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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市场的风险和期货市场的监管

时间:2022-11-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期货市场是为转移现货市场的风险而产生的。期货市场的风险是指期货市场参与者行为结果的不确定性。期货经纪公司有意和无意的非法行为是期货市场风险的重要来源。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结算所的行为及行为能力也是期货市场风险的来源之一。但期货市场参与者的风险管理行为和其他有意识或无意识的行为,都可能不当地损害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的利益或损害整个期货市场的利益、增加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的风险或整个期货市场的风险。

第十三章 期货市场的风险和期货市场的监管

期货市场是为转移现货市场的风险而产生的。但自期货市场产生的那一天起,期货市场本身就充满风险。这正如生命,自其诞生,就共生着细菌和病毒。如果生命中的抗体不对与其共生的细菌和病毒进行抑制,这些细菌和病毒就会吞噬生命本身。同样的道理,如果期货市场不对其面临的风险进行抑制,风险的爆发就可能毁掉期货市场。

本章讨论期货市场的风险和期货市场的监管。

第一节 期货市场的风险

风险是指行为结果的不确定性。期货市场的风险是指期货市场参与者行为结果的不确定性。套期保值者可能保值、也可能保不了值,投机者可能获利、也可能获不了利,经纪公司可能赢利、也可能亏损,期货交易所、期货结算所、期货市场管理机构可能行使自己的职能、也可能行使不了自己的职能。这都是期货市场的风险(将风险定义为行为结果的不确定性,是广义的定义;在风险理论中,风险还有别的定义)。

期货市场的风险有的源自期货市场之外。比如,源自现货市场。现货市场价格的波动导致期货市场价格的波动(期货市场价格由现货市场价格和持有成本构成——这是期货定价理论的结论),而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的变动共同决定投机行为和套期保值行为的结果。至于现货价格又受哪些因素的影响?我们可以举出经济因素、政治因素、心理文化因素等等——在第六章期货价格分析的基本分析法中我们讨论过有关因素,此处不再讨论。

期货市场的风险有的则来自期货市场本身。可以分为两大类因素。一是市场参与者的行为及行为能力;一是市场监管水平。

一、市场参与者的行为及行为能力

我们简要指出期货交易者、期货经纪公司、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结算所的若干不法行为。这些行为是期货市场风险的主要来源。

期货交易者有意或无意的不法交易和非交易行为是期货市场风险的主要来源之一。主要的不法行为有: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期货合约,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蓄意串通,按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期货交易,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为影响期货市场行情囤积实物等。

期货经纪公司有意和无意的非法行为是期货市场风险的重要来源。期货经纪公司的非法行为主要有:不按照规定向客户出示风险说明书,向客户作获利保证或者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共担风险;未经客户委托或者不按照客户委托范围擅自进行期货交易;提供虚假的期货市场行情、信息,或者使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诱骗客户发出交易指令;向客户提供虚假成交回报的;未将客户交易指令下达到期货交易所内;挪用客户保证金;接受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委托;接受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以个人名义委托进行期货交易;将受托业务进行转委托,或者接受转委托业务;允许客户在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进行期货交易;从事期货自营业务;不按照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风险准备金;任用不具备资格的期货从业人员;未经批准设立营业部;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违反规定进行混码交易等等。这些行为均可能对期货交易者、期货交易所、期货结算所、甚至整个社会经济活动带来风险。

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结算所的行为及行为能力也是期货市场风险的来源之一。期货交易所和期货结算所的非法行为主要有:未经批准,擅自制定或者修改章程、业务规则;未经批准,擅自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复期货交易品种的;未经批准,擅自上市、修改或者终止期货合约;允许会员在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进行期货交易;直接或者间接参与期货交易,或者从事与其职能无关的业务的;违反规定收取保证金,或者挪用保证金;伪造、涂改或者不按照规定保存期货交易、结算、交割资料;未建立或者未执行涨跌停板、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等。

期货交易所、期货结算所和期货经纪公司在以下方面的行为能力的不确定性也是期货市场风险的重要来源:保证期货交易、结算、交割顺利进行的能力;保证期货交易、结算、交割资料的完整性和安全性的能力。在信息传输和信息处理技术异常发达、而交易和结算的进行又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信息传输和信息处理技术的今天,这一点显得尤其重要。

