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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会计准则

时间:2022-11-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虽然美国经过多年的实践摸索已于1996年12月31日后生效了新的关于“金融资产转让、服务及债务清偿会计”准则来替代或修改以前关于资产证券化有关的相关准则和技术公告。但至今尚未形成关于资产证券化的专门准则。这些正在或曾经生效的相关准则和技术公告的重点是对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所涉及的具体交易形式及其会计确认标准予以原则规范。CMO抵押担保债务是资产证券化的最新发展形式。

一、相关会计准则

资产证券化交易首先发起于美国,并在美国得到了较大的发展,其资产证券化交易的范围也十分广泛,包括从资产或产权的完全出售到以资产作抵押的借款,以及对有追索权的资产出售和无追索权但以资产为抵押的借款出售。前面所论述的许多问题,也首先是由美国在实践中产生并引起会计职业界的关注和讨论的。

虽然美国经过多年的实践摸索已于1996年12月31日后生效了新的关于“金融资产转让、服务及债务清偿会计”准则(FAS125)来替代或修改以前关于资产证券化有关的相关准则(FAS77等)和技术公告。在经过3年多的实践后,又于2000年9月进一步完善原FAS125的内容,发布了新的“金融资产转让、服务及债务清偿会计”准则(FAS140)来代替FAS125。但至今尚未形成关于资产证券化的专门准则。这些正在或曾经生效的相关准则和技术公告的重点是对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所涉及的具体交易形式及其会计确认标准予以原则规范。

1.附追索权应收款的销售

根据FAS77,当下列条件满足时,一项有追索权应收款的转让被认为是销售:

(1)转让人放弃了内置于应收款上未来经济利益的控制权,但是如果转让人拥有未来某一天回购应收款的选择权时,则控制并未放弃。因此,附追索权应收款的转让也不是销售。

(2)能够合理地估计转让人的义务。按照追索权条款,只有转让人义务能够合理地被估计时,追索权义务才是固定的,追索权所代表的应收款回收性也才是可估计的。但是,对于正进行转让的应收款的特征或其他影响应收款回收性的因素等方面缺乏经验,将会导致低估可能的坏账损失、相关的收回和再拥有成本,当应收款的回收性、回收及再拥有成本不能合理估计时,应收款转让者将不确认销售。

除追索权条款所要求的外,受让人不能要求转让人回购应收款。在附追索权的应收款销售中,转让方有责任在特定的条件(即按追索条款的规定)下向受让方支付或购回出售的应收款。较典型的情形是当违约比例大大超过所估计的坏账损失比率,追索数额及形式都不固定,完全依据所处的经营环境由双方协商而定时。除此之外,转让方还经常向受让方保证能使之在应收款转让有效期间内获得一定的收益或报酬。

FAS77还允许在“目的为出售或参加协议的转让”交易中,若应收款被不可撤销地转让,则在确定转让损益后可移出资产负债表,即使转让方将来会因坏账损失、预付或利率变化而向受让方支付,但只要损失和预付能合理的估计,则支付也被允许在表外处理,除此以外,除保留利益仍留在转让方的资产负债表外,转让方在转让应收款中所发生的损益也可在表外进行处理,即确认利得。1996年12月31日生效的FAS125保留了FAS77关于追索权的相应规定,但对其是否作销售却提出了更多的判断思路,如有些回购可作销售,有些则不能,完全视企业情况而定。从而使FAS125更灵活,更具职业判断性。2000年9月发布的FAS140依然保留了这些规定。

2.CMO结构

CMO抵押担保债务是资产证券化的最新发展形式。在其他应收款证券化尚未普及之前,为解决CMO所带来的会计问题,FASB发布了85-2号技术公告,该公告于1985年3月18日起生效。虽然该技术公告是针对抵押担保债务的(Accounting for Collateralized Mortagage Obligations,简称CMOs),但也可适用于应收款交易的其他类似形式。

在CMO发行日,如果下列情况均存在,则CMO不被视为借款,所对应的附属担保品应从发行人财务报表上移出,并确认利得或损失:

