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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几年

时间:2022-11-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会计法规体系是保证会计工作正常进行所必须遵守的准绳和依据,它是组织和从事会计工作的基本规范。我国现行会计法规体系的内容,从制定级别和约束力大小方面来看,有四个层次,即“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会计部门规章”及“地方性法规”。会计行政法规依据会计法律制定,是对会计法律的具体化。

第十一章 会计工作组织

第一节 会计工作组织的意义和要求

一、会计工作组织的意义

会计工作组织就是为完成会计任务、发挥会计作用而对会计工做所作出的科学安排和管理。它主要包括会计机构的设置、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的具体内容、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制定与执行、会计档案的管理等方面的内容。正确、科学地组织会计工作对于完成会计任务、发挥会计在经济管理中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从会计工作与其他经济管理工作的关系来看,会计工作是整个经济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其他经济管理工作密切关联;各内部单位、部门发生的经济业务都需经过会计部门和会计人员的工作加以反映和监督,会计工作必须与其他管理工作相互配合、相互协调。从会计工作本身的特点来看,会计工作是一项非常严肃、细致、复杂的工作,它要求会计工作必须按照一定的科学程序、正确的方法进行,各环节必须合理衔接、相互协调、密切配合,从经济业务的最初记录,经过记录、计算、归类、整理、汇总直到会计信息的产生,任何一个工作环节、任何一个程序均不允许有错误产生,否则就会给整个会计工作带来困难,甚至中断会计工作。因此,从上述两方面来看,要妥善处理会计工作与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之间的关系,保证会计工作各环节正常运转,提高会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实现会计目的,就必须正确、科学、合理地组织会计工作。

二、正确组织会计工作的要求

1.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财经法规作为组织会计工作的基本依据

以《会计法》为代表的会计法规、制度是指导会计工作的基本依据,也是会计工作组织的首要要求。国家不仅要通过会计工作来反映和监督经济业务是否合理、合法,还要通过会计工作提供会计核算资料,作为制定经济政策的客观依据,国家对会计工作的上述要求就是通过《会计法》及相关财经制度来实现的。因此,组织会计工作必须满足国家对会计工作的统一规定和要求。

2.组织会计工作必须紧密结合各单位的经营管理特点

会计工作组织是以各单位的经营管理要求为客观依据的,会计工作组织无固定模式,它应依各单位生产经营管理特点不同而有所区别。组织会计工作,应在遵循国家有关统一规定的前提下,结合各自单位的特点,合理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

3.组织会计工作应贯彻精简节约原则

组织会计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能够满足国家对会计工作组织的统一要求,能够满足本单位会计核算和经营管理的要求。因此,组织会计工作应在满足上述两方面要求的前提下,在不影响会计工作质量的条件下,力求精简,科学配备会计人员,合理分工,有条不紊,简化核算手续,降低核算费用,力争以较少的人力、物力取得较大、较好的工作效果。

第二节 会计法规体系及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一、会计法规体系

会计法规体系是保证会计工作正常进行所必须遵守的准绳和依据,它是组织和从事会计工作的基本规范。我国现行会计法规体系的内容,从制定级别和约束力大小方面来看,有四个层次,即“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会计部门规章”及“地方性法规”。

会计法律是最高规格的会计法规,是会计法规的基本法,它对其他低层次的法规、制度起着统驭和约束作用。我国的会计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为《会计法》),它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以国家主席令的形式颁布实行的。现行的《会计法》最初是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进行第一次修订;1999 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为现在的《会计法》,并于2000年7月1日起施行。《会计法》共有七章五十二条,主要对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法律责任等做出了规定。

会计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会计法律规范。会计行政法规依据会计法律制定,是对会计法律的具体化。在我国现行的会计法规中,《企业财务报告条例》、《总会计师条例》等都属于会计行政法规。它们是以国务院令的形式发布施行的。

会计部门规章是指由国家主管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财政部以及其他相关部委制定的会计方面的法律规范,它是依据会计法律和会计行政法规的规定而制定的。现行的会计部门规章中,主要包括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等,它们大多是以国家部委文件的形式发布施行的。

会计准则是进行会计核算工作所必须遵守的工作规范和指南。会计准则按适用单位和组织可分为营利组织的会计准则和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准则。我国从1993年7月1日开始实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属于营利组织的会计准则,在我国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准则基本上就是行政、事业单位等非企业单位使用的会计准则,如1997 年5月28日颁布、1998年1月1日起开始试行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即为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准则。

