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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正是道德价值认同的利益基础

时间:2022-03-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果说“囚徒困境”强调了合作的重要性,那么,“无知之幕”和“分粥法”则进一步表明了合作与公正的关系,说明了社会公正与价值认同的密切关系。
社会公正是道德价值认同的利益基础_道德信仰与社会和谐

对于认同和价值认同,不同的学科有不同的理解。在社会学家那里,认同是共有的信仰与情感,以及维持社会秩序的社会角色与身份,它是迪尔凯姆称为“集体良心”的东西,是将一个共同体中不同的个人团结起来的内在凝聚力;在社会文化学家那里,认同是个人或社会根据互动对象确定我—他关系的过程,是个人或社会根据自性标准(指社会或个人通过与外界或与往昔对照而意识到的自身特点)对自身和外界作出识别(包括求同与辨异)的态度或行为。从文化认同结构的视角看,我们强调的是基本文化价值观念、个体所属群体的文化实践,以及习俗与语言。[16]从马克思主义人学的角度来看,“认同”所强调的是在人类总体生存状态中构成的整体的人的自我身份感,是以“我”为中心去审视看待他者时由于差异的存在所表征出来的一种关系,认同是对人的意义感的定位和评价问题,所以认同问题的核心是价值认同的问题。价值认同是指人们在自己的社会实践活动中能够以某种共同的价值观念作为标准规范自己的行动,或以某种共同的理想、信念、尺度、原则为追求目标,并自觉内化为自己的价值取向。

一、价值观念认同与利益需求认同

道德价值观念是价值观念之一,主要指向善的追求。我们把道德价值观念的探讨放在整个价值观的大背景下加以思考。价值观念是人们在长期生活实践和文化熏陶中形成的对某一事物的价值信念、价值目标或价值追求、价值取向、价值标准、价值规范内在统一的观念模式。“一定的价值观念,决定了一定的价值追求;而一定的价值追求,又体现了一定的价值观念。价值追求的基础是对所追求目标的重大价值的认识。”[17]

我们在此集中探讨的问题是,在倡导自由和民主、推崇理性和个性的时代,在利益多元化的市场经济社会里,不同利益主体之间能否达到价值认同?怎样达到价值认同?这一问题不再像专制、蒙昧社会中那样简单,也不再靠政治手段、宗教手段、道德说教去解决。价值认同不再是对某一利益主体及其利益的共识,也不是对只维护某一利益主体利益的社会关系、社会制度、行为规范的共识,它在本质上是人们对他们认为合理的利益关系、利益结构、利益分配的认同,是对人们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公正分配及其相关制度安排的认同,进一步说,是对体现社会公正的价值体系的认同。价值认同离不开社会公正及人们对社会公正的认同。反过来说,社会不公正必然阻碍人们的价值认同。

“从利益需求认同到价值观念认同是增强思想政治教育实效性的必由之路。一种价值观念获得认同并确立自己的主导地位至少需要两个条件:其一是社会生活为这种价值观念提供合理性根据;其二是有广大的支持者理解并实践这种价值观念。利益认同提供了价值观念认同的现实基础和心理平台,保证了灌输的有效性;价值观念的认同则保证利益认同的正确性和稳定性,保证始终坚持正确的价值标准。”[18]不仅在增强思想政治教育实效性是如此,在道德信仰培育过程中亦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存在着利益博弈。博弈论就是研究不同利益主体的行为发生直接的相互作用时的决策以及这种决策的均衡问题,其实质上是研究人与人之间的竞争、合作等关系问题。近些年来,博弈论不仅被运用到经济学(1994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就授予了三位博弈论专家:纳什、泽尔腾、海萨尼),而且被运用到社会学、政治学、哲学、伦理学等很多社会科学领域。“囚徒困境”是利益博弈的典型例子。“囚徒困境”设定,有两个囚犯由于共同作案被捕,检察官和每个囚犯单独谈话说:(1)如果都不交代,两个人都要被判1年徒刑;(2)如果谁单独交代应该被判10年徒刑的罪行,就可以只被判3个月,而他的同犯就要被判10年;(3)如果两个人都坦白交代,两人都要被判5年。选择的结果表明:在一定条件下,人们从自私的动机出发不一定就能达到自利的目的,恶性竞争的结果可能是两败俱伤;人们的价值认同和思想共识不可能建立在每个人只为自己的眼前利益的考虑上,而是来自对他人利益、共同利益的认同。这就面临着对如何处理自我利益与他人利益、社会利益的关系的价值取向的认同,只有当人们认识到在长期的社会交往中,合作比自私更有利,遵守合作规则比通过欺诈、自作聪明获得少数几次不义之财更有利于长远利益,价值认同才能真正建立起来。历史和现实告诫人类:只有在公正的社会里,人们的利益才能得到普遍的实现,人们的价值观才能较大程度地达成共识。

