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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经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反复磋商谈判,于1993年12月乌拉圭回合闭幕时达成《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表明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需要指出的是,TRIPs着重于知识产权对贸易的影响。各成员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对其他成员之国民提供的待遇,不得低于其本国国民。在知识产权保护上,某一成员提供其他国国民的任何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均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其他国家的国民。

第三节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一、《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产生背景

在世界随着技术、交通、信息和通信的发展已变成一个全球性的经济联盟的时候,建立完善的国际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凸显。已有的国际性公约对于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起到很大的作用,但存在很多不足,首先,现有国际条约的影响范围有限,且相关内容已跟不上世界新技术和新情况的发展;其次,没有相应的解决争端的机构,并制定有效的解决争端的办法;此外,已经制定的国际条约对假冒商品打击不力,引起贸易扭曲,影响国际贸易的发展。为了防止跨国界的侵犯版权和伪造假冒,减少对国际贸易的扭曲和障碍,考虑到充分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的必要,在美国的强烈要求下,再加上欧共体各国和日本的支持,在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的谈判中,将有关知识产权的问题列入了会谈的内容。经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反复磋商谈判,于1993年12月乌拉圭回合闭幕时达成《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表明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

TRIPs协议作为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迄今有关知识产权的最广泛的多边协议,它全面规定了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对知识产权执法和救济提出了要求,并且为知识产权国际争端的解决提供了途径,规定成员之间的知识产权争端交由争端解决机构解决。此外,TRIPs协议对原有国际公约还有一些突破,例如,扩大了专利保护领域,主要包括了对药品和化工品的保护,统一了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为20年。

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基本内容

TRIPs协议除序言外包括七部分,共73条条款,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总则和基本原则

1.适用范围

TRIPs协议第1条第2款界定了“知识产权”的范围,包括版权及邻接权、专利及植物新品种、商标、地理标志、工业品外观设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秘密、对许可合同中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需要指出的是,TRIPs着重于知识产权对贸易的影响。因此,知识产权中的科学发现权、与民间文学有关的权利、实用技术专有权(例如实用新型)、创作者的精神权利等,被认为与贸易无关而没有包括在TRIPs协议范围内。

2.与其他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关系

TRIPs协议第2条规定:“本协定第一部分至第四部分的任何规定不得背离成员国可能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作品伯尔尼公约》、《保护表演者、录音制作者与广播组织罗马公约》、《保护集成电路知识产权华盛顿条约》项下相互承担的义务。”可见,TRIPs协议的有关规定并不取代或抵消成员根据这四个公约所承担的义务,如果TRIPs协议有关规定与其抵触,成员仍应履行这四个公约规定的义务。

3.国民待遇原则

各成员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对其他成员之国民提供的待遇,不得低于其本国国民。国民待遇原则中的“国民”,在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是独立关税区的情况下,系指居住在该区内,有实际有效的工商业所的自然人和法人。《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伯尔尼公约》1971年文本、《罗马公约》及《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中的各自的例外规定除外。

4.最惠国待遇原则

在知识产权保护上,某一成员提供其他国国民的任何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均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其他国家的国民。然而,在遵守最惠国待遇原则时允许存在以下例外:

(1)由一般性司法协助及法律实施的国际协定引申出且并非专为保护知识产权的;

(2)《伯尔尼公约》1971年文本或《罗马公约》所允许的不按国民待遇而按互惠原则提供的;

(3)本协定中未加规定的表演者权、录音制品制作者权及广播组织权;

(4)《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之前业已生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协定中产生的,且已将该协定通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并对其他成员之国民不构成随意的或不公平的歧视。

(二)有关知识产权的效力、范围及使用标准

1.版权及相关权利

在保护范围方面,TRIPs协议规定,全体成员都应遵守《伯尔尼公约》(1971年文本)第1条至第21条和公约附件的规定,即将《伯尔尼公约》的实质内容纳入其中,但排除了《伯尔尼公约》规定的精神权利,同时扩大了版权客体,将版权范围扩展至计算机程序及数据汇编。

