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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险保费收入和保险金给付的核算

时间:2022-02-1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对保险人来说,收取保险费是其权利,给付保险金是其义务。如投保人逾期未继续缴费,在保险条款有约定自动垫缴保费的,公司应根据其约定,于缴费宽限期届满后,按其现金价值自动垫缴,使保单继续有效。发生自动垫缴保费的业务时,公司确认保费收入。

第二节 寿险保费收入和保险金给付的核算

一、寿险保费收入的核算

(一)寿险保费的构成

寿险保费是根据“保险合同双方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确定的。对投保人来说,按保险合同规定交付保险费是其义务,只有履行了交费义务,寿险合同的受益人才有在未来保险事故发生时领取保险金的权利。对保险人来说,收取保险费是其权利,给付保险金是其义务。保险费是保险基金的根本来源。因此,及时收取保险费,组织好保费收入的会计核算,对于增加寿险公司的资金来源,增强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提高寿险公司的经济效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如前所述,由于保险费率的确定按收支相抵的原则,对未来发生保险事故的一种成本预测,因此,定价成本是一种预计成本亦即事前成本。由于寿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所以保险费的计算主要取决于保险人的死亡率;又由于保险人是先收取保险费,而保险金要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才给付,一般期限较长,根据均衡保费的原理,收到保险人前期的保险费中早期多收的保费有很大部分将以准备金形式提存出来累积起来,形成了储蓄性资金,这就需要考虑对这部分资金承担利息费用,因而在保费定价时应考虑利率;另外,保险人在经营保险业务中的各项费用也应由被保险人负担,在保费定价时还应考虑费用率。所以寿险保单价格的确定是基于三个预定因素,即预定死亡率、预定利率和预定费用率。

由此看来,寿险保费是由纯保费和附加保费两部分构成的,纯保费是抵付保险金的来源,它具体可以分成危险保险费和储蓄保险费,危险保险费是保险人用来抵付当年的保险金给付的,它是根据预定死亡率来确定的;储蓄保险费是用来逐年积累以抵付将来的保险金给付的,从实质上讲也就是责任准备金,它是根据预定利率来确定的。附加保费是业务费用的来源,是根据预定费用率来确定的。

(二)寿险保费收入的基本程序

寿险保户的第一期保费一般是直接向保险公司交付现金或通过银行划账。以后续期保费,保户应按规定的交费时间和保费金额,前往保险公司指定的地点(如保险公司营业部门等)交费或将保费存入银行由保险人通过银行划收。保险公司的内勤人员收到保费时,当即交由出纳人员收款,随即在三联式的“交费凭证簿”上加盖“现金收讫”章及经办人员名章。交费凭证一式三联:一联“保费收据”交保户收执;一联“收据副本”业务部门留做登记业务卡片;一联“收据存根”连同银行存款解缴回单,一并送交会计部门,会计人员据以办理会计手续。如属集体投保的团体业务,由保险公司与代办单位建立代收保费的关系,由单位指定经办人员代收代交,并以“非现金结算方式”将保费划入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的会计部门收到业务部门交来的“保费日报表”及所附的“交费凭证”、银行存款解缴回单等,必须对有关单证的内容进行审查,审查无误后,即可编制记账凭证,办理入账手续。

凡电脑管理的险种必须经过电脑程序处理,首期保费出具电脑收据,据此收款,并在收据上加盖财务收款专章和出纳私章;续期业务和暂未进入电脑管理程序的险种开具手工收据。所有保险费收据必须注明条款版面、险种、交费年期、第几期交费、交费方式等明细情况,以保证会计核算与业务管理的准确、一致。

(三)寿险保费收入的确认及核算

1.实收保费的核算

对于在保险业务发生时收取保费的情况下,由于保险业务已经发生,所收的部分就是即期保费收入。

例4-1 某寿险公司会计部门根据业务部门送来“简易人身险日结单”,及所附收据存根和现金20 000元,审查后办理入账。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例4-2 某寿险公司收到银行转来的收账通知,企业为其所属职工300人投保10年期寿险,每人每月交纳保费10元。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2.预收保费的核算

对于分期缴费的保险业务,由于投保人一次性缴纳以后若干期保费,对于不属于当期收入的多缴部分作为预收保费处理,到以后年度应缴费时分期确认保费收入。

例4-3 张红投保个人养老金险,约定每月交费100元,2005年1月6日预交保费1 200元。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预收保费时:

以后每月将预收保费转为实现的保费收入时:

对于在核保出单前收取的首期保费,由于保险责任尚末生效,作为“暂收保费”处理。

例4-4 某投保人交来终身寿险现金保费2 136元。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经核保部门核保,同意承保并签发保单,暂收保费转为实收保费。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3.应收保费的核算

对于寿险保费,保单宽限期内欠缴的保费,作应收保费处理。实际收到且属于约定金额范围的保费时冲减应收保费。保单失效后,将应收保费冲减当期保费收入。同时,将冲减的应收保费和超过宽限期后的应收保费转作表外项目核算。

