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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大案要案分析

时间:2022-11-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受票据诈骗案件影响,其票据业务一落千丈,当时工商银行甚至紧急叫停了该行在河南地区的票据业务。商业承兑汇票的交易双方必须有一方在银行取得授信,银行才能为其办理贴现业务。当选后,苑开始大做票据业务,但由于严重违规经营,苑最终免职并被公安机关带走。成都商业银行票据业务的严重违规主要体现在逆向操作上。内控和管理严重失控是造成票据业务严重违规的主要原因。

第一章 票据大案要案分析

案例一

(一)基本情况

工商银行华信支行曾以票据业务闻名金融界,一度成为中国票据业的“黄埔军校”,为我国很多商业银行培养了大批票据业务人才。受其票据业务的带动,河南成为20世纪90年代中国票据业当之无愧的大本营。但受票据诈骗案件影响,其票据业务一落千丈,当时工商银行甚至紧急叫停了该行在河南地区的票据业务。事件的大致情况如下:

珠海某公司董事长谢某(另案处理)急需资金,经人介绍认识了专门从事融资活动的“资金掮客”陈明全、陈启洪、梁永权以及原建设银行珠海分行丽景支行行长黄学良和工商银行河南分行经纬支行副行长兼票据中心主任杨红霞等人。上述6人决定利用虚假的商业承兑汇票骗钱。由黄学良提供办理手续所需的各类印章复印件及银行工作人员工作证样本。谢某、陈明全负责私刻公章并伪造证件。随后,谢某、陈明全、陈启洪等人携带5000万元的假商业承兑汇票到郑州,在杨红霞的指导下,由陈明全、陈启洪、梁永权等人具体填写汇票及相关资料,由黄学良在汇票上私自印盖了由其保管的丽景支行结算专用章。杨红霞随后介绍梁永权等人携带伪造的汇票、证件等资料到被告人张颖辉任客户经理的华信支行,经由该行审批取得贴现款4940万元。为逃避监管,梁永权、张颖辉、杨红霞一行在郑州市商业银行一支行私下开立了丽景支行账户和一个公司账户。通过这两个账号将4460万元转入谢某公司,其余480万元被几个人私分。后来上述几人又伪造票据,采取同样手段从华信支行骗取贴现款7893万元,这几人私分350万元,贴现款分别将贴现余款转入谢某的公司和张颖辉姐夫的公司。

上述诸人伪造并使用商业承兑汇票共同诈骗银行巨额资金,犯罪金额达1.3亿元,并造成6000万元资金不能追回,给国家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已构成票据诈骗罪。人民法院根据事实,分别对上述罪犯做了判决:梁永权、杨红霞死刑;陈明全死刑,缓期2年执行;张颖辉无期徒刑;黄学良、陈启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和14年。

华信支行还存在内外勾结,内部职工设立公司(票据包装公司)为需要资金的企业牵线搭桥,为其办理票据贴现并从中收取好处费。票据包装公司往往与银行内外勾结,为专门没有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提供虚假的贸易合同及增值税发票复印件,然后到银行办理贴现,从中非法牟利,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

(二)经验教训

过度激励酿成银行职工铤而走险。华信支行在激励机制上曾采取了非正式编制、绩效挂钩、多拉票多收入等考核制度,使员工拉票办理贴现业务的积极性大增。银行却放松了对风险的控制,最终酿成风险大患。

其业务粗放经营,不关注业务操作细节。包括:

未做好对交易对手的完整的资格审查。黄学良在办理业务时已不是丽景支行的行长,而华信支行在操作上并未审查上级部门给予黄学良的授权文件。

缺乏对交易商票的授信额度的审查。商业承兑汇票的交易双方必须有一方在银行取得授信,银行才能为其办理贴现业务。而华信支行并未重视授信的管理。

背书用章不规范。商业承兑汇票的背书应该加盖带有行名行号的汇票专用章,而用以诈骗的商业承兑汇票上加盖的却是伪造的结算专用章。

未注意贴现资金的流向。按规定,贴现资金应汇往贴现申请人开在其本地人民银行的账户或其在本地其他银行开立的账户中,而在此诈骗案中,贴现资金实际汇往黄学良开在郑州的以银行名义但实际是其个人控制的银行账户上。

