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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收入与支出的核算

时间:2022-11-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事业单位收到财政补助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账户,贷记“财政补助收入”账户;缴回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上级补助收入,是事业单位从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即事业单位在收到专款时,应当为每项专款分别设置账户,单独组织会计核算,各项专款之间的会计核算不能混淆。事业单位应设置“事业收入”账户,用来核算单位取得的专业业务及其辅助活动收入。

第三节 事业单位收入与支出的核算

一、事业单位会计概述

事业单位是指受国家机关领导,不具有社会生产职能和国家管理职能,直接地或间接地为上层建筑、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的单位。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了事业单位会计要素为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五大类。会计要素之间的关系为:资产+支出=负债+净资产+收入。

事业单位记账方法采用借贷记账法。

按事业单位会计要素的类别,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可分为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等五类。各类事业单位统一适用的会计科目表如表13-2所示。

表13-2           事业单位会计科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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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事业单位收入的核算

事业单位收入是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事业单位的收入依据其来源渠道的不同,可以分为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拨入专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和其他收入等。

(一)财政补助收入的核算

财政补助收入,是指事业单位直接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和通过主管部门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财政补助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包括正常经费和专项资金,不包括国家对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投资。

事业单位应设置“财政补助收入”账户,用来核算事业单位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领拨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各类事业经费。事业单位收到财政补助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账户,贷记“财政补助收入”账户;缴回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年终结账时,将“财政补助收入”账户贷方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账户,借记“财政补助收入”账户,贷记“事业结余”账户。该账户应按“国家预算收入”的“款”级科目设明细账。

(二)上级补助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是事业单位从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它是由事业单位的上级单位用自身组织的收入或集中下级单位的收入拨给事业单位的资金,是上级单位用于调剂附属单位资金收支余缺的款项。也就是说,事业单位按经费领拨关系取得的经费不足弥补正常业务活动的开支时,还可以向上级单位申请取得补助款。这种补助款除用以弥补本单位的业务活动支出外,还可以用于转拨给附属单位弥补其业务活动支出。

事业单位应设置“上级补助收入”账户,用来核算事业单位从财务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拨来的弥补事业开支不足的非财政资金补助款。收到上级补助款时,借记“银行存款”账户,贷记“上级补助收入”账户;年终,贷方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账户,借记“上级补助收入”账户,贷记“事业结余”账户。

(三)拨入专款

拨入专款,是指事业单位收到的财政部门、上级单位或其他单位拨入的指定用途、专款专用,并需单独结报的专项资金。如国家拨给科研、高校设计单位承担全国性重要科研项目的科技三项费用、科研部门的专项科研费、专项奖励经费、农业部门的“丰收计划”资金等。

专项资金的领拨应遵循的原则、领报的方式与拨入经费基本上相同。但专项资金不同于拨入经费,它只能用于专项工程或专项工作。因此,对拨入的专项资金管理还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专款专用。即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款指定的用途使用,不得将取得的专款挪作他用。(2)单独核算。即事业单位在收到专款时,应当为每项专款分别设置账户,单独组织会计核算,各项专款之间的会计核算不能混淆。(3)专项结报。即事业单位应当按拨款单位的要求,及时报送投入专款的使用情况和事业成果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专项办理报账手续,余款按拨款单位的要求处理。

事业单位应设置“拨入专款”账户,用来核算单位实际收到的专项资金。收到拨款时,按实际收到的专款数,借记“银行存款”账户,贷记“拨入专款”账户;缴回拨款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年终结账时,对已完工的项目,将本账户与“拨出专款”、“专款支出”账户对冲,借记“拨入专款”账户,贷记“拨出专款”、“专款支出”账户。其余额若留归本单位使用,则借记“拨入专款”账户,贷记“事业基金——一般基金”账户。本账户应按资金来源和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四)事业收入的核算

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所谓专业业务活动,是指事业单位根据本单位专业特点所从事或开展的主要业务活动,也可以叫做“主营业务”。

事业单位实行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不能直接作为事业收入处理,应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待同级财政拨付本单位使用时,才能记入“事业收入”账户。实行按比例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其上缴部分不能直接作为事业收入处理,应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待同级财政拨付本单位使用时,才能记入“事业收入”账户,其留用部分可以直接作为事业收入处理。实行按收支结余的数额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平时可直接作为事业收入处理,年终按该项预算外资金的收支结余数上缴财政专户。

事业单位应设置“事业收入”账户,用来核算单位取得的专业业务及其辅助活动收入。但主管单位收到的应返还所属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应通过“其他应付款”账户核算,而不通过本账户。该账户应按收入种类或来源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另外,事业单位为了核算按规定代收的应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设置“应缴财政专户款”账户。该账户借方登记上缴财政专户的数额,贷方登记收到的应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数,贷方余额反映应缴未缴预算外资金数。年终,该账户无余额。该账户应按预算外资金的类别设置明细账。

