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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改革开放后年我国非公有制经济政策演变

时间:2022-11-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章内容主要回顾我国所有制改革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总结所有制改革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成就和基本经验,分析了我国目前所有制结构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存在的问题。在这一时期,非公有制经济也取得了比较大的发展。至此,我国已基本上建立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所有制结构。这是党中央在正式文件中第一次对我们国家传统的公有制理论作出重大修正,进而第一次将经济改革的方向指向传统的公有制。

  一、改革开放后30年我国所有制政策的演变

  我国30年改革开放,在改革理论探索中争议和分歧最大的是所有制,在改革实践中取得成就最大的也是所有制。我们可以形象地把中国所有制改革比喻成经济体制改革的“珠穆朗玛峰”和“马里亚纳海沟”,就是说我国的改革深不过所有制改革,也高不过所有制改革。本章内容主要回顾我国所有制改革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总结所有制改革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成就和基本经验,分析了我国目前所有制结构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存在的问题。

  生产资料的所有制问题是整个政治经济学甚至整个马克思主义学说体系的核心,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目标的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仅不能回避、淡化和绕开所有制问题,恰恰相反,应该把所有制范畴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范畴之一。在我国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当中,进一步优化我国经济领域的所有制结构,形成更加适应我国生产力发展的新型所有制结构,对我国经济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进程,加速实现现代化,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现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历史实质上是所有制改革的历史,我国经济领域所有制结构的调整过程,实际上也是市场化改革逐步深入和非公有制经济崛起的过程。改革开放30年来,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推进,所有制结构和所有制实现形式逐步多元化;同时,市场化程度的提高也推动了所有制结构的完善和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我国经济已经进入新一轮高速增长时期,国家发展经济的思路正在从政策推进转向制度保障,所有制结构调整也进入攻坚阶段。

  中国的改革是从农村改革开始的,所有制改革也是以农村为突破口的。

  197812月,安徽省凤阳县梨园公社小岗生产队的农民第一个吃“螃蟹”,实行“分田到户”。在国家政策的宽容下,1980年底,全国实行包产或包干到户的生产队占生产队总数的比例,由年初的11%上升到20%。19821986年,中央连续5年每年制定一个一号文件(人称“5个一号文件”),把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推向全国。到1986年,人民公社及其下属生产队已不复存在,代之而起的是61766个乡镇政府和847894个村民委员会。中国农村经济改革还有一个预料不到的收获——乡镇企业异军突起。这是中国农民的伟大创造,是中国农村中可以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相媲美的一大奇观。到1987年,乡镇企业个数从1978年的152万个发展到1750万个,增加10倍还多;从业人数也从1978年的2826万人猛增到8815万人;产值达到4764亿元,占农村社会总产值的514%,第一次超过了农业总产值;乡镇工业产值就占到了全国工业总产值的14(到1997年,乡镇企业产值已经占到全国工业总产值的一半)。

  这是中国农村经济一场极为深刻的变革,是中国工业革命的重要成果。我国自改革伊始,就开始了对国有企业改革的探索。在198410月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之前,企业改革的基本思路是:放权让利,强化刺激。从198410月到1986年,国有企业先后进行了利改税、拨改贷、企业承包制和股份制等改革。

  从1987年开始,国有企业改革围绕着重建企业经营机制这个中心,全面推行各种形式的经营责任制,包括大中型企业的承包制,小企业的租赁制和股份制的试点。在1991年以前,国有企业改革最主要的手段是承包制。股份制改革的思路就是这时提出来的。在这一时期,非公有制经济也取得了比较大的发展。1988年是私营经济的黄金之年。到这一年的年底,全国已有1000多万家个体企业和20万家私营企业,雇用的工人总计2480万人。至此,我国已基本上建立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所有制结构。

  1992年春邓小平南方讲话和10月中共十四大的召开,是中国改革进程中最伟大的里程碑之一。经过十多年的曲曲折折反反复复,我国最终走出了计划经济本位论的樊笼,步入了市场经济本位论的正轨,人们摆脱了姓“资”姓“社”的争论,把所有制理论创新迅速转化为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迈进的物质力量。

  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199411月初,《关于深化企业改革,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规范意见》和《关于选取一批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方案》等文件出台,标志着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正式开始。除国务院推行103家国家级企业试点以外,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又选定了2000多家地方企业试点。国务院要求试点工作必须严格按照“三法”、“两则”、“两条例”办事,实行“三改一加强”(改组、改制、改进,加强企业内部管理)。19954月份,国家体改委在成都召开企业改革的试点工作会议,这次会议通过充实“三改一加强”为“五改一加强”,即“改组、改制、改造、改进、改善”和“加强企业内部经营管理”。

  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所有制结构逐步完善。截至1995年底,经营性国有资本中有60%以上分布于工业、建筑业以及贸易、餐饮业等一般性竞争领域。

  在工业领域,共有国有企业87905个,其中小型企业72237个,中型企业10983个,中小国有工业企业占国有工业企业总数947%,分布于其中的国有资产量达175764亿元。私营经济是填补国有经济退出领域的一支重要力量,其迅速发展构成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的一个重要条件。乘着新一轮改革开放的东风,1993年中国私营企业发展迎来了第二个春天。1993年,私营企业迅速地超过1988年的水平,达237万家:1994年,大举增至432万家。至于私营企业的注册资金,在1989年和1990年间几乎没有增加,在1991年到1995年,增加了大约20倍,达到2400多亿元。199512月,国家工商总局列出中国30家最大的私营企业。它们年销售收入全部超过1亿元,其中位居第一的是希望集团有限公司,年销售收入16亿元。

  19979月,中共十五大报告中关于“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的论述,应当说是理论方面最具突破意义的一段。这是党中央在正式文件中第一次对我们国家传统的公有制理论作出重大修正,进而第一次将经济改革的方向指向传统的公有制。中共十五大解除了人们多年关于“股份制”姓“公”还是姓“私”问题的顾虑,积极推进和规范企业股份制改造。涌现出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公司大集团,国有大中型企业开始做大做强。经过多年的国有经济布局调整、资产重组和结构调整,全国规模以上的国有控股企业由1998年的65万户减少到2002年的43万户,但利润却从736亿上升到了2316亿,增长了25倍。其中,2002年税金达到4000亿,占全国工业上缴税金的656%,它们中的23仍是国有控股的。2001年底,我国基础产业占用国有资产总额为372357亿元,比1995年增长11倍;国有大型企业占用国有资产总额为459907亿元,比1995年末增长了15倍;国有净资产总量比1995年增长914%,但国有经济对经济总量GDP)的贡献率则逐步降低,从1978年占56%降至1997年的42%,这有助于进一步改善所有制结构。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步伐加快。到2002年,159万户国有控股企业中的50%以上实行了公司制改革。19982002年,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重组上市的有442家,累计筹集资金7436亿元,其中境外筹资352亿美元。一批长期亏损、资不抵债的企业和资源枯竭的矿场退出了市场。19942002年,全国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项目3080个,涉及核销银行呆坏账准备金19954亿元,安置职工约530万人。关闭破产政策的实施,不仅推动了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调整,也促进了企业优胜劣汰机制的建立。放开搞活了一大批国有中小企业。1997年以来,各地通过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股份合作、出售等多种形式加大了国有小企业改革的力度,改制面达85%左右。国有小企业通过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吸引外资和非公资本,实现了产权多元化。到2002年底,全国的中小企业有148万户,比1995年少了145万户。1999年以前,全国的国有中小企业连续6年亏损,2000年、2001年、2002年全国国有中小企业分别实现利润73亿元、1098亿元、2869亿元。国有经济质量和效益不断提高。到2002年底,我国国有资产总量达到1183万亿元,其中经营性国有资产769万亿元,占65%;非经营性国有资产414万亿元,占35%。159万户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资产总额达1802万亿元,实现利润37863亿元,上交税金67941亿元。19952002年,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户数从776万户减少到419万户,下降了46%,实现利润从8381亿元提高到22093亿元,上升了1636%。

  国有中小企业户数从245万户减少到149万户,下降了392%,1997年国有小企业盈亏相抵后净亏损额达502亿元,2002年盈亏相抵后实现利润2869亿元。

  非公有制经济迅速发展。到2001年底,我国个体工商户已发展到2433万户、4760万人,注册资金34358亿元。个体经济主要分布在商贸餐饮业、社会服务业等第三产业,个体工商户从事第三产业的户数占总户数的80%以上,已经成为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一支重要力量。经过二十多年,特别是1992年以来的发展,私营经济在我国经济生活中已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1989年,我国私营企业共有90581户;1998年,私营企业户数增至1201万户,增加了133倍,平均每年增长333%;2001年,增至2029万户。从业人员,1989164万人;1998年增加到17091万人,增加了104倍,平均每年增长298%;2001年,增至27139万人。注册资金,198984亿元;1998年增加到71781亿元,增加了857倍,平均每年增长64%;2001年增至182122亿元。

  非公有制经济对中国国民经济总量的贡献份额呈逐步上升趋势,在中国经济增长中的作用已经超过国有经济。19922001年,非国有经济创造的增加值占GDP的比重由536%提高到6232%,年均增长169%。19922001年,非国有工业总产值占全部工业总产值的比重由485%增至783%,年均增长547%。19922001年,在工业总产值中,集体工业产值所占比重从351%下降至301%,而个体和私营工业产值所占比重则由58%上升到172%,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内的其他工业产值所占比重则由76%上升到295%。

  %所有制改革是我国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焦点和枢纽。2002年中共十六大报告提出两个“毫不动摇”,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2003年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行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2004宪法修正案,把“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写入宪法;2005年《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简称“非公有制经济36条”)出台;2007年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物权法》和《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中共十七大报告提出“坚持平等保护物权,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新格局”。

  经过多年努力,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已取得巨大进展。到2005年底,国家统计局统计的国家重点企业中的2524家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已有1331家改制为多元股东的股份制企业,改制面为527%。国有中小企业改制面已达80%以上。作为国有企业主干的中央企业,已有19家企业按照公司法转制,开展董事会试点。截至2006年底,国有企业股权分置改革基本完成,801家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已有785家启动完成了股改程序,占98%。截至2006年底,中央企业控股境内上市公司194家、股本总额3211亿元、市价总值23323亿元、流通市值6405亿元,分别占全部境内上市公司户数的14%、股本总额的22%、市价总值的26%、流通市值的27%;中央企业控股香港上市公司57家,流通股总股本和流通市值分别占全部香港上市公司的26%和18%。