(1)发行人及其附属机构放弃了担保支持债务上所具有的未来经济利益。

1)无论是发行人,还是其附属机构,既无权利也无义务通过要求偿还贷款而替代担保品或获得担保品。

2)所期望的担保品未来剩余利益太小,以至于对发行人而言是微不足道的。

(2)发行人的任何附属机构都不能被要求向投资者支付任何债务。在这种情况下:

1)投资者惟一可寻求的是发行人或第三方(担保人)的资产来支付未来的本息以清偿债务。

2)在规定的到期日之前,发行人或其附属机构都不能赎回债务以代替正常的以担保品收入来清偿债务。

如果由于满足上述所有条件而使附属担保品作为销售移出发行人财务报表,任何所期望的担保品上的剩余利益不应作为资产来确认。相反,作为发行人或附属机构的利益增加而予以记录。如果发行人的附属机构保留服务权力,当固定服务费用率低于当期正常服务费用率时,应调整CMO的收入以使随后的每个服务期内都提供一个正常服务费。当附属担保品移出财务报表时,所有与出售物有关的成本都记为费用。

1996年发布FAS125时,取消了技术公告85-2,因为该技术公告所列示的一般问题已作为FAS125的内容被吸纳,而FAS140仍保留了上述做法。

3.服务收入

在大多数证券化过程中,转让方仍作为服务商对其所转让贷款提供不间断的服务。这种服务形式的存在,目的是保证使债务人在丝毫没有意识到其贷款已被出售的情况下与贷款银行继续保持正常往来,例如,借款人每月定期向转让方支付一定款项,转让方须准确记录现金收入,交付第三方保存契据,将所收资金汇寄给贷款受让方,通知拖欠债务人,努力寻找措施以补救违约所带来的可能损失,等等。这一切金融服务都应该获得正常的补偿。服务费通常被看做未付本金余额的佣金。

服务费的会计问题产生于,对转让方这种持续的服务(出售)行为,多大的补偿才是合理。FAS65“特种抵押贷款银行活动的会计”,首先提出了多少服务费才是合理的问题。根据FAS65,当前的服务费用率是指在有相似抵押贷款的相似服务协议中,信用最高、最常用的服务费率。FAS77对此也有相似的定义。许多人认为:如果转让条款中对预计服务费用附加正常利润差额补偿的规定,则说明该转让提供了正常服务支付。但这种观点使得服务效率不同的相同条件的转让产生不同的会计处理程序,即在借款条件、信用级别等条件均一样的前提下,高效服务商由于其有较大的利润差额而在转让过程中获得更高的服务费。

针对这一问题,特殊工作小组考虑了EIFT85-26“含有服务的贷款出售”后,拒绝了“费用加利润”的方法,特殊工作小组认为,高效的服务商是在转让以后的各个时期提供服务的,因而产生较大的服务收入,而不是在转让发生时有更大的收入。但特殊工作小组尚未对该问题取得一致的意见,于是FASC又发布了技术公告TB87-3“抵押服务费用和权益的会计处理”。根据TB87-3,转让人应将由联邦政府担保的二级市场规定的最低服务费用率作为其正常服务费用率。如果预订的服务费用率不是正常的服务费用率,那么转让人/服务商应该调整贷款的出售价格,以确定出售带来的是盈利还是损失,也为第二年确认正常的服务费用率提供方便。如果一个正常的服务费用率已被指定,那么调整的金额应该是实际出售价格与可能得到的估计出售价格两者间的差额,当由转让人/服务商保留的差别利息超过正常服务费用时,就会有过剩服务,这种过剩服务的现值被确认为盈利,也被认为是“服务权利”资产账户的低减借方,“服务权利”资产账户将通过分期调整服务收入而转销其价值。

