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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自由贸易协定(

时间:2022-07-0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WTO对区域贸易协定的规定WTO成立之后,基本采用了“区域贸易协定”(Regional Trade Agreements,简称RTAs)的表述。“自由贸易协定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包括优惠贸易区、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共同市场、经济同盟等。”自由贸易协定具有法律约束性,有关各方一旦达成法律文件则必须坚决履行所承诺的义务。

(一)WTO对区域贸易协定的规定

WTO成立之后,基本采用了“区域贸易协定”(Regional Trade Agreements,简称RTAs)的表述。例如,GATT1994第24条和《关于解释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4条的谅解》在货物贸易领域对区域贸易协定进行规定;《1979年关于对发展中国家的不同和更优惠待遇、互惠和更充分参与的决定》[即通常所说的“授权条款”(enabling clause)]对发展中成员国的特惠性区域贸易协定问题进行了规定;《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第5条对服务贸易领域的区域贸易协定问题进行了规定。

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的惯例,“区域贸易协定”这个术语既包括互惠的双边自由贸易区或优惠关税区,也包括多国(诸边)协定。[2]为对不同领域和不同形式的区域贸易协定进行管理,1996年WTO专门设立了区域贸易协定委员会对“授权条款”下的特惠贸易协定、自由贸易协定、关税同盟,以及根据GATS第5条签署的服务贸易协定实施归口管理[3]。在关于设立区域贸易协定委员会的决议中,明确指出其管理的协定包括具有优惠性的双边、区域、诸边的贸易协定。[4]

区域贸易协定中的“区域”(Regional)的传统概念是具有地理方面的涵义的,即这种协定通常在地理区位相邻的国家间进行。伴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区域贸易协定的成员在区域分布上逐渐超出了传统上的地域限制,在合作的形式和模式以及相互依赖关系的紧密程度上与早期的区域贸易协定已存在明显区别。[5]早期区域贸易协定涵盖的范围以货物贸易为主,所涉规则主要以减让关税或取消非关税壁垒为内容。随着区域贸易协定的发展,突破传统的新型区域贸易协定则在成员分布以及谈判内容上呈现出更大的包容性,更加强调贸易自由化,同时在货物贸易以外增强了对服务贸易和投资自由化的关注。如日本与新西兰达成的区域贸易协定,双方的货物贸易关税水平都很低,签订协定的主要目标是推动投资的自由化。此外,近期的区域贸易协定还增加了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市场准入与竞争机制、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环境保护和劳工待遇标准等方面的谈判内容,甚至还可能要求建立共同的民主理念等。总之,区域贸易协定在合作领域、合作深度以及合作形式上不断发展变化。

(二)自由贸易协定(FTAs)的基本概念

从广义上来看,自由贸易协定可以是国家或单独关税区间按照国际法所缔结的确定相互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任何一种书面协议。“自由贸易协定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包括优惠贸易区、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共同市场、经济同盟等。”[6]它们体现了不同层次的区域贸易安排,体现了某一区域内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间以共同经济利益为主要指向的制度安排。自由贸易协定最主要的特征是它以为缔约方创设权利与义务作为目的。自由贸易协定具有法律约束性,有关各方一旦达成法律文件则必须坚决履行所承诺的义务。一方违反义务,他方有权依照法律程序予以检查和协调,如若仍不能消除分歧就会招致其他成员的报复和制裁。因此,具有国际公法效力的贸易条约或协定可以促成统一的行动。

从狭义上来看,自由贸易协定更侧重于缔约方之间所签订的仅限于自由贸易区形态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它强调的重点与关税同盟、共同市场、经济同盟等其他形态的协定有所区别。GATT/WTO的官方文件并没有对自由贸易协定(Free Trade Agreements,简称FT As[7])作出定义。根据GA T T1994第24条第8款关于“关税同盟”(Customs Unions)和自由贸易区(Free trade Areas)的有关规定,我们可以认为WTO对于自由贸易协定采用了狭义的概念,主要是指针对自由贸易区的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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