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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监管过程

时间:2022-11-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ICP4“监管过程”对保险监管过程有较为具体的规范要求,其核心是:监管机构以透明和负责的方式履行其职责。保证监管过程的规范性、有效性。通过《行政复议办法》这样的法规形式,来处理保险监管过程出现的相关争议,以此来维护监管过程的合法性、公平性和有效性。中国保监会的《行政复议办法》规定了保险监管过程出现纠纷的申诉和行政复议的具体方式,这是对监管行政法规的约束。

第五节 保险监管过程

一、IAIS关于监管过程的核心描述

(一)IAIS关于监管过程核心原则的内容

ICP4“监管过程”对保险监管过程有较为具体的规范要求,其核心是:监管机构以透明和负责的方式履行其职责。

具体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公众知悉并且可以就监管过程表示意见,对监管者的效率和可信度是很重要的。监管机构要向公众提供其组织机构和活动的书面信息。

监管机构以透明和负责任的方式履行其监管职责。监管机构要向公众提供其组织机构和活动的书面信息,让公众知悉监管机构履行职责的信息,并能就监管过程发表意见。这对提高监管者的工作效率、工作的规范性和可信度都很重要。

2.监管机构要公布现行和拟推出的监管法规。这些不仅包括具有广泛适用性的法规,也包括可能影响一个人的非机密政策。监管机构公开的信息既应包括公众如何与监管官员联系,还要包括监管机构如何回应公众反映的方式和时间规定。

3.监管机构必须对其履行职责所采取的行动负责,要对授予其职责的政府或立法机构负责,也要对其监管对象和公众负责,并且就其采取措施的合理性进行说明。

监管机构必须对其履行职责所采取的行动负责。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要对授予其职责的政府或立法机构负责;其二,要对其监管对象和公众负责,并且就其监管采取措施的合理性进行说明。需要指出的是,监管机构对其监管过程承担责任需要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如立法和行政的监督,严格的程序规定和信息披露。监管机构需要制定内部工作程序,以保证遵守法规和实现监管目标。

4.一般而言,担负责任需要一系列要求,如立法和行政的监督、严格的程序规定和披露。监管机构制定内部程序,保证遵守法规和实现目标。

(二)IAIS关于监管过程核心原则的基本标准

1.监管机构采取清楚、透明和一致的监管法规和程序。监管机构的规定和程序要公开和定期修订。

监管机构要采用清晰、透明和一致的监管法规和工作程序,这些法规和程序要向社会公开并定期修订、完善。确保在考虑了保险公司不同风险状况的条件下仍然能够公平、一致地使用所有法规和监管程序。监管机构要公开有关角色的信息。

2.监管机构在考虑到保险公司不同风险状况的前提下,一致和公平地适用所有法规和管理程序。

3.监管机构的管理决定受到司法审查。但是,监管机构为保护投保者利益而采取及时行动的能力不能受影响。

监管机构依据法律授予的权力而为保护投保者利益采取的及时监管行为,不能受外界的干扰,但监管机构的管理决定仍然要接受司法机构的审查。

4.监管机构公开有关其角色的信息。

5.监管机构的决策体系应能保证其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采取措施(参见ICP3基本标准和ICP15)。

6.对监管决定的复议程序应明确规定,并要保证监管的独立和有效。

7.监管机构应就其政策执行、目标及实现目标的情况定期出版报告——至少一年一次并且应该及时。

监管机构的决策体系应能保证其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采取措施,在平衡好监管过程的独立性和有效性的前提下,应对监管决定的复议程序做出明确的规定。监管机构每年应就其政策执行、监管目标和实现目标的状况定期出版报告。

8.监管过程的附加标准:

(1)监管机构公布保险业的财务情况及保险或金融市场的主要发展情况。

(2)监管机构要定期公布保险业的财务情况和保险或金融市场的主要发展情况,以此作为未来调整监管政策的参考。

二、监管过程国内与国际比较

如前所述,IAIS保险监管核心原则(ICP)第四条,关于保险监管过程的核心和实质要求就是:要求保险机构监管过程的透明度和监管职责的明确透明度,以增强公众对保险市场的信心,提高监管者的效率和可信度。

(一)相同或相似的内容

1.IAIS要求监管过程有透明度。国际、国内的监管机构都以透明的工作流程履行监管职责。只是IAIS对透明度的要求更高,要求监管机构公布现行和拟推出的监管法规,对监管信息的透明度更加具体。

2.要求监管决定或法规有行政复议的规定。IAIS强调监管机构的监管决定要接受政府的司法审查,在不影响监管机构的监管和相对独立性行使监管权的条件下,确保监管机构的监管决定能正常接受司法的审查。保证监管过程的规范性、有效性。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国保监会出台了行政复议的具体办法和规程,就保险监管决定复议程序、复议范围和最终申诉方式做出了明确规定。通过《行政复议办法》这样的法规形式,来处理保险监管过程出现的相关争议,以此来维护监管过程的合法性、公平性和有效性。此外,2002年4月1日施行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也对公众对保险监管过程发表意见起到了推动作用。[11]2005年以来中国保监会曾就《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草案)》、《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保险公司财产保险以及短期人身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非保险公司投资境外保险类企业管理办法(草案)》、《保险公司投资境外保险类企业管理办法(草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草案)》及《养老保险管理办法(草案)》和《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等一系列举措,反映了我国监管机构正在以更加透明的工作流程履行监管职责。

(二)不同之处或存在的差异

1.IAIS对监管过程的透明度要求很高,对监管法规、监管程序和监管信息向公众作充分的披露,要求监管机构定期(一般为一年一次)将其监管政策执行、监管目标和监管目标实现的状况汇总出版,让公众知晓保险监管机构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工作效果。中国在这方面的要求不多,还没有这方面的规范书面要求。

2.对监管机构所负责任的要求不同。IASI明确要求监关机构必须对其履行职责所采取的行动负责,要对政府、公众和监管对象负责。要求监管机构就其采取监管措施的合理性进行说明。中国保监会的《行政复议办法》规定了保险监管过程出现纠纷的申诉和行政复议的具体方式,这是对监管行政法规的约束。但与国际保险监督协会的要求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三、政策建议

社会监督广泛存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如舆论监督、公众监督等。如果能够有效地利用这些职能,社会监督可以成为金融监管的一支重要补充力量。发挥好社会监督力量,保险监管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充分发挥保险监管机构以外的独立的第三方(如注册会计师、审计师、律师等)的专业力量进行监管。

2.妥善处理客户投诉。有关部门妥善处理纠纷,既可以保护客户的利益,维护整个保险业的信誉,同时通过研究客户投诉情况也可以将其有用的监管信息提供给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可据此采取相应有效的监管措施。

3.建立跟踪监管机制,切实加强管理。进一步理顺和明确中央与地方各级保监会之间的监管关系、监管权限及职能,以确保监管工作持续、稳步地开展。中国保监会要改变以往的“问题跟进型”的管理方式,应定期对保险公司进行专项稽核和全面稽核,根据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表、资金平衡表、业务经营状况表等内容形成专门的指标监控表,以便随时检查公司的业务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同时,还应对保险公司实行评级制度,以便掌握公司的资产负债比例,改善和规范保险公司经营。

4.加强监管力量,完善监管手段,提高监管水平。为加强监管力量,必须充实一批业务精、政策性强的专业人才,细致、深入地掌握和了解具体监管对象的情况,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同时,随着外资保险公司进入,保险市场主体不断增多,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在保险监管中应及时获得可靠准确的第一手资料,使现场检查能够有的放矢,并了解监管对象整体的业务经营状况,形成一套科学高效的监控体系,提高监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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