事业单位收到款项或取得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账户,贷记“事业收入”账户;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取得收入时,按实际收到的价款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事业收入”账户,按计算出的应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帐户。

经财政部门核准,预算外资金实行按比例上缴财政专户办法的单位取得预算资金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账户,按核定的比例分别贷记“应缴财政专户款”和“事业收入”账户。实行预算外资金结余上缴财政专户办法的单位,平时取得预算外资金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账户,贷记“事业收入”账户;定期结算出应缴财政专户预算外资金结余时,借记“事业收入”账户,贷记“应缴财政专户款”账户。上缴财政专户时,借记“应缴财政专户款”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

期末,应将“事业收入”账户余额转入“事业结余”账户,借记“事业收入”账户,贷记“事业结余”账户。

(五)经营收入

经营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的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如科研单位的产品(商品)销售收入、经营服务收入、工程承包收入、租赁收入、其他经营收入等。所谓非独立核算,是指从单位领取一定数额的物资、款项从事业务活动,不独立计算盈亏,把日常发生的经济业务资料,报给单位集中进行会计核算。如单位附属的美容美发室、浴室、食堂等,财务上不独立核算,其对社会服务取得的收入及其支出,报给单位集中进行会计核算,属于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

需要指出的是,事业单位的经营活动若规模较大,应尽可能地进行独立核算,执行企业财务制度,其上缴给事业单位的纯收入,作为“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处理。事业单位的经营活动规模较小,不便或无法独立核算的,纳入到经营收入中核算。

事业单位应设置“经营收入”账户,用来核算单位取得非独立核算的各项经营收入。该账户应根据收入的种类设明细账。

取得(或确认)经营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账户。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单位,按实际收到的价款贷记“经营收入”账户;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按实际收到的价款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经营收入”账户,按计算出的应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

发生销货退回,不论是否属于本年度退回的,都应冲减本期的经营收入。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事业单位,借记“经营收入”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属于一般纳税人单位,按不含税价格借记“经营收入”账户,按销售时计算出的应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贷记“银行存款”等账户。

单位为取得经营收入而发生的折让和折扣,应当相应冲减经营收入。

期末,应将“经营收入”账户余额转入“经营结余”账户,借记“经营收入”账户,贷记“经营结余”账户。

(六)附属单位缴款

附属单位缴款,是指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规定标准或比例上缴的收入,包括附属的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附属的企业上缴的利润等。附属独立核算的单位,一般是指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包括事业单位和企业。事业单位取得的附属单位上缴款,是凭借特定的经济关系获得的,一旦取得,即为事业单位拥有。因此,事业单位在实际收到所属单位上缴的款项时,即可确定为收入。

事业单位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应当作为经营收入处理,不能作为附属单位缴款处理。事业单位对附属单位经营项目的投资所获得的投资收益,属于事业单位的其他收入,不属于附属单位缴款。

为了核算事业单位收到附属单位按规定缴来的款项,应设置“附属单位缴款”账户。该账户应按缴款单位设置明细账。在实际收到附属单位缴来的款项时,应借记“银行存款”账户,贷记“附属单位缴款”账户;如果发生缴款退回,在实际将款退还给附属机构时,应借记“附属单位缴款”账户,贷记“银行存款”等账户。年终,应将“附属单位缴款”账户的贷方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账户,即借记“附属单位缴款”账户,贷记“事业结余”账户。结转以后,该账户应无余额。

(七)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不包括在上述规定范围以内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未限定用途的捐赠收入、固定资产出租收入、零星杂项收入等。

事业单位为了核算其他收入,应设置“其他收入”账户。单位在取得收入时,借记“现金”、“银行存款”等账户,贷记“其他收入”账户;如果发生收入退回时,应借记“其他收入”账户,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账户。年终,应将“其他收入”账户的贷方余额全部转入“事业结余”账户,即借记“其他收入”账户,贷记“事业结余”账户。该账户应按收入的种类设置明细账。

三、事业单位支出的核算

事业单位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活动和其他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专款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上缴上级支出等。

(一)事业支出

事业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开展各项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实际支出。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等情况统筹安排事业支出,其中,财政补助收入必须按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自行改变资金用途。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只能用于事业支出,不得用于经营支出。事业支出是事业单位支出的主要内容,是考核事业成果和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依据。