建立健康的风险管理文化和规范的业务操作细则十分重要。票据业务在某种程度上是高风险业务,只有银行及从业人员树立强烈的风险意识,才能在行动上很好地规避风险。另外,制度建设也非常必要,应使票据业务的每个环节都有规则可循。

案例二

(一)基本情况

2003年成都商业银行增资扩股完成后,大股东推荐曾任潍坊农信社联社副理事长的苑高志担任该行主持工作的副行长。苑在当选时曾承诺一年要赚取4000万元的收益,由此在董事会上以压倒多数的优势顺利当选为该行主持工作的副行长。当选后,苑开始大做票据业务,但由于严重违规经营,苑最终免职并被公安机关带走。

成都商业银行票据业务的严重违规主要体现在逆向操作上。在没有取得银行承兑汇票所有权的情况下,预先办理贴现自己的划拨,逆程序操作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3.42亿元。这主要是为重庆市海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办理的贴现业务。2003年5月15日,重庆市海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到该行金牛支行,申请总金额为3亿元的承兑汇票贴现。该公司此时手中虽然各种证明材料齐全,但并无正式承兑汇票。此前一天,重庆市海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已在金牛支行开立了一个一般的存款账户。成都商业银行资金营运部立即表示可接手这笔业务,并通知清算中心,在扣下贴现利息后2.98亿元贴现资金划入重庆市海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金牛支行开立的存款账户。于是,重庆市海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凭此拿出2.98亿元的银行汇票,背书转让给出票人公司。出票人公司又将2.98亿元的贴现资金转入票据的承兑行做保证金,最终获得了承兑行开出的正式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3亿元。随后,金牛支行拿到了相应的真实的银行承兑汇票。此种做法,虽然使成都商业银行获得了200万元的收入,但在其付出资金后、承兑行正式开出汇票之前,所有风险都集中于成都商业银行一身,对其而言蕴涵着极大的风险,属于严重违规行为。

另据监管部门出具的《现场检查事实与评价》,成都商业银行票据业务尚有如下主要违规行为:

1.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贴现7.59亿元。其中,对无增值税发票复印件的银行承兑汇票办理贴现1.93亿元,采取更改增值税发票复印件、伪造真实交易背景资料等手段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5.66亿元。

2.对未在该行开立存款账户的13家企业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5.44亿元。

3.在未确认银行承兑汇票真实性前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1.71亿元。

4.越权审批为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公司办理贴现,涉及金额4.8亿元。按照该行《章程》规定,关联交易应上报关联交易委员会、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但在为新股东关联企业办理贴现业务时并未遵守这些规定。

人民银行对成都商业银行经营票据业务的两名主要责任人做出如下责任认定:苑高志应对资金营运部的监管失控和违法违规办理票据贴现负有主要的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资金营运部负责人严重违反《票据法》等法律法规,违法违规办理票据贴现业务,授意并直接参与了更改增值税发票复印件、伪造虚假贸易背景资料,应对其违法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

(二)经验教训

要加强内控和管理制度建设,强化制度的执行。内控和管理严重失控是造成票据业务严重违规的主要原因。包括董事会在长达2个月的时间内未对经营行长授权;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关联交易委员会形同虚设;授权书不规范,没有对贴现企业进行最高授信额度控制;内控制度不完善,为票据贴现操作埋下极大风险隐患;高级管理层管理失控,内控制度执行不力等。

要慎重对待关联交易。本案中新进入的股东成为该行的投资人,又是该行票据业务的授信对象。对急需资本金注入的银行来讲,寻找投资者的急迫心情可以理解,但也要防止新股东利用其投资者身份影响银行经营,给银行造成风险隐患。按照审慎的监管原则,监管者应该对关联贷款设立限额,在评估资本充足率时,应从资本中扣除这种贷款或要求对这种贷款进行抵押。此外,新老股东如出现分歧,也会干扰银行的正常经营。