在FAS125公布之前,FAS65、FAS91、FAS115及FAS122均对净抵押服务权利预期特定现金流量的公允价值予以确认。预期现金流入量(未来服务收入)包括一个正常的服务费;预期现金流出量(未来服务成本)包括各种提供服务的成本。如果服务商预计收到的现金流入量超过正常的服务费,则应单独以“超过应收服务费”予以确认,反之则应确认为一项负债。服务权资产随后进行摊销并在其公允价值基础上进行减值评价。该方法称为“抵押服务法”。该方法在实践中虽广为运用,但也产生了一些问题,例如,如何区分正常服务和超额服务?一项服务资产的确认是建立在对未来现金流量的估计之上的,其中不可确定因素较多,特别是第二服务市场欠发达的情况下,正常服务费用率本身就是不可知的。如果单独确认超额应收服务费,不仅具有操作上的困难,而且易导致高估资产。即便在清算市场上,正常服务和超额服务间的差异与财务报表的关联度也不明确,从单一合同中所产生的服务资产,无论其是正常的还是超额的,在所属金融资产被转让后,它们并不能单独出售,超额服务应收款与正常服务应收款一样,只有在提供了满意的服务以后才能收回。因此,在讨论并发布FAS125“金融资产转让、服务和债务清偿会计”时,取消了关于超额应收服务费的确认,对所有的服务资产或负债均采取相同的方法予以确认和计量,但保留了FAS65关于服务资产价值在其存续期间进行摊销和提取减值准备的方法,并增加了合同规定的具体服务费和超额收益权力(利率剥离)之间的差异。合同规定的具体服务费是应付给服务者以交换服务资产的全部金额。如果服务资产的权益所有者(或它们的信托人或机构)根据合同行使它们的实际或潜在授权,将服务转移给其他服务商,这些具体服务费将不再会收到。依据服务合同,这些服务费会包括:正常服务费,应收被服务资产利率与向这些资产所有者支付的利率之间的超额。FAS140对服务资产和负债的计量进一步提出,外购服务资产和负债应按其购买时的公允价值作初始确认,但出售或证券化资产而使服务和基础资产分离时,保留的服务资产应按公允价值比例,在出售资产(或证券化资产)与服务资产之间分配账面价值,以账面价值确认。

4.包含提前偿付风险的利率剥离和其他证券

根据FAS125,单一利率剥离持有者实质上不能足额收回其全部投资的贷款或允许提前偿付的其他应收款等都将按公允价值计价,这与FAS115中归类为可供销售或交易的不良证券投资的计量相类似。在证券化过程中,无论这些资产是否被购买或保留都适用于公允价值。然而,这些资产的一部分(如未采取证券化形式的利率剥离)明显地不符合FAS115关于满足保证的定义,因此,在FAS115下,他们是不采用公允价值的。

根据FAS125,所有那些在1997年1月1日持有的上述资产,不管他们怎样被购入,以及什么时候被购入都按公允价值反映,这意味着,1997年1月1日要进行可能的会计处理以便将原FAS115下的会计记录调整为公允价值。但是,采用本条款会引起多大规模的额外费用,及在预测提前偿付的风险时,是否对支持优先级和支持次级的证券采用不同的评价方法,FAS125并未给出指南性建议。但EITF93-18建议对可供销售的金融资产采用非临时性减值测试冲减法。即无论何时,只要以无风险贴现率所贴现的预期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小于这些资产的账面价值(成本基础上进行摊销后的余值)时,其所提供的损益表就要按公允价值予以调整。但对于那些可供交易的金融资产而言,EITF93-18关于减值和计量的指南并不适用,因为这些资产在交易完成并赚取收入时已经按市价计价。

随后,1998年10月发布的FAS134“抵押贷款证券化后,抵押银行为销售而持有的保留抵押支持证券的会计”(Accounting for Mortgage-Backed Securities Retained after the Securitization of Mortgage Loans Held for Sale by a Mortgage Banking Enterprise)要求所有证券化后保留的证券都采用FAS115的方法进行核算,FAS125第14款所指出的一些未证券化的保留权益应采取与FAS115归类为投资于可供销售或交易的债务证券一样的方法进行计量,即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并强调“本委员会希望被FAS125所修改的、持有未销售的贷款证券化后的保留资产支持证券将不会再被归类为持有到期”而不采用公允价值计量,进一步支持了FAS125要求单一利率剥离,持有者实质上不能足额收回其全部投资的贷款或允许提前偿付的其他应收款等都按公允价值计价的方法。但FAS134同时也指出满足衍生金融工具定义的项目应根据FAS133进行会计处理,FAS133第14款对某些利剥离和本金剥离提出了一个另外。

5.FAS77和FAS125的比较

由于FAS125取代了FAS77,并且在内容上发生了较大变化,为了了解两者的差异,将其比较如表8—1所示。

表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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