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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基本金额和每期保费

时间:2022-04-0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四节 分出业务的核算一、分出保费的核算准则第六条规定,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出保费,计入当期损益。(二)分出保费的账务处理为了反映再保险分出人向再保险接受人分出的保费,保险公司应设置“分出保费”科目。临时分保业务和预约分保业务的摊回赔付成本的确认参照合约分保业务处理。

第四节 分出业务的核算

一、分出保费的核算

准则第六条规定,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出保费,计入当期损益。

(一)分出保费的确认

1.合约分保业务

对于合约分保业务,再保险分出人与再保险接受人签订再保险合同,约定某一范围内的所有业务自动按照预先确定的条件进行分保。因此,再保险分出人应在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确定时,即按照合约约定,计算其对应的分出保费,计入当期损益。

2.临时分保业务

对于临时分保业务,再保险分出人可以视情况决定是否分出某一保单,再保险接受人也需要对每一风险单位进行独立的核保后决定是否接受以及接受条件,因此,再保险合同的签订会滞后于原保险合同。

如果再保险分出人在原保险合同确定当期与再保险接受人签订了再保险合同,再保险分出人应在再保险合同确定时,按照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原保险合同对应的分出保费。

如当期未确定再保险合同,则保险责任仍由再保险分出人承担,与原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也仍属于再保险分出人,同时,分出保费也难以可靠计量,因此,再保险分出人不应确认分出保费。

3.预约分保业务

预约分保业务分出保费的确认参照临时分保业务处理。

(二)分出保费的账务处理

为了反映再保险分出人向再保险接受人分出的保费,保险公司应设置“分出保费”科目。该科目属于损益类(费用)类科目,其借方登记分出的保费,贷方登记转入“本年利润”数额,结转后该科目无余额。该科目应按险种设置明细账。其账务处理为

(1)公司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应按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分出保费金额,借记“分出保费”科目,贷记“应付分保账款”科目。

在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当期,应按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分出保费的调整金额,借记“应付分保账款”科目,贷记“分出保费”科目。

(2)对于超额赔款再保险等非比例再保险合同,应按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分出保费金额,借记“分出保费”科目,贷记“应付分保账款”科目。调整分出保费时,借记或贷记“分出保费”科目,贷记或借记“应付分保账款”科目。

(3)期末,应将“分出保费”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该科目无余额。

二、摊回分保费用的核算

准则第七条规定,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分保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一)摊回分保费用的确认

1.合约分保业务

合约分保业务的手续费包括固定手续费、浮动手续费和纯益手续费三种类型。

(1)固定手续费。固定手续费可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根据原保险合同发生的费用支出,按照再保险合同约定的固定比例计算确定,计入当期损益。

(2)浮动手续费。浮动手续费中的预收分保手续费可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根据原保险合同发生的费用支出,按照再保险合同约定的固定比例计算确定,计入当期损益。

浮动手续费中的调整手续费由于在业务年度结束后根据赔付情况才能准确计算,因此,应当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根据当期原保险合同的赔付情况,按照合理的方法预估应摊回的分保费用,计入当期损益。预估一般可采用历史保单终极赔付率预估法,即根据公司经验数据,计算历史保单终极赔付率,并以此判断新业务的终极赔付水平,从而确定浮动手续费调整金额。

(3)纯益手续费。再保险分出人应当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在能够计算确定应向再保接受人收取的纯益手续费时,将该项纯益手续费作为摊回分保费用,计入当期损益。“能够计算确定”是指,再保险分出人能够根据再保险合同的约定,预估当期的纯益手续费金额。

纯益手续费一般跟分出的保险业务的盈利情况挂钩,再保险分出人在计算纯益手续费时所应用的盈利计算假设应与计算原保险合同所形成的负债时所应用的盈利计算假设相一致。例如,再保险分出人在准备合同项下与纯益手续费有关的损益计算书时,损益中的支出项目一般包括未决赔款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评估应与再保险分出人对该笔分出业务所对应的原保险合同评估未决赔款准备金时采用的精算假设相一致。