二、期货市场监管水平

期货市场的监管水平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1.指期货市场法规条例在体系上的完整性、内容上的合理性、执行上的可操作性。在新兴市场上,这一点很重要。

2.指行使监管职能的机构的行政监管能力。在期货市场上行使监管职能的机构有国家主管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结算所、期货业协会等,还有国家司法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行业协会等。它们能否及时、准确地了解期货市场的问题,能否及时找到有效的解决问题的方法并及时、有效地解决问题,对于减少期货市场的风险、防范期货市场风险的累积、化解期货市场的风险十分重要。

第二节 期货市场的监管

由于期货市场的参与者都面临风险,而风险又可能使行为者不能实现行为的预期结果,所以如何回避风险、如何减少风险是所有市场参与者的问题。为减少或回避期货市场的风险,期货市场参与者都会优化自己的行为。这叫风险管理。但期货市场参与者的风险管理行为和其他有意识或无意识的行为,都可能不当地损害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的利益或损害整个期货市场的利益、增加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的风险或整个期货市场的风险。因此,必须对期货市场的所有参与者的行为进行规范、必须惩罚不当行为者、并防范和处理不当行为的消极后果。这叫期货市场的监管——规范期货市场参与者的行为、惩罚不当行为者、防范和处理不当行为的消极后果。

这里,我们不对风险管理进行进一步的讨论。我们讨论期货市场的监管。

期货市场的监管有两类基本模式(这一点同其他金融市场一样,如股票市场保险市场商业银行市场)。一是自律管理模式,一是集中统一管理模式。

自律管理模式是:由期货市场参与者组成行业协会(期货业协会——主要参与者为期货经纪公司);经协会多数成员同意,由行业协会颁布行业规则(行规);行业协会对市场参与者行为进行监督,调查和惩罚违规行为;防范和处理违规行为的消极后果。国家承认行业协会在监管上的权威性。英国、德国、意大利、荷兰等国是自律模式的代表。以英国为例,英国没有证券法或证券交易法,只有一些间接的、分散的法规;英国虽然设立了专门的证券管理机构,叫证券投资委员会,依据法律享有极大的权力,但它既不属于立法机构,又不属于政府内阁,实际监管工作主要由非政府机构进行自我监管。

集中统一监管模式是:由国家立法机关、或国家行政机关、或国家行政机关的部门颁布监管期货市场的法规条例,规范所有市场参与者的行为;在国家立法机关、或国家行政机关、或国家行政机关的部门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对市场参与者行为进行监督,调查和惩罚违规行为;防范和处理违规行为的消极后果。美国、日本、新加坡等国是集中统一监管模式的代表。

自律监管模式存在的理由,除“有其历史原因,是随市场的产生和发展自然形成的”外,主要理由是:像期货市场这样专业性极强的市场,市场之外的人士和机构对其存在的问题很难及时、准确、全面地了解;即使能了解问题,也未必能及时、有效地提出解决办法并进而解决问题。

但自律监管模式的缺陷也是明显的。主要问题是,像期货业协会这样的自律监管机构,其成员主要是期货经纪公司,代表的并不是所有期货市场参与者的利益。为维护行业利益,尤其是行业垄断利益,他们有可能掩盖问题、或扮演“利益同盟”常设机构的角色。结果可能是,期货经纪公司“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

集中统一监管模式在许多新兴市场上被广泛采用,除“没有历史”的理由外,集中监管模式还有其优点:监管者地位超脱,既强化了监管的权威性,又体现了监管的公平、公正性——监管者便于协调市场参与者各方的利益。

但集中监管模式也有其缺陷。要及时、准确、全面地了解问题,难一点;要及时、有效地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并进而解决问题,也难一点。

由于两种模式各有其优缺点,所以世界上很少有期货市场仅采用一种模式进行监管。准确地说,当我们说英国期货市场采用的是自律监管模式时,我们是说:英国对期货市场的管理是以自律监管为主、辅以集中监管手段;而当我们说美国期货市场是采用集中统一监管模式时,我们是说:美国对期货市场监管是以集中统一监管为主、辅以行业自律监管。

中国期货市场的监管是以集中监管为主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属期货部是中国期货市场的专门监管机构。期货市场参与者的行为主要由中国国务院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法规条例来规范。中国期货市场也有期货业协会,但其作用与以自律监管为主的国家的期货业协会的作用,不可同日而语。以下,我们介绍中国期货市场的监管。