例4-5 某保户投保10期终身寿险,按规定每年缴保费10 000元,经特别约定分两次缴清,投保时支付50%,两个月后支付50%。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4.失效保单的核算

根据人寿保险条款的约定,宽限期外仍未缴费的保单丧失保单效力。如果投保人在2年之内缴付欠缴的保费和相应的利息,该保单可以恢复效力。在实际收到投保人补缴的保费时确认保费收入,补缴的利息作为利息收入。如果投保人在2年之内仍未补缴保费及其欠缴的利息,根据保险条款规定,该保单永久失效。该类保单在寿险责任准备金项下按失效保单现金价值提列准备金。

例4-6 某保户投保养老险,因经济困难未按期交费使得保单失效。1年后即复效期内保户申请复效,保险公司同意并要求保户补交保费1 500元,利息50元,投保人交来现金。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5.自动垫缴保费的核算

保单保费交足两年,已有现金价值。如投保人逾期未继续缴费,在保险条款有约定自动垫缴保费的,公司应根据其约定,于缴费宽限期届满后,按其现金价值自动垫缴,使保单继续有效。发生自动垫缴保费的业务时,公司确认保费收入。实际收到投保人补足其欠缴保费时,直接冲减“垫缴保费”。垫缴保费不计提佣金,垫缴从应缴日开始计息。

对于自动垫缴保费的核算应设置“垫缴保费”科目,该科目属于资产类科目,其借方登记垫缴的保费,贷方登记收回的垫缴保费,余额在借方,反映公司尚未收回的垫缴保费余额。该科目应按保户设置明细账。

例4-7 某保户投保定期寿险,缴费已满两年,因经济原因暂时不能缴费,公司为其垫缴1 000元,三个月收回,月利率3‰。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公司垫缴保费时:

6.趸交保费的核算

趸交保费是在保险合同签订时,投保人就把约定的整个保险责任期间应交的保费一次性付清。根据配比原则,本年度的收入与确认的资产和负债相配比,对于趸交保费采用一次性确认保费收入。

二、保险金给付的核算

保险金给付是寿险公司对投保人在保险期满或期中支付保险金,以及对保险期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事故按规定给付保险金。同一险种不同版本的条款,给付的保险金可能不同,审核领取人申请金额时应加以注意。有借款的必须先结清借款。若在保险合同规定的缴费宽限期内给付时投保人有未缴保费,应将其从应支付的保险金中扣除。相反,投保人有预交保费,在给付保险金时,应退还预交部分。对合同终止的保单必须收回注销。所有给付都要凭业务批单、给付计算书和给付收据付款,给付凭证要有业务部门给付专用章、经办人签字、领导审批意见,收据与计算书、收据与批单要金额相符。给付程序为:给付批单(计算书)经领导审核签字后,再开出给付收据,盖齐章戳,交有关人员进行电脑处理,处理完毕后电脑人员加盖私章,给付收据退回收付款员付款。

寿险公司保险金给付分为满期给付、死亡给付、伤残给付、医疗给付和年金给付五种。

(一)满期给付

满期给付指寿险业务被保险人生存到保险期满,按保险合同条款约定支付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保险金。该给付额是按投保年龄、保险期限、交费时间、投保份数等因素精算出来的,一般由被保险人本人领取。满期险种有:生存、生死两全险。领取手续要求提供保险单、身份证、交费凭证。

为了核算寿险业务满期给付情况,应设置“满期给付”科目,该科目属于损益类(费用)科目,其借方登记满期给付实际支付的金额,贷方登记期末结转“本年利润”科目的数额,结转后该科目无余额。该科目应按险种和保单设置明细账。其具体账务处理为:

(1)发生满期给付时,借记“满期给付”科目,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等科目。

(2)若在满期给付时贷款本息未还清,应将其从应支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按保单约定给付金额,借记“满期给付”科目,按未收回的保户质押贷款本金,贷记“贷款(保户质押贷款)”科目,按利息数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等科目。

(3)期末将“满期给付”科目发生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时,借记“本年利润”,贷记“满期给付”。

例4-8 某简易人寿保险保户保险期满,持必要单证申请给付保险金5 000元,会计人员复核后以现金支付保险金。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例4-9 某集团公司为其员工投保的三年期团体两全寿险到期,会计部门用转账支票支付保险金300 000元。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例4-10 投保人李平投保保险金额为50 000元的两全保险满期,尚有8 000元的保单质押贷款未归还,该笔贷款应付利息406元,会计部门将贷款及利息扣除后办理给付。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二)死亡给付

死亡给付指寿险业务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事故,公司按保险合同条款约定支付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保险金。

为了核算寿险业务死亡给付情况,应设置“死亡给付”科目,该科目属于损益类(费用)科目,其借方登记死亡给付实际支付的金额,贷方登记期末结转“本年利润”科目的数额,结转后该科目无余额。该科目应按险种和保单设置明细账。其具体账务处理为:

(1)发生死亡给付时,借记“死亡给付”科目,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等科目。

(2)若在死亡给付时贷款本息未还清,应将其从应支付保险金中扣除,按保单约定给付金额借记“死亡给付”科目,按未收回的保户质押贷款本金贷记“贷款(保户质押贷款)”科目,按利息数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等科目。

(3)若在保险合同规定的缴费宽限期内发生死亡给付时,应按应给付金额,借记“死亡给付”科目,按投保人未缴保费部分,贷记“保费收入(或应收保费)”科目,按利息数,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4)期末将“死亡给付”科目的发生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时,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死亡给付”科目。

例4-11 某简易人寿保险保户因病死亡,其受益人提出死亡给付申请,业务部门审查同意给付全部保险金5 000元,该保户有当月应缴而未缴的保费25元,应从应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会计部门审核后,以现金支付余额。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例4-12 假设上例中保户还有尚未归还的贷款1 000元,借款利息65元,均从应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例4-13 假设例4-12中的保户没有欠缴保费,也没有借款,而有三个月的预交保费75元。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三)伤残给付

伤残给付是指寿险和长期健康险业务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伤残事故,公司按保险合同条款约定支付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保险金。

为了核算和监督寿险和长期健康险业务伤残给付情况,应设置“伤残给付”科目,该科目属于损益类(费用)科目,其借方登记伤残给付实际支付的金额,贷方登记期末结转“本年利润”科目的数额,结转后该科目无余额。该科目应按险种和保单设置明细账。其具体账务处理为:

(1)发生伤残给付时,借记“伤残给付”科目,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等科目。

(2)若在伤残给付时贷款本息未还清,应将其从应支付保险金中扣除,按保单约定给付金额借记“伤残给付”科目,按未收回的保户质押贷款本金贷记“贷款(保户质押贷款)”科目,按利息数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等科目。

(3)若在保险合同规定的缴费宽限期内发生伤残给付时,应按应给付金额,借记“伤残给付”科目,按投保人未缴保费部分,贷记“保费收入(或应收保费)”科目,按利息数,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等科目。

(4)期末将“伤残给付”科目的发生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时,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伤残给付”科目。

例4-14 某保户为其子女投保10年期独生子女两全保险,现因交通事故造成其子两肢永久残废,经医院提供伤残证明,按规定给付保险金全额1 500元,经复核以现金支付。根据合同,该保户免缴全部保费,保单仍然有效。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四)医疗给付

医疗给付指寿险和长期健康险业务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事故,公司按保险合同条款约定支付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保险金。

为了核算和监督寿险和长期健康险业务医疗给付情况,应设置“医疗给付”科目,该科目属于损益类(费用)科目,其借方登记医疗给付实际支付的金额,贷方登记期末结转“本年利润”科目的数额,结转后该科目无余额。该科目应按险种和保单设置明细账。其具体账务处理为:

1.发生医疗给付时,借记“医疗给付”科目,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等科目。

2.若在医疗给付时贷款本息未还清,应将其从应支付保险金中扣除,按保单约定给付金额借记“医疗给付”科目,按未收回的保户质押贷款本金贷记“贷款(保户质押贷款)”科目,按利息数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等科目。

3.若在保险合同规定的缴费宽限期内发生医疗给付时,应按应给付金额,借记“医疗给付”科目,按投保人未缴保费部分,贷记“保费收入(或应收保费)”科目,按利息数,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等科目。

4.期末将“医疗给付”科目的发生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时,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医疗给付”科目。

例4-15 某长期健康险保单的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在住院期间发生医疗费用100 000元,向保险人提出给付申请,保险人审查后同意给付全部保险金100 000元,但须扣除宽限期内尚未交付的保费4 300元和保单质押贷款10 900元(其中利息900元)。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五)年金给付

年金给付是指寿险业务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条款规定的年限,公司按保险合同条款约定支付被保险人的保险金。

为了核算和监督寿险业务年金给付情况,应设置“年金给付”科目,该科目属于损益类(费用)科目,其借方登记年金给付实际支付的金额,贷方登记期末结转“本年利润”科目的数额,结转后该科目无余额。该科目应按险种和保单设置明细账。其具体账务处理为:

(1)发生年金给付时,借记“年金给付”科目,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等科目。

(2)若在年金给付时贷款本息未还清,应将其从应支付保险金中扣除,按保单约定给付金额借记“年金给付”科目,按未收回的保户质押贷款本金贷记“贷款(保户质押贷款)”科目,按利息数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等科目。

(3)若在保险合同规定的缴费宽限期内发生年金给付时,应按应给付金额,借记“年金给付”科目,按投保人未缴保费部分,贷记“保费收入(或应收保费)”科目,按利息数,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等科目。

(4)期末将“年金给付”科目的发生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时,借记“本年利润”科目,贷记“年金给付”科目。

例4-16 王华投保终身养老金年金保险,每月缴保费100元,现已到约定年金领取年龄,该投保人持有关证件向保险公司办理领取手续,按规定每月领取保险金360元,经复核,会计部门以现金支付。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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