美国著名思想家罗尔斯在《正义论》中通过“无知之幕”的设定来说明正义原则的形成并且成为人们的价值认同和思想共识。“无知之幕”是想表明,当若干平等的人聚集在一起制定社会规则时,假定他们处于一种“原初状态”,即每个人都不知道在规则制定好后自己的社会身份,如性别、年龄、民族、宗教、经济阶层等,只知道在各种不同规则下不同社会身份的利弊得失。这样,在理性人的前提下,制定出的规则一定是不论规则制定者处于何种社会身份,他自己都可以接受的规则,如此就可以保证公正。这类似“分粥法”。“分粥法”是指为了避免主持分粥的人自私自利,规定其只能在其他人取完后,最后取自己的那一份。这样,在理性人的前提下,主持分粥的人一定会尽可能地平均分配,如此就可以保证公平。如果说“囚徒困境”强调了合作的重要性,那么,“无知之幕”和“分粥法”则进一步表明了合作与公正的关系,说明了社会公正与价值认同的密切关系。

历史和现实表明,只有在一个公正的社会里,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得到合理而公正的处理,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达到均衡,绝大多数人的需要、利益得到尊重,自由、权利得到保障,人们之间的“利益共同域”不断扩大,人们之间的凝聚力不断增长,个体与集体、国家的利益更加融合,人们的价值观念才能走向一致,社会道德价值体系才能有更多的认同。

二、社会不公正是阻碍人们价值认同的重要原因

如果说,在一个社会中,人们的价值认同和思想共识离不开社会公正,那么,社会不公正则是阻碍人们价值认同和思想共识的重要原因。在历史上,不少统治阶级想把对自己有利的政治法律思想、规章制度、道德标准、宗教信仰等,标榜为禀赋“天理”的永恒的、普世的真理,并使用各种手段使人们普遍认同、接受和遵循,结果如何呢?“异端”总是不断出现并顽强地存在,甚至和正统思想形成尖锐的对立和冲突。人类社会发展犹如一场体育比赛,如果没有公正的比赛规则,或者允许一部分人不遵守规则,或者比赛开始前就决定了谁赢谁输,对这样的比赛人们怎么能够达成共识?不公平、不平等、不正义的规则是不可能被长期遵守的,权利和义务不能公正分配的社会制度和行为规范是不可能长期被尊重和维护的。

社会不公正的突出表现之一是权利和义务不对等,甚至一方享有绝对的权利,而另一方则承担绝对的义务。这样的利益格局是不可能被普遍认可的,维护这种利益格局的思想也不可能获得人们的共识。建立在这种利益格局上的“共同体”是难以形成的,即使形成也会崩溃瓦解。中国封建社会被认为是人类历史上最稳固的社会结构,由于它的权利和义务不对等,最终要被先进的社会制度所代替。

社会不公正的另一突出表现是机会分配不平等。比如,我国长期存在的城乡二元结构就严重地影响了社会公平和人们的思想共识。城乡户籍制度不统一、城乡就业政策的不平等,造成了人们之间生存和发展的机会不平等。由于农民工的户口仍在农村,即使他们进了城,也被城市边缘化。农民工干的往往是最危险、最劳累、最脏最苦的活,工作时间也最长。尽管他们干活很卖命,却不能像城市正式职工那样有晋级升职的机会,领不到住房补贴、医疗救济,甚至连工资也没有保障。再比如,在我国改革开放进程中,一些社会群体为改革发展付出的代价与得到的补偿不对等。改革开放的代价主要由农民、产业工人来承担,尤其是那些失地或无地农民和下岗的产业工人。然而,这些付出了巨大牺牲的社会群体,却没有得到应有的补偿,没有成为社会改革开放的主要受益者。而一些没有为改革开放付出多大代价的群体却坐享其成,这就必然会引发部分农民、产业工人的心理不平衡,对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是非成败很难达成思想上的共识。

近些年来,在我国社会生活中出现了很多“维权”事件,甚至出现了总理为农民工讨要工资的事情。这表明了国家领导人的人道情怀和对维护公民权利的重视,也表明了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这是历史的进步。“为自己争自由,就是在为国家争自由,为权利而斗争,就是为法律而斗争。对个人权利的维护无疑具有眼下的正当性,但无形中营造了一种良好的社会氛围,为中国社会的发展奠定了一种心平气和的社会道义与心理基础。”[19]要形成思想共识,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就必须增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在我国,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渐深入,不少潜在的社会利益矛盾都充分显现出来,能否妥善解决这些矛盾和冲突,已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条件。我们必须在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的同时,确立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地位,公正解决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各种利益关系。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一个倡扬权利、保障权利公正的社会。《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必须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保障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引导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公平正义既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保障、基本条件,也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是贯穿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各个方面的核心价值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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