在权利内容方面,TRIPs协议就计算机程序和电影作品第一次规定了作者的出租权。协定要求各成员方应准予作者或其合法继承人有权允许或禁止其作品的原件或复制件向公众进行商业性出租。对于表演者,协定规定若把演唱录制在唱片上,表演者应有权禁止下列未经其许可的行为:录制其未录制过的表演和翻录这些录制品;将其实况表演用无线电方式广播和传播于众。唱片制作者享有准许或禁止其唱片直接或间接翻录的权利。广播机构有权阻止下列未经其许可的行为:录制其广播及其复制品;通过无线电方式对其广播进行重播;将其广播电视向公众重新进行播放。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上述表演者权、录音制品制作者权和广播组织权的保护,TRIPs协议允许成员在《罗马公约》允许的范围内规定条件、限制和保留。

在保护期限方面,TRIPs协议规定,除摄影作品或实用艺术作品外,如果某作品的保护期并非按自然人有生之年计算,则保护期不得少于经许可而出版之年年终起50年,如果作品自完成起50年内未被许可出版,则保护期应不少于作品完成之年年终起50年。对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的保护期限,应从该录音制品的演唱、广播的那一年底起算,至少为50年;对广播机构权利的保护期限,应从开始广播的那一年底起算,至少为20年。

2.商标

TRIPs协议规定商标是指任何能够将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的标记或标记组合。包括文字(包括人名)字母、数字、图形要素、色彩的组合,以及上述内容的任何组合,均能够作为商标获得注册,取得商标权。即使有的标记本来不能区分有关商品或服务,成员亦可依据其经过使用而获得的识别性,确认其可否注册。成员可要求把“标记应系视觉可感知”作为注册条件,只要理由未背离巴黎公约1967文本的规定。成员可将“使用”作为可注册的依据,但不得将商标的实际使用作为提交注册申请的条件,不得仅因为自申请日起满3年期不主动使用而驳回注册申请。在有关商标获注册之前或即在注册之后,成员应予以公告,并应提供请求撤销该注册的合理机会。

商标所有人享有专有权,可以防止任何第三方未经许可而在贸易活动中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记去标示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但该权利不应损害任何现存的优先权利,也不应影响成员的国民可能在已使用的基础上获得的注册商标权。依据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商标权的保护适用于服务商标和驰名商标。是否驰名的认定,要以公众对其知晓程度,包括在该成员地域内因宣传该商标而使公众知晓的程度为标准。

商标的首期注册及各次续展注册的保护期,均不得少于7年。商标的续展注册次数没有限制。

注册商标必须使用。如果商标至少3年连续不使用,商标所有人又未出示妨碍使用的有效理由,可以撤销其注册。如果因不依赖商标所有人意愿的情况而构成使用商标的障碍,诸如进口限制或政府对该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的其他要求,则应承认其为“不使用”的有效理由。

3.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是指标示出某商品来源于某成员地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中的某地区或某地方,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相关联的标志。

TRIPs协议要求成员对地理标志提供法律保护,以任何方式,在商品的称谓或表达上,明示或暗示有关商品来源于并非其真正来源地,并足以使公众对该商品来源产生误解的;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任何方式,都是TRIPs协议所阻止的行为。对葡萄酒和白酒,TRIPs协议提供更为严格的保护,要求各成员为利害关系人提供法律措施,以制止用地理标志去标示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指的地方的葡萄酒或白酒,即使在这种场合也同时标出了商品的真正来源地,即使该地理标志使用的是翻译文字,或即使伴有某某“种”、某某“型”、某某“式”、某某“类”,或相同的表达方式,也在制止之列。

4.工业品外观设计

工业品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组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合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对独立创作的、具有新颖性或原创性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全体成员均应提供保护。而非新颖或非原创不加以保护。外观设计之保护,不得延及主要由技术因素或功能因素构成的设计。