“空降”负责人容易与旧的经营群体造成矛盾。本案中,苑“空降”成都商业银行后,其做法引起了很多该行“老臣”的反对,最终酿成几十名支行行长和部门负责人联名举报苑的行为。当然,苑被举报主要是因为其违规经营。但这的确也反映了管理学上的一大难题,即新老文化的艰难磨合。如果苑能遵纪守法、合理发展票据业务,且能采取恰当的管理手段,也许能顺利渡过新股东进入后的磨合期,为该行步入健康发展轨道打下良好基础。

案例三

(一)基本情况

2003年秋天,河南安阳内黄县公安局接农业银行内黄支行银行报案称,该县物资公司经理武文正,利用伪造的银行承兑汇票从该行诈骗巨款2000余万元。案发后,武文正及该行5个营业机构的主任及一名副主任先后外逃。武文正系内黄县工商联副会长、安阳市第九届政协委员、县基金会及若干企业的负责人,实际上其掌管的基金会在从事吸储工作,具有“地下钱庄”的性质。

该行田氏营业所在自查账务的过程中发现,有一份面额为400万元的7月23日到期的汇票尚未划入资金,但早已经被贴现;同时在第二营业所也发现两张面额分别为400万元与300万元的贴现汇票为假票。此后,经普查,发现总共有5个营业所存在类似情况,涉及2003年4月24日至8月的7笔承兑汇票业务,资金总计2000万元。并且这2000万元资金同时指向了一个汇入方——该县物资公司经理武文正。

就在公安部门迅速布网,就要抓获几位涉案人员时,案犯却屡屡从公安部门的手指缝中逃脱。高度警惕的该行上级分行当即做出决定,成立专案工作组,全面负责该县农业银行的工作,行使决策权和管理权。据称,新成立的工作组领导班子也全部由外市“空降”。该县农业银行原班子全体成员暂停工作,待案件查清后,视具体情况再做安排。

案件的查处在上级行直接派人介入后,迅速出现了转机。涉案人员相继投案,主犯武文正也被公安机关抓获。

据查,该案是武文正通过贿赂买通各营业所主任,采取内外勾结和真假票调包的方式,将各营业所的真票用假票换出,然后再将真票拿到其他银行的营业部或票据中心进行贴现,将骗得的贴现资金汇入指定账户后,再以支现的方式汇入武文正指定的个人账户,由武文正取现后进行分赃。各营业所的好处是内黄县地下钱庄的部分存款及个别人的好处。该案件被定性为武文正金融诈骗案。

(二)经验教训

内黄县农业银行用人失察、不当,各营业所负责人被不法分子收买,实质上成为不法分子控制银行,把银行当成不法企业的钱库

严重有章不循,无视上级行文件规定,内外勾结,铸成案件,应对关键岗位进行轮岗,同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技能教育和反腐倡廉教育。

要重视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票据业务管理。一般来讲,经济发达地区票据业务较为活跃,而经济欠发达地区票据交易较为滞后,但这并不意味着风险小。

案例四

(一)基本情况

广东河源假票案波及全国20多个省市,伪造假银行承兑汇票100多份,涉案票据总金额达12亿元,犯罪分子共骗取资金2亿多元,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在全国共抓获涉及此案的犯罪嫌疑人98人,被称为当时全国最大的票据诈骗团伙案。犯罪分子既交叉作案,又有明确分工,有专门制作假票的、假印章的,还有专门送票、用假票进行诈骗的。是一起跨地区、跨工序和跨银行的联合作案。汇票上各栏目要素的填写、签章,汇票办理的各个程序,都为犯罪分子所利用。案件审理结束后,众多涉案罪犯被判处死刑或者死缓。