第三节 中国期货市场的监管

一、对期货交易行为各方的监管

到2002年9月,我国对期货交易行为各方的监管主要还是由1999年5月25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1999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条例共七章71条。

第一章是“总则”。主要规定了期货交易必须在期货交易所内进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是“期货交易所”。主要对期货交易所的设立和性质、期货交易所的组织结构、期货交易所的职能等进行了规定。

第三章是“期货经纪公司”。主要规定了设立期货经纪公司应当符合的条件。

第四章是“期货交易基本规则”。对禁止的交易行为、期货交易所的风险管理制度、撮合成交原则、保证金制度、期货交割、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的套期保值行为进行了规定。

第五章是“监督管理”。规定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等方面的监督管理权及实施办法。

第七章是“附则”。对“期货交易"、“期货合约"、“保证金"、“结算"、“交割"、“平仓"、“持仓量"、“持仓限额"、“仓单"、“撮合成交"、“涨跌停板"、“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等进行了定义。

该条例的详细内容已融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一系列管理办法中。下面我们介绍的许多内容实际上就是该条例的内容。

二、对期货交易所的监管和期货交易所的监管

(一)对期货交易所的监管

我国对期货交易所的监管内容和办法主要由《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规定。

1.关于期货交易所的设立,法律有关规定如下:

设立期货交易所,由中国证监会审批。

申请设立期货交易所,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1)申请书。

(2)章程和交易规则草案。

(3)期货交易所的经营计划。

(4)拟加入本交易所的会员名单。

(5)理事会成员候选人名单及简历。

(6)拟任用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简历。

(7)场地、设备、资金证明文件及情况说明。

(8)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材料。

2.关于期货交易所的职能,法律有如下规定:

期货交易所履行的职能是:

(1)提供期货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

(2)设计期货合约、安排期货合约上市。

(3)组织、监督期货交易、结算和交割。

(4)保证期货合约的履行。

(5)制定和执行本条例第35条规定的风险管理制度。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能。

具体地,期货交易所的职能还包括:

(1)制定并实施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2)发布市场信息。

(3)监管会员期货业务,查处会员违规行为。

(4)监管指定交割仓库的期货业务。

(5)监督结算银行与本所有关的期货结算业务。

3.关于期货交易所的组织,法律有如下规定:

期货交易所设会员大会、理事会。

会员大会是期货交易所的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通过期货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及其修改草案。

(2)选举和更换会员理事。

(3)审议批准理事会和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4)审议批准期货交易所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

(5)审议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使用情况。

(6)决定增加或者减少期货交易所注册资本

(7)决定期货交易所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事项。

(8)决定期货交易所理事会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项。

(9)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一般情况下每年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①会员理事不足期货交易所章程所规定人数的2/3时。②1/3以上会员联名提议时。③理事会认为必要时。

会员大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或者其他理事主持。

会员大会必须有2/3以上会员参加方为有效。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2)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

(3)通过对理事会成员的不信任案,并提请有关机构审议批准。

(4)拟定期货交易所章程、交易规则及其修改草案,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5)审议总经理提出的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6)审议期货交易所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方案,提交会员大会通过。

(7)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

(8)决定会员的接纳。

(9)决定对违规会员的处罚。

(10)决定期货交易所的变更事项。

(11)审定根据交易规则制定的细则和办法。

(12)审定风险准备金的使用和管理办法。

(13)审定总经理提出的期货交易所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14)监督总经理组织实施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的情况。

(15)监督期货交易所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期货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的情况。

(16)组织期货交易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工作,决定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和变更事项。

(17)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和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前款有关职权,理事会可以授予专门委员会或者总经理行使。

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其中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非会员理事由中国证监会委派。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至2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由中国证监会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不得兼任总经理。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①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和理事会日常工作。②组织协调专门委员会的工作。③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理事会报告。

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①中国证监会提议。②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③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情形。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为有效,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

期货交易所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由中国证监会任免。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总经理是期货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是当然理事。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1)组织实施会员大会、理事会通过的制度和决议。

(2)主持期货交易所的日常工作。

(3)根据章程和交易规则拟定有关细则和办法。

(4)拟定并实施经批准的期货交易所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5)拟定期货交易所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

(6)拟定期货交易所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7)拟定本办法第12条规定变更事项的方案。