事业单位的事业支出应按照用途分类,即按照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的“目”级科目分类。具体可分为如下几类:(1)人员费用支出。其是指事业单位支付给在职职工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按工资一定比例提取的福利费等。具体包括如下几个“目”: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福利费、社会保险缴费等。(2)日常公用支出。其是指事业单位购买商品(不包括按规定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商品)和劳务的支出。具体包括:办公费、专用材料购置费、专项业务费、劳务费、水电费、邮寄费、电话通信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交通费、差旅费、维修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等。(3)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其是指行政单位对个人和家庭的无偿性补助支出。具体包括如下几个“目”:离休费、退休费、退职(役)费、就业补助费、抚恤金、救济费、医疗费、生活补贴、提租补贴、住房公积金购房补贴、助学金等。(4)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支出。其是指事业单位购置、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支出,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和大修理支出。具体包括如下几个“目”:建筑物购建费、办公设备购置费、专用设备购置费、交通工具购置费、大修理费、更新改造费等。

事业单位应设置“事业支出”账户,用来核算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实际支出。发生事业支出时,借记“事业支出”账户,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账户。当年支出收回时作冲减事业支出处理。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结转已销业务成果或产品成本时,按实际成本,借记“事业支出”账户,贷记“产成品”等账户。年终,将“事业支出”账户借方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账户,借记“事业结余”账户,贷记“事业支出”账户。应在“事业支出”总账科目下设置“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两个二级明细科目,并在二级明细科目下按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的“目”级科目设置三级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基本支出”明细科目核算事业单位为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项目支出”明细科目核算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

经营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时发生的各项支出。事业单位开展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其目的是为了充分利用事业单位的现有资源,通过向社会提供经营性服务筹集更多的资金,以支持事业的发展。

事业单位在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和分配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直接为经营活动所耗费的材料、工资、费用等,应直接计入经营支出。无法直接归集的各项支出,应按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由事业单位在事业支出中统一垫支的各项费用,按规定应由经营支出负担的部分,要冲减事业支出。在经营活动中取得的收入应当与支出相配比。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用于经营活动时,应当参照企业折旧制度提取修购基金,用于固定资产的修理和购置。

经营支出核算的具体构成项目,应参照事业支出具体内容的构成项目执行(具体内容见前面事业支出的核算)。

事业单位为了核算和监督单位的经营支出情况和经营活动取得的成果,应设置“经营支出”支出类账户。发生各项经营支出时,借记“经营支出”账户,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账户。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结转已销产品或劳务成果的实际成本时,按实际成本借记“经营支出”账户,贷记“产成品”账户。期末结账时,应将“经营支出”账户的余额全数转入“经营结余”账户。结转后,本账户没有余额。

(三)专款支出

专款支出,是指由财政部门、上级单位和其他单位拨入的指定项目或用途,并需要单独报账的专项资金的实际支出数。它主要有科研课题经费、挖潜改造资金、科技三项费用等指定项目或用途的支出。

专项资金的管理应符合如下要求:(1)专款专用。专项资金按照指定的用途使用,不能改变用途挪作他用。(2)按实列报。专项资金应以实际支出数列报支出,拨出单位不能以拨作支,用款单位不能以领代报。(3)单独核算。单位收到的拨入专项资金,应存入银行,及时入账,另立账户,单独核算。(4)专项结报。要根据拨款单位的要求,及时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和事业成果报表。事后,要专项办理报销手续,将余款缴回或按拨款单位的规定处理。

事业单位应设置“专款支出”账户,用来核算各种专项资金的实际支出数。按指定的项目或用途开支工、料费时,借记“专款支出”账户,贷记“银行存款”、“材料”等账户;项目完工向有关部门单独列报时,借记“拨入专款”账户,贷记“专款支出”账户。该账户应按专款的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专款支出的核算内容,可根据课题项目的规模,按费用的性质和核算要求进行分类,设置若干费用项目。

【例13-2】 某科研单位发生如下业务:

(1)收到上级拨入甲课题经费500 000元。凭有关凭据填制记账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500 000

  贷:拨入专款——甲课题           500 000

(2)为研究甲课题,用该课题经费购买专用设备1台,价款350 000元,款项已付,设备已交付使用。凭有关凭据填制记账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专款支出——甲课题(设备购置费)    350 000

  贷:银行存款                350 000

同时:

 借:固定资产——专用设备         350 000

  贷:固定基金                350 000

(3)该课题领用一批试验用材料,计136 000元。凭有关凭据填制记账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专款支出——甲课题(材料费)      136 000

  贷:材料                  136 000

(4)购买该课题所用的办公用品,计4 000元。凭有关凭据填制记账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借:专款支出——甲课题(其他费用)      4 000

  贷:银行存款                 4 000

(5)甲课题研究结束,全部费用为490 000元,余款10 000元,按规定留给单位使用。结账时,将已完工的专款支出向上级单独报账。其会计分录为:

 借:拨入专款——甲课题          490 000

  贷:专款支出                490 000

结转结余款时,其会计分录为:

