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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事务处理准则

时间:2022-11-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于发生的盘盈、盘亏、报废等,应当及时进行处理,计入当期损益。负债已经发生,而数额需要预计确定的,应当合理预计,待实际数额确定后再进行调整。

第一节 会计事务处理准则

普通会计事务处理准则,主要包括一般原则,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财务报告等业务处理的具体准则。

一、会计事务处理一般原则

根据我国《会计法》及《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普通会计事务处理应遵循以下一般原则:

(1)会计基础。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以企业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

(2)核算依据。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3)信息要求。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满足有关各方面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满足企业加强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

(4)会计方法。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借贷记账法进行会计处理。

(5)一致性原则。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如有变更,应在财务报告中说明其变更情况、变更原因及变更后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6)及时性原则。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

(7)清晰性原则。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

(8)配比原则。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

(9)谨慎原则。合理核算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尽可能选用一种并不虚增利润和夸大权益的做法;对经济活动中的不确定因素,在会计处理上持谨慎态度,尽可能少计或不计可能发生的收益,把风险缩小到或限制在极小的范围内。

(10)计价原则。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调整其账面价值。

(11)支出划分原则。凡支出的效益仅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效益与几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

(12)财务报告原则。财务报告应当全面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于重要的经济业务,应当单独反映。

二、资产业务处理原则

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资产分为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和其他资产。

(一)流动资产业务处理准则

流动资产是指那些可以合理预期将在一年内转换为现金或被销售、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及各种存款、交易性金融资产、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1.现金及存款业务处理准则

现金与各种存款应按照实际收入和支出数记账。

2.交易性金融资产业务处理准则

交易性金融资产是指企业为了在近期内出售而持有的金融资产,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和权证等。

交易性金融资产按其公允价值记账。企业取得交易性金融资产,按其公允价值,作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入账价值。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作为投资收益

资产负债表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通过“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进行调整。

3.应收及预付款项业务处理准则

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货款等。

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实际发生额记账。各种应收及预付款应当及时清算、催收,定期与对方对账核实,经确认无法收回,应当冲销坏账准备金;未提准备金,可作坏账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4.存货业务处理准则

存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销售或者耗用而储存的各种资产,包括库存商品、半成品、在产品以及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

各种存货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核算。采用计划成本或者定额成本法进行日常核算的,应当按期结转其成本差异,调整为实际成本。

存货发出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等确定其实际成本。

存货应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对于发生的盘盈、盘亏、报废等,应当及时进行处理,计入当期损益。境外上市公司、香港上市公司以及在境内发行外资股的公司,中期、期末或年度终了,应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如由于存货遭受毁损、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或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等原因,使存货成本不可收回的部分,应提取存货跌价准备。其方法是按单个存货项目的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差额提取。

(二)长期投资业务处理准则

长期投资是指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包括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

(1)股票投资和其他投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

(2)债券投资应当按实际支付的款项记账,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包括应计利息的,应将利息单独记账。

(3)溢价或者折价购入的债券,其实际支付与债券面值的差额,应当在债券到期前分期摊销。

(4)债券投资存续期内的应计利息,以及出售时收回的本息与债券账面成本及尚未收回应计利息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5)境外上市公司、香港上市公司以及在境内发行外资股的公司,中期、期末或年度终了,应对长期投资逐项进行检查,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并且这种降低的价值在可预计的未来期内不可恢复,应将可收回金额低于长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借记“投资收益”。

(6)长期投资应当在会计报表中分项列示。一年内到期的长期投资,应当在流动资产下单列项目反映。

(三)固定资产业务处理准则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其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其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包括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等。

(1)固定资产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记账。在固定资产达到预定使用状态之前发生的借款利息和有关费用,以及外币借款的汇兑差额,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在此之后发生的上述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2)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按照同类资产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据确定固定资产价值。接受捐赠时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3)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投资各方协商确认的价值记账;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原固定资产的价值,加上改建、扩建的支出,减改建、扩建中的变价收入记账;盘盈固定资产,按市场价格减去损耗后的余额记账。

(4)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记账。

(5)固定资产折旧应当根据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或预计工作量,采用年限平均法或者工作量法计算。如符合有关规定,也可采用加速折旧法。企业应当定期复核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如有变更,应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

(6)固定资产应当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对于盘盈、盘亏的净值及报废清理净损失,应计入当期损益。

(7)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满足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否则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8)固定资产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应当予以终止确认,并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9)会计报表中应列示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为购建固定资产或者进行更新改造时而发生的实际支出,应当在会计报表中单独列示。

(四)无形资产业务处理准则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等。

(1)购入的无形资产,应当按实际成本记账;接受投资的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投资各方确认价格记账;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计价,开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支出,计入当期费用。

(2)各种无形资产应当在受益期分期平均摊销,未摊销余额在会计报表中列示。

三、负债业务处理准则

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

(一)流动负债业务处理准则

流动负债是指将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偿还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货款、代销商品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付股利、应交税费、应付利润、其他应付款、交易性金融负债等。