河源假票案件的典型特征是内外勾结、联手作案和一条龙运作。以河源市与哈尔滨市犯罪分子共同实施犯罪为例:哈尔滨市富城实业公司总经理于怀富找到在中国银行信用卡部工作的关家新,于怀富以单价3万元的价格让关家新为他购买一些假银行承兑汇票用以开展“业务”。于是,关家新又找到黄治文合作,分别从另外3人处购得假银行承兑汇票。关家新和黄治文两人先后按于怀富提供的公司名称、银行账号等内容填写收款人栏目,黄治文分别以河源市两企业的名义在汇票上填写出票人的具体项目、时间。随后,关家新又找到专门负责提供假印章服务的张瑞清处借来假的“中国银行河源分行汇票专用章”、“中国工商银行河源分行汇票专用章”以及企业财务章、法人私章等,加盖在填好的假汇票上。然后,将做好的假汇票交给于怀富。于怀富将这些汇票拿到中国农业银行哈尔滨市中山支行申请贴现。当贴现银行派人到河源进行“汇票核查”时,于怀富立即把信息通报给河源的关家新、黄治文。关家新又从张瑞清处借来假印章,在哈尔滨银行方面办理查复书时,填写上“此票由银行开出”并盖上假印章。利用此办法,于怀富共从银行提取1.5亿元人民币,关家新、黄治文等人也从中分得“办票费”100余万元。

犯罪分子能够得逞的一大原因在于银行、邮局有“内鬼”做接应。当贴现银行通过传真、电报查询时,银行和邮局的个别被收买人员截收查询传真、电报等文件,然后盗用当地银行的名义回电予以确认。当实地查询人员到来时,犯罪分子则冒充银行工作人员借用银行的柜台或办公室直接接待上门查询者。

(二)经验教训

加强内控机制建设相当重要。内控机制不健全,对内部人员有可能实施的犯罪行为不能有效遏制,银行的经营当然会陷于混乱,被犯罪分子所利用。银行部分人员的贪欲日益膨胀,铤而走险实施犯罪。因此,对银行内部人员加强拒腐蚀、防堕落的职业道德教育也非常重要。

银行从业人员一定要加强学习,关注业务细节。河源市有关银行从1998年起就已不再具备开展承兑汇票业务的资格,因此,以河源市有关银行名义发出的承兑汇票都属于非法承兑汇票。各贴现银行只要到当地人民银行去了解或者证实即可知道这一点,遗憾的是,这么多的贴现银行屡次上当受骗就没关注这一点。由此也可知道,监管部门也存在一定的失职:对自己辖下存在的如此猖獗的犯罪行为竟然不知道,无论如何是说不过去的。

案例五

(一)基本情况

案件主犯于正阳会同中信银行上海分行南京西路支行信贷科副科长陈余荣实施票据诈骗。具体做法是:于正阳联络企业客户到南京西路支行存款,并许以高息,高额息差部分由于正阳负责支付,对存款企业的要求是所存款项一年内不得支取。于正阳伪造存款单位的贷记凭证用于将存款划入银行保证金账户后申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陈余荣负责提供存款单位预留印鉴和银行内部审批手续,不进行核保,并制作虚假对账单蒙蔽存款单位共同骗取银行承兑汇票后,予以贴现得款。以下述事件为例。2002年6月13日,于正阳诱骗上海汽轮机有限公司到该支行存款2000万元,陈余荣将空白的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书、协议书、不可撤销质押担保书、贷记凭证,以及上海汽轮机有限公司的预留印鉴复印件等资料交给于正阳。于正阳通过另一案犯叶卫忠用电脑在不可撤销质押担保书和贷记凭证伪造上海汽轮机有限公司的相关印章,制作了上海汽轮机有限公司的虚假担保和申请银行承兑汇票所需的等各种资料(包括虚构的购销合同)一并交给陈余荣。陈余荣根据约定进行内部操作。骗得该支行同意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三张,合计金额2000万元。当日,于正阳将上述汇票贴现,共得贴现款1964万余元。后用同样手段得贴现款3938万余元。于正阳将诈骗所得款项除分给承兑汇票所载出票人、支付高额息差、中介费外,余款全部挥霍。

