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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表本期金额和上期金额

时间:2022-11-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涉及的重要名词主要包括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报表附注等。而在《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二条则明确规定:财务报表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企业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基本准则和其他各项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

第二节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以下简称财务报表列报准则或新准则),在整个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处于极为重要的窗口地位,这是基于财务报表编制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中所特有的不可替代的对外报告功能所确定的。

一、重要名词解释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涉及的重要名词主要包括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报表附注等。

财务报表:财务报表是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财务报表列报就是指在财务报表对相关项目的列示和报表附注对相关信息的披露。财务报表列报准则用于规范财务报表列报的总体要求、财务报表及其附注的结构和内容,它不涉及具体交易或事项的确认、计量和披露,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的编报。需要注意的是,《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四十四条明确指出: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报表。同时规定:小企业编制的会计报表可以不包括现金流量表。而在《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二条则明确规定:财务报表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附注。

资产负债表:资产负债表是指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整体财务状况的会计报表,即根据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之间的相互关系,按照一定的分类标准和一定的次序,将企业一定日期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予以适当的排列,并对日常会计数据进行高度浓缩整理后编制而成的。由于资产负债表的报告结果涉及投资人、债权人等相关多方的经济利益,因而资产负债表被公认是企业最重要的“第一”报表。

利润表:利润表是指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的会计报表,它是反映企业财务成果的动态报表。利用利润表揭示的财务成果信息,便于报表使用者了解企业的经营业绩和获得能力,预测利润趋势,通过分析利润增减变化的原因,有助于发现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按照企业经营意向不断提高企业的盈利水平。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是反映一时期内构成所有者权益的各组成部分的增减变动情况的会计报表。它全面反映了企业的股东权益在年度内的变化情况,便于会计信息使用者深入分析企业股东权益的增减变化情况,并进而对企业的资本保值增值情况作出正确判断,从而提供对决策有用的信息。

报表附注:报表附注是指对在会计报表中列示项目所作的进一步说明,以及对未能在这些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会计报表附注是对会计报表本身无法或难以充分表述的内容和项目所作的补充说明和详细解释,通过报表附注,各种影响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重要事项应尽可能充分地、合理地予以披露。

二、关键内容解读

财务报表列报准则涉及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财务报表列报的总体要求

从总体上看,财务报表列报的要求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持续经营的编制基础

企业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基本准则和其他各项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在编制财务报表时,企业应当对持续经营的能力进行估计。如果已决定进行清算或停止营业,或者已确定在下一个会计期间将被迫进行清算或停止营业,则不应再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如果某些不确定的因素导致对企业能否持续经营产生重大怀疑时,则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这些不确定因素。如果财务报表不是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的,则企业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对此应当首先予以披露,并进一步披露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以及企业未能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的原因。

2.不同期间的一致列报

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但下列情况除外:其一是会计准则要求改变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其二是企业经营业务的性质发生重大变化后,变更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当财务报表项目的列示和分类发生重大变化时,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变化的项目和原因,以及假设未发生变化该项目原来的列示方法、分类和金额。

3.轻重项目的分类反映

不同性质或功能的项目,应单独列示,而性质或功能相似的项目,应该视其类别是否具有重要性而决定因素是否单独列示。重要项目的判断应当综合考虑项目的性质、金额,以及不单独列示该项目是否影响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重要性,是指财务报表某项目的省略或错报会影响使用者据此做出经济决策的,该项目具有重要性。重要性应当根据企业所处环境,从项目的性质和金额大小两方面加以判断。判断项目性质的重要性,应当考虑该项目的性质是否属于企业日常活动、是否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具有较大影响等因素;判断项目金额大小的重要性,应当通过单项金额占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总额、营业收入总额、净利润等直接相关项目金额的比重加以确定。

4.项目列报的正确口径

除相关准则另有规定要求或允许抵消外,财务报表中的资产项目和负债项目、收入项目和费用项目不应相互抵消。单独地全额列报资产和负债、收益和费用是很重要的,在收益表或资产负债表内进行抵消难以让使用者了解已发生的交易、其他事项或情况,以及评价企业未来的现金流量。不过,一些特殊情况,比如,资产项目按扣除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列示,不属于抵消;非日常活动产生的损益,以收入扣减费用后的净额列示,也不属于抵消。