  1997年后,国有经济和国有资本从一般竞争性行业中逐步退出,逐步向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中,向大企业集中,但国有经济总量进一步增加,经济效益、运行质量和竞争能力明显提高,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进一步增强。1998年,全国国有工商企业共有238万户,20022007年,国有企业户数从158万户减少到不足11万户;1997年,全国国有工商企业实现利润800亿元,而到2006年,全国国有工商企业实现利润达12万亿元,20022007年,实现利润平均每年增加2483亿元,销售收入平均每年增加18900亿元。国资委成立以来,共有77家中央企业进行了41次重组,企业户数从196家减少到157家;2000年,中央企业净资产307万亿元,到2006年,增长到539万亿元;2006年,中央企业销售收入超过千亿元的有21家,利润超过百亿元的有13家。20022007年,入选世界500强的国有企业从11家增加到22家;2006年福布斯杂志公布的全球2000大上市企业,中央企业有3家进入前100强。

  随着“非公有制经济36条”的颁布和逐步落实,2006年中国非公有制经济强劲增长,呈现出一些明显的特征,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据国家工商总局的统计,到2006年底,登记注册的全国私营企业达到4947万户,比2005年增长15%,占全国企业总数的574%;注册资金总额为75万亿元,增长22%;从业人员为63955万人,增长981%;投资者人数12249万人,增长1036%。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为2576万户,比2005年增长38%;资金总额为6515亿元,增长12%。另据国家统计局统计,到2006年底,城镇中的非国有及国有控股经济即全部非公有制经济的固定投资总额达到48260亿元,比2005年增长377%,高于全国增长率132个百分点,占全国城镇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比重由2005年的467%提高到516%。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非公有制经济保持了持续快速发展的势头,非公有制经济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最大动力来源。据国家统计局统计,到200611月,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的私营工业增加值为15003亿元,同比增长25%,高于全国增长率82个百分点;占全国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的比重为1926%,比2005年提高约15个百分点。目前,除国有及国有控股经济以外的广义非公有制经济已经占GDP65%左右,其中个体私营经济已经占40%左右;中国经济发展中的增量部分,70%~80%来源于非公有制经济。

  非公有制经济的利润和税收快速增长。据国家统计局统计,到200611月,规模以上私营工业利润总额为2521亿元,同比增长472%,高于全国规模以上工业165个百分点;占全国规模工业利润的比重为152%,同比提高了14个百分点。据国家税务总局统计,2006年私营企业税收总额34952亿元,比2005年增长286%,高于全国67个百分点;占全国企业税收总额的比重为928%,比2005年提高了048个百分点。个体户税收总额为11947亿元,同比增长186%。另据国家统计局统计,到20069月,规模以上私营工业企业利润税金总额为1418亿元,同比增长3615%,高于全国13个百分点;占工业税金总额的比重为1465%,同比提高13个百分点。

  二、改革开放后30年我国非公有制经济政策的发展回顾

  1.个体经济政策的初步形成

  从1976年开始,随着“文化大革命”的终结,中国终于结束了长期动荡的局面,政治经济形势趋于稳定,国家各项建设事业步入了良性发展的轨道。

  从这一时期的国内政治形势来看,在经历了“文化大革命”的长期动荡和破坏之后,痛定思痛,党和政府对极左思潮所造成的严重危害进行了认真的总结与反思,开始了各方面的拨乱反正。特别是思想理论界在这一时期开展的关于真理标准的大讨论,冲破了“两个凡是”的束缚,使人们逐渐从“左”倾思想的禁锢中解放出来。在打破教条主义个人崇拜的坚冰之后,过去长期束缚人们思想的理论禁区逐步开始解冻,中国思想界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新局面。党和国家在经历了多年的曲折发展之后,终于重新将工作重点转移到了经济建设上来。可以说,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恢复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之所以能够得以顺利制定和实施,同这一时期政治形势的日渐宽松是密不可分的。

  从这一时期经济形势来看,由于长期以来坚持“以阶级斗争为纲”,各项经济事业发展缓慢。特别是经历了“文化大革命”的动乱之后,我国的国民经济遭受严重破坏,工农业生产发展缓慢,经济发展水平相对滞后。由于长期受传统社会主义观念的困扰,追求“纯而又纯”的社会主义模式,直接造成经济体制僵化,所有制形式过分单一。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我国的国民经济基本上是公有制经济的一统天下。不仅私营、外资经济早已荡然无存,就连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个体经济,也被作为“资本主义自发势力”消灭殆尽。

  据统计,我国城镇个体劳动者,新中国成立初期是900万人,1966年仍有近200万人,1978年底只剩下15万人。由于过分强调所有制形式的先进性,而忽略了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一面,不仅严重制约了社会经济的发展,挫伤了广大群众的生产积极性,而且给群众生活造成了诸多不便。这种状况显然不能适应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经济体制和管理体制的改革势在必行

  在“文化大革命”结束以后,经过两年的徘徊,我党终于冲破了“左”倾思想的桎梏,恢复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197812月召开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成为新中国成立以来党的历史上具有深远意义的伟大转折。这次会议对我国现阶段的阶级状况做出了客观的估计,在指导思想上最终放弃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方针,决定将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这次会议还明确提出,要“正确改革同生产力迅速发展不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改变一切不适应的管理方式、活动方式和思想方式。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标志,我国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随着改革开放方针的确立,我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逐步走上了正常的轨道。

  总之,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党逐步确立的改革开放政策以及这一时期的思想解放思潮,直接为党和政府制定和实施新的非公有制经济政策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和政治经济条件。从另一方面来看,新时期党和政府恢复和发展个体经济,逐步实行对外开放政策,既是出于发展经济的现实需要,同时也是根据这一时期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向所作出的必然选择。

  2.私营经济的萌生

  20世纪80年代初期,在个体经济迅速发展的基础上,以雇工经营为特征的私营经济在中国绝迹20多年之后逐步得以恢复。私营经济的再生,有其深刻的社会经济根源和客观必然性。

  首先,我国现阶段生产力水平的相对低下以及发展的不平衡性和多层次性是私营经济得以再生的社会经济基础。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的发展,这是社会发展的普遍规律。由于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是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废墟上建立起来的,资本主义未能在中国得到充分发展。在新中国成立后,经过几十年的建设,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我国仍然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同经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而且,经济发展水平呈现出不平衡性和多层次性的特点。这种生产力发展状况就决定了我国不能实行单一的公有制形式,而必须建立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所有制结构。只有如此,才能适应我国现阶段的生产力发展状况。

  其次,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所确立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以及对我国国情认识的日渐深化,为新时期我国私营经济的发展奠定了思想基础。

  197812月召开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冲破了“左”倾思想的困扰,确立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这就为我国私营经济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长期以来,我党在对社会主义的认识上一直存在着严重教条化的倾向,盲目追求纯而又纯的“社会主义”,在所有制问题上突出表现为求公求纯,将个体私营经济视为社会主义的异己力量予以消灭。盲目追求所有制形式的所谓先进性,而忽视了生产力对所有制的决定作用。十一届三中全会打破“左”的思想禁锢,这样就为调整原来那种与现实生产力水平不完全适应的所有制结构,促进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从而为个体私营经济的恢复和发展扫清了道路,并为党和政府制定和执行正确的路线和政策提供了基本依据。

  再次,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为私营经济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物质条件和广阔的市场。私营经济的产生离不开一定数量的资金积累和相对自由的剩余劳动力,这是私营经济产生的重要条件。我国的改革首先是从农村起步的,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要形式的农村改革,极大地推动了农村社会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的变革,农村改革的巨大成功,直接为私营经济的再生创造了必要的条件。可以说,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为私营经济的原始积累创造了劳动力和资金两个基本条件。

  一是在农村实行改革以后形成的联产承包家庭经营体制,使农民摆脱了人民公社管理体制的人身束缚,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与经营者,从而使剩余劳动力自由地离开土地和家庭成为可能。随着人民公社体制的逐步解体,农民获得了更多支配自己劳动力的自由,包括选择职业的自由和迁徙的自由。农民社会地位的变迁,为城乡私营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充足的后备劳动力要素。与此同时,随着城市改革的启动,一部分经过原有的集体经济的长期培养,获得初步的非农业生产和经营才能的人也开始尝试创办私营企业。这样就为私营经济的萌生提供了技术和管理方面的支持。此外,大量的城镇待业人员,远远超过了公有制经济所能吸收的程度,无法全部由国家统一安置,只得自找就业门路,这也为私营经济的产生提供了充足的劳动力资源。

  二是农村改革的巨大成功极大提高了劳动生产率,我国农业面貌发生了显著变化,粮食、棉花、油料等农产品大幅度增产,中国人民多年为之奋斗的温饱问题,在80年代中期基本上得到解决。同时,联产承包作为一种治穷致富的手段,以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为主要特征。由于占有方式和分配方式的变化,使多数农民在解决温饱问题之后,都拥有了数量不等的剩余资金。而城镇的个体工商户经过几年的经营,手中也集聚了一定数量的资金,一部分有技术,善于经营的个体户、专业户开始扩大经营规模,雇工经营,转变为私营企业。一般来说,一定数量的资金积累,在一定条件下就意味着私人收入资本化的物质前提已经具备。这样,资本、技术、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相继进入市场,并在市场上按照各自都能接受的利益最大化要求自由流动和组合,于是,雇佣劳动关系随之产生。私营经济在中国被消灭20多年之后,终于再度萌生,并且不断发展。此外,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使我国城乡居民的收入和购买力持续大幅度提高。特别是持续多年快速发展的农村经济,给亿万农民强大的购买力提供了可能实现的条件。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需求日益增长,从而形成了巨大的消费市场。这就为私营经济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广阔的市场。再次,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我国逐步放宽了对个体私营企业市场准入的限制,相继开放了生产资料市场、金融市场,建立了技术市场、信息市场、劳务市场。市场范围的扩大,为私营企业提供了有利的生存空间。私营企业可以在生产资料市场自由选购他们所需要的生产资料,从金融市场获得贷款,从技术市场获得技术,从信息市场获取信息,在商品市场销售他们的产品。可以说,市场需求的日益增长为私营经济的起步创造了良好的市场环境。