(1)各项流动负债应当按实际发生额记账。负债已经发生,而数额需要预计确定的,应当合理预计,待实际数额确定后再进行调整。

(2)流动负债的余额应当在会计报表中分项列示。

(二)非流动负债业务处理准则

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以上的债务,包括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项、专项应付款等。

(1)长期借款包括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借款。长期借款应当区分借款性质按实际发生的数额记账。

(2)发行债券时,应当按债券的本金和利息分别记账。

(3)长期应付款包括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租赁费以分期付款方式购入固定资产发生的应付款项等。长期应付款项应当按实际发生数额记账。

(4)长期负债应当按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项等在会计报表中分项列示。将于一年内到期偿还的长期负债,应在流动负债下单列项目反映。

四、所有者权益业务处理准则

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利益。包括企业投资人对企业的投入股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留存收益。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是指不应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利得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损失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留存收益是指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1)投入股本应当按实际投资数额入账。股份制企业发行股票,应当按股票面值作为股本入账。国家拨给企业的专项拨款,除另有规定者外,应当作为国家投资入账。

(2)盈余公积应当按实际提取数记账;资本公积应按股本溢价、接受捐赠、股权投资准备等核算。

(3)投入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各个项目,应当在会计报表中分项列示。如有未弥补亏损,应作为所有者权益的减项反映。

五、收入业务处理准则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1)营业收入是指企业按照营业执照上规定的主营业务内容所发生的营业收入。公司应按规定确认营业收入实现,并按已实现的收入记账,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重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企业不再对该商品实施继续管理权和实际控制权,相关的收入已经收到或取得了收款的证据,并且与销售该商品有关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可确认商品销售营业收入的实现。提供劳务(不包括长期合同),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相关的劳务收入,即应以劳动合同的收入、劳务的完成程度能够可靠地确定、与交易相关的价款能够流入、已经发生的成本和完成劳务将要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为前提。如不能满足上述条件,应在年度终了时将已经发生并预计能够补偿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为收入,不确认利润;如预计已发生的劳务成本不能得到补偿,则不应确认营业收入,但应将已经发生的成本确认为当期费用。如提供的劳务合同在同一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也可在完成劳务时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提供他人使用本企业的无形资产等而应收的使用费收入,应按有关合同、协议规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计算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期末,应将营业收入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无余额。

(2)企业确认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实现的收入,包括出租固定资产、出租无形资产、出租包装物和商品、销售材料、用材料进行非货币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或债务重组收入、企业经营受托管理业务收取的管理费等实现的收入。其确认原则与主营业务收入实现原则相同,其结转方式也一样。

(3)企业销售商品时,按规定给予买主的销售折扣发生的销货折让,如在销货款中已经扣除则不应单独核算,如无扣除应在“折扣与折让”科目中核算。期末,应将“折扣与折让”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

六、费用业务处理准则

费用是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耗费。

(1)直接为商品生产和提供劳务等发生的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商品进价和其他直接费用,直接计入生产成本;企业为生产商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制造费用),应当按一定标准分配计入生产成本。

(2)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管理费用,为销售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进货费用、销售费用,应当作为期间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3)本期支付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费用,应当按一定标准分配计入本期和以后各期。本期尚未支付但应由本期负担的费用,应当预提计入本期。

(4)成本计算一般应当按月进行。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特点、生产经营组织类型和成本管理要求自行确定成本计算方法,但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企业应当按实际发生额核算费用和成本。采用定额成本或者计划成本方法时,应合理计算成本差异,月终编制会计报表时,应调整为实际成本。

(5)企业应当正确、及时地将已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的成本作为营业成本,连同期间费用,结转当期损益。

七、损益业务处理准则

损益是企业在一定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和营业外收支净额。营业利润为主营业务利润加上其他业务利润减去资产减值损失、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加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投资收益后的余额。营业外收支净额是指与企业生产经营没有直接关系的各种营业外收入减营业外支出后的余额。

企业发生亏损,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弥补。

利润的构成和利润分配的各个项目,应当在会计报表中分项列示。仅有利润分配方案而未最后决定的,应将分配方案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

八、财务报告业务处理准则

财务报告是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书面文件,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1)会计报表可以根据需要,采用前后期对比方式编列。如上期项目分类和内容与本期不一致,应当将上期数字按本期项目和内容进行调整。

(2)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3)企业对外投资如占被投资企业资产本总额半数以上,或者拥有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特殊行业的企业不宜合并的,应当将其会计报表一并报送。

(4)会计报表附注是为帮助理解会计报表的内容而对报表的有关项目等所作的解释,其主要内容包括:不符合会计基本假设的说明;会计政策的说明;会计政策与会计变更的说明;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规定原则和方法;或有和承诺事项的说明;资产负债日后事项说明;资产负债表上应收、应付、存货、消耗性生物资产、存货跌价准备、可出售金融持有到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公益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商誉的形成来源及账面价值的增减变动情况、在建工程、借款、应交税费、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资产减值准备、交易性金融负债、职工薪酬等重要项目的说明;盈亏情况及利润形成情况;资金周转情况;其他重大事项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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