2.临时分保业务

对于临时分保业务,如果再保险合同在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确认的当期确定,则可参照合约分保业务的方法确认应摊回的分保费用;如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确认的当期未能确定再保险合同,再保险分出人不确认分出保费,相应的,也不应确认摊回分保费用。

3.预约分保业务

预约分保业务摊回分保费用的确认参照临时分保业务处理。

(二)摊回分保费用的账务处理

为了反映再保险分出人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分保费用,保险公司应设置“摊回分保费用”科目。该科目属于损益类(收入)类科目,其贷方登记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费用,借方登记期末结转“本年利润”的数额,结转后该科目无余额。该科目应按险种设置明细账。其账务处理为

(1)公司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应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分保费用,借记“应收分保账款”科目,贷记“摊回分保费用”科目。

(2)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收取的纯益手续费的,应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纯益手续费,借记“应收分保账款”科目,贷记“摊回分保费用”科目。

(3)在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当期,应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摊回分保费用的调整金额,借记“摊回分保费用”科目,贷记“应收分保账款”科目。

(4)期末,应将“摊回分保费用”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该科目无余额。

三、摊回赔付成本的核算

准则第九条规定,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确定支付赔款金额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赔付成本,计入当期损益。

(一)摊回赔付成本的确认

对于合约分保业务,再保险分出人可按照再保险合同的约定,根据当期原保险合同的赔付成本,计算确定当期应摊回的赔付成本,计入当期损益。

临时分保业务和预约分保业务的摊回赔付成本的确认参照合约分保业务处理。

(二)摊回赔付成本的账务处理

为了反映再保险分出人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赔付成本,保险公司应设置“摊回赔付成本”科目。该科目属于损益类(收入)类科目,其贷方登记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赔付成本,借方登记期末结转“本年利润”的数额,结转后该科目无余额。该科目应按险种设置明细账。另外,再保险分出人也可以单独设置“摊回赔款支出”、“摊回年金给付”、“摊回满期给付”、“摊回死伤医疗给付”等科目。其账务处理为

(1)在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或实际发生理赔费用而确认原保险合同赔付成本的当期,应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赔付成本,借记“应收分保账款”科目,贷记“摊回赔付成本”科目。

(2)公司因取得和处置损余物资、确认和收到应收代位追偿款等而调整原保险合同赔付成本的当期,应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摊回赔付成本的调整金额,借记或贷记“摊回赔付成本”科目,贷记或借记“应收分保账款”科目。

(3)对于超额赔款再保险等非比例再保险合同,计算确定的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赔付成本的,应按摊回的赔付成本的金额,借记“应收分保账款”科目,贷记“摊回赔付成本”科目。

(4)期末,应将“摊回赔付成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该科目无余额。

四、应收分保准备金的核算

(一)应收分保准备金的确认

准则第六条规定,再保险分出人应当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认相关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资产。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调整原保险合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时,相应调整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

准则第八条规定,再保险分出人应在提取原保险合同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相应准备金,确认当期损益,并同时确认相应的应收分保准备金资产。

(二)科目设置

1.“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科目

“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科目核算再保险分出人从事再保险业务确认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以及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保险责任准备金。该科目属于资产类科目,其借方登记应收的分保合同准备金,贷方登记冲减的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余额在借方,反映再保险分出人从事再保险业务确认的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余额。该科目应按再保险接受人和再保险合同设置明细账。再保险分出人也可以单独设置“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应收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应收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等科目。

2.“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

“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核算反映再保险分出人从事再保险业务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保险责任准备金。该科目属于损益类(收入)科目,其贷方登记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保险责任准备金,借方登记期末结转“本年利润”的数额,结转后该科目无余额。该科目应按保险责任准备金类别和险种设置明细账。再保险分出人也可以单独设置“摊回未决赔款准备金”、“摊回寿险责任准备金”、“摊回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等科目。