  最后,党和政府政策的调整,以及政治环境的日益宽松是私营经济在新时期得以产生和发展的政治条件。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政府排除了“左”倾错误的干扰,制定了恢复和发展个体经济的一系列政策。我国现阶段的私营经济大多是从个体经济发展而来的,因而,对个体经济的肯定事实上就为私营经济的产生提供了必要的前提。在个体经济恢复和发展的过程中,一些善于经营的个体劳动者,不仅积累了较多的资金,而且有了一定的经营管理经验,他们需要进一步扩大经营规模。党和政府给城镇个体工商业的优惠政策,使他们较为顺利地解决了扩大规模时遇到的资金、场地等困难。特别是这一时期国家银行的资金支持,也是私营经济得以快速起步的一个重要原因。有些地方对专业大户、新经济联合体给予大力扶持,如提供低息贷款,减免税收,主动送大额贷款上门,甚至动员业主入党。这实际上是在人为地“垒大户”。于是,在全国各地有一批个体工商户,通过雇工经营,逐步扩大规模而成为私营企业。

  我国的私营经济素有“气候经济”、“政策经济”之称,可以说,如果没有党和政府政策的调整就不会有私营经济的今天。

  随着私营经济在新时期的萌生,党对私营经济的认识经历了一个逐步深化的过程。在改革开放初期,由于党和政府采取了鼓励和扶植个体经济发展的政策,城乡个体经济逐步得到恢复和发展,其经营规模也在逐步扩大。然而,随着城乡个体经济的发展,一部分个体户手中的资金日益增多,经营管理的能力日益增强,生产经营规模逐步扩大,带学徒、请帮手限制在7人以下的规定已经满足不了生产经营的需要,这样就不可避免地会超过国家规定的雇工人数限额。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有些雇工大户在雇工人数上就已经超过了国家规定的8人限额。雇工经营现象在各地的出现,成为党在社会主义实践中遇到的一个敏感问题,一些政策研究部门、社会科学研究机构陆续组成调查组进行调研。对于雇工人数超过限额的雇工大户是否肯定其合法地位,上上下下争议很大。对此,中共中央采取了极为谨慎的态度。1982年,经邓小平提议,中央政治局讨论通过了对私营企业采取“看一看”的方针。1983年,中共中央“对于超过规定雇请多个帮工的”规定了“三不”政策,即“不宜提倡,不要公开宣传,也不要急于取缔”。198312日,中共中央在《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的通知(即1983年的1号文件)中明确指出:“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不能允许剥削制度存在。但是我们又是一个发展中的国家,尤其在农村,生产力水平还比较低,商品生产不发达,允许资金、技术、劳动一定程度的流动和多种方式的结合,对发展社会主义经济是有利的。因此,对农村中新出现的某些经济现象,应当区别对待。例如,农户与农户之间的换工,丧失劳动能力或劳力不足者为维持生活所请的零工,合作经济之间请季节工或专业工、技术工,等等,均属群众之间的劳动互助或技术协作,都应当允许。”该文件规定:“农村个体工商户和种养业的能手,请帮手、带学徒,可参照《国务院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执行。”对超过上述规定雇请较多帮工的,不宜提倡,不要公开宣传,也不要急于取缔,而应因势利导,使之向不同形式的合作经济发展。中央这个文件虽然对个体经济雇工人数超过规定的现象没有明确肯定,但容忍它存在,表示要“看一看”。所谓“看一看”,有两层含义:一是对雇工现象不急于简单地加以肯定或否定,二是尊重实践,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这实际上对当时新生的私营企业起到了允许存在的保护作用。对这种新兴经济形式的默许和支持,就为私营企业下一步的发展留下了一条生路。这一时期,私营企业在“个体工商户”、“合作经营组织”、“集体企业”的牌子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借助于国家对个体经济的宽松政策,对集体经济的优惠政策而迅速发展壮大起来。尽管在私营经济萌生初期,党和政府采取了较为稳妥的方针,表示要“看一看”,不急于下定论,而是静观待变。

  但是,毕竟不能无休止的“看”下去。在经过几年的观察和思考之后,还必须对私营经济的性质、地位作出准确的界定。当时,在私营经济的定位问题上,中央有两种选择:一是按照传统的思维定式,走合作化道路,引导其向社会主义性质的合作经济发展;二是承认私营经济的合法存在,并使之成为社会主义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从一开始就对城乡个体经济采取了积极鼓励和扶持的态度。1983年初,邓小平就明确指出:

  “农村、城市都要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勤劳致富是正当的。”对于农村中已经出现的雇工大户,邓小平也明确表态:“农业搞承包大户我赞成,现在放得还不够。”对于颇受社会关注的雇工现象,19841022日,邓小平在一次讲话中指出:“前些时候那个雇工问题,相当震动呀,大家担心得不得了。

  我的意见是放两年再看。那个能影响到我们的大局吗?如果你一动,群众就说政策变了,人心就不安了。”后来,邓小平又进一步明确指出:“现在我们国内人们议论雇工问题,我和好多同志谈过,犯不着在这个问题上表现我们在‘动’,可以再看几年。开始我说看两年,两年到了,我说再看看。现在雇工的大致上只是小企业和农村已经承包的农民,雇工人数同全国一亿多职工相比,数目很小。从全局看,这只不过是小小的一点。要动也容易,但是一动就好像政策又在变了。……重要的是,鼓励大家动脑筋想办法发展我们的经济,有开拓的精神,而不要去损害这种积极性,损害了对我们不利。”对于私营企业未来的发展走向,中央最初的考虑是,逐步引导这些带有私营性质的经济组织向合作经济的方向转化。在1983年的1号文件中,就明确提出:要适应商品生产的需要,发展多种多样的合作经济。针对农村改革中出现的大批的专业户、重点户,中央提出:要“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自然而然地毫不勉强地通过多种形式、多种层次的经济联合”,以便把众多的分散的生产者联结起来,使之成为整个社会主义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该文件指出:“在不同地区、不同生产类别、不同的经济条件下,合作经济的生产资料公有化程度,按劳分配方式以及合作的内容和形式,可以有所不同,保持各自特点”。当时中央设想的合作经济模式是:劳动者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实行劳动联合或资金联合,接收国家的计划指导,企业内部实行民主管理制度,有公共提留,积累归集体所有,在分配方式上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同时有一定比例的股金分红。这种经济形式属于社会主义性质的合作经济。1984年初,在《中共中央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中,又对雇工问题做出了进一步规定。要求各有关部门认定私人企业时,应该明确私人企业与合作经济之间的界限。指出:“目前雇请工人超过规定人数的企业,有的实行了一些有别于私人企业的制度,例如,从税后利润中留一定比例的积累,作为集体公有财产;规定股金分红和业主收入的限额;从利润中给工人以一定比例的劳动返还等等。这就在不同程度上具有了合作经济的因素,应当帮助他们继续完善提高,可以不按资本主义的雇工看待。”

  此外,实行经理承包责任制的社队企业,有的虽然采取招雇工人的形式,但只要按照下列原则管理,就仍然是合作经济,不能看做私人雇工经营:(1)企业的所有权属于社队,留有足够的固定资产折旧费和一定比例的公共积累;(2)社队对企业的重大问题,如产品方向、公有固定资产的处理、基本分配原则等有决策权;(3)按规定向社队上交一定的利润;(4)经理只是在社队授权范围内全权处理企业业务;(5)实行按劳分配、民主管理,对个人投入的资金只按一定比例分红,经理报酬从优,但与工人收入不过分悬殊。按照这一规定,相当一部分私营企业属于合作经济的范畴,可以不按资本主义的雇工看待,而以合作经济的名义合法存在。一方面,这说明中央在私人企业的定性问题上还没有形成一个较为成熟的看法,内部意见还不统一,试图引导私营经济向合作经济的方向发展。另一方面,将雇工人数超出规定的私人企业加以区别对待,并将部分企业归入合作经济,这对尚处于起步阶段的私营企业在客观上起到了保护作用。然而,发展社会主义性质的合作经济的设想,并不符合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长期以来,由于“左”倾错误的影响,流行着一些错误的观念。比如一讲合作人们就容易联想到生产资料的合并以及所有制的逐级过渡。不少人对改革开放以前的“穷过渡”仍是记忆犹新,对搞合作经济不免心有余悸。此外,在私营经济萌生初期,私营业主有限的生产经营经验和管理水平还不足以领导和管理较大规模的合作经济组织。如果强制施行,很可能蜕变为所有制的再度升级,私营经济产权明晰,机制灵活的优势将无从发挥,这势必会造成不必要的混乱,动摇人们对改革开放政策稳定性与连续性的信心。因而,中央倡导的合作经济形式缺乏现实的可行性。后来,随着对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认识的日渐深化,中央逐步改变了最初的设想。

  19869月,中共十二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定》,明确指出:“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不但必须实行按劳分配,发展社会主义的商品经济和竞争,而且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还要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发展多种经济成分,在共同富裕的目标下鼓励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这是首次在中央文件中提到“多种经济成分”,显然,它不仅仅是指个体经济,这就为后来提出发展私营经济埋下了伏笔。19871月,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了《把农村改革引向深入》的文件,指出:“个体经济的存在,必将不断提出扩大经营规模的要求。引导农民走合作化道路,是我党坚定不移的方针,但合作经济组织的组合,要求平衡多方面利益并形成共同遵守的契约关系,需要有一定的发展过程,很难在短时间内覆盖一切地方和一切领域。”因而,中央决定放弃以前引导私营企业向合作经济发展的设想,转而采取更为务实的政策,即承认私营经济的合法存在,并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引导其健康发展。

  总的来看,尽管私营经济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就已经产生,而且中央也采取了极为谨慎的态度,在事实上默认了它的存在。但是在1987年以前,“私人经济”或“私营经济”的提法并未见诸党和政府的有关文件,而且直到1987年中共十三大召开之前,我们党始终没有对私营经济正式开放绿灯。这是因为,党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不可逾越”,还未来得及从理论上、路线和政策上加以深入研究,因而,对于私营经济这种带有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成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的必然性与长期性还缺乏全面的估计和系统的论证。

  另外,在经历了“文化大革命”长期的动荡之后,“左”的思想观念仍然以其强大的历史惯性影响着人们的头脑。人们对姓“社”姓“资”问题仍较为敏感。而且党内对这种经济现象还存在不同的看法,认识尚未统一。在这种情况下,中央采取静观其变的方针,暂不制定具体的政策,还是较为稳妥的。

  3.外资政策的出台

  从1978年开始,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利用外资的水平不断提高,作为外商直接投资的形式,外商投资企业主要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外资经济作为非公有制经济的一种重要形式,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我国大幅度利用外资、发展外资经济,始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