会计准则又分为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两个层次。我国1992年11月30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是对会计核算工作做出的原则性规定,是企业财务会计核算的基本规范和准绳,是制定具体会计准则的依据和指导思想,一般由会计核算的前提条件、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会计要素准则和会计报表准则组成,自1993年7月1日开始实行,2005年6月2日财政部就基本准则的修订向社会发布征求意见稿。具体准则是依据基本准则的要求,对会计的某类交易或事项的确认、计量和报告进行的原则性的规范,至目前为止,我国共发布实施了16项企业具体会计准则,2005年6月22日和7月19日财政部分两批就分布报告、外币折算、财务报表列报、资产减值、企业合并、合并财务报表、生物资产、石油开采、捐赠与补助和房地产投资等10多项当前经济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发布了相应会计准则的征求意见稿,2005年9月23日又发布了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转移、套期保值、金融工具列报和披露等四项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征求意见稿。

会计制度是指企业进行具体会计核算工作的规程和依据,它是根据会计准则制定的,是会计准则在实务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具体包括三部分:国家财政部2000 年12月29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2001年1月1日起暂在股份有限公司范围内实施),2001年11月27日发布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2004年4月27日发布的《小企业会计制度》(2005年1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的小企业中实施)。在我国,会计制度由国家财政部制定,并由财政部发布施行。

目前,在我国会计实务中,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处于并存阶段,这是我国现阶段企业会计改革的合理模式。

除以上三个层次以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能会根据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一些在本行政区域之内实施的地方性会计法规。

二、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各企业单位应当根据《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单位类型和内部管理的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一)建立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原则

各企业单位在制定内部会计管理制度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应当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应当体现本单位的生产经营、业务管理的特点和要求;应当全面规范本单位的各项会计工作,建立健全会计基础制度,保证会计工作的有序进行;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应当科学、合理,便于操作和执行;应当定期检查执行情况;应当根据管理需要和执行中的问题不断加以完善。

(二)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内部会计管理制度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内部会计管理体系

主要内容包括:单位领导人、总会计师对会计工作的领导职责;会计部门及其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职责、权限;会计部门与其他职能部门的关系;会计核算的组织形式等。

2.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主要内容包括: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设置;各会计工作岗位的职责和标准;各会计工作岗位的人员和具体分工;会计工作岗位轮换办法;各会计工作岗位的考核办法。

3.账务处理程序制度

主要内容包括:会计科目及其明细科目的设置和使用;会计凭证的格式和审核要求和传递程序;会计核算方法;会计账簿的设置;编制会计报表的种类和要求;单位会计指标体系。

4.内部牵制制度

主要内容包括:内部牵制制度的原则;组织分工;出纳岗位的职责和限制条件;有关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5.稽核制度

主要内容包括:稽核工作的组织形式和具体分工,稽核工作的职责、权限,审核会计凭证和复核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的方法。

6.原始记录管理制度

主要内容包括:原始记录的内容和填制方法,原始记录的格式,原始记录的审核,原始记录填制人的责任,原始记录签署、传递汇集要求。

7.定额管理制度

主要内容包括:定额管理的范围;制定和修订定额的依据、程序和方法;定额的执行;定额考核和奖惩办法等。

8.计量验收制度

主要内容包括:计量检测手段和方法,计量验收管理的要求,计量验收人员的责任和奖惩办法。

9.财产清查制度

主要内容包括:财产清查的范围,财产清查的组织,财产清查的期限和方法,对财产清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办法,对财产管理人员的奖惩办法。

10.财务收支审批制度

主要内容包括:财务收支审批人员和审批权限,财务收支审批程序,财务收支审批人员的责任。

11.成本核算制度

主要内容包括:成本核算的对象,成本核算的方法和程序,成本分析等。

12.财务会计分析制度

主要内容包括:财务会计分析的主要内容,财务会计分析的基本要求和组织程序,财务会计分析的具体方法,财务会计分析报告的编写要求等。

应当指出,各企业单位建立哪些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各项内部会计管理制度包括哪些内容,主要取决于各企业单位内部的经营管理需要,不同类型的企业单位的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可能有所不同。上述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是针对所有企业单位总体而言,并非每一企业单位的内部会计管理制度都应建立上述12项制度。