(三)账务处理

(1)公司在确认非寿险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的相关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金额,借记“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科目,贷记“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

资产负债表日,调整原保险合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调整金额,借记“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贷记“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科目。

(2)公司在提取原保险合同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当期,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的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保险责任准备金金额,借记“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贷记“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

(3)在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或实际发生理赔费用而冲减原保险合同相应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当期,按相关应收分保保险准备金的相应冲减金额,借记“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贷记“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科目。

(4)在对原保险合同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补提保险责任准备金时,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应收分保保险准备金的相应增加额,借记“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贷记“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

(5)在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而转销相关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的当期,借记“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贷记“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科目。

在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而转销相关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余额的当期,按相关应收分保保险准备金余额,借记“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科目,贷记“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科目。

五、再保险合同损益的调整

准则第十条规定,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出保费、摊回分保费用的调整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当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时,原保险合同保险责任终止,依赖于原保险合同存在的对应的再保险责任也同时终止,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再保险分出人需要在当期按照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被解除的原保险合同对应的应冲减的分出保费,应冲减的摊回分保费用。

准则第十一条规定,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因取得和处置损余物资,确认和收到应收代位追偿款等而调整原保险合同赔付成本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摊回赔付成本的调整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第二十条规定,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取得的损余物资,应当按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计算确定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并冲减当期赔付成本。摊回赔付成本是以原保险合同赔付成本为基础计算确定的,因此,在原保险合同赔付成本减少的同时,应相应冲减摊回赔付成本。

准则第十四条规定,再保险分出人调整分出保费时应当将调整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再保险分出人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在计算确定再保险合同各项损益时,虽然已采用合同预定或尽量合理的方法对再保险合同损益进行了计算或估算,但在确定分保账单时,仍然可能因为各种情况导致账单数据和前期计算或估算数据不一致。再保分出人应在与再保接受人确定分保账单的当期,按照账单数据与前期计算或估算数据的差额,调整当期相关再保险合同损益项目。

六、再保险合同形成的债权、债务

再保险合同形成的债权主要包括:应收分保账款、应收分保准备金;再保险合同形成的债务主要包括:应付分保账款、存入分保准备金。另外,再保险分出人与再保险接受人之间的预付款行为会形成预付款资产或负债。

(一)再保险合同形成的债权、债务的确认

(1)存入分保准备金,是指公司的再保险业务按合同约定,由分保分出人扣存分保接受人部分分保费以应付未了责任的准备金。存入分保准备金通常根据分保业务账单按期扣存和返还,扣存期限一般为12个月,至下年同期返还。

(2)再保险分出人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由此形成的对再保险接受人的债权或债务。

①再保险分出人应在确认分出保费的同时,确认应付分保账款;

②在确认摊回分保费用和摊回赔款的同时,确认应收分保账款;

③在对原保险合同确认责任准备金负债的同时,确认应收分保准备金;

④在调整以上项目的同时,调整对应的再保险合同债权、债务;

⑤再保险分出人应在收到再保险接受人预付的摊回分保款时,确认预付款负债;

⑥在收到再保险接受人支付的分保准备金时确认存入分保准备金;

⑦在向再保险接受人支付预付的分出保费时,确认预付款资产。

(3)需要指出的是,预付分出保费主要发生在超赔业务中。超赔业务的分出保费主要组成部分MDP保费(Minimum and Deposit Premium)是再保险分出人提前支付给再保险接受人的预付性质的分出保费,再保险分出人应在支付MDP保费时将其确认为预付款资产,并在每期按照超赔合同计算或估算当期分出保费时冲减此项预付款资产,冲减至零后再确认应付分保账款。

(4)应收分保账款、应付分保账款、预付分出保费、预收摊回分保费用和存入分保准备金应区分不同的再保险接受人分别进行确认。不得将不同的再保险接受人的债权、债务合并确认,以保证债权债务的清晰、可靠和易于追踪管理。

