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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风险防范的评估

时间:2022-11-0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谓银行项目贷款的风险,是指由于债务人不能按照协议(或约定)的时间如期偿还银行对项目贷款的本金和利息而使银行的利益受到损失的可能性。具体说来,对银行项目风险防范的评估通常可以从贷款风险度、贷款的信用担保和抵押、质押的价值与权属和项目未来现金流量等方面进行。银行对贷款的保证措施所作的评估。银行对于质押措施的评估,主要是对出质人质押的动产或权利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与有效性进行严格的审查评估。

10.6.2 银行贷款风险防范的评估

通常,银行在对企业投资项目作出贷款决策准备发放贷款前,不仅要把企业的资信等级评估结果作为贷款的依据之一,而且还应该结合项目贷款的风险程度进行综合分析评估,以利于贷款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因为银行的每项盈利性资产,都可能存在不同程度的债务人违约的风险,特别是项目贷款资产的信用风险更大。

所谓银行项目贷款的风险,是指由于债务人不能按照协议(或约定)的时间如期偿还银行对项目贷款的本金和利息而使银行的利益受到损失的可能性。正因为存在项目贷款风险,所以银行在进行贷款决策时,不仅应对项目进行不确定性分析和抗风险分析,而且还必须对投资项目贷款进行风险防范评估,这主要是通过对借款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等贷款风险防范措施的可行性进行分析评估来进行。

具体说来,对银行项目风险防范的评估通常可以从贷款风险度、贷款的信用担保和抵押、质押的价值与权属和项目未来现金流量等方面进行。

1.贷款风险度的评估

银行从债权人的角度出发,综合考虑和分析项目贷款方式与贷款对象的选择对银行信贷资产风险程度的影响。一般的,贷款风险度等于贷款方式对信贷资产安全的影响系数(即贷款方式基础系数)与贷款对象对信贷资产安全的影响系数(即企业信用等级转换系数)的乘积。其计算公式为:

贷款风险度=企业信用等级转换(变)系数×贷款方式基础系数

此式中的“企业信用等级转换(变)系数”和“贷款方式基础系数”通常由各家银行统一规定或评估单位自行评定,也可以参照信用评级机构的结果再考虑调整系数加以测定。贷款风险度的数值越小,说明银行项目贷款的风险性也越小。

2.信用担保的评估

银行对贷款的保证措施所作的评估。其任务主要是对保证人(即担保人)的主体资格和偿债能力进行分析评估。通常,信用担保企业的担保能力,主要由担保企业的性质、经营实力和经营状况等方面决定。为此,应该分别进行评估:

(1)评估保证人的主体资格

所谓保证人,是指第三方为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主体,当债务人不愿或无力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时,应由第三方(担保人)按期偿还。因此,为了保证银行贷款资产的安全,在项目评估时,必须明确贷款的担保单位(保证人),并出具正式的担保证明文件作为银行贷款决策的重要依据文件之一;同时,银行也应该对项目贷款保证(担保)主体的资格进行评估。

按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银行应该审查项目贷款保证人是否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并且办理了年检手续,有无重大债权、债务纠纷等情况;审查保证人是否达到或相当于银行规定的AA级以上的企业信用。在对保证人的担保能力进行评估时,主要是对影响担保企业担保能力的各种因素进行定性分析,如有可能,还可以对保证人近三年来的借款按期偿还、利息按期支付及经济合同如期履行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分析保证人的资信状况。

(2)评估保证人的偿债能力

在项目评估的过程中,不仅可以通过保证单位的历年财务会计报表进行保证主体的资产负债率、经营效益和信用程度的测算与评估,还可以通过计算与分析保证人的担保率指标来衡量其担保能力。其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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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指标表示,担保率越低,则证明保证人的担保能力越强;反之,担保能力越弱。通常要求担保率应达到100%。

此外,还应特别注意调查和分析保证人是否存在连环担保和为多家企业担保的问题。如果连环担保链中的一方发生问题,就会使担保链中断,造成银行贷款风险的增大;如果企业保证人为多方担保的金额大大超出其资产总额,则也会出现虚假担保风险,使银行贷款的安全度受到冲击。

3.抵押措施的评估

评估贷款的抵押措施,主要是对抵押人、抵押物、抵押物权属及质押措施进行分析评估。

(1)对抵押人进行评估

主要是审查提供抵押物的借款人或第三者(担保或保证人)是否是依法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2)对抵押物进行评估

主要是对抵押物进行选择、鉴定和估价,并提出合理的抵押率。对抵押物的选择应符合《担保法》的规定要求,明确该抵押物是否属于可作为抵押的财产的范围,防止以不可作为抵押物的财产作抵押。

通常要求抵押物变现(兑现)能力强;变现市场大,能适销适用;易保管转让,不易变质,价格变动小或不易跌价。抵押物的使用期应长于项目贷款期,有关抵押的财产必须办理产权登记和相关保险手续等。

应遵照国家相关部门发布的资产评估办法,对抵押物的价值进行估算,或对有资产评估资格机构提供的抵押物价值的评估结论进行审查。抵押物价值的估算通常有两部分主要内容:第一,重新评估抵押财产的现值和净值;第二,估算财产转让后债权人可能获得的实际收入。财产现值可由债权、债务双方商定,按清算价格法评定,也可以请有资格进行资产评估的单位重新评定,并得到双方确认。当财产转让后必须依法缴纳有关税费,变现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方可作为债权人的实际收入。

抵押率指标可作为发放贷款决策的依据。其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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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抵押率越低,说明抵押物抵押措施所带来的风险越小。

(3)对抵押物权属进行评估

对已经选定和估价的抵押物,还须验证其产权归属。审查和验证的主要内容包括抵押物的所有权;有价证券的真伪及其发行单位的资信程度;抵押人是否将已设定抵押的价值部分再作抵押;以共有财产为抵押物的,应有抵押人对该财产占有份额的证明及其他共有人同意以该财产设定抵押的证明。对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营合作企业或承包经营企业所有的抵押物,应有该公司(企业)董事会或发包人审议批准的文件。

(4)对质押措施进行评估

所谓质押,指的是债务人以其本人或第三者(担保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而获得银行贷款的行为。通常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不同的质押。这里的动产质押指的是债务人或第三者将其动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并将该动产作为债权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有权依法将该动产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可优先偿付债务;而权利质押则是以所有权以外的可让渡的财产权,作为质权标的的一种担保方式。

在我国,目前质押物的范围较有限,一般只包括以下几方面:①汇票、支票、本票、债券、仓单、提单、存款单等有价票证;②依法可转让的股份和股票;

③具有现金价值的保单,如养老保险、投资分红型保险、年金保险等人寿保险合同;

④依法可转让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

除了法律另作规定扩大范围外,上述以外的其他物品均不能作为质押物。银行对于质押措施的评估,主要是对出质人质押的动产或权利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与有效性进行严格的审查评估。

4.项目未来现金流的评估

由于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量大,项目融资除抵押、担保等形式外,大多采用以项目未来的现金流量和项目资产作为融资的担保,且属于无追索权或有限追索权的融资。因此,需对项目未来的现金流量进行分析评价,以降低项目贷款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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