经查,犯罪分子共给被害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余万元。法院对犯罪分子予以严惩:于正阳被判处死刑,陈余荣被判处死缓。对在该案中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中信银行南京西路支行行长李征东,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做出终身取消其金融机构高层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决定。

(二)经验教训

银行高管人员必须懂业务,不断提升自己的业务素质,率先垂范,并且敢于管理、善于管理。单位出现风险,领导人也逃脱不了干系。本着对自己负责的精神,银行高管人员也要懂业务、能管理。

内控制度必须落到实处。本案中陈余荣是银行的副科长,了解银行内部的运作流程与要求。由于是内部人,银行在业务审查时无意识地就放松了风险管理要求。因此,银行一定要落实前后台分离制度、审贷分离制度,对个别关键岗位人员实施业务监察制度,针对重大风险点堵塞重大风险隐患。

业务管理制度要落实。核保是信贷业务必备的环节,如果核保制度能够落实,存款单位就能发现事情真相,犯罪分子就无法利用企业的存款进行担保,其犯罪行为也就无法得逞。本案中,存款单位需要使用资金而提前向银行申请提款,被银行人员告知存款已为他人担保,罪行才得以败露。

本案在审理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认为案件属于合同诈骗而非票据诈骗。其实,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票据诈骗虽然往往借助于经济合同的形式,但主要是利用银行票据诈骗银行资金。本案中,犯罪分子利用虚假的购销合同等材料,目的并不是骗取合同双方的财物,而是骗取银行资产,因此可判定是票据诈骗罪。

案例六

(一)基本情况

1.兴业银行马尾支行票据诈骗案。

福建宝丰投资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徐春兰、福建祥盛经贸有限公司总经理徐泽熙、兴业银行仓山支行综合科科长罗鹏三人勾结,由徐春兰负责在外地开假银行承兑汇票,徐泽熙负责找项目和贴现银行,罗鹏利用自己熟悉银行工作程序和业务的特长负责用假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贴现成功后的资金用于投资项目。三人约定,如果被贴现银行发现,无法及时还款,则由徐春兰再开张银行承兑汇票来平仓。如果徐春兰开不出新的承兑汇票,则用投资的项目做抵押担保向银行融资。他们为获得项目投资收益和中介服务费(为贴现银行揽来业务的报酬)而以此种方式实施了为时两年多的犯罪,诈骗金额达1亿元。

此案暴露的原因是马尾公安局获悉兴业银行马尾支行负责人王某收受犯罪嫌疑人徐泽熙好处,为徐泽熙提供的假汇票办理贴现,致使该行被骗走资金1410万元。警方顺藤摸瓜,抓获假汇票提供者徐春兰。由此破获这个有组织的犯罪团伙。

2.民生银行白云支行票据诈骗案。

2004年拟收购中国第一烂尾楼广州中诚广场的骏鹏公司董事长范骏业为了获取资金,私造中国民生银行公章,并交由当时主持民生银行广州白云支行工作的副行长凌敏保管。随后,两人内外勾结,使用假印章开出40张商业承兑汇票,共计4亿元。其中20张共计2亿元已于2004年2月由天津上杭工贸有限公司在当地农村信用社贴现,其余20张承兑汇票则被公安机关缴获。已贴现的承兑汇票,给天津市农村信用社造成1.955亿元的损失。民生银行白云支行工作人员在审核汇票时发现承兑汇票上加盖的白云支行行政公章与真实的行政公章不符,于是立即止付并于当晚向公安机关报案。

(二)经验教训

上述案件的典型特点是犯罪分子与银行职员相互勾结、共同实施犯罪。公安机关在搜查兴业银行马尾支行负责人王某的住宅时发现其家里有一份常州某商业银行关于票据查复的回复,告知徐春兰申请的三张汇票是假的。王某利用领导职务截获这份查复,使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得以实施。又比如兴业银行仓山支行综合科科长罗鹏教给徐泽熙如何伪造假的票据和跟单资料进行诈骗。因此,部分银行人员成为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帮凶”,银行要时刻告诫从业人员不得“越雷池一步”。