(5)再保险分出人与再保险接受人就相互间的再保险债权债务进行实际结算时,再保险分出人应于完成结算当期同时调整该次结算所涉及的,已确认在该再保险接受人名下的应收分保账款、应付分保账款、预付分出保费、预收摊回分保费用和存入分保准备金。实务中,当再保险分出人与再保险接受人在某次结算的金额是双方部分债权与债务轧差后的净额时,再保险分出人应分别调整已确认的债权债务,不得以净额直接调整其对该再保险接受人的债权或者债务。

(6)再保险合同形成的债权如发生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二)再保险合同形成的债权的会计处理

1.应收分保账款的会计处理

应收分保账款是指保险公司从事再保险业务应收取的款项。为了反映应收分保账款的发生和收回情况,应设置“应收分保账款”科目。该科目属于资产类科目,其借方登记分保业务中应收未收款项的发生数,贷方登记收回数,余额在借方,反映应收尚未收回的分保账款。该科目应按再保险分出人和再保险合同设置明细账。其账务处理为

(1)公司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分保费用,借记“应收分保账款”科目,贷记“摊回分保费用”科目。

(2)公司在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或实际发生理赔费用而冲减原保险合同相应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余额的当期,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赔付成本金额,借记“应收分保账款”科目,贷记“摊回赔付成本”科目。

(3)在因取得和处置损余物资、确认和收到应收代位追偿款等而调整原保险合同赔付成本的当期,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摊回赔付成本的调整金额,借记或贷记“摊回赔付成本”科目,贷记或借记“应收分保账款”科目。

(4)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收取的纯益手续费的,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纯益手续费,借记“应收分保账款”科目,贷记“摊回分保费用”科目。

(5)在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当期,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摊回分保费用的调整金额,借记“摊回分保费用”科目,贷记“应收分保账款”科目。

(6)对于超额赔款再保险等非比例再保险合同,在能够计算确定的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赔付成本时,按摊回的赔付成本的金额,借记“应收分保账款”科目,贷记“摊回赔付成本”科目。

(7)再保险分出人、再保险接受人结算分保账款时,按应付分保账款金额,借记“应付分保账款”科目,按应收分保账款金额,贷记“应收分保账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应收分保准备金的会计处理

应收分保准备金的会计处理在前面已经述及,这里不再赘述。

3.预付分出保费的会计处理

预付分出保费是指在超赔业务中,再保险分出人提前支付给再保险接受人的预付性质的分出保费。为了反映预付分出保费的发生情况,应设置“预付分出保费”科目。该科目属于资产类科目,其借方登记预付的分出保费,贷方登记冲减的已预付的分出保费,余额在借方,反映尚未转销的预付分出保费款。该科目应按分入人设置明细账。其账务处理为

(1)在超赔业务中,再保险分出人提前支付给再保险接受人的预付性质的分出保费时,借记“预付分出保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每期按照超赔合同计算或估算当期分出保费时,借记“应付分保账款”,贷记“预付分出保费”科目。

(三)再保险合同形成的债务的会计处理

1.应付分保账款的会计处理

应付分保账款是指保险公司从事再保险业务应付未付的款项。为了反映应付分保账款的发生和支付情况,应设置“应付分保账款”科目。该科目属于负债类科目,其借方登记分保业务中应付未付款项的发生数,贷方登记实际支付的数额,余额在贷方,反映公司从事再保险业务应付未付的款项。该科目应按再保险分出人和再保险合同设置明细账。其账务处理为

(1)公司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分出保费金额,借记“分出保费”科目,贷记“应付分保账款”科目。

在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当期,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分出保费的调整金额,借记“应付分保账款”科目,贷记“分出保费”科目。

对于超额赔款再保险等非比例再保险合同,按相关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分出保费金额,借记“分出保费”科目,贷记“应付分保账款”科目。

