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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监管的内容

时间:2022-11-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发现保险公司存在某些违反《保险法》的行为时,可以责令保险公司限期改正,若保险公司在限期内未改正,保险监管机关可以决定对保险公司进行整顿;对于违法、违规行为严重的保险公司,保险监管机关可对其实行接管;被接管公司已资不抵债的,经保险监管机关批准可依法宣告破产。偿付能力的监督管理是国家对保险市场监督管理的首要目标,也是其监督管理的核心内容。各国保险法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标准的要求各有其特点。

6.4.3 保险监管的内容

1.保险组织的监管

保险组织的监管包括组织形式的限制、保险公司的设立、保险公司的停业解散、外资保险公司的监管。

(1)对保险人组织形式的限制 保险人以何种组织形式进行经营,各个国家和地区根据本国国情均有特别限定。例如,美国规定的保险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和相互公司两种,日本规定的保险组织形式是株式会社(股份有限公司)、相互会社(相互公司)以及互济合作社三种。我国台湾地区的保险组织形式有股份有限公司和合作社两类。

(2)保险公司申请设立的许可 根据保险业专营的原则,创设一家保险公司必须得到主管机关的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未经政府批准不得经营保险业,这是当今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在保险市场准入的处理原则上,目前各国大致有两种制度,一种是登记制,即法律规定进入保险市场的基本条件,申请人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提出申请,经政府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后进入市场。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政府主管机关必须予以登记。另一种是审批制,即申请人不仅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而且还必须经政府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后才能进入市场,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主管机关不一定予以批准。

(3)保险公司停业解散的监管 政府对保险企业监管的基本目的是为了保证保险公司稳妥经营,始终具备充足的偿付能力和避免保险企业破产,以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如发现保险公司存在某些违反《保险法》的行为时,可以责令保险公司限期改正,若保险公司在限期内未改正,保险监管机关可以决定对保险公司进行整顿;对于违法、违规行为严重的保险公司,保险监管机关可对其实行接管;被接管公司已资不抵债的,经保险监管机关批准可依法宣告破产。

(4)外资保险企业的监管 外资保险企业是指外国保险公司在本国设立的分公司或合资设立的保险公司。对外资保险企业的监管,是以本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为前提的,然而本国保险市场是否对外开放,又取决于各国社会制度、经济发展水平和民族保险业发展程度等因素。一般发达国家对此限制较少,而发展中国家为维护本国利益,对外资保险企业的开业条件、经营业务范围、投资方向及纳税等都有严格要求。对外资保险企业的监管一般体现在保险人的设立方面,以确保其经营基础的稳固和人员的合格,而对经营内容和条件,则不应多加干预,按国民待遇准则应与本国保险企业相同。

2.保险经营的监管

保险经营的监管包括经营范围的监管、保险条款与费率的监管、再保险的监管等。

(1)经营范围的监管 对经营业务范围的监管,是指政府通过法律或行政命令,规定保险企业所能经营的业务种类和范围,一般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保险人可否兼营保险以外的其他业务,即兼业问题;二是同一保险企业内部,是否可以同时经营性质不同的保险业务,即兼营问题。关于兼业,为保障广大被保险人的利益,绝大多数国家均通过立法确立商业保险专营原则,未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擅自开办保险业务的法人或个人属非法经营,国家主管机关将勒令其停业并予以经济上乃至刑事上的处罚。关于兼营,多数国家禁止保险公司同时从事性质不同的保险业务。由于各国保险法对保险类别划分标准不一,具体的禁止规定也不尽相同。我国《保险法》规定:“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不过,各国保险法一般明确规定不限制保险公司同时经营原保险和再保险业务。

(2)保险条款与费率的监管 保险条款的拟订与保险费率的厘定,是体现和运用保险专业技术的重要环节,各国政府对此进行了不同程度的监管。在保险监管宽松的国家或地区,基本条款和费率多由保险行业协会或同业公会确定,且制成公约,由保险公司共同遵守,政府保险监管机构仅负责维持条款和费率的统一,对违约现象进行制止或处罚。在保险监管严格的国家或地区,保险公司制定的费率和条款必须经国家保险监管机关批准认可并备案后,方可使用。

(3)再保险的监管 对再保险业务进行监督管理,有利于保险公司及时分散风险,保持经营稳定,有利于限制保险费外流,保护本国保险业的发展。一般在发达国家,由于其保险公司经营实力雄厚、管理技术先进、保险市场的自由化和商业化特点显著,对再保险很少直接进行行政干预,也无具体的法定分保内容,但在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一般都由政府出资成立官方专业再保险公司或开展半官方的政策性再保险业务。

3.保险财务的监管

(1)资本金的监管 保险企业申请开业必须有一定数量的开业资本金,达不到法定最低资金限额者,不得开业。公司组织的开业资本金为一定金额的资本,相互组织的开业资本金为一定金额的基金。

(2)准备金的监管 保险准备金是指保险人根据政府有关法律规定或业务特定需要,从保费收入或盈余中提存的一定数量的资金。政府对准备金的监管主要体现在提取准备金的种类和数额上,其内容因险种而异。

(3)资金运用的监管 保险公司可运用的资金总体来讲有资本金、各种责任准备金和其他资金三部分。保险资金运用应坚持投资四原则——安全性原则、多样性原则、流动性原则和收益性原则,这是各国对保险企业资金运用进行监督管理的宗旨所在。但由于各国经济体制和金融市场的发育状况的不同,对保险企业的资金运用的管制也就各有特点,一般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资金运用的程度、范围、资金投向和比例限度等。

(4)偿付能力的监管 保险企业的偿付能力一般是指保险企业对其所承担的风险具有的赔偿或给付的经济能力。偿付能力的监督管理是国家对保险市场监督管理的首要目标,也是其监督管理的核心内容。一家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强弱,归根到底取决于它的资产负债状况,也就是说,取决于保险公司的自有资产和保险准备金的提留能否满足其承担的责任。各国保险法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标准的要求各有其特点。

(5)财务核算的监管 为了有效地管理保险企业的经营,国家必须随时了解和掌握保险企业的营业状况。各国法律和行政规章一般都要求保险企业在年终时向主管部门递交年终报告,反映其财务核算状况。报告的内容由主管部门统一制定,以便国家监督和检查,各国法律还赋予保险的行政监督机关以相当的权利直接定期或抽样检查保险企业的财务报表。我国《保险法》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规定,保险公司应按规定及时向保监会报送营业报告、精算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报表。

本章概要

保险市场是所有实现保险商品让渡的交换关系的总和或是保险商品供给与需求关系的总和。保险市场的基本要素包括保险供给方、保险需求方、保险中介、保险产品及价格。保险供给方包括股份有限公司、相互制保险公司等多种组织形式,劳合社则是一个特殊的保险市场。保险需求方是广大的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群体,可以是个人、家庭,也可以是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等,其需求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保险费率由纯费率和附加费率组成,同时还受到价值规律、供求规律、竞争规律的共同作用。保险中介是现代保险市场上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保险市场上的主要业务种类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每一种保险又可分为更多详细的险种。保险市场是具有政府监管性质的市场,监管层次包括法律、政府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第三方监管等。

关键术语

保险市场 保险的职能 保险市场模式 保险市场机制 保险供给方 保险需求方 保险费率 保险中介 保险代理人 保险经纪人 保险公估人 财产保险 人身保险 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 保险监管

复习题

1.保险的基本职能和派生职能是什么?

2.影响保险市场需求的因素有哪些?

3.保险组织的一般形式有哪些?

4.保险合作社与相互保险公司之间有何主要区别?

5.保险市场是如何分类的?

6.保险监管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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