  1978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当时国际上的有利条件适时作出了对外开放的重大决策,强调把经济工作的视野从国内扩展到国际范围,充分利用国外的资金和技术,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国家根据利用外资工作的需要,制定了一系列法规、政策和措施,初步改善了我国的投资环境,调动了各地利用外资的积极性,引进外资工作有了一定的进展。1979年,经广东、福建两省申请,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广东、福建两省率先实行灵活政策、特殊措施,对外开放。1980年,中央政府决定兴办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四个经济特区,由此打开了对外开放的第一页。中国经济从此由封闭和半封闭走向开放。作为中国改革开放政策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充分认识到了对外开放的重要性。他指出:“现在的世界是开放的世界。”

  “三十几年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关起门来搞建设是不行的,发展不起来。”邓小平把经济特区称为我国对外开放的窗口,特区不仅是“技术的窗口,管理的窗口,知识的窗口,也是对外政策的窗口”。从特区可以引进技术,获得知识,学到管理。他提出要使特区成为开放的基地,不仅在经济方面、培养人才方面使我们得到好处,而且扩大我国的对外影响。沿海经济特区的创建,加快了我国对外开放的步伐。由于中央政府给予特区政策上的优惠,对引进外资,特别是吸引外商直接投资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例如,深圳特区对到该地投资设厂的外商提供优惠条件和各种方便,特区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特区企业所进口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除烟酒和少数物品按最低税率减半征税外,其他均免征进口税等等。经济特区的创建,对吸引外商投资起到了重要作用。以深圳经济特区为例,1981年同外商签订协议1000项,13亿美元。1982年与外商签订各项协议1600多项,其中外资项目552项,投资1286亿港元。至1983年,深圳全市工业总产值达到72亿元,比办特区前增长了11倍,一个新兴的现代化城市的雏形已基本形成。1984年,我国相继开放了天津、上海等14个沿海港口城市和海南岛以及长江、珠江两个三角洲和闽南三角地带,建立经济技术开发区。在这些地方扩大地方权限,给予外商投资者若干优惠政策,改善沿海地区的投资环境,吸引外商来华投资。1985年以后,又开辟了山东半岛、辽东半岛、河北唐山、秦皇岛等沿海经济开放区。这样就逐步形成了从南到北相连的沿海开放前沿地带,并形成了由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到我国内地的多层次、全方位的对外开放格局。我国的对外开放的深度和广度都有了进一步的发展。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为外资经济的起步和发展营造了一个良好的政策环境和投资环境。与此同时,我国也开始了利用外资的立法工作。19797月,中国政府颁布了第一部吸收外商投资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我国吸收外国投资的政策。宪法第18条对外资在华办企业有如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它们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这样就将利用外资工作纳入了法制化的轨道,为以后引进外资和外资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197971日,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第一部利用外资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次年5月,第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北京航空食品有限公司正式开业。从1979年到1986年期间,全国实际利用外资金额为2887亿美元,其中外商直接投资仅占全部实际利用外资的229%。在1983年以前,由于引进外资的相关政策法规还不够完善,对外宣传的力度不够。外商直接投资的增速较为缓慢,局面未能全面打开。在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方面,自从1979年公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后,前来我国和有关部门、地区和企业接触、洽商、谈判合营企业的约有几百起。由于双方对彼此的情况需要有个了解熟悉的过程,我国国民经济又正处于调整过程中,有关的法律制度还不完备,因此商谈的多,谈成的较少,但也取得了一定的进展。截至1980年底,我国已批准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共20个,总投资21亿多美元,其中外资17亿多美元。合营者主要是港商,还有瑞士、法国、美国、日本等国的厂商。此外,已批准举办的合作经营项目300多个,吸收外资约5亿美元。绝大多数是在广东、福建地区,主要是港澳同胞和华侨的投资。从1979年到1982年,我国合同利用外资金额为2055亿美元,实际利用外资1246亿美元。尽管这一时期利用外资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由于缺乏经验,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是:第一,外商直接投资进展缓慢,合资经营企业谈的多,成的少;许多项目谈了两三年还定不下来。不少项目由于在某些问题上顶牛而长期僵持或吹掉。第二,我国利用外资的法规不完备,许多政策问题不好解决。不少外商认为,向我国投资缺乏法律上的保障,投资环境不够好,怀疑我国政策多变,疑虑较多。第三,我国经济管理体制复杂,层次多、环节多、变化多、效率低。外商普遍反映,同中国人办事太难。在改革开放初期,对外商投资项目控制较严,审批权限基本上集中在中央,所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也比较有限。例如,1980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对合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合营企业所作的减免税规定是,“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直到1983年修改后,才将减免税期限延长。规定,合营企业的合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由于这一时期我国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有限,对外商缺乏吸引力,再加上其他因素的影响,致使引进外资的工作未能收到预期的效果。

  1.个体经济政策日臻完善

  在1985年以前,党和政府对个体经济实行了积极扶持的政策,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然而,随着个体工商业从业人数的日趋增加和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这种对个体经济单一鼓励和扶持的政策,已经同形势的发展不相适应。此外,个体经济在其自身发展中也存在着许多问题,诸如个体工商户缺斤短两、哄抬物价、偷税漏税等现象较为普遍;对个体经济的管理法规还不完善、不配套,管理体制也不够健全等等。这就在客观上要求有关部门加强对个体工商业的引导、监督和规范化管理,以便形成一套有效的监管机制,确保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针对个体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党和政府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政策和措施,一方面继续对个体工商业采取积极的扶持政策,并不断加大对个体工商业的支持力度,努力为个体经济的迅猛发展创造了一个良好的政策环境和社会氛围。另一方面,也加强了对个体经济的规范化管理,加强了对个体工商业的引导、监督和管理,以便确保个体经济沿着健康有序的轨道发展。

  19878月,国务院正式发布了《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这是一部关于个体经济的综合性的基本法规。《条例》在积极扶持个体工商业发展的同时,加强了对它的规范化管理。要求个体工商户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必须向工商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办理有关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不得无照经营。个体工商户的开业、歇业都必须到工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其生产经营场地也应由各地政府按照统一规划,统筹安排,不得乱设摊点。同时,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切实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保护合法经营,查处违法经营活动,维护城乡市场秩序。针对个体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条例》要求广大个体工商户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规定,遵守职业道德,不得从事投机诈骗,走私贩私,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强买强卖,偷工减料,掺杂使假等法律和政策所不允许的生产经营活动,并向税务机关依法纳税,不得偷税、漏税、抗税。对于违反规定者,《条例》也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条例》的公布,解决了城乡个体工商户法规不统一的问题,并回答了个体经济发展过程中提出的新问题。对于整顿市场秩序,教育广大个体工商户守法经营,勤劳致富无疑起到了重要作用。同年9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了《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个体工商业的开业资格、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申请登记的项目作了更为详细、具体的规定。要求个体工商户守法经营,并对违法经营者制定了严格的处罚措施。例如,“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擅自开业的,属非法经营,应予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持假营业执照经营者,“应没收其假照和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必须使用全国统一的营业执照,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亮照经营,明码标价”。对违反市场管理规定及投机倒把的行为,应按照有关法规和规章处理,等等。这些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对个体工商业的规范化管理,对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确保个体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无疑具有重要作用。在此前后,各有关部门还相继颁布了一系列的法规、规章和通知,整顿市场秩序,加强了对个体工商业的税收征管工作。

  19878月,国务院发出《关于整顿市场秩序加强物价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地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管理,坚决取缔无照经营,并对现有的无照商贩立即进行全面清理。对违反物价政策的,由物价部门没收其全部非法收入,并处以罚款。198812月,国务院发出《关于整顿税收秩序加强税收管理的决定》。要求个体经营者必须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账簿,使用合法凭证,如实记账,正确核算。严禁偷税漏税,弄虚作假。对违反规定者,按税法规定严肃查处。此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也于198710月发出《关于个体工商户营业用章问题的通知》;同年11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对在银行开立账户的个体商贩也应按规定代扣营业税的通知》;19888月,中国农业银行颁布了《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同年10月,工商局、农业部又作出了《关于做好农村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管理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

  这些通知和文件主要根据个体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适应金融体制改革的需要,调整信贷政策,加强对个体工商业的引导、监督和管理,以便充分发挥个体经济在方便人民生活、扩大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在加强对个体经济规范化管理的同时,国家有关部门继续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19888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关于对向个体工商户摊派问题比照〈禁止向企业摊派暂行条例〉处理的通知》。针对个体经济管理中的问题,指出:“近年来,一些地区向个体工商户乱摊派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乱收费问题一直未解决,摊派费用名目不断增加,多达二三十种,增加了个体工商户的经济负担,引起了个体工商户的不满,影响了个体工商业的健康发展。”为此,要求各级工商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协同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制止上述错误做法,纠正向个体工商户乱摊派、乱收费的现象。切实保护个体工商户(含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到1985年,我国的个体经济曾出现过一个发展高峰。

  个体工商业的户数和人数平均增长速度为375%、459%。此后,个体工商业进入稳定发展时期,增长速度明显下降。这一时期,我国城乡个体经济的整体发展趋向呈现出以下几个显著特点。

  第一,增长速度趋于平稳。1985年以后,个体经济进入稳定发展时期,增长幅度明显下降,个体工商户的户数和人数增长幅度平均为74%和95%。这主要是因为前几年的个体工商业具有恢复和发展的性质,因而增速较快。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我国的个体经济几乎被消灭。三中全会以后,它有一个基数小和恢复的过程,所以在一段时间内发展速度比较快;另一方面,由于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我国的经济政策、经济管理上还有一些缺陷,若干关系尚未理顺,从而使个体经济在同公有制经济的竞争中,在税收、价格方面,在经营的自主权方面,处于比较优越的地位,其增长速度自然较快。但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竞争的条件逐渐趋于平等,个体工商业的发展就不可能保持以往的发展速度。此外,个体工商业在经营中也面临一系列问题,诸如货源、原材料、场地等问题,而解决这些问题还需要时间。因而,个体经济很难继续保持以往快速增长的态势。

  第二,个体工商户由流通型向生产型发展,由内向型向外向型发展,其行业结构随着社会的实际需要而调整。在1985年以前,个体工商户从事商业的占绝大多数,此后,个体手工业在个体经济中的比重有了较大提高。据统计,到1987年底,个体手工业达180万户、从业人员402万人,在个体工商户中的比重由1986年的127%和169%,分别上升到131%和195%。而个体科研、信息服务、咨询服务等行业也有了一定的发展。与此同时,个体经济开始由内向型向外向型发展,一些个体户的经营范围已不限于本乡本土,开始向外地拓展业务,少数个体工商户的产品已经打入国际市场。