5.比较信息的提供标准

除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者外,当期财务报表的列报,至少应当提供所有列报项目上一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以及与理解当期财务报表相关的说明。如果有助于真实、完整地反映当期的会计信息及其从前期至当期的变化过程,企业还应当提供与当期财务报表附注中叙述性信息相关的前期资料。例如,法律诉讼的结果在上一个资产负债表日尚不确定,到本会计期末仍未解决,则法律诉讼的详细情况应在当期披露。

(二)资产负债表列报的总体要求

1.资产负债表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分类列示

在资产负债表中,应当将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分别列示。金融企业的各项资产或负债,按照流动性列示能够提供可靠且更相关信息的,可以按照其流动性顺序列示。

2.流动资产与非流动资产的区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资产,应当归类为流动资产:①预计在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中变现、出售或耗用;②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有的;③预期在自资产负债表日起1年内变现的;④在自资产负债表日起1年内,交换其他资产或清偿负债的能力不受限制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应当按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等分类列示。

3.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区分

负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①预计在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中清偿;②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有;③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应予以清偿;④企业无权自主地将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流动负债以外的负债,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应当按照长期负债的性质分类列示。

本准则中判断流动资产、流动负债时所称的一个正常营业周期,是指企业从购买用于加工的资产起至实现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期间。正常营业周期通常短于一年,在一年内有几个营业周期。正常营业周期不能确定时,应当以一年作为划分流动资产或流动负债的标准。

(三)利润表列报的总体要求

(1)企业应当通过利润表,分别列示从事经营业务取得的收入、对外投资取得的收入与非经营业务取得的收入,并按照费用的功能分类,将费用划分为从事经营业务发生的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

(2)利润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单列项目:①营业收入;②营业成本;③营业税金;④管理费用;⑤销售费用;⑥财务费用;⑦投资损益;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⑨资产减值损失;〇10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〇11所得税费用;〇12净利润。

(四)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列报的总体要求

(1)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应当反映构成权益的各组成部分当期的增减变动情况。由与所有者有关的资本交易引起的所有者权益的变化、由企业当期经营活动产生的损益,以及可以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应当分别列示。

(2)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单列项目:①净利润;②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项目及其总额;③会计政策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累积影响金额;④所有者投入资本和向所有者分配利润等;⑤按照规定提取的盈余公积;⑥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的期初和期末余额及其调节情况。

两个资产负债表日之间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变动,反映了当期企业净资产的增加或减少。除了资本的投入、回购或股利分配,一个会计期间的所有者权益综合变动代表了当期企业活动形成的收益总额和费用总额。

三、适用范围

关于本准则的适用范围,我们需要先对财务报表的家族成员进行了解。由于从报表种类看,存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附注等多种报表;从报表主体来看,包括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等两种类型;从报表时间范畴看,有中期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的区别;同时,除了一般性企业外,还有许多特殊业务类型的企业。因此,关于《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适用范围,我们需要注意:

(1)从报表种类看,本准则只适用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附注,而现金流量表则由第31号准则规范;

(2)从报表时间看,本准则主要规范年度财务报表的编制,而中期财务报告则由第32号准则规范;

(3)从报表主体看,本准则主要规范个别财务报表的编制,而合并报表则由第33号准则规范;

(4)如果从企业形态看,本准则分别按照一般企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行业,列示了财务报表格式和附注,并分别解释。同时,指出了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应当执行商业银行相关规范,也可以结合实际进行调整和补充。担保公司应执行保险公司相关规范,也可以结合实际进行调整和补充。资产管理公司、基金公司应当执行证券公司相关规范,也可以结合实际进行调整和补充。

四、新旧准则的差异比较及对企业的影响

(一)新旧准则之间的差异

国务院于2000年颁布的《企业财务财务报表条例》,是我国第一个专门针对企业财务报表的法规,构建了企业财务报表的基本框架。同年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进一步细化了财务报表列报的规定。2001年11月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期财务报表》,对上市公司中期财务报表列报等问题做出了规范。

新准则与以往这些准则、制度相比,区别点主要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1.财务报表范围与种类方面的区别

