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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选择的政府政策激励方式

时间:2022-11-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税收对保险企业收益的影响看,税收政策是政府推动保险企业自主创新的重要政策手段之一。目前,“两税合一”政策已经实施,必将有利于促进中资保险公司的创新。其二,实行适度税收优惠,增强保险企业自主创新的动力。细化课税环节和方法,对保险企业自主创新也有非常大的刺激作用。通过为保险企业创新提供“公共产品”的方式来激励创新,既能有力推动保险企业的创新活动,又有利于保险新产品、新技术在行业内推广。

二、可选择的政府政策激励方式

(一)产业政策

1.稳步推进从分业经营向综合经营的转化,消除保险创新的制度障碍保险产品与银行、证券产品三者之间存在着替代品竞争的问题。然而,为了维护金融安全,我国采取保险、银行、证券分业经营的制度安排,并对保险公司的投资渠道进行严格限制。这在金融机构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金融市场制度不完善的条件下具有现实合理性,但是它同时也缓解了保险业所面临的替代品竞争压力,不利于保险业的资产业务和负债业务创新。相关市场中替代品的竞争面临制度障碍,压抑了金融创新动机。应当“稳步推进保险公司综合经营试点,探索保险业与银行业、证券业更广领域和更深层次的合作,提供多元化和综合性的金融保险服务”。[7]

2.创新金融立法,支持发展保险企业集团,增加保险企业创新实力。从国际金融业的发展态势来看,金融混业、多元化经营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发展趋势,也是金融保险企业做大做强的主要途径。已经进入中国和准备进入中国的各国主要保险产品提供商大多是大型金融控股和保险集团,保险企业在自身经营的体制下,必须面对国际综合性跨国金融服务集团全方位的冲击,这将使中国本土金融机构在竞争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因此,中国保险企业必须走集团化综合经营之路。

3.适度放松管制,为保险创新提供宽松的环境。在监管与创新的博弈过程中,如果监管机关只是被动地对创新进行反应的话,监管可能会成为创新的障碍。长久以来,我国对保险业在产品费率、条款、机构、人员、资金运用等方面实行较严格的管制,使得保险创新的空间相对狭小。为促进创新,监管机关应加大监管创新的步伐,按照促进竞争、创造需求、培育人力资本、重视信息技术的应用的原则,引导保险机构向产品创新、产权制度创新、经营体制创新、组织体系创新、市场结构创新等方向发展。尤其在产品创新方面,监管部门对于各保险公司报批的创新产品,只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市场经济发展方向和金融稳定的原则,都应当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

4.进一步完善保险资金运用管理体制,增大保险企业产品创新空间。近年来,保险资金渠道得到了不断拓宽,在200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保险资金的运用范围被进一步扩大,保险资金已经可以投资于不动产等领域。根据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及资本市场的发展情况,建议未来进一步放宽保险资金运用的渠道,以增强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为保险公司产品创新拓宽空间。

5.建立客观、有效的企业价值评价体系,加强保险企业创新的正面引导。在粗放式经营的模式下,衡量一个保险企业实力的最重要的指标是保险费收入。在以保费论英雄的指导思想下,成本高、风险大的创新活动自然得不到保险企业经营者的重视,因此,建立一个客观、有效的企业价值评价体系,将创新能力作为衡量保险企业经营实力的一个重要指标,则能对保险自主创新活动起到良好的正面推动作用。

(二)财政与税收政策

1.完善保险税收制度。推动保险企业自主创新,应从提升能力和增强动力两个方面设计激励机制,既要解决动力不强的问题,也要解决能力不足的问题。从税收对保险企业收益的影响看,税收政策是政府推动保险企业自主创新的重要政策手段之一。《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立足我国国情,结合税制改革,完善促进保险业发展的税收政策。”这一规定为我们建立保险创新的税收激励机制提供了政策依据。政府可以运用税负的差异性及课征环节的选择,从自主创新的“能力”和“动力”两个方面,形成推进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激励机制。具体措施如下:

其一,公平税负,增强内资保险企业自主创新的能力。相对于外资保险公司雄厚的资金实力、丰富的经营管理经验而言,内资保险公司本来就处于竞争的劣势,幼稚的民族保险业本来更需要国家的税收保护。但事实正好相反,一直以来反而是外资保险公司享有各种税收优惠。公平税负,取消对外资保险公司的“超国民待遇”,让内资保险公司与外资保险公司站在同一起跑线上,有利于增强内资保险公司的竞争实力,从而增强其创新的能力。目前,“两税合一”政策已经实施,必将有利于促进中资保险公司的创新。

