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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对保险中介的监管

时间:2022-11-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州政府通过各州保险管理局对保险中介人实行直接的监督和管理,并制定法律法规对保险中介人的组织形式、从业资格、业务范围、经营行为和佣金标准等进行规范。联邦政府则通过NAIC来对保险中介业的情况进行协调。美国保险中介市场是以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相结合,并以代理人为主的模式。随后依法成立了保险经纪人注册理事会,成为保险经纪人的注册监管机关,在1987年被授权成为法定保险经纪人职业认证机构。

第三节 国外对保险中介的监管

随着保险业对外开放水平的提高,保险中介国际化水平不断深化,有必要借鉴发达国家保险中介监管经验,提高我国保险中介行业的整体经营水平,加快保险中介服务市场化、规范化、职业化和国际化步伐。

一、美国对保险中介的监管

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保险市场,与之相配套的保险中介市场也相当发达,已形成以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相结合、并以保险代理人为主的保险中介发展模式,整个保险中介市场由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以及直销渠道组成。在监管体系上,美国采用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方式。在政府监管上有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双重监管,他们拥有各自独立的立法权和执法权。各州保险立法非常齐全和完善,规定了详细的资格取得程序、培训制度、营销制度等,各州都有负责保险代理人监管的监管部和监督官。由于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在监管中缺乏统一,因此创立了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其职责主要是协调各州政府之间监管的统一性,与联邦保险监管委员会、州政府监督局共同组成了庞大的监管体系,并用成文法确立下来。

(一)保险中介管理机构

美国对保险中介市场采取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双重监管模式[8]。州政府通过各州保险管理局对保险中介人实行直接的监督和管理,并制定法律法规对保险中介人的组织形式、从业资格、业务范围、经营行为和佣金标准等进行规范。如大多数州都规定: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和公估人若想从业必须通过相应的资格考试获得专业资格,并申请执照;代理人和经纪人违反保险法或其他法律、准则时,各州法律均规定要处以经济处罚或吊销执照。每个州还由一名保险监督官负责监督保险法的执行情况。联邦政府则通过NAIC来对保险中介业的情况进行协调。美国有众多涉及保险中介的行业协会,如美国代理人协会、全国注册代理人和经纪人协会、美国寿险业务员协会、特许金融顾问协会、独立理赔人协会及百万美元圆桌会等。各协会都制定行业自律守则,从业务水平、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等方面对保险中介人进行管理。

(二)保险中介管理法规和行为准则

美国保险中介市场是以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相结合,并以代理人为主的模式。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公估人分别在不同领域发挥各自作用。美国拥有庞大的保险代理人队伍,并形成了巨大的保险业务代理销售网络,成为寿险市场开展业务的主力军。保险经纪人可以分为销售财产和责任保险的经纪人及销售人寿保险的经纪人,以销售财产和责任保险的经纪人占绝对优势;由保险公估人参与风险查勘、定损理赔已成为美国保险业的习惯做法。

NAIC颁布实施的《NAIC代理人和经纪人的执照签发示范法》具体规定了代理人的从业行为,从申领代理人执照到业务范围都有详细的规定和监督,用成文的方式限制了许多代理人的违规行为。美国还有《代理人再教育示范法规》,规定代理人每年都要完成特定的培训课程,完成后提供书面证明,否则将中止执照的使用。美国各州设立的保险立法非常多,涵盖范围广泛,内容详尽,对保险公司注册、保险经营活动、公司解散、破产以及中介人行为等做了详细规定。