(8)决定期货交易所机构设置方案,聘任和解聘工作人员。

(9)决定期货交易所员工的工资和奖惩。

(10)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或者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期货交易所虽然实行会员制,但会员大会不是最高权力机构(是权力机构)。这是很有特色的一种制度。

4.关于期货交易所的基本业务规则,法律有如下的规定:

期货交易所向会员收取保证金,用于担保期货合约的履行。期货交易所保证金管理制度的内容应当包括:

(1)向会员收取保证金的比例和形式。

(2)专用结算账户中会员保证金的最低余额。

(3)当会员保证金余额低于期货交易所规定最低余额时的处置方法。

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手续费收入的20%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期货交易所业务规模、发展计划以及潜在的风险决定风险准备金的规模。

期货交易实行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期货交易实行投资者交易编码制度。期货经纪公司会员和投资者必须遵守一户一码制度,不得混码交易。

期货交易实行套期保值头寸审批制度和投机头寸限仓制度。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或者投资者申请套期保值头寸的,应当向期货交易所提交经营范围和经营业绩资料、现货购销合同等,由期货交易所审核后确定其套期保值头寸;投资者申请套期保值头寸的,由期货经纪公司会员对其提交材料审核后报期货交易所审核。期货交易所对会员和投资者在非交割月份和交割月份持有的投机头寸,分别制定最大持仓限制标准。

期货交易实行大户报告制度。期货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制定并调整持仓报告标准。

期货交易所有根据认为会员或者投资者违反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并且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将产生重大影响,为防止违规行为后果进一步扩大,期货交易所可以对该会员或者投资者采取下列临时处置措施:①限制入金。②限制出金。③限制开新仓。④提高保证金比例。⑤限期平仓。⑥强行平仓。

当期货价格出现同方向连续涨跌停板时,期货交易所可以采用调整涨跌停板幅度、提高交易保证金比例及按一定原则减仓等措施化解风险。

在期货交易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期货交易所可以宣布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1)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或者计算机系统故障等不可归责于期货交易所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2)会员出现结算、交割危机,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将产生重大影响。

(3)出现本办法第46条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后仍未化解风险。

期货交易所应当以适当方式发布下列信息:①即时行情。②持仓量、成交量排名情况。③标准仓单数量和可用库容情况。④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信息。

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期货交易、交割和结算制度。

(2)经纪和自营业务规则。

(3)风险控制制度和交易异常情况的处理程序。

(4)保证金的管理和使用制度。

(5)标准仓单的生成、流转、管理以及注销等规则。

(6)期货交易信息的发布办法。

(7)违规、违约行为及其处理办法。

(8)交易纠纷的处理方式。

(9)需要在交易规则中载明的其他事项。

(二)期货交易所的监管

期货交易所的监管主要是对交易会员的监管。期货交易所对会员进行监管的内容和办法主要由《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规定,其内容包括:

(1)会员资格的取得条件和程序。

(2)会员资格的变更条件和程序。

(3)对会员的监督管理。

(4)会员违规、违约行为处理办法。

而会员主要是通过履行会员义务、行使会员权力接受期货交易所的监管。

期货交易所会员的权利有:

(1)参加会员大会,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在期货交易所内进行期货交易。

(3)使用期货交易所提供的交易设施,获得有关期货交易的信息和服务。

(4)按规定转让会员资格。

(5)联名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6)按照期货交易所章程和交易规则行使申诉权。

(7)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期货交易所会员的义务有: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遵守期货交易所的章程、业务规则及有关决定。

(3)按规定交纳各种费用。

(4)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5)接受期货交易所监督管理。

(6)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对期货经纪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

对期货经纪公司的监管除上述提到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期货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交易、结算、交割等方面的日常监管制度和办法外,另外还有对设立期货经纪公司及其营业部的监管和对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以下分别介绍《设立期货经纪公司及其营业部报批程序》和《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设立期货经纪公司及其营业部报批程序

1.设立期货经纪公司的报批程序。

(1)期货经纪公司的筹建。

第一,申请设立期货经纪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当由全体拟投资人共同指定的申请人向公司拟设立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以下材料:①筹建申请报告。②可行性报告。③筹建方案。④拟投资人名册及其拟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⑤所有拟投资人前两年度的财务报告(暂不需审计,经审计的报表与申请开业的材料一并上报)以及股东背景材料(比照股权变更申请上报材料的要求)。⑥筹建负责人的名单、简历、任职资格证明或资信情况说明。⑦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公司拟设立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收到上述材料后,应比照《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的要求认真审核,重点考察公司的设立是否有利于期货市场的合理布局和规范发展,拟投资人是否符合作为公司股东的条件,拟投资人的出资金额和方式是否符合要求,筹建方案是否可行等等。

