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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知识产权政策绩效评估机制的准备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5.2.1.1 知识产权产出水平的衡量《中国知识产权指数报告》中知识产权产出水平通过产出人均、产出质量、产出效率和企业产出四个指标体现。

5.2 构建知识产权政策绩效评估机制的准备

在我国针对知识产权制度和战略的学术研究中已经有很多关于知识产权政策绩效评价的尝试,有些比较分散地研究我国知识产权政策本身的演变,如盛亚等(2011);有些比较专注地研究知识产权制度的一个效果,如柒江艺等(2011);也有对我国知识产权政策进行指数分析和报告的研究,如王正志主编的《中国知识产权指数报告》等。这些都可以成为本书设定知识产权政策绩效评价机制框架的基础和前期准备,以下做简单介绍。

5.2.1 国内知识产权战略的评价机制和方法

《中国知识产权指数报告》是对“知识产权指数”做出的较完整的尝试,是通过选取具有代表性的知识产权指标,在科学计算后将一个地区的知识产权发展状况进行的量化展示。如在2009年的报告中,知识产权指数分为两个层次:发展现状和发展潜力;四个方面:知识产权产出水平、知识产权流动水平、知识产权综合绩效、知识产权创造潜力。该套指标体系中共包括4个一级指标,16个二级指标,54个三级指标和82个四级指标,展现的是我国31个省(市、区)知识产权发展现状和发展潜力的对比情况。

5.2.1.1 知识产权产出水平的衡量

《中国知识产权指数报告》中知识产权产出水平通过产出人均、产出质量、产出效率和企业产出四个指标体现。其中,产出人均以百万人口专利(商标、版权、农业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申请量为量化指标,产出质量以专利(商标)有效性、专利获奖、驰名商标等为量化指标,产出效率以亿元研发经费支出的专利申请量为量化指标,企业产出以企业的上述数据进行计算和衡量。

5.2.1.2 知识产权流动水平的衡量

《中国知识产权指数报告》中知识产权流动水平通过技术市场交易、知识产权中介、企业技改和引进三个指标体现。其中,技术市场交易分为技术市场交易规模、技术市场开放度(引进国外合同数量和金额)、技术外溢度(技术市场成交合同与技术流向地域合同之比)、技术国际竞争力(万名研发人员向国外转让专利使用费和特许费);知识产权中介分为商标和中介代理机构数量;企业技改和引仅分为技术改造经费支出、购买国内技术经费支出和购买国外技术经费支出。

5.2.1.3 知识产权综合绩效的衡量

知识产权的综合绩效衡量是知识产权政策评估的重点和难点,《中国知识产权指数报告》将其分为宏观经济绩效、社会进步绩效、企业发展绩效三个方面。其中,宏观经济绩效包括经济发展水平(非农经济比重、人均GDP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劳动生产率、资本生产率和综合能耗产出率)和经济结构优化(高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工业增加值比重、高技术产品出口额占商品出口额比重、知识密集型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社会进步绩效包括环境改善(环境质量和污染治理指数)、社会发展(人口平均预期寿命)和社会生活信息化(互联网覆盖率、移动电话普及率);企业发展绩效包括产品升级(新产品产值占工业总产值比重、新产品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和设备更新(微电子控制设备占生产经营用设备原价比重)。

5.2.1.4 知识产权创造潜力的衡量

《中国知识产权指数报告》中知识产权创造潜力指标包括创造投入、创造成果、创造环境、试点示范和企业创造潜力和行政保护等方面,其中创造投入包括研发人员投入(研发人员工作日、每万人口科技工作人员、科技活动人员中工程师科学家的比重、每万人大专以上学历人数)和研发资本投入(研发支出占GDP比重、地方财政科技拨款占地方财政支出比重、人均科技经费、研发活动人员新增仪器设备费);创造成果包括论文、国家产业化项目、科技成果和高新技术产业科技项目;创造环境包括财政支持(人均地方政府财政投入)、金融环境(人均年末金融机构贷款余额)、开放度(外商投资总额占GDP比重、出口额占GDP比重)、教育环境(地方财政支出中教育支出比重、每十万人口高等学校在校生人数)、高新技术开发区(从业人员和技术性收入);试点示范包括知识产权示范城市数量、示范园区数量和试点单位数量;企业创造潜力包括企业研发投入资本、研发投入人员、研发新产品收入;行政保护包括专利、商标和版权纠纷结案数量和侵权案件数量。

5.2.1.5 借鉴与评价

《中国知识产权指数报告》是目前国内阐述知识产权评价指数较全面的一个尝试,对本书评价知识产权政策绩效的借鉴之处有以下几点:第一,分层次评价知识产权政策,如报告中将知识产权分为产出水平、流动水平、综合绩效和创造潜力四个方面,在设计上是比较全面的;第二,使用数据清楚易得,数据全部来自国家统计局科技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统计年鉴或年报,从而保证了数据的权威性和连续性;第三,重要指标深入浅出,如在知识产权综合绩效部分,对待衡量宏观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绩效等不太容易理解和量化的概念时做简单处理,用收入、生产率和高技术产业的相关发展表示,均衡了合理性和可行性。

