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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产生背景

时间:2022-1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是负责全球性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政府间组织,已成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之一。这一情形意味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已进入组织化的发展阶段。随后,美国等国以扭转“新贸易保护主义”为由,积极倡导知识产权保护。《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诞生使得知识产权保护不仅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并列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三大支柱,而且被认为“地位最重要”。否则,知识产权中潜藏的巨大贸易和利益就得不到保障。

第二节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产生背景

一、《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之前的主要国际公约

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主要是通过各国国内立法和司法实践来实现的。在国际交往日益频繁的今天,各国之间的科学技术和文化交流十分密切,知识产品的国际市场不断发展,从而使得知识产权在国外取得法律保护成为必要。

由于各国关于知识产权的立法原则和处理规则不尽相同,为了便于一国自然人或法人的知识产品在国外也能取得权益,各国尝试通过缔结多边条约的形式,在国际范围内协调知识产权保护的立场和做法。

因此,为了解决知识产权的地域性限制与知识产品的国际性要求所产生的巨大矛盾,自19世纪末以来,各国间先后签订了一系列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成立了一些全球性或区域性的国际组织。

工业产权国际公约首推1883年的“国际保护工业产权联盟”(巴黎联盟)《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著作权(文学产权)国际公约则以1886年的“国际保护文学艺术作品联盟”(伯尔尼联盟)的《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与1952年的《世界版权公约》为主。经过—个多世纪的发展,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已基本形成,在知识产权各领域中确立了一系列的国际保护标准,这些标准为众多国家所普遍接受,并通过其国内立法得以实现。

尤为重要的是,1967年7月14日,巴黎联盟和伯尔尼联盟的51个成员在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共同建立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简称WIPO),该组织的成立,使得原本归两个国际局管辖的工业产权和版权(著作权)统归联合工作局管理,促使统一保护知识产权国际组织的成立。如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是负责全球性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政府间组织,已成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之一。这一情形意味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已进入组织化的发展阶段。借助国际组织在协调、组织以及专家、服务等方面的优势,可以更加集中、有效地制定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经常性地进行广泛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合作。

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产生

1995年1月3日,世界贸易组织取代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承担起调整国际贸易秩序的历史责任,它不但全面继承了关贸总协定的宗旨和规则,还在组织功能、调整手段和调整范围等方面有了明显的改善。

原来的关贸总协定并非没有任何有关知识产权的内容,只是直接提及条款和内容很有限,只有原产地标记(第9条),要求缔约方制止滥用原产地标记的行为,为收支平衡目的使用配额,不得违反知识产权法律(第12条第3款、第18条第10款);—般例外(第20条第4款)规定,保护知识产权的措施应当是非歧视的这几项内容,远未形成统一的规则。

1973年9月到1979年7月关贸总协定举行的第七轮东京谈判中,假冒商品贸易问题开始进入谈判议题。在那次谈判中,美国与欧共体代表还联合起草了《阻止冒牌货进口措施的建议》,但遭到其他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反对,该草案未能最终形成生效协议。随后,美国等国以扭转“新贸易保护主义”为由,积极倡导知识产权保护。1986年9月15日,在乌拉圭埃斯特角城发起的第八轮谈判中,瑞士等20个国家提出把“服务贸易”、“投资保护”和“知识产权”作为3个新议题纳入谈判范围的提案,美国代表甚至提出,如果不把知识产权等问题作为新议题纳入,美国代表将拒绝参加第八轮谈判。这样,尽管一些发展中国家不同意将知识产权问题引入国际贸易中来,甚至发达国家内部也未取得一致的意见,但贸易大国之间的共识起了决定性的作用。到1990年年底,在乌拉圭回合的布鲁塞尔部长级会议上,把知识产权问题纳入关贸总协定已基本成为定局。

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之前,已经有一些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例如:《巴黎公约》、《专利合作公约》、《马德里协定》、《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等。但这些国际公约都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不足,不能有效实现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例如没有专门保护商业秘密的国际公约;《巴黎公约》没有规定专利的最低保护期限;已有公约对假冒商品的处理不够有力;对计算机软件和录音制品缺乏国际保护;缺乏一个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来处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等。

针对以往国际公约的不足,发达国家认为应当谈判一项新的国际公约以解决这些问题。《知识产权协定》就是在参考和吸收前述公约的基础上,进行了有效的补充和修改,成为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内涉及面广、保护水平高、保护力度大、制约力强的一个国际公约。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英文缩写为TRIPS)的诞生使得知识产权保护不仅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并列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三大支柱,而且被认为“地位最重要”。

三、TRIPS是为商品的自由流通和服务的自由流动起保障作用的

其产生的国际政治经济根源在于:

(1)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步伐的加快和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之间的关系日趋紧密,知识和技术在国际经济贸易中的地位迅速增加,知识和技术密集型产品以及其他高科技产品在国际贸易中的比重不断上升,与此相关的国际投资也得到空前发展,而技术进步特别是信息通信技术本身的迅速发展也大大促进了新市场的开拓以及技术创新和生产方法的变革。另一方面,一些发展中成员日益增长的技术能力使它们能够将众多的工业品打入国际市场,由此打乱了工业品生产中由传统比较优势造成的平衡,使发达国家在传统生产领域中的竞争优势逐步被侵蚀,这使它们更迫切地希望将其手中拥有的知识产权优势转化成新的贸易比较优势,使知识产权成为比较优势的新的基础。然而,这一基础需要通过更为有效和强化的国内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加以巩固和保障。否则,知识产权中潜藏的巨大贸易和利益就得不到保障。这种巨大的潜在贸易利益使作为知识产权大国和强国的美国以及欧共体等更有紧迫之感。

(2)尽管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其固有的缺点或弱点也是明显的。

第一,这些国际公约大多未制定行之有效的争端解决规则与机制,更没有统一的争端解决规则与机制,从而使这些公约的实际执行效力大打折扣。成员国之间发生侵权纠纷或其他争端,只能通过谈判解决,谈判不成只能向有关国际法院提出诉讼,而对此,成员国还可以申请保留,因而事实上许多侵权纠纷不能得到合理解决。

第二,对于差异颇大的各国知识产权立法与政策措施,缺乏有效的机制加以协调与约束。现行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效力范围的有限性主要表现为由于参加的成员国有限,公约的管辖区域很窄;公约缺乏一个权威的执行机构来协调各国的立法和政策措施,以避免与公约冲突或不一致的现象发生。

第三,这些公约缔约时间较早,很难对许多新的发明如集成电路、生物技术、计算机软件等起到有效的保护作用,而且各公约的保护范围都有一定限制。

第四,各国法律实践中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准不一。尤其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间差异很大。

以上这些弊端的存在使得国际间知识产权侵权现象到了非治理不可的地步。由于一些国家中知识产权保护的缺乏或不力,已造成了一系列的贸易紧张局势,在某些情况下还引起了贸易冲突和贸易报复。这种贸易紧张加速了在多边层次上讨论知识产权与贸易之间关系问题的进度,特别是作为知识产权的主要所有者和输出者的发达国家更是希望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的多边国际保护。

(3)关贸总协定只是准国际组织,其许多方面有先天的不足,但在其几十年的自我发展中,亦已形成自己的独特之处,尤其与众不同的是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这一争端解决机制经过几十年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它在确保总协定规则的有效执行以及在解决缔约方之间的国际贸易纠纷中发挥了良好的作用。正是这一特点,使其更为急于进一步有效保护知识产权的发达成员所看重,也是它们决意将知识产权嫁接到关贸总协定中的重要原因之一。《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与以往的《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等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相比,具有更大的覆盖面、相当的强制力和很好的操作性。

(4)美国等发达国家极力推动,发展中国家不得不作出让步。美国曾是国际贸易中的“超级大国”,但是由于西欧和日本的崛起使美国意识到这些国家之所以能够迎头赶上,主要原因是这些国家对科技的重视及科技在贸易中重要性的提高。而且,发展中国家中新兴工业化国家的兴起,加剧了这种多极化趋势。这些国家大量吸收美国等工业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经济结构日益高级化,经济持续高速增长,出口产品由初级产品向技术附加值高的产品转变,直接威胁到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中的利益。说到底这些国家的经济奇迹是通过大量吸收和模仿发达国家的新技术而取得的。这种威胁促使美国强烈要求各国保护知识产权,欧、日等发达国家也认为这样做会给自己带来好处,发展中国家虽然不同意发达国家的主张,但面对发达国家的压力,发展中国家无力回天。例如,美国早己将知识产权问题上升为国际贸易的基本方面,通过其国内立法“301条款”强迫其贸易伙伴接受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并对那些它认为没有对知识产权进行恰当、有效保护或否定美国依赖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公司公平、平等市场准入的国家进行贸易制裁。发展中国家不得不接受了知识产权协议,其主要的考虑是乌拉圭回合协议作为“一揽子协议”,包括了发展中国家所希望得到的一些东西,例如纺织品协议回归,服务贸易协议,更强化的争端解决机制等,因而接受知识产权协议是一种交换。

在国际贸易实践发展的大背景下,可以说加强知识产权问题已成为历史趋势。尽管美国等发达国家主观是为了自身的利益,客观上也得到了实惠,而目前发展中国家则要承担对自己来说较为沉重的义务,但知识产权保护与经济发展、国际贸易密切相关,加强保护是大势所趋,发展中国家在克服了短期的困难后,将最终从知识产权的保护中获益。TRIR将成为影响与促进世界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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