第三,派出机构初审同意后,向证监会提交关于同意筹建公司的报告,连同上述申请材料一起报证监会复审。报告应以正式文件上报,在其中明确表明派出机构的意见。

第四,证监会复审同意后,向公司拟设立地证监会派出机构下发关于同意筹建公司的批复。

第五,公司的筹建工作应自批复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逾期未完成筹建的,原批复文件自动失效。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筹建期限的,应当于筹建期满前1个月向证监会提出延期筹建的书面申请,经证监会同意后予以延期,但延长期不得超过3个月。

(2)期货经纪公司的开业。第一,公司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应向公司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以下材料:①申请开业的报告。②筹建情况报告。③《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的材料。

第二,证监会派出机构结合公司的开业申请和上报材料,对公司的筹建情况进行现场检查验收。验收标准包括:①申报材料与实际筹建情况相符。②注册资本足额到位,以实物出资的,产权转移手续必须办妥。③有规范的公司章程。④高级管理人员具备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并已经过考核谈话。⑤从业人员应取得从业资格。⑥有健全的组织机构。⑦业务规则、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要求。⑧经营场所适应期货经纪业务的需要。⑨与期货经纪业务有关的设施要求。⑩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为需要验收的其他事项。

第三,证监会派出机构验收合格后,向证监会提交关于同意公司开业的报告,对验收情况和材料初审情况出具明确意见,连同公司上报材料一并报中国证监会复审。

第四,证监会审查验收合格后,向证监会派出机构下发关于同意公司开业的批复。

第五,公司按《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和工商登记后,在指定报刊上公告,并将公告报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2.设立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的报批程序。

(1)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的筹建。

第一,申请在异地设立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以下简称“营业部”)的公司,应当首先向公司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公司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对公司的经营财务情况和守法经营情况进行考核,认为公司具备设立营业部条件的,向公司下发关于同意筹建营业部的批复,并抄送营业部拟设立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同时在《期货经纪公司设立营业部申请书》“公司所在地派出机构意见”栏签署意见。

第二,公司应向拟设立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材料:①申请筹建的报告。②可行性报告。③筹建方案。④筹建负责人名单、简历、任职资格证明或资信情况说明。⑤公司上年度经营财务情况。⑥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营业部拟设立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审查同意后,应向证监会提交关于同意公司筹建营业部的报告,连同公司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的批复文件及公司上报材料一并报证监会复审。

第四,证监会审查合格后,向营业部拟设立地证监会派出机构下发关于同意公司筹建营业部的批复。

第五,营业部的筹建工作应当自证监会批复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逾期未完成筹建的,原批复文件自动失效。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筹建期限的,应当于筹建期满前1个月向证监会提出延期筹建的书面申请,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予以延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2)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的开业。

第一,营业部筹建工作完成后,公司应向营业部拟设立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以下材料:①申请开业的报告。②筹建情况报告。③《关于期货经纪公司营业部审批工作的通知》第11条规定的材料。

第二,营业部拟设立地证监会派出机构结合营业部的开业申请和上报材料,对营业部的筹建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和验收。具体验收标准包括:①申报材料与实际筹建情况相符。②营业部岗位设置符合有关规定。③有符合要求的营业部管理制度。④营业部经理具备相应资格。⑤从业人员取得从业资格,从业人员数量符合要求。⑥有适合开展期货经纪业务的经营场所和设施。⑦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认为需要验收的其他事项。

第三,营业部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验收合格后,在《期货经纪公司设立营业部申请书》“营业部所在地派出机构意见”栏中出具材料初审和现场检查验收的意见,连同上述材料一并报证监会复审。

第四,证监会审查验收合格后,向营业部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下发关于同意营业部开业的批复。

第五,公司按《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办理《营业部经营许可证》和工商登记后,在指定报刊上公告,并将公告报所在地派出机构备案。

在这里,我们顺便指出,到2002年9月,我国法律规定期货经纪公司主要的设立条件是:

第一,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

第二,主要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具有期货从业资格。

第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合格的交易设施。

第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对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

对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内容和办法主要由《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规定。以下是该办法的主要内容。

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期货经纪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他们任职资格的审核与管理,包括任职资格的审核与确认、任职期间的考核、任职资格暂停与撤销以及其他相关事宜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长负责。中国证监会派驻各地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依照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核与管理。

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身体状况良好。

2.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有相应的经济或者管理工作经验。

4.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总经理、副总经理除符合第五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从事期货、证券工作3年以上,或者从事其他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其他经济管理工作20年以上。

2.具有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所必备的经济、金融、期货知识和组织协调能力,熟悉金融、期货等相关法律法规。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1.有《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2.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的。

3.被开除的国家公务人员或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被开除之日起未逾5年的。

4.因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董事、监事,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的。

5.因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导致发生重大案件的直接责任人和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受到警告或者警告以上处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党政机关兼职。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在其他营利性组织兼职。

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申请任职资格的,必须由拟任职公司推荐。申请人应当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申请材料;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通过审核材料、考察谈话、调查从业经历等方式,对期货经纪公司推荐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能力、品行和资历进行审查;中国证监会在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核准其任职资格;予以核准的,由中国证监会颁发《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书》;未予核准的,应当在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每年度对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进行年度检查。不符合年检规定条件的,不予通过年检,由中国证监会注销其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并予以公布。期货经纪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拟离任时,董事会应当委托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期货经纪公司执行董事、财务部门负责人、合规审查部门负责人、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以及期货经纪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由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比照本办法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职条件予以核准和管理。

四、对期货从业人员的监管

对期货从业人员的监管主要由《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修订)》规定其内容和办法。以下是该办法的有关内容。

(一)期货从业人员的定义

1.期货交易所的高级管理人员。

2.期货经纪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3.期货交易所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和从事交易、结算、交割、财务、稽查等业务的专业人员。

4.期货经纪公司业务部门的管理人员和从事客户开发、执行委托、结算、合规审查等业务的专业人员。

5.期货交易厅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事期货交易厅业务的专业人员。

6.从事期货业务的机构中从事期货投资分析、咨询业务的人员。

7.期货交易所非期货经纪公司会员中从事期货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8.持有《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企业中从事期货业务的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

9.期货交易所、期货交易厅、期货经纪公司中的电脑管理人员。

10.中国证监会认为需要进行资格确认的其他期货从业人员。

(二)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取得

申请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除以下情况外,必须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组织的资格考试,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1.期货交易所的高级管理人员。

2.在期货、证券或相关业务管理岗位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管理工作20年以上的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期货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期货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执业行为规范:

1.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得有操纵期货交易价格、欺诈客户和内幕交易的行为。

2.遵守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及会员管理规则、期货交易所有关规则和从事期货业务机构的规章制度。

3.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诚实信用,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4.自觉避免与客户的利益冲突,当无法避免时,应当确保客户得到公平对待。

5.不得协助或者协同他人进行违法违规活动。

6.服从中国期货业协会的自律性管理。

7.服从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与管理。

(四)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管理

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连续3年未从事期货业务的,《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失效,由中国期货业协会予以注销。从事期货业务的机构不得聘用无《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作为期货业务专业人员对外开展业务。从事期货业务的机构可以聘用无《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作为期货业务辅助人员,期货业务辅助人员不能对外开展业务。

中国期货业协会对期货从业人员的从业人员资格实施年检。期货从业人员不参加年检或者不符合年检规定条件的,不予通过年检,由中国期货业协会注销其《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期货从业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中国期货业协会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1.暂停期货从业人员资格6个月至12个月;

2.撤销期货从业人员资格并在3年内拒绝受理其从业人员资格申请;

3.撤销期货从业人员资格并永久性拒绝受理其从业人员资格申请。

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申请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提供虚假或者误导性材料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中国期货业协会在3年内或者永久性拒绝其从业人员资格申请。已取得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由中国期货业协会撤销其期货从业人员资格。

期货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违反有关从业机构的业务管理规定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的,由中国期货业协会撤销其期货从业人员资格并在3年内拒绝受理其从业人员资格申请。

五、对期货业协会的监管和期货业协会的监管

为使读者更好地了解中国期货业协会的地位和功能,也为了节省篇幅,我们仅摘录一段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上关于中国期货业协会的介绍。