二、英国对保险中介的监管

英国是现代保险制度的发源地,保险历史悠久,国际化程度高,近一半的业务来自世界各国,保费收入居世界第三。英国的保险中介制度包括代理人制度及经纪人制度,尤其是经纪人制度非常发达。英国的保险中介市场是以经纪人为主体、代理人和直销渠道等多种形式并存的体系。在英国立法及国民习惯等的影响下,保险经纪人先于保险代理人、保险公估人产生,1575年就出现了世界上最早的保险经纪人,1906年则出现了第一家专业的保险经纪公司,后来又建立了保险经纪人自律组织——保险经纪人协会。正是这样的历史渊源,形成了以保险经纪人制度为中心的保险中介市场模式,这也是英国的保险中介模式与其他发达国家最大的不同点。在英国从事保险销售只能二选一,不能兼任,两极分化。非寿险市场的2/3依靠保险经纪人,寿险业务则主要依靠保险代理人。英国的保险经纪人可以受理所有保险公司产品,而代理人只能专属单一的保险公司,即使该保险公司没有适合客户的产品,代理人也不能将其他保险公司的产品销售给客户。虽然英国寿险销售的主要力量是代理人,但经纪人也非常活跃,能够提供更专业的服务,最大限度地保护投保人的利益,还能节约保险公司人力、物力投入。同时,兼业代理人也是英国寿险销售的重要力量,银行、行业协会等机构和一些个人都可以经过培训销售简单的、基本的寿险产品,扩大了销售网点,也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的便利。

在监管制度上,英国实行国家授权的保险监管机构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监管体系,良好的行业自律是其出色之处,行业规则被严格遵守并为社会公众认可,既能规范行为,也具有裁决的作用。对保险中介人的监管倾向于行业管理而不是政府管理。1977年国会通过了《保险经纪人(注册)法》,规定了保险经纪人的申请资格、注册、保证金、业务范围、基本原则、保险经纪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对保险经纪人的监管措施等。随后依法成立了保险经纪人注册理事会,成为保险经纪人的注册监管机关,在1987年被授权成为法定保险经纪人职业认证机构。保险经纪人注册理事会后来颁布了《经营法》,对保险经纪人的信誉、宣传及服务进行监管,对违法经纪人进行除名,除名后的公司或个人不得再以保险经纪人名义从事经纪活动。英国保险经纪人协会(BIB)配合国家立法机关对保险经纪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并代表保险经纪人参与同政府、其他保险组织以及商业机构进行的谈判。但2000年英国通过了《2000年金融服务及市场法案》,创立了金融服务监管局(FSA),对金融业(包括保险中介)实行统一监管,改变了原有的以行业自律为主的宽松的管理模式。金融服务管理局通过制定规则、组织培训、资格认定、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任职资格考核、监控市场、许可制度、处罚等方法和手段对保险中介市场进行监管,并由专门的执法部门对一些重大问题进行处理。

三、日本对保险中介的监管

日本保险中介市场是一种以保险代理人为主体、以保险经纪人为补充的体系。在1996年日本保险法修订以前,日本保险中介市场仅仅由保险代理人组成,这也是日本保险中介制度明显区别于英美保险中介制度之所在。1996年保险法修订后,保险经纪人才逐步引入,对日本保险市场影响较小。日本的代理人制度主要包括两种类型:生命保险营销员和损害保险代理店,前者主要应用于人寿保险市场,后者主要应用于损害(财产)保险市场。日本对代理人制度强调政府监管,其管理机构为大藏省,行政指导明显。

(一)保险中介管理机构

日本对保险中介市场实行行政立法管理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监管模式。大藏省保险部是政府监管保险中介人的传统实施机构,负责保险代理人和经纪人的注册登记。1997年日本通过《金融监督厅设立法》,设立了金融监督厅,大藏省保险部的保险监管、检查职能转移给金融监督厅监管部和检查部,由其共同实施对保险中介的全面监管,通过登记注册、定期检查、发布业务改善命令和吊销登记等对保险中介市场进行规范。日本也通过行业组织对中介人进行管理,日本人寿保险协会和日本财产保险协会分别负责对寿险展业的外勤人员和产险代理店从业人员的资格考试和登记认定,保险经纪人协会也对保险经纪人实行自我约束。

(二)保险中介管理法规和行为准则

保险代理人对日本保险业发展有巨大作用,在寿险领域主要采用外勤职员制度,在财产保险营销方面主要采用代理店制度,其业务量约占产险业务量的90%。1996年4月,日本新的《保险业法》实施后,逐步引进了保险经纪人。日本保险经纪人采取登记制度而不颁发执照,其业务仅限于非寿险业务中的大企业或大项目,对中小企业保险业务涉足较少。