  第三,城镇个体经济发展速度开始快于农村,改变了过去农村个体工商业发展速度快于城镇的局面。1987年城镇个体工商业的户数和人数分别比1986年增长163%和206%,而农村个体工商户则分别增长了12%和159%。城镇个体工商业增长速度快于农村。这主要是因为农村个体经济在连续几年大幅度增长之后趋于稳定,而城镇个体经济则大体保持了原有的增长速度。

  第四,从个体工商户向私营企业发展。据调查,1987年全国13725万个体工商户中,雇工8人以上,约占总数的千分之八。虽然比例不大,但发展较快。从1979年至1986年,个体经济由31万人发展到1211万户、1846万人,注册资金180亿元,这是一个了不起的突破。个体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不仅有效地缓解了就业压力,活跃了市场,繁荣了经济,满足了人们多方面的需求,而且直接为我国私营经济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再生准备了条件。正是在个体经济恢复和发展的基础上,借助于党和政府鼓励和扶持个体经济的优惠政策,私营企业得以悄然萌生,并逐步壮大了自身的实力。

  2.私营经济政策的初步形成

  (1)“允许存在,加强管理,兴利抑弊,逐步引导”

  党和政府对私营经济的正式认可,始于1987年。由于私营经济的快速发展,使人们不得不对私营企业再生的必然性,私营企业的地位和作用进行重新认识,也提出了如何引导、发展、管理和监督私营企业的任务。1987122日,在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的《把农村改革引向深入》的决定中,第一次使用了“私人企业”的概念。指出:“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个体和私人企业都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农村经济将形成以公有制为主导,多种经济成分、多种经营形式并存的格局。”该文件还具体分析了私人企业在现阶段存在的必然性和积极作用。明确指出:由于我国仍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在今后一个较长的时期内,个体经济和少量私人企业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因为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个体经济的存在,必然会不断提出扩大经营规模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私营企业的产生将是不可避免的。中央对私营企业在现阶段的积极作用予以充分的肯定,认为它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结构的一种补充形式,对于实现资金、技术、劳力的结合,尽快形成社会生产力,对于多方面提供就业机会,对于促进经营人才的成长,都是有利的。尽管私人企业有同公有制经济矛盾的一面,本身也存在一些固有的弊端,但是,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已经确立,少量的私人企业不可能不与公有制经济发生各种经济往来,不可能不受到公有制经济的制约。同时,由于我国现阶段的私人企业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产生的,具有某种可控性与可塑性。只要领导具有清醒的估计,采取正确的政策,完全可以通过管理和立法,加以调节和限制,把私人企业引上健康发展的轨道。在此基础上,中央制定了对待私人企业的十六字方针,即“允许存在,加强管理,兴利抑弊,逐步引导”。指出:“个体经营者为了补充自己劳力的不足,按照规定,可以雇请一二个帮手,有技术的可以带三五个学徒。对于某些为了扩大经营规模,雇工人数超过这个限度的私人企业,也应当采取允许存在,加强管理,兴利抑弊,逐步引导的方针。”中央还要求各有关部门,尽快对私人企业的经营范围做出规定,明确企业登记制度,制定调节分配、鼓励扩大生产的税则税法,提出劳动保护和保证各方合法权益的办法。此外,该文件还制定了许多支持和推动私营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比如,允许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流动;支持能工巧匠到异地经营或承包;鼓励城市的技术人才和经营人才保留户籍,下乡承包或承办企业,承办“星火计划”等等。这是自从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之后,党中央第一次重新提出允许私营企业的合法存在。它表明,中央此时已经放弃了引导私营企业向合作经济发展的初衷,转而承认私营经济合法存在并引导其健康发展。同年120日,国务院作出了《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提出要支持和鼓励部分科技人员以调离、停薪留职、辞职等方式,“到城镇和农村承包、承租全民所有制中小企业,承包或领办集体乡镇企业,兴办经营各种所有制形式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贸易机构,创办各类中小型合资企业、股份公司等,允许他们在为社会创造财富的同时取得合法收入,技术入股者按股分红”。

  该规定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这部分科技人员的工资、福利、技术职务、户籍、组织关系等方面实行较为宽松的政策,并在信贷、集资、税收等方面予以扶植和支持。其目的在于促进我国新兴技术产业的兴起,并造就一批新型企业家。这一规定直接促成了我国当代非公科技企业的起步。现在全国较有名气的非公科技企业,大多是在这一时期兴办起来的。由于当时还没有私营企业的登记办法,多数冠以集体的红帽子或挂靠在国有企事业单位名下,有的仍以个体经济名义登记。到1987年底,全国个体工商户已有1373万户,从业人员2158万人,注册资本金236亿元。这些个体工商户中,实际上已包含了部分私营企业。

  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尽管党和政府在政策上已经允许私营经济的存在,但如何管理私营经济尚无具体的规章可循,而且这一时期私营企业的税赋较重,它们大多是按照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暂行条例纳税,最高税率为60%,其中全年应纳税额超过5万元的,超过部分还要加征10%~40%,实际最高税率可达84%。此外,不少人仍对私营经济的发展充满疑虑,“左”的思想还在困扰着私营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2)确认私营经济的合法地位

  首先,中共十三大与私营经济政策的初步形成。198710月召开的中共十三大,在新时期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史上具有重大意义。这次会议依据对中国国情的客观分析,明确指出,中国目前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为新时期我国私营经济政策的形成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十三大报告全面、准确地分析了现阶段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状况,指出目前中国的基本国情是:人口多,底子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仍居于世界后列。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较为落后,而且呈现出多层次性和不平衡性的特点。

  生产力的落后,决定了在生产关系方面,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所必需的生产社会化程度还很低,商品经济和国内市场很不发达,自然经济和半自然经济仍占相当比重,社会主义经济制度还不成熟不完善。十三大报告以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为立论的基础,从这个最基本的国情出发,论述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根本任务是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强调指出:“我们已经进行的改革,包括以公有制为主体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以至允许私营经济的存在和发展,都是由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的实际状况所决定的。只有这样做,才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十三大报告还分析了发展私营、外资等非公有制经济对于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的意义,明确承认了私营经济的合法存在,并阐述了私营经济的地位、性质和积极作用,提出党对私营经济的基本政策是鼓励、保护、引导、监督和管理。报告指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应以公有制为主体,在此前提下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目前全民所有制以外的其他经济成分,不是发展得太多了,而是还很不够。对于城乡合作经济、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都要继续鼓励它们发展。在不同的经济领域,不同的地区,各种所有制经济所占的比重应当允许有所不同。”十三大报告还明确指出:“私营经济是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经济成分。但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它必然同占优势的公有制经济相联系,并受公有制经济的巨大影响。实践证明,私营经济一定程度的发展,有利于促进生产,活跃市场,扩大就业,更好地满足人民多方面的生活需求,是公有制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这是对私营经济地位的最初认定,即它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此外,十三大还强调指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

  在共同富裕的目标下,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私营企业雇用一定数量劳动力,会给企业主带来部分非劳动收入。以上这些收入,只要是合法的,就应当允许。”要在促进效率提高的前提下体现社会公平。

  同时,“对过高的个人收入,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调节;对以非法手段牟取暴利的,要依法严厉制裁。”这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代表大会上首次承认并允许私营经济发展,它表明我们党对现阶段的基本国情有了统一的科学认识。

  其次,确认私营经济的合法地位。尽管国家在政策上允许私营企业的存在和发展,但法律上却尚未作出明确规定。为了保证私营企业的发展,必须在法律上明确其合法地位。根据中共十三大的精神,19884月召开的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11条增加了如下内容:“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至此,国家在根本大法中确立了私营企业的合法地位。根据宪法,国务院于1988625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征收私营企业投资者个人收入调节税的规定》三项法规,明确规定: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8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此外,还具体规定了私营企业的标准、特点、作用、种类、开办条件、登记内容、权利义务以及国家对其监督管理的基本内容,从而把私营企业的发展和管理纳入了法制的轨道。它标志着中国在20世纪50年代对私营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之后,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重新确认了私营经济在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中的合法地位。这些条例和规定,为私营企业创造了较为有利的发展条件。首先,明确规定私营企业可以开办有限责任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

  “私营企业分为以下三种:(一)独资企业;(二)合伙企业;(三)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是现代经济组织的主要形式之一,这一规定就为私营企业的发展开辟了更加广阔的天地,为私营经济走出个体经济的局限,向更高级的组织形式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其次,允许私营企业同外国企业合作。根据这一规定,1988年建立了不少私营性质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福建为例,这一时期的中外合资企业中,有十分之一是私营性质的。再次,加强了对私营企业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者外,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私营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对于向私营企业的摊派,私营企业有权拒绝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予以制止。”此外,还对私营企业规定了比较优惠的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私营企业所得税依照35%的比例税率计算征收”。这一税率比国营企业和集体企业的税率低10%,比个体工商户的税率也低了很多。这样既能调动私营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又能调节私营企业利润的合理分配,限制其过多地用于个人消费。当然,在明确私营企业权力的同时,这些条例和规定也规定了私营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履行的义务,包括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纳税;服从国家有关机关的监督管理等。但是,这些条例和规定也存在着对私营企业限制过多的问题,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私营企业税后利润留作生产发展基金部分不得低于50%。”第三十六条规定:

  “私营企业厂长(经理或董事长)的工资,可以在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十倍以内确定”。《国务院关于征收私营企业投资者个人收入调节税的规定》要求对私营企业投资者的工资收入和税后利润用于个人消费部分,“依照40%的比例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这样就使私营企业投资者的个人收入受到了很大的限制,他们对此很有意见。也正由于这一原因,大量名为集体,实为私营的企业迟迟不愿以私营企业的名义进行登记。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7年预测,全国私营企业总数约有225万户,从业人员3607万多人。截至1988年底,除山西、黑龙江、西藏外,全国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已登记注册的私营企业仅有40634户,约占1987年预测统计225万户的17%。这一统计数字大大低于原来的预测。

  总之,随着私营经济法律地位的确定,从1987年开始,我国的私营经济有了一个较大的发展。据统计,到1989年,私营企业已经有了90581户,从业人员164万人,注册资本84亿元。私营经济在发展商品经济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3.外资政策的调整

  为了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吸引外商对华投资,从1984年开始,针对外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我国政府先后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首先,构建并逐步完善确保中外双方权益,平等互利的法律和政策体系。