新准则将财务报表的范围限定在财务报表及其附注,而不包括财务情况说明书的编报。新准则认为,企业在财务报表中应当提供哪些财务报表首先与财务报表所属的会计期间密切相关,即主要从年报角度出发,规范企业在年报中至少应提供的信息。这与《企业财务财务报表条例》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存在着明显的差距。

2.流动资产与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标准方面

与原有准则发生重大变化的是,新准则规定符合所指三个条件之一的资产,应当归类为流动资产。我们认为新准则的规定便于财务报表编制者更好地掌握流动资产与非流动资产之间的划分,避免以单一的标准进行判断。

对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新准则规定,流动负债是指预计需要在自资产负债表日起的一个营业周期内的正常经营活动中清偿的负债。新准则还根据实务中经常出现的贷款展期、债务人违反贷款协议条款等情况,分别对这些情况下如何划分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进行了规定。

3.财务报表附注结构和内容方面

与原有规定不尽相同,新准则规定,财务报表附注应当按照一定的顺序披露,先披露是否遵循了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然后再披露采用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接下来是财务报表重要项目的进一步解释;最后是未在财务报表中列示,但对理解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十分有用的信息,如或有事项等。新准则认为,对财务报表附注的披露结构和顺序作出规定,重要的信息先披露,次要的信息后披露,便于财务报表使用者迅速清晰地掌握有关企业的重要会计信息。

(二)实施新准则对企业的影响

由于《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主要调整企业会计信息对外披露环节的相关事宜,而没有直接涉及形成企业盈亏的各会计要素的确认与计量问题。因此,新准则的正式实施并不直接影响企业盈亏发生相应的变化。

五、疑难问题解析

财务报表列报通常是通过表内列示和表外附注两部分内容相互结合而成的,我们在前述的关键内容已经对表内项目进行了解读,由于附注是一个相对分散、涉及面广、内容繁杂的工作,因而需要强化其基本要求。

(1)财务报表附注应当提供关于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和企业针对重要经济业务采用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说明、对财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进一步解释,以及未在财务报表中列示,但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披露,或有助于准确、完整地理解财务报表的信息。

(2)财务报表附注应当按照一定的方式披露,财务报表中的项目应当与财务报表附注中的相关信息相互参照。财务报表附注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披露:

①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包括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会计计量所运用的计量基础、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构成。

②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③重要会计政策的说明,包括财务报表项目的计量基础和会计政策的确定依据等。

④重要会计估计的说明,包括下一会计期间内很可能导致资产、负债账面价值重大调整的会计估计的确定依据等。

⑤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⑥对已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中列示的重要项目的进一步说明,包括终止经营税后利润的金额及其构成情况等。

通常,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分部报表、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应当在附注中单独披露,不作为报表附表。

以下逐项对报表的主要项目进行解析:

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的期初余额和期末余额。

应收款项:a.说明坏账的确认标准,以及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和计提比例,并说明下列事项:以前年度已全额计提坏账准备,或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较大的,但在本年度又全额或部分收回的,或通过重组等其他方式收回的,应说明其原因,原估计计提比例的理由,以及原估计计提比例的合理性;本年度实际冲销的应收款项及其理由,其中,实际冲销的关联交易产生的应收款项应单独披露。b.按照账龄列示应收账款计提的坏账准备的比例与金额。

交易性金融资产(不含衍生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债券投资、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其他交易性金融资产、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记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明细项目的期初余额与期末余额。

存货:a.本期存货跌价准备计提和转回的原因;b.用于担保的存货的账面价值;c.存货的具体构成: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包装物以及低值易耗品等明细项目的期初余额与期末余额;d.消耗性生物资产的类别、实物资产和账面价值以及消耗性生物资产跌价准备的计提情况;e.当期预计损失的原因和金额。

待摊费用:按明细项目列示的期初余额、本期增加额、本期摊销额、期末余额与剩余摊销期限。

其他流动资产:按明细项目列示的期初账面价值与期末账面价值。

持有至到期投资:按明细项目列示的期初余额、期末余额与减值准备。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照可供出售债券、可供出售权益工具等明细项目列示的期初余额与期末余额。

