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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商品的价值和使用价值

时间:2022-11-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保险商品的价值量决定于保险金额平均损失率。保险商品的价值量则决定于危险损失几率,即决定于损失率所要求的生产资料或生活资料的价值量。所以,保险商品的价值量决定不受价值规律支配,而是受风险发生的概率支配。保险的实质消费指保险事件发生后取得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商品的使用价值量,以货币为衡量单位,具体表现为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保险人在约定的保险事件发生后,履行赔付或给付的最高限额。

二、保险商品的价值和使用价值

保险商品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同任何其他商品的价值和使用价值一样,要从质和量上来加以说明。

(一)保险商品的价值

1.质的规定性

商品的内在价值是人类同质的抽象劳动的凝结。保险商品的价值是物化于商品本身的劳动,即用于生产因危险损失引起的保险补偿过程中所必需消耗的那部分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劳动,保险商品的价值形成与一般商品不同,一般商品的价值形成,无论是有形商品,还是无形商品,都可划分为物化劳动和活劳动两个部分。物化劳动是旧价值向新价值的转移,并以活劳动为前提。在保险商品的价值形成中并不存在活劳动(再一次说明了保险的非劳动商品的性质),而且其物化劳动部分(指净费率)只是用于补偿损失,是危险“消费”所必需的部分。所以,我们还可以把物化于保险本身的劳动,简单地理解为危险消费所必需的劳动,它形成保险商品的价值实体。

2.量的规定性

保险商品的价值量决定于保险金额平均损失率。在这里我们看到了,保险商品的价值量的决定与一般商品不同。一般商品的价值量决定于生产该商品的社会平均必要劳动量,价值规律在这里发生作用。保险商品的价值量则决定于危险损失几率,即决定于损失率所要求的生产资料或生活资料的价值量。所以,保险商品的价值量决定(净费率部分)不受价值规律支配,而是受风险发生的概率支配。

(二)保险商品的使用价值

1.质的规定性——提供经济保障

保险商品对于保险人来说是价值,对被保险人来说是使用价值。保险商品的使用价值仅仅表现为它为被保险人提供了经济保障,因此,保险商品是一种保障性商品。具体表现为:(1)免除恐惧——观念上的消费;(2)补偿损失——实质上的消费。保险的实质消费指保险事件发生后取得保险公司赔偿。这种理解容易为人们接受。至于观念上的消费,在我国人们的感受还不强烈,甚至有“保险吃亏”的观念。这就涉及所谓的“保险意识”问题。保险意识受社会政治制度、经济制度、保障制度及生产消费水平和支付能力的制约。

2.量的规定性——保险金额

保险商品的使用价值量,以货币为衡量单位,具体表现为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保险人在约定的保险事件发生后,履行赔付或给付的最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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