受保护的工业品外观设计所有人,应有权制止第三方未经许可而为商业目的制造、销售或进口带有或体现有受保护设计的复制品或实质性复制品之物品。

成员可以自行确定运用工业品外观设计法或版权法对工业品外观设计提供保护,但保护期不少于10年。

5.专利

TRIPs协议第27条规定,一切技术领域中的任何发明,无论产品发明或方法发明,只要其新颖、含创造性并可付诸工业应用,均可以获得专利及享有专利权,不得因发明地点不同、技术领域不同及产品之系进口或系本地制造之不同而给予歧视。

如果为保护公共秩序或公德,包括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与健康,或为避免对环境的严重破坏所必需,各成员均可不授予专利,制止在该成员地域内就这类发明进行商业性使用。成员国还可以将“诊治人类或动物的诊断方法、治疗方法及外科手术方法;除微生物之外的动、植物,以及生产动、植物的主要是生物的方法(生产动、植物的非生物方法及微生物方法除外)”排除于可获专利之外。但是,成员方应对植物新品种提供,无论是以专利形式,或是以一种特殊有效的专门制度或是以任何组合形式提供保护。

专利权人对专利具有以下独占权:(1)如果该专利所保护的是产品,则有权制止未经许可的第三方制造、使用、提供销售、销售,或为上述目的而进口该产品。(2)如果该专利保护的是方法,则有权制止未经许可的第三方使用该方法以及使用、提供销售、销售或为上述目的进口至少是依照该方法而直接获得的产品。

专利的保护期限自登记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扑图)

TRIPs协议要求成员依照《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第2条至第7条(其中第6条第3款除外)、第12条及第16条第3款,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即拓扑图,下称“布图设计”)提供保护。除此之外,TRIPs协议认为未经权利持有人许可而从事的下列活动视为非法活动:(1)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以其他方式发行受保护的布图设计;(2)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以其他方式发行含有受保护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3)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以其他方式发行含有上述集成电路的物品(仅以其持续包含非法复制的布图设计为限)。但是,善意使用不属违法,如果从事或提供该活动者,在获得该物品时不知也无合理根据应知有关物品中含有非法复制的布图设计,则不论如何,任何成员均不得认为该活动非法。

对于保护期限,TRIPs协议规定以注册为保护条件的成员,布图设计的保护期限从填写注册申请表之日或首次在世界上任何地方将其作商业应用之时起,不少于10年;不以注册为保护条件的成员,布图设计的保护期限从首次在世界上任何地方将其作商业应用之时起,不少于10年。不过,成员也可规定自布图设计创作之日起保护期限为15年。

7.未披露过的信息的保护

TRIPs协议要求成员方在遵守《巴黎公约》中为反不正当竞争提供有效保护的过程中,遵守协议第39条第2款的规定,保护未披露过的信息。合法拥有未披露信息的人有权防止他人未经许可而以“违背诚实商业行为”的方式对该未披露信息的侵害。TRIPs协议所指的未披露过的信息是指:

(1)信息是秘密的,其作为一个整体或其组成部分的组合和精确排列方式,不为接触该信息的公众所知晓或容易获取;

(2)信息具有商业价值;

(3)合法控制该信息之人,为保密已经根据有关情况采取了合理措施。

如果成员要求以提交未披露过的实验数据或其他数据,作为批准采用新化学成分的医药用或农用化工产品上市的条件时,只有在“出于保护公众的需要,或除非已采取措施保证对该数据的保护、防止不正当的商业使用”的前提下,才可以要求提交上述数据。

8.对许可协议中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

在限制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某些妨碍竞争的许可证贸易活动或条件方面,TRIPs协议允许成员方可在国内立法中详细规定可能构成滥用知识产权并对有关市场的竞争产生负效应的许可合同或条件。

(三)有关知识产权的执法措施

TRIPs协议第3部分对各成员方为保护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而应采取的执法程序作出了规定。

1.总义务

成员方应保证TRIPs协议所规定的执法程序在国内立法中生效。知识产权的执法程序应公平合理。但是,TRIPs协议并不要求各成员建立一套不同于一般执法体系的知识产权法体系,也不影响各成员执行其国内法的能力。

