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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被推向前台的前前后后

时间:2023-11-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可以说,知识产权保护在《关贸总协定》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则。1991年,关贸总协定总干事提出了乌拉圭回合最后文案的框架,其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基本获得通过。作为一揽子协议,乌拉圭回合协议也包括了发展中国家所希望得到的一些东西,如纺织品贸易自由化和更有力的争端解决机制等,因此,发展中国家最终接受《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可以说是一种必要的交换或妥协。

交锋与妥协:《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被推向前台的前前后后

在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生效之前,已经有一些公约对知识产权进行国际保护,包括《巴黎公约》(工业产权)、《伯尔尼公约》(版权)、《罗马公约》(邻接权)和《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

但知识产权产品出口商对已有的公约并不满意。他们认为,《巴黎公约》没有规定专利的最低保护期限;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没有专门的国际条约;已有公约对假冒商品的处理不够有力。另外,他们还要求确定一个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来处理与知识产权有关的问题。

从理论上讲,《关贸总协定》的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透明度及利益丧失或损害等条款都可适用于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但《关贸总协定》中直接提及知识产权的条款和内容很有限。可以说,知识产权保护在《关贸总协定》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则。

以美国、瑞士等为代表的发达国家主张,应将知识产权列入多边谈判的议题。美国代表甚至提出,如果不将知识产权作为新议题,美国将拒绝参加第八轮谈判。另外,发达国家还主张制订保护所有知识产权的标准,并且通过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

而以印度、巴西、埃及、阿根廷和南斯拉夫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认为,保护知识产权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任务,应当把制止发达国家所关注的假冒商品贸易与广泛的知识产权保护区别开来。发展中国家担心,保护知识产权有利于跨国公司的垄断、提高药品和食品的价格,从而阻碍正常贸易并影响公众福利。

因此,直到1986年乌拉圭回合谈判正式开始,各国也没有就是否将知识产权纳入谈判议题达成一致。从政治和技术的角度看,知识产权问题是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最困难的议题。

1991年,关贸总协定总干事提出了乌拉圭回合最后文案的框架,其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基本获得通过。

协定本身就是一个具有实质性义务的规则,因为它不仅确定了保护知识产权的最低标准及实施该标准的义务,而且建立了一个多边争端解决程序。对发达国家来说,协定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

作为一揽子协议,乌拉圭回合协议也包括了发展中国家所希望得到的一些东西,如纺织品贸易自由化和更有力的争端解决机制等,因此,发展中国家最终接受《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可以说是一种必要的交换或妥协。况且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发展中国家引进外资的软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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