建立健全企业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是贯彻执行会计法律、法规、制度,保证企业单位会计工作有序进行的重要措施,也是加强会计基础工作的重要手段。实际证明,企业单位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与否,直接关系到会计工作组织的成败,关系到企业单位会计信息的质量。同时,内部会计管理制度也是企业经济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建立、健全对于提高企业单位经济管理水平也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三节 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及会计工作组织形式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会计机构是指从事会计工作、领导和管理会计事务的具体职能部门,它是组织会计工作的首要前提。

在我国,目前尚无专门领导全国会计工作的职能部委,而是在财政部内设会计事务管理司,行使管理全国会计工作的职权,负责颁布会计核算的原则、制度和方法,指导各部门会计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第八条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

各个独立核算单位都应按照《会计法》要求和单位规模的大小、会计业务的多少相应设置会计(财务)部、处、科、股等负责本单位的会计工作;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设置专职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如果一个单位既没有设置会计机构,又没有在相关机构中配备会计人员,则应当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持有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其他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代理记账,以使单位的会计工作有序进行,不影响单位正常的经营管理工作。

各单位设置会计机构,应当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应当在专职会计人员中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符合《会计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两年;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有较强的组织能力;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会计法》规定:“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一般由具有会计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作为单位的主要行政领导之一,专门负责领导会计机构和处理财务会计工作。在较小的不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里,应指定一名副厂长(或副经理)分管并行使总会计师职权。

各单位为了提高会计工作效率,明确各会计人员的职责,对会计工作进行合理分工,还应在会计机构内部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以工业企业为例,一般都在会计机构内部分设财务组、成本组、材料组、工资组、综合组。会计工作岗位一般可分为: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核算、总账报表、稽核、档案管理等。开展会计电算化和管理会计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相应工作岗位,也可以与其他工作岗位相结合。这样,各个会计机构就可根据会计工作业务量大小和会计人员的多少,将会计工作在各组内部、各会计人员之间科学、合理分工,使每项会计工作都定人定岗,都有专人负责。建立会计机构内部的岗位责任制,可以做到定人员、定岗位,会计人员明确分工,各司其职,有利于会计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有利于落实会计人员的工作责任,促使会计人员努力钻研所分管的业务,对于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内部控制等有良好效果。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也可以一岗多人;但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和分工必须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另外,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不宜长时间固定不变,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岗,以促进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业务,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另外,会计单位在任用会计人员时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具体内容为: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二)会计工作的核算组织形式

会计工作的核算组织形式有集中核算和非集中核算两种形式。所谓集中核算,是指企业的主要会计工作,如总分类核算、明细分类核算、财务报告的编制等集中在企业会计部门来进行,企业内部各部门不设置核算机构,不进行独立核算,仅对本部门发生的经济业务填制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并定期送交企业会计部门进行核算。

非集中核算,也称分散核算,指在非集中核算组织形式下,各职能部门、生产车间对在本部门内发生的经济业务,不仅要填制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而且还要进行明细分类核算,而总分类核算、部分明细分类核算和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等仍交由企业会计部门办理。

集中核算形式的优点在于它将主要的会计核算工作全部集中在企业会计部门进行,便于会计人员合理分工,有利于会计资料的及时产生,能够使管理部门随时掌握企业的经营情况,对加强会计监督、实行会计电算化、提高会计工作效率、降低核算费用都具有重要意义。但集中核算不利于在企业内部各部门、生产车间实行经济责任制,不利于调动内部各部门加强经济核算的积极性。

非集中核算形式能够使得各职能部门或生产车间及时了解本部门、本车间的生产经营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改进,便于实行经济责任制,加强内部经济核算。但在非集中核算形式下,需要较多的会计人员,核算层次增多,工作量也随之增加,核算费用必然上升,这对于会计人员合理分工、会计信息的及时产生、会计电算化的实行,都会有一定程度的影响。

应当指出,上述这两种核算组织形式并非截然分开的,企业可根据企业自身特点和管理要求决定选用集中核算组织形式或非集中核算组织形式,或对其中一部分业务采用集中核算组织形式,对另一部分业务采用非集中核算组织形式。

各单位领导人应当支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应当给予一些精神的和物质的奖励。

为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能够依法履行工作职责,《会计法》明文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这样就明确了单位负责人在会计工作中所应当承担的责任,促使单位负责人支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工作,给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工作职责提供一个宽松的工作环境。

