教育,因为它的目的是培养多元社会稳定的一个向心力。” [83] 公民共同美德的培养包括公民对国家履行的忠诚、兵役、纳税、维护国家统一和安全的内容,国家通过对少数民族公民美德的培养,以便其进行认同序列相关的价值选择,使其在公共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中获得国家共同体的认可,并在与其他民族成员互动中逐渐清晰其公民身份。

公民教育“作为一项基本的教育任务,通过教育使得每个学生获得公民知识、技能和价值观的训练,从而使人们能够了解、判断、决定和参与公共事务,并且进一步关心其他人的福利以及其他社会的福利”[84]。 在遵循平等权利的价值基础上,国家可以通过对公民的主体意识的培养,养成公民勇于承担政治和社会责任的良好习惯,保障公民文化权利的实现,以此来创造一种新的认同,即一种与族群意识、族籍身份分离的政治认同,避免过分形成与族群、宗教相关的想象空间。基于此,在现代社会中,国家在进行公民教育的同时,通过适当的公共政策引导,保证各个族群文化平等权利的实现,包括少数民族地方性认同的合理存在,“当行动者就他们的境况或定位达成相互理解和相互承认的程度时,他们就共享一种文化传统。就他们通过主体间所承认的规范来协调行动而言,他们乃是作为一份休戚相关的社会群体成员去行动。”[85] 国家在各种资源和机会公平分配基础上,保障包括少数民族成员文化权利在内的公民权,使得公民的主体性意义得到凸显,也就为公民主体形成提供了外在条件,同时也为少数民族认同序列中身份的有机转换提供了良好契机。

可见,在民族地区公民主体形成的过程中,少数民族成员的道德基础、价值选择以及社会行动构成了现代公民的主体性要素。在这个公民主体的逻辑体系里,以国家认同为核心的公共美德是其前提,但又不仅仅局限与此。需要在基于权利和责任意识基础上,处理好个体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关系,以增进认同国家的公共利益作为实现个体权利的前提,并努力将两者有机地统一起来,形成遵守法治规范、认同公共价值、承担社会责任的现代公民。这样,就不仅从价值层面调整少数民族的认同序列,而且也为少数民族认同序列重塑提供了可靠现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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