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汇票出票金额大于实际结算金额

汇票出票金额大于实际结算金额

时间:2022-04-0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转让的有价证券。票据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申请人必须使用其本名,并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为保护持票人的合法利益,应对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予以处罚。

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转让的有价证券。票据法是指规定票据的种类、形式、内容以及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票据法所称的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一、汇票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一)出票

出票亦称发票,票据法第二十条规定,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依此规定,出票实际包括两个规定:一是做成票据,即在原始票据上记载法定事项并签章;二是交付票据,即将做成的票据交付给他人占有。这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二)背书

汇票的转让是指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背书或仅凭交付的方式而将票据权利让与他人的一种票据行为。票据权利与票据是不可分的,因而票据的转让也就是票据权利的转让。一般而言,票据转让主要有背书交付和单纯交付两种。单纯交付是指持票人未在票据上作任何转让事项的记载而直接将票据交与他人的一种法律行为;背书交付是指持票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按法定的事项和方式记载于票据上的一种票据行为。但是,我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这表明,我国票据法规定的汇票转让只能采用背书的方式,而不能仅凭单纯交付方式,否则不产生票据转让的效力。

(三)承兑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是汇票特有的制度。汇票是一种出票人委托他人付款的委付证券。但是出票人的出票行为完成之后,由于其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故对付款人并不当然产生约束力,只有在付款人表示愿意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汇票金额后,持票人才可于汇票到期日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

(四)保证

保证即是票据保证,即为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为目的,而在票据上所为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保证的作用在于加强持票人票据权利的实现,确保票据付款义务的履行,促进票据流通。

(五)付款

付款是指付款人依据票据文义支付票据金额,以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付款是付款人的行为,这与出票人、背书人等偿还义务的行为不同;前者是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并以消灭票据关系为目的;后者则并不以票据金额为依据而支付,不能引起票据关系的消灭。

二、本票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票是由出票人约定自己付款的一种自付证券,其基本当事人有两个,即出票人和收款人,在出票人之外不存在独立的付款人。在出票人完成出票行为之后,即承担了到期日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不需要在到期日前进行承兑。本票的出票与汇票一样,包括做成票据和交付票据。本票的出票行为是以自己负担支付本票金额的债务为目的的票据行为。因此,票据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由此可见,本票出票人是票据金额的直接支付人,与汇票的承兑人相同,这与汇票的出票人只承担担保责任不同。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银行本票是见票付款的票据,收款人或持票人在取得银行本票后,随时可以向出票人请求付款。

三、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支票是一种委付证券,与汇票相同,与本票不同。 出票人签发支票并交付的行为即为出票。但是,出票人签发支票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即出票人应为在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支票业务的银行机构开立可以使用支票的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票据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申请人必须使用其本名,并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开立支票存款账户和领用支票,应当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申请人应当预留其本名的签名式样和印鉴。这些规定主要在于保证支付支票票款的安全,保护支票权利义务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支票属见票即付的票据,因而没有到期日的规定。支票的出票日实质上就是到期日。票据法第九十条规定,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因此,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

在实践中,签发空头支票、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以下简称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时有发生。为保护持票人的合法利益,应对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予以处罚。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百分之五但不低于一千元的罚款,同时,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百分之二的赔偿金;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