(2)发出分保业务账单时,按账单标明的扣存本期分保保证金,借记“应付分保账款”科目,贷记“存入保证金”科目。按账单标明的返还上期扣存分保保证金,借记“存入保证金”科目,贷记“应付分保账款”科目。

按期计算的存入分保保证金利息,借记“利息支出”,贷记“应付分保账款”科目。

(3)再保险分出人、再保险接受人结算分保账款时,按应付分保账款金额,借记“应付分保账款”科目,按应收分保账款金额,贷记“应收分保账款”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存入分保准备金的会计处理

存入分保准备金是指公司分出业务按约定扣存分入人的保费形成的准备金,它包括保费准备金和赔款准备金。保费准备金是根据分保合同按分保费的一定比例,由分保分出公司从应付给分保接受人的保费中扣存,并在下一账单期退还的保险费准备金。设置保费准备金的目的在于,一旦分保接受人的赔偿能力出现问题,分保分出人可从所扣的准备金中支付赔款或给付。保费准备金的留存期限为12个月,至次年同期归还,归还的同时要支付利息。赔款准备金是按分保合同的规定,在业务年度终了时,为了正确结算当期损益,对于尚未支付赔款的已报告赔案,分保分出人从应付给分保接受人的保费中扣存的未决赔款准备金。由于扣存准备金影响了分保接受人的现金收入,因此归还赔款准备金时,分保分出人应按规定支付利息,作为弥补分保接受人的现金周转损失,这一利率水平通常低于同期银行利率。在实际工作中,利率由双方协商确定。

为了反映的存入分保准备金发生情况,应设置“存入保证金”科目。该科目属于负债类科目,其借方登记扣存的分保准备金,贷方登记返还的分保准备金,余额在贷方,反映尚未返还的分保准备金。该科目要求按分入人设置明细账。其账务处理为

(1)发出分保业务账单时,按账单标明的扣存本期分保保证金,借记“应付分保账款”科目,贷记“存入保证金”科目。

(2)按账单标明的返还上期扣存分保保证金,借记“存入保证金”科目,贷记“应付分保账款”科目。

(3)计算存入分保保证金利息时,借记“利息支出”,贷记“应付分保账款”科目。

3.预收摊回分保赔款的会计处理

预收摊回分保赔款是指从事再保险分出业务预收的分保赔款。为了反映预收摊回分保赔款情况,应设置“预收赔付款”科目。该科目属于负债类科目,其贷方登记预收的分保赔款,借方登记转入的摊回分保赔款,余额在贷方,反映尚未转销的预收分保赔款。该科目要求按分入人设置明细账。其账务处理为

(1)再保险分出人应在收到再保险接受人预付的摊回分保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预收赔付款”科目。

(2)公司在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或实际发生理赔费用而确认原保险合同赔付成本的当期,借记“预收赔付款”,贷记“应收分保账款”科目。

七、分出业务的核算举例

例5-1 承前例3-36,2007年6月30日,E保险公司与F公司签订一份保险合同,对F公司仓库的一批存货进行投保,约定保险期限为1年,即至2008年6月30日,保险金额为5000万元,保费为500万元,保费于合同生效当日一次性支付。经精算后确定,E保险公司针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金额为200万元。同时,E保险公司与H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比例再保险合同,约定H保险公司承担源于原保险合同的保险风险的40%,发生分保费用5万元。2007年8月5日,由于与F公司相邻的G公司发生意外火灾,并殃及了F公司的仓库,造成所投保的存货大部分毁损。经定损后确认存货毁损80%,金额为4000万元,E保险公司决定全额理赔4000万元。2007年9月25日E保险公司按照上述理赔方案结案,同时收回毁损存货并享有对G保险公司的代位追偿权。假设毁损存货残值为500万元,估计代位追偿可收回2000万元。而实际中,2007年10月存货转让收入为600万元,2007年12月从G保险公司收回补偿1800万元。