投资性房地产:a.采用成本模式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期初和期末原价、累计折旧(或累计摊销)以及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b.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其账面价值的增减变动情况,同时,说明公允价值的取得依据和方法,以及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c.说明房地产转换的理由,以及因房地产转换而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的金额;d.说明当期处置投资性房地产的方式,以及因此产生的处置净损益。

长期股权投资:a.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以上的,应披露被投资单位清单及其主要财务信息;b.如果被投资单位由于所在国家或地区及其他方面的影响,其向投资企业转移资金的能力受到限制,应披露该受限制的具体情况、原因、期限等;c.按照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对被投资单位的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以后,如果仍存在账外备查登记的额外损失,应披露该额外损失的累计金额及当期未予确认的金额;d.如果投资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对于被投资单位发生的亏损,投资企业除了已投入资本及其他实质上构成投资的权益外,还应承担其他弥补义务的,应披露合同或协议中约定条款的内容,以及基于被投资单位目前生产经营情况估计或能承担该部分义务的情况。

长期应收款:按明细项目列示的期初余额、本期增加额、本期减少额、期末余额。

固定资产:a.固定资产的分类、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率;b.各类固定资产的期初和期末原价、累计折旧额及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c.对固定资产所有权的限制及其金额和用于债务担保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d.准备处置的固定资产名称、账面价值、公允价值、预计处置费用和预计处置时间等。

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a.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的类别、实物数量和账面价值;b.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情况;c.生产性生物资产计提折旧情况,应说明各类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率:d.天然起源生物资产的类别、取得方式和实物数量;e.与生物资产相关的风险情况与管理措施;f.生物资产增减变动信息。

油气资产:a.拥有国内和国外的油气储量年初、年末数据;b.当期在国内和国外发生的矿区权益的取得、油气勘探和油气开发各项支出的总额;c.油气资产的账面原价、累计折耗和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无形资产:a.每一类无形资产的名称(如商标权、专利权、土地使用权等)及取得方式(外购或内部开发);b.每一类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情况,对于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使用寿命或构成使用寿命的产量等类似计量单位数量;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无法预见其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期限的原因;c.对于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方式及在此基础上确定的摊销方法;d.当期每一类无形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e.用于担保的无形资产的成本、累计摊销额及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涉及担保条款的主要内容,如担保期限,担保期间对该无形资产处置的限制等。

开发支出:按研究开发项目列示的期初余额、本期增加额、本期减少额、期末余额。

商誉:按明细项目列示的期初余额、本期增加额、计提的减值准备、期末余额。

长期待摊费用:按明细项目列示的期初余额、本期增加额、本期摊销额、期末余额与剩余摊销期限。

递延所得税资产:a.每一类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亏损在列报期间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的金额;b.对于可抵扣亏损的所得税影响,当期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的金额及确认依据。因估计未来期间无法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于利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经济利益而未确认相关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应披露有关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金额及到期日。

其他非流动资产:按明细项目列示的期初余额、期末余额。

资产减值准备:包括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工程物资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油气资产减值准备、商誉减值准备的期初余额、本期计提金额、本期减少金额、期末余额。

交易性金融负债(不含衍生金融负债):包括发行的交易性债券、指定为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等明细项目的期初余额、期末余额。

职工薪酬:a.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社会保险、住房公积等明细项目的期初余额、期末余额;b.企业本期为职工提供的非货币性福利形式、各项非货币性福利金额及其计算依据;c.解除劳动关系补偿:对于自愿接受裁减建议的职工数量、补偿标准等不确定而产生的或有负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披露:该项或有负债的形成原因、经济利益流出不确定性的说明、该项或有负债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以及获得补偿的可能性;无法预计的,应当说明原因。

应交税费:列示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所得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等明细项目的期初余额、期末余额。

预提费用:按明细项目列示的期初余额、本期增加额、本期减少额、期末余额。

预计负债:按明细项目列示的期初余额、期末余额。

其他流动负债:按明细项目列示的期初余额、期末余额。

应付债券:按明细项目列示的期初余额、本期增加额、本期减少额、期末余额。

长期应付款:按明细项目列示的期初余额、本期增加额、本期减少额、期末余额。

递延所得税负债:a.每一类暂时性差异在列报期间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的金额;b.当期按照税法规定的应交所得税金额;c.对与联营企业、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当期未确认与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应说明理由。

