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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里的保险金额与现金价值

时间:2022-11-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补偿性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的责任,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限,并不得超过保险金额。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在团体保险合同中,如果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人对每一保险标的在其保险金额限度内,根据实际损失进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再保险合同是指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基于保险险种和险别的不同,保险合同的内容和实务操作也不尽相同,从而产生了保险合同的不同类型。根据我国保险经营实践,依据不同的标准,可将保险合同分为以下具体种类。

(一)按保险标的不同分类

按保险合同的标的划分,保险合同可以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这是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的分类,也是最基本的、常见的分类方法。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包括有形财产、无形财产以及有关的利益、责任信用等。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二)按保险合同的性质不同分类

按照合同的性质划分,保险合同可分为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

补偿性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的责任,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限,并不得超过保险金额。给付性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由双方事先约定,在保险事件发生或约定的期限届满时,保险人按合同规定标准金额给付,不得增减,也不用再行计算。

因为财产的价值能够用货币来衡量,因此各类财产保险合同和健康保险合同的疾病津贴和医疗费用都是以损害补偿为理论基础的,属于补偿性保险合同,通过保险补偿,使被保险人的生活水准至多恢复到损失发生前的水平。而人的生命、身体和健康等是无法用价值来衡量的,且人的死亡是无法补偿的,因此,人身保险合同一般为给付性保险合同。

(三)按保险价值是否确定分类

按照标的的价值在订立合同时是否确定划分,保险合同可分为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

(1)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和保险人事先约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即保险价值)作为保险金额,并将二者都载明于保险合同中,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不管实际价值发生变化与否,保险人均以保险金额作为赔偿的依据。在实践中,定值保险合同多适用于以艺术品、字画、古董、矿石标本等价值难以确定的财产为标的的财产保险。此外,由于运输货物的价值在不同的时间、地点可能差别很大,为了避免出险时在计算保险标的的价值时发生争议,因此,海上保险、货物运输保险也多采用定值保险的形式。

在定值保险合同中,除非保险人能够证明被保险人有欺诈行为,否则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不得以实际价值与约定价值不符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2)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并不约定保险标的的价值 (即保险价值),只列明保险金额作为赔偿的最高限额,当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保险人核定实际损失价值,在实际损失范围内按照保障程度计赔。大多数的财产保险均采用不定值保险合同的形式。

(四)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分类

根据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可将保险合同分为足额保险、不足额保险和超额保险。

在不定值保险合同中,由于保险金额是在订立合同时确定的,而核定保险价值则是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因此,保险金额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比照,会有三种情况:保险金额等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谓之足额保险;保险金额小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谓之不足额保险;保险金额大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谓之超额保险。发生全损理赔时,足额保险,十足赔偿;不足额保险,按保障程度赔偿;超额保险,超过部分无效。其中,保障程度即为保险金额与损失发生时财产的实际价值的比值。

项目案例链接

《保险法》第五十五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五)按保险责任范围不同分类

按保险责任范围不同可分为指定险保险合同和一切险保险合同。

(1)指定险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承保一种或某几种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指定险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一般在合同条款中明确列举出所承保的风险,如火灾险、地震险或战争险。在实务中,指定险保险合同居多,但只承保一种风险的单一险合同的数量已日趋减少,多为同时承保数种风险的保险合同。

(2)一切险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对合同中 “责任免除”以外的任何危险造成的损害负承保责任的合同。该合同订立的特点是保险人在合同条款中不明确列举所承保的风险,而是以 “责任免除”的条款来确定不承保的风险,以此来界定其承保风险的范围。任何未列入“责任免除”条款的风险都是承保风险。一切险合同的优点:它为被保险人提供了较为广泛的风险保障,发生保险事故后便于明确保险责任,从而减少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因此,目前一切险的发展很快。

(六)按保险标的数量不同分类

按保险标的数量不同,可将保险合同分为单一保险合同、团体保险合同和综合保险合同。

(1)单一保险合同,是以一人一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又称单个保险合同。在保险合同中,单个保险合同居多。如投保一幢房屋、一辆汽车。

(2)团体保险合同,是集合多数性质相似的保险标的,而每一保险标的分别订有各自的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如人身保险中雇主为其所有雇员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其所有的雇员为被保险人,由保险人签发一张总的保单。在团体保险合同中,如果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人对每一保险标的在其保险金额限度内,根据实际损失进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3)综合保险合同,即保险人对承保的多个保险标的仅确定一个总的保险金额,而不分别规定保险金额的合同。这种合同无特定的保险标的,而是以一定标准限定范围,按此范围内的所有标的来规定总的保险金额,保险人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承担赔偿责任。

(七)按照订立合同的主体不同分类

根据订立保险合同的主体不同,可将保险合同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直接与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标的如发生损失,由保险人直接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赔偿给付责任。

再保险合同是指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一方为再保险分出人,另一方为再保险分入人 (接受人)。再保险分出人是根据再保险合同,有义务向再保险接受人支付一定保费,同时有权利就其由原保险合同所引起的赔付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从再保险接受人获得补偿的保险人;再保险接受人是根据再保险合同,有权利向再保险分出人收取一定保费,同时有义务对再保险分出人由原保险合同所引起的赔付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进行补偿的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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