  全国人大分别于19864月和19884月先后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加上在此之前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初步形成了关于外商投资的三部基本法。在此期间,我国还先后颁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等法律、条例。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了对外国投资的管理机构。198610月,国务院又公布了《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各有关部门还制定了13个配套的具体实施办法,在全国建立了200多所从事涉外法律会计事务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事务所,初步形成了一个配套的适于外商投资的法律体系。

  其次,认真改善外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条件,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中国政府为了给外来投资者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进行了一系列的大规模基础建设,继20世纪70年代末期设立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四个经济特区之后,1984年我国又相继开放了上海、大连、天津等14个沿海城市及沿海经济开放区。

  80年代后期又开放了海南。在这些地区,大力进行了港口、机场、铁路、公路、电讯、能源和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创造和改善了适于投资办企业的“硬环境”。1986年,国务院向各地政府发出《关于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条件的通知》,颁布了《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着重改善适于外资企业经营的“软环境”。要求各级政府官员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关于办好外资企业的法律、法规,实施条例和各项具体规定,认真改善外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条件,检查合同执行情况,切实帮助外资企业,并检查纠正干预企业经营管理权和向外资企业乱收费、乱抬价格等问题。

  再次,进一步放宽政策,加大引进外资的力度。为了吸引外资,打开外资工作的局面,我国政府进一步放宽政策,从1983年开始,加大了引进外资的力度。中央政府多次放宽地方政府的外资项目审批权限,在外资企业的所得税、工商税和进口投资品关税等征收方面实行了一系列减免优惠政策。1983年,国务院在北京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利用外资工作会议,形成了一系列促进外商投资的政策和办法,同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加强利用外资工作的指示》,充分显示了中国政府积极利用外资的决心。《指示》分析了前一时期利用外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为了积极有效地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下,有些政策要放宽,并抓紧完善立法工作。”

  根据这一指示,我国放宽了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政策,并向外商提供一部分国内市场。它要求:“除国家已公布的优惠政策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外,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头两年免征所得税,从第二年起减半征收所得税三年。”对农业、林业等利润较低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开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头五年减免所得税期满以后,还可以在以后的十年内继续减征所得税的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三十。”此外,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征收的工商统一税,凡是税率高于国内企业工商税税率的,都可以按国内企业工商税税率征收。合资企业进口机器设备一律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工商统一税。合资企业对外出口产品除了国家明令限制出口的商品外,均免征工商统一税和关税。《指示》还要求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和完善有关法规。要争取在两年左右的时间内把一些重要的、急需的利用外资法规制订出来,再制定实施细则。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向广度和深度发展,对外资的政策更加放宽。对外资企业在税收、进出口等方面实施了更多的优惠政策。这些政策和措施的实施,调动了外商的投资热情,有力地促进了外资经济的发展。受政策调整的影响,1984年实际利用外资比上年度增长366%,出现了改革开放以来第一个外资增长的高峰年。引进外资的局面已经初步打开。19841985年,由于中国对外开放了14个沿海港口城市,外资投入迅速增加。到1985年底,外商、港澳商在华与我方合资、合作经营与独自经营的企业,已向政府注册登记的共5118户,注册资金总额为234亿美元,属于外方的注册资金119亿美元,占资本总额的516%,这些企业的全部从业人员共达367万人。外商投资企业分布在除西藏自治区以外的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前来投资的共有33个国家和地区。

  据19867月底统计,中国政府已批准外资企业合同总数6814个,协议外国投资金额达181亿美元,实际投入的金额约67亿美元。从19841986年,随着我国投资环境的逐步改善和吸引外资政策的调整,引进外资工作成效显著。

  外国在华投资企业由几十个发展到五六千个,吸引外资总额由1亿多美元发展到100多亿美元。企业的投资规模由几万、几十万美元扩大到几千万、几亿美元。外资经济开始起步,引进外资的局面已经初步打开。

  从这一时期外商投资的总体情况来看,它主要呈现以下几个明显的特点:

  一是中国吸引外商投资在区域分布上绝大多数都集中在沿海地区,内地吸收外资则刚刚开始起步。因为在这一时期实行特殊优惠政策的经济特区、开放城市和开放区基本上集中在东部沿海地区,国家实施了通过使沿海地区首先发展起来然后带动内陆经济的地区发展战略。在1986年,东部地区实际利用外资和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所占比重为878%和905%,西部地区为48%和52%。

  二是在吸引外商投资的初级阶段,中外合作企业实际投资所占比重偏高,合资和独资的比重各徘徊在10%~20%左右的水平。随着合资企业相关法律的逐步完善以及中国利用外资政策所表现出的长期性坚定了外商投资的信心,急功近利型的合作方式逐渐向长期合作的合资经营方式转变,中外合资企业的投资比重明显上升,1985年以后,连续几年占到全部实际利用外资的60%以上。

  外商独资企业的投资比重也明显上升。

  三是在外商投资企业的产业分布上,这一时期以宾馆、饭店为主的第三产业投资项目所占比例较高,19791987年累计的协议额是全部协议额的64%。

  中外合作开发海上石油项目在20世纪80年代初所占比重也较大。此外,利用劳动力资源的比较优势发展外向型出口产业的政策目标得到了一定体现。在引进的工业项目中,劳动力密集型产业占到协议项目的60%~70%。然而,这一时期中国引进外资中存在的问题也比较多。比如,外商投资的技术水平较低,高科技产业的关键技术生产项目很少;来自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的中小型投资项目居多;沿海地区对内陆地区发展的带动作用尚未得到体现,在利用外资方面,中西部地区与东部的差距日趋扩大等等。此外,在国内理论界,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什么样的位置,中国引进外资究竟是多了还是少了等认识问题还没有得到真正解决。这些认识上的分歧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外资经济的发展。

  4.“补充论”的提出和新时期基本政策的初步形成

  (1)中共十三大对非公有制经济地位的初步认定

  198710月召开的中共十三大,在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史上具有重大意义。这次会议依据对中国国情的客观分析,提出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

  从而为新时期我国非公有制经济政策的形成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十三大报告全面、准确地分析了现阶段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状况,指出:由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较为落后,而且呈现出多层次性和不平衡性的特点。生产力的落后,决定了在生产关系方面,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所必需的生产社会化程度还很低,商品经济和国内市场很不发达,自然经济和半自然经济仍占相当比重,社会主义经济制度还不成熟不完善。正因为我们的社会主义是脱胎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生产力水平远远落后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这就决定了我们必须经历一个很长的初级阶段,去实现别的许多国家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实现的工业化和生产的商品化、社会化、现代化。十三大报告以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为立论的基础,从这个最基本的国情出发,论述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根本任务是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强调指出:“我们已经进行的改革,包括以公有制为主体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以至允许私营经济的存在和发展,都是由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的实际状况所决定的。只有这样做,才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十三大报告还分析了发展私营、外资等非公有制经济对于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的意义,提出党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基本政策,即鼓励、保护、引导、监督和管理。十三大报告指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应以公有制为主体,在此前提下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是公有制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这是对私营、外资等非公有制经济成分所做出的最初定位。

  (2)新时期基本政策的初步形成

  从1978年至1988年,伴随着我国的非公有制经济的萌生和发展,党和政府对个体、私营和外资等非公有制经济形式的认识经历了一个逐步深化的过程。随着对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认识的加深,随着思想解放和在实践基础上的逐步探索,初步形成了新时期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基本政策。这一时期党和政府对个体、私营和外资经济的基本政策是:鼓励、保护、引导、监督和管理。1982年和1988年的两次宪法修订,确认了非公有制经济的法律地位。非公有制经济终于由社会主义的“异己力量”变为我国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可以说,在当时的计划经济体制下,这一认识代表了我党对非公有制经济认识的最高水平。

  改革开放初期,非公有制经济政策的初步形成是与这一阶段我党对社会主义认识的日益深化,以及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基本国情的正确判断相伴随的。可以说,对我党所处历史方位的准确界定,是制定保护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政策的重要前提。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我们党排除了长期以来“左”倾错误的困扰,在总结以往经验教训的基础上,走出了超阶段发展的认识误区,逐步形成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这一理论从总结历史经验入手,对社会主义进行再认识,重新审视关于社会主义的某些传统观念,大胆抛弃前人囿于历史条件带有空想因素的个别论断,挣脱传统社会主义模式的束缚,破除对马克思主义的教条式理解和附加到马克思主义名下的错误观点,从中国实际出发,得出中国现在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正确认识,制定了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一系列方针政策。可以说,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是我党制定非公有制经济政策的理论基础。既然承认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一个不可逾越的历史阶段,就必须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方针,保护和鼓励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因为所谓初级阶段,就是生产力不发达的阶段。既然生产力不发达,生产力层次参差不齐,就不能仅仅用一种公有制去适应,而必须依靠多种所有制去适应。

  这无疑是对马克思主义的重大理论创新。按照传统的社会主义理论,社会主义经济就是公有制经济,非公有制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对立物,二者不可兼容。

  然而,邓小平根据我国生产力整体水平和社会化程度不高、生产力呈现多种层次、各地经济发展很不平衡的基本国情,作出了中国现在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判断。克服了那种脱离生产力发展的实际水平,偏重于从生产关系上理解社会主义的教条主义观点。坚持以是否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作为制定一切方针政策的标准,并且据此制定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方针。

  从另一方面来看,这一时期我国保护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方针的制定,也是尊重实践,尊重群众首创精神的结果。在改革开放初期,随着个体经济的恢复和发展,私营经济再度萌生并且很快异军突起。对此,党和政府采取了极为谨慎的态度,坚持要从群众的实践中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并最终制定了鼓励和保护私营经济,同时加以正确引导、监督和鼓励的基本方针,确认了个体、私营、外资等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的合法地位。党和政府对非公有制经济认识的深化过程,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党尊重实践,坚持将实践作为检验一切方针政策成败得失的标准,勇于开拓创新的可贵品格。