但是,抛开指标选取是否能体现评价目的这一见仁见智的问题,该报告的知识产权指数研究仍有几点值得本书研究时注意:第一,指数覆盖面虽然全面,但仅限于了解我国国内知识产权发展情况,而国际比较性欠缺;第二,各指数之间没有建立横向联系,例如知识产权综合绩效评价中宏观经济发展、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优化等指标的计算和排名并不能直接作为知识产权发展的结果,高技术产业经济规模的增长和占经济比例的变化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归因于知识产权的发展和知识产权政策的发展仍需要进一步确认和研究,而且从知识产权政策评价的初衷来看,这一程度的衡量可能更加重要。

5.2.2 国际通用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指数(Ginarte-Park指数)

如果说知识产权政策逐步受到国际关注的话,那么一大部分焦点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政策上。评价知识产权政策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政策进行量化处理虽然非常重要,但并不容易。我们不能单纯地从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多少来定夺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弱。这一方面,许多国外的研究人员都作出过尝试,如Rapp-Rozek指标[2]是比较早期的度量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尝试,该指标把专利法律作为知识产权保护强度的代表,测量了159个国家专利法律的强度,并从0~5打分,打分的基准就是美国商会知识产权工作组制定的各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与此完全吻合的为5分,完全不吻合的为0分。此后Seyoum(1996)和Sherwood(1997)以Rapp-Rozek指标为基础,加入访谈和调研结果,不断地对这一衡量方法进行修正。但Rapp-Rozek指标计算方法简单,在研究中偶尔被采用,Seyoum和Sherwood对Rapp-Rozek指标的修正由于种种缺陷,如需要对调研投入大量资源从而指数不能及时更新等,并没有在研究中得到广泛的应用。

目前国内外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研究中比较通用的指数是Ginarte-Park指数,也称GP指数。该指标由Ginarte和Park在1997年提出[3],其度量方法是将知识产权的保护指标分为5个类别,分别是保护覆盖的范围,是否是国际条约的成员,权利丧失的保护,执法措施和保护期限,每个类别具体包含若干个衡量指标,每个衡量指标都是1分,该类别所有衡量指标的得分的算术平均数就是该类别的得分,5个类别得分的算术和就是该国家或地区知识产权保护程度的指数。

我国学者韩玉雄等(2005)[4]根据Ginarte-Park方法计算了我国1984~2002年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结论是到2001年,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就已经超过绝大多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1990年时的保护水平,这一点与现实情况似乎并不相吻合。于是,经过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的执行水平对这一指数进行修正,得到了修正的知识产权保护指数。

其计算方法如下,PA(t)= F(t)×PG(t),其中PG(t)表示t时刻以Ginarte Park方法计算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F(t)表示法律规定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被实际执行的程度,即对Ginarte Park指数的修正比例,PA(t)是修正后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指数。

F(t)是得到修正的Ginarte Park指数的关键,通过四个方面来体现:(1)社会法制化程度;(2)法律体系的完备程度;(3)经济发展水平;(4)国际社会的监督和制衡机制。具体而言,社会法制化程度用律师比例来表示,当律师占总人口比例超过万分之五时,社会法制化程度指标得分为1,当该比例小于万分之五时,该指标得分为实际比例除以万分之五。法律体系的完备程度用立法时间来度量,以100年为法律体系完善的标准年限,我国立法的起始点为1954年,当立法时间大于或等于100年时,法律体系完善程度得分为1;当立法时间小于100年时,法律体系完善程度得分为实际立法时间除以100。经济发展水平采用人均GDP为度量指标,小康生活标准为1 000美元,当人均GDP达到或超过1 000美元时,经济发展水平得分为1;当人均GDP小于1 000美元时,经济发展水平的得分为实际人均GDP除以1 000。国际社会的监督和制衡机制通过是否为WTO成员表示,若是则分值为1,反之则为0,我国复关/入世谈判从1986年开始到2001年结束,为表示知识产权制度修改是逐步发生的,该指标在1986~2001年间由0~1均匀的变化。F(t)修正比例就是上述四个指标的算术平均值。

根据Ginarte Park指标计算方法,结合上述执行程度修正系数的计算方法,得到我国1984~2010年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指数,如表5-2所示。

表5-2  1984~2010年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指数(调整的Ginarte-Park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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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根据1995年、2003年和2011年中国统计年鉴相关数据计算得出。

从经过执行水平调整的知识产权保护指标来看,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一直在逐步提高,按照Ginarte-Park方法计算的1990年美国(4.52)、日本(3.94)、韩国(3.94)等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来看,我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2001年达到了日本和韩国的保护水平,2009年达到美国的保护程度,但如果加入执行力度的修正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较这些发达国家仍有待提高。特别值得注意的是,2010年我国知识产权执行力度调整比例为0.72,仍有超过四分之一的法律执行未达到要求,即未得到有效的执行。本书在下一章研究中将使用表5-2中调整后的Ginarte-Park指标代表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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