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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价值及保险金额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这是财产保险的主要特征之一。而保险金额则是保险合同当事人约定危险发生时应由保险人赔偿的最高数额。所以,财产保险如果以保险价值全部付诸保险即足额投保,而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又是全损,则保险金额既同于保险价值,亦同于赔偿金额。各国保险立法关于这一问题的规定大体上是一致的,即在不定值保险中,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标的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价值的总额。

二、保险价值及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这是财产保险的主要特征之一。保险价值,即保险标的的价格,有时也称“保险价额”,是指保险标的物在某个特定时期和特定地区的市场价额。例如,货物运输保险,其保险标的车辆和载货的价格,就是其保险的保险价值。保险金额既然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那么,保险价值实际上也就是保险人所负损失赔偿责任在法律上的最高限度,它是确定保险金额标准的基础。而保险金额则是保险合同当事人约定危险发生时应由保险人赔偿的最高数额。财产保险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金额的给付是由实际损失多少来决定的。所以,财产保险如果以保险价值全部付诸保险即足额投保,而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又是全损,则保险金额既同于保险价值,亦同于赔偿金额。如果仅以保险价值的一部分付诸保险即不足额投保,则赔偿金额既不同于保险金额,也不同于损失金额。

那么,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应如何估计和确定呢?

(一)保险价值的估计

财产保险有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两种。凡在保单中记载有保险合同当事人(投保人和保险人)事先确定保险标的价值的,这种保单称为定值保单;采用这种保单的保险,就称为定值保险。凡属定值保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时,不论所保财产当时的实际价值是多少,保险人都要按订保单时的保险价值计算赔偿。一般对货物运输保险、船舶保险以及飞机保险等多采用定值保险。定值保险,在法律上不存在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问题。若在保单中不记载有保险当事人事先确定保险标的价值的保单,这种保单称为不定值保单。不定值保单仅记载保险金额,而将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留待需要确定保险赔偿的限度时才去计算;用这种保单的保险,就称为不定值保险。财产保险除少数外,大多数属于不定值保险。但无论是哪一种财产保险,都有一个对保险标的价值的估计问题,所不同者,定值保险的保险价值在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就确定下来了,而不定值保险则要等到出险后才由双方估定。

关于保险价值的估计,传统做法为:保险标的能以市价估计的,按市价估定;不能以市价估计的,可以由当事人双方约定其价值。应该说,以市价估计保险价值,是比较客观的价值。如果完全凭当事人的主观约定,既容易引起纠纷,而且与赌博也没什么两样了。当然,有些保险标的如古玩或名人佳作等,由于无一定市价,只能由当事人双方约定其保险价值,但这种情况毕竟是少数。

总的来说,保险价值以市价估价为原则,由当事人自己协商确定仅属少数,这也是当今各国的通常做法。

(二)保险金额的确定

财产保险金额的确定,无非为三种情况:(1)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相等;(2)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3)保险金额少于保险价值。其中,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相等,亦即所谓的足额保险;足额保险.一般都获得足额的赔偿,即损失多少赔多少。

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在法学上称为“超过保险”。造成超过保险,有主观和客观两方面的原因。就主观原因说,有出于投保人的善意,也有出于投保人的恶意。就客观原因说,主要是在保险有效期间,因保险标的本身价值的跌落所致。各国立法对超过保险的规定不尽一致。其区别主要表现在如何对待投保人的“善意”与“恶意”这一问题上。法国、意大利及比利时等国商法规定,超过保险,如果出于投保人的善意所致,仅超过部分的合同无效;如出于投保人的恶意,则合同全部无效。很清楚,在这些国家中,善意所致超过保险与恶意所致超过保险,是有不同的法律后果的。而日本、荷兰以及智利等国家则认为,实践中的超过保险,究竟出于投保人的善意还是恶意,一般是不容易判断的。所以,这些国家的商法规定,凡超过保险,不问当事人动机如何,超过部分合同无效,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我国《保险法》第55条第3款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我国的保险立法,实际上是同于日本等国的做法。

至于中途市价下跌,超过的部分合同无效,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保险金额少于保险价值,这是不足保险。造成不足保险的原因,亦有主观和客观两方面。投保人在投保时,为了少交保费而有意识地仅以保险标的部分价额投保,这是较为常见的不足保险,属主观原因所致。投保人在投保时本为足额保险,但在有效期间内因保险标的价值增高(如投保房屋因物价上涨而增值等),从而使原来的足额保险变成了不足额保险,这是客观原因所致的不足保险。不足保险不会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但不足保险无论是主观原因或客观原因所致,当发生保险事故时,只能得到部分即不足额的赔偿。

还应提及的是,在财产保险中,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这个“保险价值”究竟指何时而言?各国保险立法关于这一问题的规定大体上是一致的,即在不定值保险中,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标的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价值的总额。这就是说,“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这里的“保险价值”是指保险标的出险时具有的实际价值,而不是订立合同时保险标的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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