  此外,我国非公有制政策的初步确立,也是这一时期思想解放和理论创新的直接结果。改革开放初期,我国思想界发生的几次争论,在很大程度上折射出新时期思想解放道路的曲折与艰辛。通过讨论,的确起到了明辨是非,解放思想的作用,从而为非公有制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扫除了思想障碍。但是,由于长期受极左思潮的影响,造成了人们思想观念上的严重僵化,因而,“左”的思想此后仍然得以延续并对我国的改革事业产生了消极影响。对此,当时曾担任党和国家重要领导人的万里做过透彻的分析。万里指出:旧的体制、机制和观念,很大程度上是“左”的产物,是在长达20多年的“左”的影响下逐步形成的。在新旧体制交替过程中,人们往往会用老眼光来观察新事物,从而不自觉地成为“左”的东西滋生的土壤。凡事都先问一个姓社姓资,常常会把很多并非社会主义,不利于生产力发展的东西当作社会主义加以固守;把许多并非资本主义,有利于发展生产力的东西一棍子打死;从而制造和扩散恐资病,使一切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新举措、新事物、新形态,在旧框框、旧模式中被扼杀而无法成长。可见,非公有制经济政策的形成始终是与这一时期的思想解放和理论创新密不可分的。

  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非公有制经济一直保持着持续发展的良好势头。但是,从1988年下半年开始,由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整和国内政治形势的剧变,我国的个体私营经济出现了大幅度滑坡。在经过近十年的高速增长之后,非公有制经济首次跌入低谷。

  11988年开始的治理整顿

  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的国民经济一直保持着良好的发展态势,工农业生产稳步增长,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然而,由于连年经济过热,也引发了一系列问题,突出表现为我国经济生活中出现了明显的通货膨胀,物价上涨幅度过大。尤其是在1988年上半年,随着物价改革的启动,出现了席卷全国的涨价和抢购风潮。这些问题引起了全社会的普遍关注和群众的严重不安。为保证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和改革事业的顺利进行,从1988年秋冬开始,我国政府采取了通货紧缩政策,对国民经济进行治理整顿。

  (1)十三届三中全会与治理整顿方针的确立

  1988年上半年,我国面临的经济形势较为严峻。由于盲目扩大基本建设规模,货币投放过多,贷款猛增,经济过热的势头有增无减,加上我国经济的结构性矛盾日益突出,财政、金融等宏观体制改革尚未到位,我国经济生活中出现了明显的通货膨胀,物价上涨幅度过大。据统计,1988年第一季度,全国零售物价指数已突破两位数。恰在此时,中共中央作出了物价改革的决定,1988年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价格、工资改革的初步方案,根据这一方案,“少数重要商品和劳务价格由国家管理,绝大多数商品价格放开,由市场调节”。这显然是中央在工资制度改革和价格方面迈出的重要步伐。然而,这种盲目闯关的物价改革,势必导致流通领域的混乱。由于物价的持续上涨超过了群众的心理承受能力,受通货膨胀和物价持续上涨等因素的影响,一些地方开始出现抢购商品和大量提取储蓄存款的现象,并终于在1988年春夏酿成了席卷全国的涨价和抢购风潮。据统计,1988年我国零售物价指数上涨了185%,财政价格补贴高达3186亿元,商品供求差额为27313亿元。席卷全国的抢购风,汹涌而来的涨价潮,迅速反馈到中央决策层。根据当时的经济形势,党和政府立即采取紧急措施稳定金融,控制物价,以确保国民经济持续、健康、稳步的发展。19888月,在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控制货币、稳定金融几项措施报告的通知》中明确提出:为了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保证经济体制改革尤其是物价改革的顺利进行,国家将采取通货紧缩政策,以防止出现恶性通货膨胀。根据这一精神,中央政府加强了对货币、信贷的集中管理,调整信贷结构。在保证国家计划内重点建设项目和企业正常生产所必需的资金的同时,开始压缩国家计划外的建设项目,特别是非生产性项目。同时,明确要求:“对产品质量差、经济效益低、与大企业争原材料的小纱厂、小烟厂、小炼油厂等企业,要坚决停止贷款”。对社会集团购买力和消费基金,要坚决控制。不久,国务院又发出了《关于做好当前物价工作和稳定市场的紧急通知》。针对当时的经济形势,以及一些地方出现的抢购商品和大量提取储蓄存款的问题作出决定。一方面,要求各地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压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停建、缓建一批楼堂馆所项目,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抓紧清理整顿公司,清理整顿非银行的金融机构”。同时,要求金融机构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停止对非生产性建设项目的贷款;对生产性建设项目的贷款,也要从严掌握。另一方面,要求各地采取措施,认真整顿市场秩序,坚决取缔和打击囤积居奇、投机倒把、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等行为。

  1988926日至30日,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召开。这次会议对当时的经济形势作出了正确的分析,认为中国经济生活中的突出问题是通货膨胀严重,物价上涨幅度过大。造成这种情况的根本原因是经济过热,社会总需求超过总供给。由于我国正处在新旧体制转换时期,还不能从机制上解决这一问题,因而需要从工作上加强管理和控制。这次会议决定在坚持改革开放总方向的前提下,把19891990年改革和建设的重点突出地放在治理经济环境和整顿经济秩序上来。这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首次在经济领域开展大规模的治理整顿。治理经济环境,主要是压缩社会总需求,抑制通货膨胀。整顿经济秩序,就是要整顿经济生活中特别是流通领域中出现的各种混乱现象。这次会议强调了遏制通货膨胀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求通过治理整顿理顺价格,为经济建设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创造条件。否则,不但价格改革很难进行,其他改革也难以深入,国家的经济建设就会受到严重影响,甚至会损害10年改革所取得的成果。而治理整顿最迫切的任务,就是确保1989年物价上涨幅度明显低于1988年,这是下一年所有工作的中心。根据这一目标,会议对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提出了具体要求和措施。

  在十三届三中全会之后,有关治理整顿的方针、政策以及具体措施陆续出台:

  ——清理整顿公司,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加强物价管理,严格控制物价上涨;——要求1989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压缩500亿元,大体相当于1988年实际投资规模的20%;——要求1989年国家预算赤字和货币发行量均要低于1988年;——要求克服经济过热现象,把1989年工业增长速度降到10%,甚至更低些。

  由于一系列通货紧缩政策的实施,使货币投放量得到了控制,信贷增长率逐月下降。1989年,流通中的货币增长98%,比上年降低369%;全国固定资产投资比上年下降8%;经济过热开始降温,物价上涨过猛的势头得到遏制,群众对物价的紧张心理有所缓和,社会集团购买力受到控制,流通领域混乱的状况开始扭转,国家宏观调控能力逐步增强。

  (2)治理整顿与深化改革

  从1988年下半年开始的治理整顿,前后持续了三年时间,它为我国国民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和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从1988年下半年至1989年上半年,党和政府先后采取了一系列具体措施,为治理经济环境和整顿经济秩序,做了大量的工作,并取得了初步成效。在这一时期,党中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委先后发布了一系列的条例、规定、决定和通知。一是在压缩建设规模方面,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在建项目、压缩投资规模、调整投资结构的通知》和《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

  二是在制止乱涨价方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开展一九八八年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的通知》,并决定向地方派驻物价特派视察员,还发布关于控制物价的通知。三是在稳定金融方面,国务院发布了《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关于进一步控制货币和稳定金融的决定》,中国人民银行采取了开办长期保值储蓄存款等措施。四是在治理流通环节方面,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化肥、农药、农膜实行专营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做好一九八八年度棉花收购工作和加强棉花市场管理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加强粮食管理稳定粮食市场的决定》等。

  从治理整顿所要达到的目标来看,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消除经济过热,把发展速度降到比较合理的水平。第二、遏制通货膨胀,使1989年物价上涨幅度明显低于1988年,1990年以后的上涨幅度进一步下降。第三、压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使它同国力承受的可能相适应;控制消费基金的过快增长,使它同国民收入的增长相适应。第四、逐步缓解社会总需求大于总供给的矛盾,实现财政、信贷、物资、外汇的基本平衡。第五、认真调整经济结构,使粮、棉、油等主要农产品的产量有较多增加,使能源、交通、原材料供应的紧张状况有所缓和。第六、建立健全必要的经济法规以及宏观调控体系和监督体系,积极推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的建设。治理整顿是在坚持改革总方向的前提下进行的,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并不是脱离改革,恰恰相反,治理整顿的许多措施,本身就是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其目的在于为改革创造良好的宏观环境,更好地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因此,治理整顿是同全面深化改革有机结合在一起的。在开展治理整顿的同时,中央还采取了一系列相应的配套措施,进一步深化和完善改革。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提出了继续深化企业改革的任务,一方面要进一步推动政企分开,使有条件的企业真正放开经营;另一方面,要认真完善承包制,进行以公有制为主体的股份制试点和发展企业集团试点。这次会议还特别强调,要抓紧推进那些对治理通货膨胀有重大作用的改革。1989年初,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提出的《1989年经济体制改革要点》,确定1989年改革的主要内容是: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着重强化企业的竞争意识、风险意识和自我约束机制;积极探索体制转换时期宏观调控的新方式、新手段;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市场发育等。

  总的来看,治理整顿期间深化和完善改革的重点是:第一、根据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稳定、充实、调整和改革前几年的改革措施;第二、逐步建立能够促进经济稳定发展的宏观调控体系;第三、根据治理整顿时期应当多一点计划性的要求,适当加强集中,但决不是要否定地方和企业必要的自主权。由此可见,治理整顿与深化改革是相互促进,并行不悖的。此外,这次治理整顿是在对外开放的条件下进行的,在此期间,党和政府继续推行发展对外贸易和实施沿海地区发展战略的方针,积极发展外向型经济,同时,努力改善投资环境,继续鼓励和吸引外商到中国投资,并试图通过扩大对外开放促进治理整顿目标的实现,使对外开放与治理整顿相互促进。

  总之,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方针,是要从根本上缓解社会总需求超过总供给的矛盾,国家通过大力调整经济结构,压缩过大的投资规模,并严格控制过高的社会需求,从而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地发展,同时,也为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奠定良好的基础。