民生银行白云支行票据诈骗案中,凌敏伪造单位公章并在汇票加盖,与范骏业共同实施诈骗,骗得资金共计3亿元。虽然凌敏没有使用白云支行的真公章(按民生银行内部规定,行政公章由办公室主任保管,凌敏没有权利自行使用),但民生银行的声誉也因此受到严重影响。对于贴现人天津市农村信用社来讲,其未注意到汇票上应该加盖银行的汇票专用章(如托收则应加盖结算专用章),也未对票据背书转让的具体路线从逻辑上和规律上(如应对连号的大额票据进行详细检查)进行分析,才造成重大损失。

案例七

(一)基本情况

1.包头城市商业银行、建设银行票据诈骗案基本情况。

2000年春天,包头市泰德实业公司法人代表彭林双在江苏常州市以泰德实业公司和中国包装物资总公司常州经济发展公司的名义签订一份价值544万元的假钢材购销协议。之后,由马荣富联系朱晓云,由朱晓云安排李春平送来一张498万元的假承兑汇票,彭林双用3万元购买了这张假汇票。彭林双持这张假汇票回包头后找到包头城市商业银行金鹿支行原副行长李春,申请用此汇票抵押贷款。李春请示市行后,带领信贷员赵某与彭林双到常州匆匆核保。两人返回包头后,也未认真审查此笔汇票的购销协议以及增值税发票等相关文件,使得彭林双用这张假汇票以泰德实业公司的名义贷款498万元。核保过程由朱晓云、马荣富一手策划,致使核保人员匆忙中未能发现破绽。包头建设银行九原分理处也被犯罪分子以基本相同的手段进行了诈骗。

金鹿支行原副行长李春在质押贷款到期时,发现用以质押的汇票是假的。几乎同时,建设银行包头分行在业务检查时也发现了假汇票,案件得以暴露。银行报案后,公安机关迅速立案。陆续发现朱晓云、马荣富在福建、山东等地也有犯罪事实,遂破获了这起跨省提供假汇票并利用假汇票进行诈骗的案件。

法院对有关犯罪分子进行了严惩:判处马荣富死缓,判处朱晓云死刑,对其他犯罪分子也做了有罪判决。

2.济南交通银行票据诈骗案。

2001年1月份,交通银行济南分行将已经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交由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被人民银行审查出有伪造的票据。济南分行马上进行自查,发现同类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共计15笔,总金额9090万元。申请贴现的均为王茂忠任法人代表的山东丹侬泰德公司,出票银行都是来自江苏常州的银行,但均属于伪造。其后,公安机关介入此案,共追回赃款5599万元,但已造成3000万元损失。

(二)经验教训

实地查询一定要落到实处。查询人员切忌借查询之名游山玩水,把查询要求忘之脑后,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要按照查询查复要求,双人核查后再由第三人电话复查。交通银行济南分行票据诈骗案中,负责上门查询汇票真伪的是营业部主任唐黎明。唐黎明在实地查询时并未按要求临柜见到银行工作人员且在有监控设备的环境下盖银行承兑汇票接复的确认章,而是掉进了犯罪分子事前设计好的圈套中,以致事后无法在承兑银行找到唐黎明的实地查询记录。此外,唐黎明在收进假汇票后,又亲自批准贴现资金的划付。唐黎明因违反票据支付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

加强对汇票本身的审查,防止假汇票进入银行。

本案对我们的另一个启示是,银行工作人员一定要遵守规章,严格按制度办理业务。九原分理处主任孙永春授意下属虚列贴现申请人存款,使得该分理处获得市行下达的贴现计划,最终使犯罪分子在本银行办理了贴现。孙永春因此违反票据法及相关规定,被检察机关追诉犯有违反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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