其二,实行适度税收优惠,增强保险企业自主创新的动力。《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根据不同险种的性质,按照区别对待的原则,探索对涉及国计民生的政策性保险业务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鼓励人民群众和企业积极参加保险。”对创新型保险产品,尤其是涉及国计民生的政策性保险业务,实行适度税收优惠政策,如减免新型寿险产品投资收益的营业税、部分减免政策性保险公司的所得税等,一方面有利于增强创新型保险产品的市场吸引力,另一方面,也使得保险企业自主创新的成本能够通过税收优惠间接得到补贴。

其三,细化课税环节和方法,为创新型保险产品提供生存和发展空间。细化课税环节和方法,对保险企业自主创新也有非常大的刺激作用。如改革目前对养老金产品保费税后列支的做法,实行国际上通用的税前列支政策,可以极大地增强事业单位和个人对补充性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需求,从而拉动保险企业开展这些领域的创新。再如,改变目前分红型保险的红利来自于保险公司的税后利润,而投资者所获红利还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双重课税的做法,也可以为分红型产品的生存与发展提供更广阔的空间。

2.为“公共产品”提供资金支持。通过为保险企业创新提供“公共产品”的方式来激励创新,既能有力推动保险企业的创新活动,又有利于保险新产品、新技术在行业内推广。因此,我国保险业要加快创新步伐,政府必须加大对创新的投入,广泛利用行业内外的各种资源,积极为保险市场主体提供从事创新活动相关的“公共产品”。具体措施如下:

第一,整合全行业力量,为保险创新提供技术支持。从保险经营的技术角度看,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特殊组织。保险经营的科学基础是大数法则,只有积累大量的经验数据和风险信息,集合大量的同质风险标的,才能降低承保风险的不确定性,稳定保险公司的业务经营,而单个保险机构受业务范围和经营能力的限制,对新的风险领域常常是无能为力的。以保险产品定价为例,保险费率的厘定主要考虑两项成本:预期损失和营运成本。要对险种的预期损失率进行科学、准确的预测,不仅需要先进、复杂的科学知识和技术手段,更需要积累大量、长期的统计资料和数据,对于风险较大的新的业务领域,不是单个保险企业能够独自完成的,靠少数保险企业也是难以做到的,迫切需要集中全行业力量,发挥行业资源整体优势,才能够满足保险经营的特殊要求。各级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学会,应更好地发挥桥梁纽带作用,集合产、学、研等多方力量,大力开展保险应用型研究,为保险经营提供更多、更好的技术支持,为产品创新提供基础性“公共产品”服务,如寿险行业经验生命表的编制、重要险种保险标的风险因素信息库建设、巨灾风险分担机制的构建等。

第二,加强高素质人才的培养,增加创新型人才的供给。保险创新需要大量高素质、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人才,而高素质人才的培养依靠单个保险企业也是难以完成的,因此,加快创新型人才的培养、增加人才供给成为当务之急。结合目前的实际情况,可供参考的思路有两条:一是由中国保监会或保险学会出面采用产、学、研相结合的方式,在国内高校和保险公司之间建立若干个创新型人才的培养基地,增加专门人才的供给;二是采用“走出去”和“请进来”的方式,通过国际人才交流,进一步提升现有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

第三,建立创新风险的补偿和转嫁机制。创新本身蕴涵着风险,特别是创新的失败将给创新者带来一些负面影响。如果没有一定的风险补偿,创新者宁愿放弃创新,以规避创新可能失败的潜在风险。所以,创新的动力需要一定的激励和保护措施作为保证,以使创新者承担的风险和收益对称。创新风险的补偿机制的设想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前文所提到的税收优惠,使保险企业创新的成本通过税收优惠间接得到补贴;二是由各保险公司共同出资,设立创新风险补偿基金,对因创新失败导致亏损的保险公司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三是大力发展再保险市场,鼓励再保险公司开发各类承担财务风险的再保险产品,从而为保险公司创新风险建立转嫁机制。

3.其他政策手段。除以上所说的税收政策与提供公共产品之外,政策还可以利用其他多种政策手段来激励保险业自主创新。这些措施包括:(1)对政策性保险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为鼓励农业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和海外投资保险等政策性保险产品的创新与发展,政府应当加强对这些险种的财政支持力度,必要时可以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2)推广法定责任保险。政府以立法强制的方式推广责任保险,如公共责任保险、执业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等,既有利于提高人们的风险意识,增强全社会抵御风险的能力,促进经济又快又好发展,也为保险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从而有利于激发保险企业创新的热情。(3)政府采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本身对保险也存在较大的保险需求,通过保险的政府采购,尤其是对一些新型的保险产品(如新型公众责任保险产品)的采购,既有利于节省财政支出,也能对公众的保险消费取向起到很好的引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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