E保险公司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1.2007年7月1日,按照再保险合同确定分出保费及应收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借:分出保费                    200万元

  贷:应付分保账款——H公司              200万元

按照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的相关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借: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H公司           80万元

  贷: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80万元

按再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分保费用

借:应收分保账款——H公司               2万元

  贷:摊回分保费用                    2万元

2.2007年8月5日,按照再保险合同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未决赔款准备金

借: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H公司            1600万元

  贷: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        1600万元

3.2007年9月25日,结案赔付并收回损余存货及确认代位追偿权

(1)冲减应收的未决赔款准备金。

借: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        1600万元

  贷:应收分保合同准备金——H公司            1600万元

(2)摊回赔付成本。

借:应收分保账款——H公司               1600万元

  贷:摊回赔付成本                    1600万元

(3)收到损余物资。

借:摊回赔付成本                    200万元

  贷:应收分保账款——H公司                200万元

(4)确认应收代位追偿款。

借:摊回赔付成本                    800万元

  贷:应收分保账款——H公司                800万元

4.2007年10月,处置损余物资

借:摊回赔付成本                    40万元

  贷:应收分保账款——H公司                40万元

5.2007年12月,收到代位追偿款

借:应收分保账款——H公司                80万元

  贷:摊回赔付成本                    80万元

例5-2 甲保险公司根据2007年第二季度发生的分保业务编制分保账单并寄送乙再保险人(分保账单格式如表5-6所示)。

表5-6 分保账单

甲保险公司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发出分保账单时,按账单标明的扣存本期分保保证金

借:应付分保账款——H公司                    300万元

  贷:存入保证金——存入分保保证金                 300万元

按账单标明的返还上期扣存分保保证金

借:存入保证金——存入分保保证金                 250万元

  贷:应付分保账款——H公司                    250万元

计算存入分保保证金利息时

借:利息支出                           8万元

  贷:应付分保账款——H公司                    8万元

结算分保账款时

借:应付分保账款                         458万元

  银行存款                           827万元

  贷:应收分保账款                        1285万元

其中:应付分保账款=500-300+250+8=458(万元)

   应收分保账款=1280+5=1285(万元)

例5-3 A保险公司与B保险公司签订货运险分保合同,采取溢额分保方式,保险公司承保金额5000万元,自留额为1000万元,A公司本月保费800万元,发生赔款600万元,按合约规定A公司向B公司提供理赔资料,B公司向A公司预付了240万元的现金赔款。

分保比例=(5000―1000)÷5000×100%=80%

分出保费=800×80%=640(万元)

摊回分保赔款=600×80%=480(万元)

A保险公司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1.按照再保险合同确定分出保费

借:分出保费                    640万元

  贷:应付分保账款——B公司             640万元

2.收到现金赔款时

借:银行存款                    240万元

  贷:预收赔付款——B公司               240万元

3.摊回赔款时

借:应收分保账款——B公司              480万元

  贷:摊回赔付成本                  480万元

同时

借:预收赔付款                    240万元

  贷:应收分保账款——B公司              240万元

例5-4 甲保险公司与乙保险公司签订货运险分保合同,采取超额赔款再保险,分出公司自赔额为300万元,按合约规定甲保险公司提前支付给乙保险公司分出保费200万元,按照超赔合同计算当期分出保费为600万元,实际发生赔款400万元。

甲保险公司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1.甲保险公司提前支付给乙保险公司的预付性质的分出保费时

借:预付分出保费——乙公司                    2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200万元

2.按照超赔合同计算当期分出保费时

借:分出保费                           600万元

  贷:应付分保账款——乙公司                    600万元

借:应付分保账款                         200万元

  贷:预付分出保费——乙公司                    200万元

3.摊回分保赔款时

借:应收分保账款——乙公司                    100万元

  贷:摊回分保赔款                         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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