期货行业协会是依法成立的期货行业自律性组织,其会员由期货行业的从业机构和个人组成,是保障期货投资者利益、协调行业机构利益的重要工具,是联系期货经营机构和政府的重要桥梁和纽带,是政府对期货市场进行宏观调控管理的得力助手,是“政府—协会—交易所”三级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期货行业协会从保护行业内部公平竞争、促进行业整体的健康发展以及维护行业长远利益的目标出发,对全体会员及其市场交易行为实施管理。

一般来讲,期货行业协会的职责主要有:强化职业道德意识,规范会员的交易行为,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审查专业机构和人员的从业资格;对从业机构的财务状况实施监督;监督从业机构执行规则的情况;为涉及期货交易的纠纷提供仲裁方便;培训并考核专业期货人员,同时向公众普及期货知识等等。美国全国期货协会(NFA)、英国证券期货局(SFA)、瑞士期货和期权协会(SFOA)等就是这样的组织。

期货行业协会的管理是交易所管理与国家管理之间的一种重要补充,它比国家管理有更多的灵活性和针对性,比交易所管理又有更大的强制性和社会性。特别是政府有关机构授予它一定的权限(例如资格认证权),使它的管理更具权威性,部分地代替了国家管理的职能,在期货管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成立于2000年12月29日,协会的注册地和常设机构设在北京。协会是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全国期货行业自律性组织,为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协会接受中国证监会和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协会的宗旨是: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期货市场的方针政策,发挥政府与行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实行行业自律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期货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开展对期货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专业技术培训和严格管理,促进中国期货市场规范、健康、稳定地发展。

协会由以期货经纪机构为主的团体会员、期货交易所特别会员和在期货行业从业的个人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每三年举行一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协会常设权力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设二十五到三十名理事,包括会员理事和特别会员理事。理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下设研究发展委员会、从业人员行为监察委员会、法律委员会三个专业委员会。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二至三名,任期三年,会长连选连任不超过两届。协会实行会长办公会制度和理事会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办公会成员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授权的职责,会长办公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协会秘书长由会长提名,中国证监会核准、理事会聘任,秘书长为协会的当然副会长,专职主持协会的日常工作。目前协会常设机构秘书处已经形成了包括办公室、会员部、培训部、研究部在内的三部一室的内部组织结构。

协会经费来源由会员入会费、年会费、特别会员费、社会捐赠、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等其他合法收入构成。

一、思考题

1.什么是风险?什么是期货市场的风险?

2.期货市场上的哪两大类因素是其风险的原因?

3.期货市场的监管水平包括哪两方面的内容?

4.什么是期货市场的行政监管能力?

5.什么是期货市场的风险管理?

6.什么是期货市场的监管?

7.期货市场的监管有哪两类基本模式?

8.什么是自律管理模式?

9.什么是集中统一监管模式?

10.自律监管模式的好处和缺陷各是什么?

11.集中统一监管模式的好处和缺陷各是什么?

12.中国期货市场的监管是什么模式?

13.在中国对期货交易行为各方的监管内容和方法主要由哪一部法规条例规定?

14.对期货交易所的监管内容和办法主要由哪两部法规条例或办法规定?

15.列举5项市场参与者的行为或行为能力,他们可能是期货市场风险的来源。

16.到2002年9月,我国法律规定期货经纪公司主要的设立条件是什么?

17.中国对期货从业人员进行监管的内容和办法主要由哪部法规条例规定?

18.中国期货业协会的性质、职能各是什么?

二、判断题

1.一项投资损失了本金的10%。我们说该项投资有风险。

2.期货市场的风险源自期货市场之外。

3.在中国,期货交易所的会员大会是期货交易所的最高权力机构。

4.期货交易所的理事会是其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

5.在中国,期货交易所的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

6.在中国,期货交易所理事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由中国证监会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

7.在中国,期货交易所理事会理事长不得兼任期货交易所的总经理。

8.在中国,期货交易所总经理、副总经理由中国证监会任免。

9.在中国,期货交易所对会员进行监管的内容和办法主要由《期货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规定。

10.到2002年9月,我国法律规定期货经纪公司设立条件之一是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

11.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期货经纪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在党政机关兼职。

1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从事期货市场监管的人员和期货交易所的高级管理人员都是期货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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