其他非流动负债:按明细项目列示的期初余额、本期增加额、本期减少额、期末余额。

主营业务收入:a.主营业务收入的构成,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的本期发生额与上期发生额;b.各项合同总金额、累计已发生成本、累计已确认毛利(或亏损)、已办理结算的价款金额;c.分部收入:分别业务分部与地区分部的分部报告。

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的本期发生额与上期发生额。

销售费用:按明细项目列示的本期发生额与上期发生额。

管理费用:按明细项目列示的本期发生额与上期发生额。

财务费用:按明细项目列示的本期发生额与上期发生额。

资产减值损失:a.发生重大资产减值损失的,说明导致每项重大资产减值损失的原因和当期确认的重大资产减值损失的金额;发生重大减值损失的资产是单项资产的,说明该单项资产的性质。提供分部报告信息的,还应披露该项资产所属的主要报告分部。发生重大减值损失的资产是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下同)的,说明资产组的基本情况、资产组中所包括的各项资产于当期确认的减值损失金额、资产组的组成与前期相比发生变化的,变化的原因以及前期和当期资产组组成情况。b.分摊到某资产组的商誉(或者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下同)的账面价值占商誉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重大的,应当说明分摊到该资产组的商誉的账面价值。c.商誉的全部或者部分账面价值分摊到多个资产组、且分摊到每个资产组的商誉的账面价值占商誉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不重大的,企业应当说明这一情况以及分摊到上述资产组的商誉合计金额。

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净损失以“-”号填列):按明细项目列示的本期发生额与上期发生额。

投资净收益(净损失以“-”号填列):按明细项目列示的本期发生额与上期发生额。

营业外收入:按明细项目列示的本期发生额与上期发生额。

营业外支出:按明细项目列示的本期发生额与上期发生额。

所得税:以会计利润为基础,针对企业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进行调整后,确定应纳税所得税的具体情况,包括会计利润、加计项目、减计项目与应纳税所得额的本期发生额与上期发生额。

政府补助:a.政府补助的种类及金额;b.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c.本期返还的政府补助金额及原因。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a.换入资产、换出资产的类别;b.换入资产成本的确定方式;c.换入资产、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及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

股份支付:a.当期授予、行权和失效的各项权益工具总额;b.期末发行在外的股份期权或其他权益工具行权价格的范围和合同剩余期限;c.当期行权的股份期权或其他权益工具以其行权日价格计算的加权平均价格;d.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e.股份支付交易对当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当期因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而确认的费用总额。当期因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而确认的费用总额。当期以股份支付换取的职工服务总额及其他方服务总额。

债务重组:a.企业作为债务人应当说明与债务重组有关的下列信息:债务重组方式。或有应付金额。债务重组中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由债务转成的股份的公允价值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及依据。b.企业作为债权人应当说明与债务重组有关的下列信息:债务重组方式。债权转为股份所导致的投资增加额及该投资占债务人股份总额的比例。或有应付金额。债务重组中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由债权转成的股份的公允价值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权的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及依据。

借款费用:a.当期资本化的借款费用金额;b.当期用于计算确定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的资本化率。

外币折算:处置境外经营对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的影响。

企业合并、分立:a.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合并当期期末,合并方应当披露被合并方的基本情况:包括被合并方在合并发生上一会计期末资产负债表日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及合并当期期初至合并日的收入、费用、利润以及现金流量情况。对合并前后企业均实施最终控制方的名称。合并日的判断依据,即何时能够对被合并方实施控制。合并是支付对价的情况,包括所支付对价在合并日的账面价值、发行权益性证券的情况(数量、定价原则)以及合并中取得被合并方的股权比例和表决权比例。被合并方在合并前采用的会计政策与合并方不一致的,应说明双方各自采用的会计政策,以及基于合并方的会计政策对被合并方相关资产、负债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情况的说明。如果合并后准备将所取得的部分资产出售,应说明拟处置资产的情况及处置原因。b.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合并当期期末,作为购买方的企业应披露:被购买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业务性质及在上一会计期间资产负债表日及购买日的主要财务信息,包括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及公允价值。如被购买方在上一会计期间资产负债表日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无法可靠取得的,应披露该事实。购买日的确定依据,如按照合并合同或协议条款确定控制权转移日期的,应披露相关合同、协议条款的内容。合并成本的构成,如支付的现金、非现金资产的类别、每一类资产在购买日的账面价值及公允价值,合并中确认的损益。合并中因合并成本大于所取得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而确认的商誉金额,其具体计算过程。被购买方自购买日起至合并当期期末的收入、费用、净利润和现金流量等情况。因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而计入当期投资收益的金额。合并后已处置或准备处置被购买方的资产、负债,应说明处置理由及拟处置资产的账面价值等情况。企业合并或协议中约定将承担被购买方或有负债的,应披露对拟承担或有负债的估计情况。