四、发达国家及地区保险中介管理经验总结

我国保险监管起步较晚,无论从监管框架、法律保障,还是从具体的实施机制来看,都不能与美、日等发达国相比。通过对比发达国家及地区保险中介管理经验,可以总结出以下特点:

(一)保险中介市场受多种因素影响

发达国家国民经济发达,重视保险市场的培养,创造了良好的职业环境;制定了适合本国经济情况与消费习惯的寿险营销制度;人员素质高,专业强;法律健全,监管严格。但由于历史原因、经济原因和消费习惯不同,美国、日本和英国在对保险中介管理、行为监管等方面又有各自适合本国保险发展的制度。一方面,保险中介机构由于法律地位不同而产生了差异。例如,在美国,独立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掌握着客户资料并决定着哪家保险公司赢得客户的保单,而总代理人则是由保险公司掌握客户资料并决定着客户保单的归属。另一方面,国民保险意识和保险市场特征也是影响一国保险中介市场特征的重要因素。国民保险意识决定着保险中介人的需求类型,当一国国民保险意识较弱时,宜优先发展保险代理人,如日本保险中介市场的发展;反之,应发展保险经纪人,如英国保险中介市场中经纪人的主导地位。此外,保险市场特征也影响着一国保险中介市场特征。一国或地区的保险公司数目、市场竞争激烈程度,都极大地影响着保险中介人的展业空间,在由少数保险公司垄断的市场上,保险经纪人选择保险公司的空间小,发展保险代理人较为适宜。

(二)保险中介组织形式没有硬性要求

发达国家对保险中介的组织形式没有硬性要求,英国、美国和日本均允许保险经纪人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存在,英国和美国还允许保险经纪人以合伙人的形式进行经营。英国劳合社是合伙制的保险组织形式,而美国保险经纪人多以公司为主要形式,例如达信保险经纪公司和怡安保险(集团)公司是目前世界上名列第一、第二的保险经纪公司。日本是在1994年后才允许保险经纪人进入保险市场,主要采取的是个人经纪人形式。

(三)专业化和职业化是保险中介市场的必然选择

保险市场存在着明显的信息不对称和不完全现象,造成了保险公司和消费者之间的相互不信任,而保险产品的复杂性和长期性特点又对消费者的专业能力提出了很高要求。而大量的行政事务、讨价还价等都耗费了消费者和保险公司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增加了交易成本,专业保险中介则能够通过降低交易成本来增加交易双方的价值。保险中介行业服务质量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在很大程度上受单个公司的信息搜集与处理活动影响;面谈咨询服务的持续期是非常有影响力的因素,无论是对信息搜集和处理质量、整个中介服务质量还是保险合同的订立率方面。为更好地服务于保险行业的发展,必须大力发展专业保险中介机构,提升专业中介机构在整个保险中介行业的份额。

思考题

1.我国保险中介监管的必要性。

2.目前保险专业代理市场存在哪些问题?

3.目前我国保险兼业代理市场存在哪些问题?

4.我国保险经纪公司应如何发挥竞争优势?

5.阻碍我国保险公估业发展的因素有哪些?

6.如何优化我国保险中介资源配置?

7.保险中介监管的特点。

8.保险中介监管的形式、方法和内容。

9.目前保险中介监管的趋势及其创新之处。

10.国外在保险中介监管上的经验有哪些值得我国借鉴?

【注释】

[1]陈辞,李炎杰.保险监管的经济学动因.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10(5):145-146.

[2]羌雷.保险代理制度研究.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0:107-119.

[3]贺柳.关于我国保险中介市场发展的评价.海南金融,2011(3):45-48.

[4]唐金成.发展与规范我国保险兼业代理之研究.上海保险,2006(2):12-14.

[5]孟龙.保险中介监管核心是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经济日报,2002-04-22.

[6]孟龙.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指引.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1:40-41.

[7]安秀洪,王晓东.保险中介机构监管探析.保险研究,2007(10):30-33.

[8]孙秀清.国外保险中介市场监管比较与启示.山东财政学院学报,2007(5):3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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