二、会计人员

会计机构设置以后,还必须根据需要给会计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会计人员。拥有一定数量的具有较高素质的会计人员是顺利完成会计任务、充分发挥会计作用的又一决定性因素。一个单位应当配备多少会计人员,可以参考单位的职工总人数、资产规模、会计业务数量等因素,但主要应当考虑单位的会计工作的现代化(如会计电算化)程度和工作效率等因素。各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在会计机构中配备适量的会计人员,以满足本单位会计工作的需要。

会计机构所配备的会计人员必须持有会计证,应当具有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遵守会计职业道德。

(一)会计人员的工作职责

同其他工作人员一样,会计人员也有其相应的工作职责,根据有关会计法规,会计人员负有以下主要职责:

进行会计核算。即按照《会计法》要求对那些应当办理会计手续,实行会计核算的事项编制凭证、登记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实行会计监督。即对本单位的各项经济业务,以会计法规、财经制度、经济核算原则等作为依据和准绳,对经济业务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拟订本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具体办法。即根据《会计法》和其他财经制度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具体特点和管理要求,考虑到会计机构的设置、会计人员的配备等具体情况,制定出办理各项经济业务的工作程序、处理规定和办法,使单位的会计工作得到正常进行。

参与拟定经济计划、业务计划,考核、分析预算和财务的执行情况。即要求会计人员本着对工作认真负责的态度,为提高经济效益、改善经营管理而主动参与单位各项经济计划和业务计划的制定,并运用日常核算资料对经济业务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分析成功经验,找出不足原因,并将分析原因和所提建议反馈给有关部门,促使有关部门采取措施。

办理其他会计事务。即办理除以上会计工作外的其他一些会计事务,如进行事前预测、开展可行性研究与分析、参与经营决策等。

(二)会计人员的工作权限

为了保障会计人员履行自己的职责,顺利完成会计任务,有必要赋予会计人员一定的工作权限。国家赋予会计人员的主要工作权限有以下几方面:

有权要求本单位有关部门、人员认真执行国家批准的计划、预算,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财务会计制度。如有违反,会计人员有权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或拒绝执行,并向本单位领导人报告。对于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欺骗上级等违法乱纪行为,会计人员有权拒绝执行,并向本单位领导人或上级机关、财政部门报告。

有权参与本单位编制计划,制定定额,签订对外经济合同等工作,并参加有关生产经营管理的会议;有权要求本单位有关部门、人员提供同财务会计工作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有权提出有关财务开支和经济效益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单位领导人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考虑,对切实可行的建议应予采用。

有权监督、检查本单位有关部门的财务收支、资金使用和财产保管、收发、计量、检验等情况。

另外,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要支持会计人员行使工作权限,不得对坚持原则、反映情况的会计人员进行刁难、阻挠甚至打击报复,如有此类情况发生,上级机关要查明情况,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纪国法制裁。

会计人员应当正确行使国家所赋予的上述各项工作权限,坚持原则、严格按制度办事,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忠于职守,遵守职业道德;同时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各单位应当合理安排会计人员的培训,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的时间用于学习和参加培训,促使会计人员虚心学习,努力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和业务素质。

(三)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是指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遵循的道德标准。建立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是对会计人员强化道德约束,防止和杜绝会计人员在工作中出现不道德行为的有效措施。建立基层单位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是一项重要的会计工作任务。

在我国最近几年的会计实际工作中,会计人员丧失原则,有意隐瞒真实会计信息,甚至为违法违纪活动出谋划策或者直接参与制造虚假会计信息、欺骗国家和社会公众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违背了作为一个会计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标准。因此,有必要在建立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基础上,强化对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监督检查,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给会计人员规定了以下六条职业道德规范标准:

敬业爱岗。即会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能够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熟悉法规。即会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并结合会计工作广泛进行宣传。

依法办事。即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公正客观。即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偏不倚。

搞好服务。即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自己所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保守秘密。即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

各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各单位应当定期检查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并作为会计人员晋升、晋级、聘任专业职务、表彰奖励的重要考核依据;会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的,由所在单位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由会计证发证机关吊销其会计证。

(四)会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

为了调动会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鼓励会计人员刻苦钻研业务,提高工作效率,国务院于1981年颁布了《会计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将我国会计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名称定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会计员等四种。

第四节 会计工作交接和会计档案管理

一、会计工作交接制度

会计工作交接制度,是会计工作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会计基础工作的重要内容。办理好会计工作交接,有利于保持会计工作的连续性,有利于明确责任。《会计法》以及其他会计法规、规章都对会计工作交接制度做出了原则性规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在此基础上对会计工作交接的具体要求进一步做出了规定,现详细介绍如下:

(一)会计工作交接的基本要求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不得调动或者离职。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应当办理移交手续的会计人员借故不办理移交手续,或者迟迟不移交所经管的会计工作,使正常的会计工作受到影响,这是制度上所不允许的,单位领导人应当督促经办人员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二)办理移交手续前的准备工作

会计人员在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将未了的会计事项办理完毕,包括:对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证明等。同时,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现金、有价证券、印章、支票簿、发票、文件以及其他会计资料和会计用品等。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磁带等)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应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三)会计工作交接的内容及程序

会计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移交。交接双方要按照移交清册列明的内容,进行逐项交接,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点交,不得短缺;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由于一些有价证券,如债券、国库券等面额与发行价格可能会不一致,因此,在对这些有价证券的实际发行价格、利(股)息等按照会计账簿余额进行交接的同时,应当对上述有价证券的数量(如张数等)也按照有关会计账簿记录点交清楚。现金、有价证券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上所列金额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可以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与实物进行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核对清楚后,方可交接。

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及其他会计用品等,也必须交接清楚,特别是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对有关电子数据应当在电子计算机上进行实际操作,以检查电子数据的运行和有关数字的情况。

交接工作结束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以明确责任;同时,移交清册一式三份,由交接双方以及单位各执一份,以供备查。

(四)会计工作的交接

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时,单位要有专人负责监交,以保证交接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所谓必要时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是指交接双方需要上级主管单位监交或者上级主管单位认为需要参与监交,通常有三种情况:一是所属单位领导人不能监交,需要由上级主管单位派人代表主管单位监交的,如因单位撤并而办理交接手续等;二是所属单位领导人不能尽快监交,需要由上级主管单位派人督促监交的,如上级主管单位责成所属单位撤换不合格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所属单位领导人以种种借口拖延不办理交接手续时,上级主管单位就应派人督促会同监交等;三是不宜由所属单位领导人单独监交,而需要上级主管单位会同监交的,如所属单位领导人与办理交接手续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有矛盾,交接时需要上级主管单位派人会同监交,以防可能发生单位领导人借机刁难等情况。

此外,上级主管单位认为交接中存在某种问题需要派人监交的,也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五)会计临时工作交接

对于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暂时不能工作需要有人接替或者代理工作的,也应当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同样,临时离职或者因病暂时离岗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的,也要与临时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目的是保持会计工作的连续和分清责任。对于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在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后,可以由移交人员委托他人代办移交手续,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工作和相关资料承担责任,不得借口委托他人代办交接而推脱责任。

(六)会计工作交接后的责任

移交人对自己经办且已经移交的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要承担法律责任,不能因为会计资料已经移交而推脱责任。

二、会计档案及其保管

(一)会计档案及其具体内容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

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等。

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二)会计档案的保管和销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按规定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都应当依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对会计档案进行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拥有会计档案的单位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各单位对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对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以免散落、丢失、毁损。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对于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的会计档案,以后如需查阅可在履行相关手续后进行调阅,档案部门应对会计档案进行科学管理,做到妥善保管,分类序时存放,方便查阅,并保证会计档案的安全和保密。

原则意义上,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五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这里所指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原则上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期限执行。

企业的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别为:年报、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的保管期限为永久保存;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保管期限为25年;会计凭证、其他会计账簿、会计移交清册保管期限为15年;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保管期限为5年;月报、季报保管期限为3年。

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一般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下列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一是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这类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二是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在办理竣工决算后移交给建设项目的接受单位,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需要指出,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具备采用磁带、磁盘、光盘、微缩胶片等磁性介质保存会计档案条件的,由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并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备案。

单位因撤销、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终止的,在终止和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单位分立后原单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由分立后的存续方统一保管,其他方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单位分立后原单位解散的,其会计档案应当经各方协商后由其中一方代管或移交档案馆代管,各方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单位分立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相关方保存,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单位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关的会计档案,对其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承接单位保存,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解散或一方存续、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单位的会计档案应当由合并后的单位统一保管;单位合并后原各单位仍存续的,其会计档案仍应由原各单位保管。

单位之间交接会计档案的,交接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移交会计档案的单位,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内容。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负责人负责监交。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依据我国《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国境内所有单位的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出境。驻外机构和境内单位在境外设立的企业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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