租赁:a.企业作为出租人应当说明与融资租赁有关的下列信息:资产负债表日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每年将收到的最低租赁收款额,以及以后年度将收到的最低租赁收款额总额。未实现融资收益的余额。b.企业作为出租人对经营租赁,应当披露各类租出资产的账面价值。经营租赁租出资产类别期末账面价值年初账面价值。c.企业作为承租人应当说明与融资租赁有关的下列信息:各类租入固定资产的期初和期末原价、累计折旧额。资产负债表日后连续三个会计年度每年将支付的最低租赁付款额,以及以后年度将支付的最低租赁付款额总额。未确认融资费用余额。d.企业作为承租人对于重大的经营租赁,应当按剩余租赁期限披露最低租赁付款额。e.企业作为承租人或出租人应当披露各售后租回交易以及售后租回合同中的重要条款。

终止经营:在披露利润表重要项目的明细说明时,应当披露终止经营税后利润的金额及其计算过程,包括终止经营的收入、费用、利润总额、所得税费用等,并且提供上一可比会计期间的相关比较数据。

终止经营:是指企业已被处置或被划归为持有待售的、在经营和编制财务报表时能够单独区分的组成部分,该组成部分代表一个独立的主要业务范围或一个主要经营地区,按照企业一项单独计划将整体或部分进行处置。仅仅为了再出售而取得的子公司也属于终止经营。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组成部分应当确认为持有待售:企业已经就处置该组成部分作出决议,企业已经与受让方签订了不可撤销的转让协议,该项转让将在一年内完成。

每股收益:a.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分子、分母的计算过程;b.列报期间不具有稀释性但以后期间很可能具有稀释性的潜在普通股;c.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企业发行在外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股数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例如,股份发行、股份回购、潜在普通股发行、潜在普通股转换或行权等。

⑦或有和承诺事项的说明:a.预计负债的种类、形成原因以及经济利益流出不确定性的说明;b.与预计负债有关的预期补偿金额和本期已确认的预期补偿金额;c.或有负债的种类、形成原因及经济利益流出不确定性的说明;d.或有负债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以及获得补偿的可能性;无法预计的,应当说明原因;e.或有资产很可能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其形成的原因、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等; f.在涉及未决诉讼、未决仲裁的情况下,披露全部或部分信息预期对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该未决诉讼、未决仲裁的性质以及没有披露这些信息的事实和原因。

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说明:每项重要的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的性质、内容,及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无法做出估计的,应当说明原因。

⑨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说明:a.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名称。母公司不是该企业最终控制方的,说明最终控制方名称。母公司和最终控制方均不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说明母公司之上与其最相近的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母公司名称。b.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业务性质、注册地、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股本)及其当期发生的变化。c.母公司对该企业或者该企业对子公司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d.企业与关联方发生关联方交易的,该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交易要素至少应当包括:交易的金额。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条款和条件,以及有关提供或取得担保的信息。未结算应收项目的坏账准备金额、定价政策。e.企业应当分别关联方以及交易类型披露关联方交易。

除了上述各项必须加以详细说明的附注事项外,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报资产负债表日后、报表批准报出日前提议或宣布发放的股利总额和每股股利金额(或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总额)。

此外,下列各项没有在与财务报表一起公布的其他信息中披露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企业注册地、组织形式和总部地址;企业的业务性质和主要经营活动;母公司以及集团最终母公司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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