 借:拨入专款——甲课题           10 000

  贷:事业基金——一般基金           10 000

(四)拨出经费的核算

拨出经费是事业单位按核定的预算拨付所属单位的预算资金。事业单位对附属单位拨付的非财政性补助资金以及需要单独报账的专项资金,不属于拨出经费的范围。

事业单位应设置“拨出经费”账户,用来核算单位按规定拨付所属单位的预算资金。拨出经费时,借记“拨出经费”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收回拨出经费时,借记“银行存款”账户,贷记“拨出经费”账户。年终,将“拨出经费”账户借方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账户,借记“事业结余”账户,贷记“拨出经费”账户。该账户应按所属单位名称设置明细账。

(五)拨出专款的核算

拨出专款,是指事业主管单位或上级单位拨付给所属单位的需要单独报账的专项资金。它既包括由同级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后转拨给所属单位的需要单独报账的专项拨款,也包括本单位用自有资金对所属单位拨付的需要单独报账的专项拨款。主管单位或上级单位拨付给所属单位的不需要单独报账的专项资金,不属于拨出专款的范围。

事业单位应设置“拨出专款”账户,用来核算拨付给所属单位的需要单独报账的各项专项资金。拨出专款时,借记“拨出专款”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收回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所属单位报用专款支出时,应区别情况处理:(1)专项资金如系上级单位投入的,则借记“拨入专款”账户,贷记“拨出专款”账户。(2)属于本单位用自有资金设置对所属单位的专项拨款,按资金渠道借记有关账户,贷记“拨出专款”账户。该账户应按所属单位名称或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例13-3】 某主管事业单位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向其所属单位拨出专款800 000元用于改建办公楼,其中500 000元系财政安排的专款,300 000元系主管事业单位用自有资金安排的。拨出资金时,其会计分录为:

 借:拨出专款               800 000

  贷:银行存款                800 000

(2)收到其所属单位的工程结算报表,全部工程支出为800 000元。对财政部门拨入部分,其会计分录为:

 借:拨入专款               500 000

  贷:拨出专款                500 000

对自有资金部分,其会计分录为:

 借:事业支出               300 000

  贷:拨出专款                300 000

(六)上缴上级支出

上缴上级支出,是指事业单位按规定的标准或比例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这里需指出的是:附属于上级单位的有经营活动的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按规定的标准或比例上缴上级的纯收入,才纳入“上缴上级支出”科目核算。

为了核算实行收入上缴办法的单位按照规定的定额或者比例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应设置“上缴上级支出”账户。按照规定的定额或者比例上缴上级单位款项时,借记“上缴上级支出”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收回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年终,将“上缴上级支出”账户借方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账户时,借记“事业结余”账户,贷记“上缴上级支出”账户。

(七)对附属单位补助

对附属单位补助,是指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附属单位在其业务活动以及完成事业计划的过程中,由于上级拨入和自身组织的款项往往不能满足其自身支出的需要,因此就要求事业单位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再补充一部分款项给附属单位。补助款是非财政补助收入,不能用财政补助收入拨付给附属单位。所以,事业单位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一般是事业单位从事业务活动所取得的自有资金,或附属单位的上缴收入。

为了核算对附属单位的补助,事业单位应设置“对附属单位补助”账户,该账户属于支出类账户。该账户应按接受补助的附属单位设置明细账户。

事业单位对附属单位拨付补助款时,借记“对附属单位补助”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在收回对附属单位补助款时,应借记“银行存款”账户,贷记“对附属单位补助”账户。年终结账时,应将“对附属单位补助”账户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账户,即借记“事业结余”账户,贷记“对附属单位补助”账户。本账户结转后无余额。

(八)结转自筹基建

事业单位结转自筹基建,是指事业单位经批准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其所筹集并转存建设银行的资金。事业单位结转自筹基建的核算与行政单位一致。

(九)成本费用的核算

成本费用,是指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应列入劳务(产品、商品)成本的各项费用。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办法。”事业单位内部成本核算,是指只对事业单位内部管理使用的成本核算办法。这种成本核算对外既不计算也不报告。

实行内部成本核算的事业单位,为了核算成本费用业务,应设置“成本费用”科目。事业单位业务活动或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借记“成本费用”账户,贷记“材料”、“银行存款”等有关账户;产品验收入库时,借记“产成品”账户,贷记“成本费用”账户。

(十)销售税金的核算

销售税金,是指事业单位提供劳务或销售产品应负担的税金及附加。它包括资源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

事业单位应设置“销售税金”账户,用来核算单位提供劳务或销售产品应负担的各种税金。月末,事业单位按照规定计算出应负担的销售税金及附加数额时,借记“销售税金”账户,贷记“应交税金”账户或“其他应付款”账户;交纳税金及附加时,借记“应交税金”、“其他应付款”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期末,应将“销售税金”账户余额转入“经营结余”或“事业结余”账户,借记“经营结余”或“事业结余”账户,贷记“销售税金”账户。该账户应按产品类别或品种设置明细账户进行明细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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