2.民事与行政程序及救济

TRIPs协议要求成员方“提供本协议所包括的任何知识产权的执法的民事司法程序”以保护权利持有人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相关程序包括:有关当事人有权聘请律师、出示所有相关证据、进行陈述等;司法机构应通过颁发禁令,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并支付足够的损害赔偿及有关费用,将侵权产品逐出市场、拆除侵权商标、销毁侵权产品等。

3.临时措施

司法机构有权采取及时、有效的临时措施,以防止任何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发生或保护相关证据。

司法机构应有权在开庭前依照一方当事人请求,采取临时措施,以防止证据被销毁;司法机构应有权要求申请临时措施的当事人提供任何可以合法获得的证据,以确认该申请人系权利人,确认其权利正在被侵犯或侵权活动发生在即;司法机构应有权责令申请人提供足以保护被告和防止申请人滥用权利的诉讼保证金,或与之相当的担保。

司法机构应尽快将采取临时措施一事通知受影响的各方当事人。在发出通知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应被申请人的请求,对临时措施进行审查,以便确定是否修正、撤销或确认这类措施。如果临时措施被撤销,或如果因申请人的任何行为或疏忽失效,或如果事后发现始终不存在对知识产权的侵犯或侵犯威胁,则根据被告的请求,司法机构应有权责令申请人就有关的临时措施给被告造成的任何损害向被告提供适当赔偿。

4.有关边境措施的特殊要求

权利持有人在有正当理由怀疑仿冒商标的冒牌货或盗版商品有可能进口时,有权向行政或司法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由海关暂停此类商品的放行。申请人应提供保证金或类似担保,以防止申请人滥用此项程序。申请人对因错误扣押商品而造成的进口方的损失应予以赔偿。

5.刑事程序

TRIPs协议要求成员方应提供刑事程序及刑事惩罚,至少对于有意以商业规模假冒商标或对版权盗版的情况应如此。可以采用的救济应包括处以足够起威慑作用的监禁,或处以罚金,或二者并处,以符合适用于相应严重罪行的惩罚标准为限。

(四)知识产权的取得和保持及相关程序

成员方可以要求TRIPs协议中规定的知识产权的取得或保持应符合合理的程序和手续。如果知识产权须经授权或注册取得,成员方应依据取得知识产权的实质性要件,确立授予或注册的程序,以保证在合理期限内批准授权或注册,以免保护期限被不适当地剥夺。

(五)争端的防止与解决

TRIPs协议要求成员应公布其所实施的与本协议内容(即知识产权之效力、范围、获得、执法及防止滥用)有关的法律、条例,以及普遍适用的终审司法判决和终局行政裁决以保持其透明度。

关于争端解决的方式,TRIPs协议规定,1994年《货物贸易总协定》文本就解释及适用总协定第22条及第23条而达成的“解决争端的规则和程序的谅解协议”,应适用于就本协议而产生的争端,其方法包括协商、中止履行、交叉报复等。

(六)过渡协议与机构安排

TRIPs协议规定了各成员国适用本协议的过渡期。任何成员均无义务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之日后1年内适用本协议的规定;发展中国家的成员方有权再延迟4年适用本协议;正处于由中央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化的过程中,且正着手知识产权体系上的改革,并在实施知识产权法的过程中遇到特殊困难者,也可以再延迟4年适用。如果某发展中国家成员按照本协议有义务将产品专利的保护扩大到其适用本协议之日前在其地域内不受保护的技术领域,则其在该技术领域适用本协议关于专利保护的规定可再延迟5年;最不发达国家可将协议的适用推迟至10年。上述延迟均不适用于本协议第3条至第5条的规定。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实施由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委员会负责监督。

复 习 题

1.国际技术贸易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2.国际许可证协议应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3.简述国际技术贸易中的限制性商业条款的含义与法律特点。

4.简述《巴黎公约》的优先权原则。

5.在知识产权的执法措施方面,WTO成员应承担哪些基本义务?

思 考 题

1.试述《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所确立的共同原则及主要差别。

2.试析《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与以往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区别和联系。

【注释】

[1]郭寿康、韩立余著:《国际贸易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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