  2.治理整顿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影响

  (1)治理整顿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积极影响经过连续三年的治理整顿,物价快速增长的势头得到了有效控制,到1990年,我国的物价上涨幅度已由1988年第四季度的28%跌至3%左右,通货膨胀基本上得到遏制。同时,治理整顿也为进一步深化改革创造了一个协调的经济环境和良好的经济秩序。可以说,没有治理整顿打下的基础,也就没有1992年我国经济的快速启动;没有治理整顿所产生的效果,中国经济便很难避免恶性通货膨胀的厄运。邓小平曾指出:“治理整顿,我是赞成的,而且确实需要。经济‘过热’,确实带来一些问题。比如,票子发得多了一点,物价波动大了一点,重复建设比较严重,造成了一些浪费”。“我赞成边改革、边治理环境整顿秩序。要创造良好的环境,使改革能够顺利进行”。由此可见,治理整顿的根本目的,是针对改革进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综合治理,为改革扫除障碍,引导改革向纵深发展,从而保证国民经济的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持续三年的治理整顿,对于稳定经济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正如邓小平所指出的那样,治理整顿有成绩,但评价功劳,只能算“稳的功劳”。在治理整顿期间,他就曾反复强调,“治理通货膨胀、价格上涨,无论如何不能损害我们的改革开放政策,不能使经济萎缩,要保持适当的发展速度”。因为“对于我们这样发展中的大国来说,经济要发展得快一点,不可能总是那么平平静静、稳稳当当。要注意经济稳定、协调地发展,但稳定和协调也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发展才是硬道理”。三年治理整顿虽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只是缓解了经济生活中的浅层次矛盾,国民经济运行中的一些深层次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尤其是国民经济运行中的结构性矛盾并没有明显改善。在治理整顿期间,中国政府虽然也在一定程度上注意到运用经济手段,并在改革经济体制方面有所进展,但总的来看,主要还是通过恢复旧体制的行政手段解决问题。

  实践证明,要解决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的深层次问题,还有待于进一步解放思想,提出新的思路。

  (2)治理整顿对个体私营经济的消极影响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我国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始终受制于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在治理整顿期间,国家的经济政策由宽松变为紧缩,特别是受通货紧缩政策的影响,国家对个体私营经济在资金和原材料上的优惠政策逐步减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面临资金短缺,原材料价格上涨,货源紧张等困难。受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整的影响,个体私营经济很快陷入困境之中。

  一是国家对于个体私营经济的经营范围作了一定的限制,私营企业市场准入的难度加大。在治理整顿中,政府对私营经济的政策进行了一些调整,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经营范围作了一定的限制。如“严禁私人从事重要生产资料的经营活动”,“禁止私人从事长途批发业务。禁止私人经营对外贸易”。

  当时,国家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不能经营41种重要生产资料和36种紧俏耐用消费品。为了稳定物价和建立市场秩序,国家对一些重要产品和紧俏商品加强了管理,有的实行了专营,专项控制商品由19种扩大到32种。这无疑是缩小了个体私营经济的经营范围。另外,政府还加大了清理整顿公司的力度,截至1989年初,已撤并各类公司一万七千多家。同时,严格公司审批手续,明确规定:除外商投资企业外,成立新的公司,必须由各级主管部门层层审核,严格把关。“大型综合性公司,须报国务院批准”。此外,公司的注册资金、经营范围都要从严核定。这就意味着加大了个体经济尤其是私营经济市场准入的难度。在治理整顿期间,过大的投资规模被压缩,过高的社会需求被严格控制。随之而来的是出现了市场疲软现象。这种状况势必影响以一般加工工业为主体的私营企业的生产和销售,使得那些生产和经营各种生产资料的私营企业不得不停产停业,另谋生路。而市场销售疲软又使企业竞争更加激烈,有些盲目发展起来的过剩产业,经不起激烈的商品竞争和急促的市场冲击而破产或倒闭。

  二是减少了对个体私营经济的贷款。受国家信贷政策影响,私营企业面临资金不足的实际困难。在改革开放初期,大部分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是靠银行贷款和向个人筹借资金搞起来的,因而在开办之初就缺乏足够的资金。由于许多私营企业自有流动资金少,在生产过程中经常需要靠国家贷款以解燃眉之急。在治理以前,党和政府大力扶持和保护个体私营经济,采取了许多优惠政策,个体户和私营企业很容易取得银行贷款,且利率较低。随着国家紧缩银根和对私营企业贷款的减少,私营企业的发展遇到了资金不足、原材料紧张、“三角债”等一系列问题。与国营体企业相比,私营企业贷款难度加大,而且贷款利率也明显高于个体企业。1988年集体商业企业三个月以上的贷款利率为792%,而私营企业贷款利率为87%,并规定必须提供贷款保证。即使提供了贷款保证,也很难获准贷款,因为银行首先要保证国有或集体企业对资金的需求,私营企业只能排在最后。另外,这一时期企业之间普遍存在的相互拖欠货款的所谓“三角债”现象,私营企业的资金周转和正常的生产受到影响,加剧了私营企业的资金困难。除此之外,有些政府部门不顾企业的经营状况及私有企业主的意愿,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对私营企业乱摊派、乱收费,也增加了企业的经济负担,造成生产资金更加紧缺,严重影响了他们的生产积极性,直接导致了个体私营经济的大幅度滑坡。由此可见,国家政策的变动对个体私营经济影响之大。

  三是随着对个体私营经济规范化管理的加强,客观上导致个体私营经济在数量上的减少。在治理整顿过程中,党和政府还加强了对个体私营经济的整顿和监管。由于个体经营者的生产经营不受国家计划约束,而是主观地选择经营项目,这就必然在客观上造成经营方向和经营品种的盲目性和随机性。与此同时,由于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过快,缺乏必要的法律规范,也暴露出不少问题。

  一些商户和企业采取非法手段牟取暴利,偷税漏税,违法经营,引起了群众的不满。另外,在私营经济发展的初期,一些地方政府的确存在着对私营企业重鼓励、轻引导;重扶持、轻调控;重发展、轻限制的问题。在贷款、资源、税收、场地等方面敞开口子,大开绿灯,从而导致私营企业重复建设、盲目上马的现象十分普遍,积累的问题越来越多,也越来越严重。针对这些情况,党和政府加强了对个体私营经济的规范化管理。江泽民在新中国成立四十周年的讲话中明确提出:对个体私营经济的方针,“一是要鼓励他们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积极发展;二是要运用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手段,加强管理和引导,做到既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又限制其不利于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消极作用”。

  可以说,对个体私营经济的整顿和规范化管理是非常必要的,有利于其健康发展,因此,这一举措有其积极的一面,但也不可避免地导致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在数量上的萎缩。

  总之,由于受到治理整顿和社会经济环境的影响,我国的非公有制经济从1988年下半年开始逐渐放慢了快速增长的步伐,加之此后国内政治因素的影响,个体私营经济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大滑坡。

  3.政治气候的剧变与“左”倾思潮的抬头

  1989年政治风波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冲击表现为:对个体私营阶层政治参与的限制——不准私营企业主入党。1989年春夏之交,发生了一场波及全国的政治风波。由于国内政治气候的剧变以及此后国际形势的剧烈动荡,党内“左”的思想一度有所抬头,非公有制经济生存的政治环境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受其影响,我国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开始失衡。在一个时期内,中央和各地报刊上陆续发表了一些批判“私有化”的文章。在舆论导向上,讲个体私营经济“弊”的多了,讲“利”的少了,在一段时间内造成党的政策似乎要变的紧张气氛。受国内政治形势急剧变动的影响,个体私营经济举步维艰。

  1989828日,中共中央下发了《关于加强党的建设的通知》(即中央9号文件)。明确指出:我国的私营经济中存在剥削,私营企业主不能入党。

  《通知》强调:中国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不是全民党。在党的性质问题上,不能有任何含糊。在政治方向上决不能“不问姓社姓资”。“私营企业主同工人之间实际上存在着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不能吸收私营企业主入党。

  已经是党员的私营企业主,除应模范地遵守国家政策法令、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外,还必须坚持党的理想和宗旨,严格履行党员义务,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在企业的收入分配方面,领取作为经营管理者应得的收入,而把企业税后利润的绝大部分用作生产发展基金,增加社会财富,发展公共事业;要平等对待工人,尊重工人的合法权益。做不到这些的,不能再当党员”。可以说,这一规定的出台,既有其深刻的社会政治背景,也有深层次的认识原因。尽管这一时期党和政府仍然强调,个体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的正当经营和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但是,正如当时一位党的重要领导人所指出的那样,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绝不能削弱或取消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更不能实行经济私有化。至于“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和发展领域,要根据我国现实的生产力水平和客观需要来确定,不能简单地把它所占比重的大小作为衡量改革成绩的标志”。当时,党内不少人担心,“如果允许私营企业主入党,让他们在党内形成一种政治力量发展下去,党的工人阶级先锋队性质就势必发生变化”。他们看到,私营企业主同工人之间存在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害怕这些人一旦入了党,就要当官、要掌权,要影响党和政权机关的决策。甚至使党的基层政权组织受其操纵,代表他们的利益。长期以来,由于“左”的思想观念潜移默化的影响,在一些人头脑中形成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思维定式。正是这些旧的思想观念不时作祟,加之对经典作家某些论断的教条式理解,最终导致思想上的严重僵化。在他们看来,如果允许这些新兴社会群体的代表入党,就势必会在党内形成新的利益集团,届时共产党内部将发生严重分化,党的性质也将随之发生蜕变。一旦资产阶级的代言人控制了党的领导权,党内便会产生“修正主义”,我们党的无产阶级先锋队性质将不复存在。这显然是受“文化大革命”时期思维方式的左右,仍然以“左”的眼光看待改革开放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由于不少人对社会转型时期社会阶层、群体的分化与整合缺乏应有的了解。只能以旧有的模式和框架作为衡量党的先进性的标准,并据此得出脱离实际的推测和臆断。由于中央9号文件中明确指出私营经济中存在剥削、私营企业主不能入党这两大问题,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震动。这一举措,无疑加大了对私营企业主这一社会群体的政治压力,严重弱化了前一时期保护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正确政策。

  尤其在治理整顿期间本来就步履维艰的私营企业,此时更是如履薄冰。人们对党和政府的个体私营经济政策充满了疑虑,担心党的政策迟早会变。

  从1989年下半年开始,国务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劳动部等部门相继发出通知或颁布有关规定,加大了对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规范化管理,尤其是税收征管的力度,并制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从这次整顿的效果来看,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强化了对个体私营经济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促进了守法经营并且收到了较好的效果。例如对私营企业实行年度检验制度,以便使管理机关准确了解私营企业每年的生产经营情况、雇工人数、纳税情况以及是否有违法违章行为等等。这显然有利于对私营企业实行有效的监督管理。而《个体工商户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制定,也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提供了重要依据,便于将个体工商户的登记资料、日常监督管理记录及有关资料建档、归档,并进行有效的管理和利用。此外,有关部门还要求私营企业和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个体工商户,都必须建账,以便于税务机关查账征税。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开具和取得票证等。这次对个体工商户的清理整顿,从1989年下半年开始,到1990年上半年初步告一段落。据14个省市的不完全统计,这次整顿中共查处违法违章行为466万多起,查处非法经营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的有17000多户,强买强卖、欺行霸市、哄抬物价的1300户,责令停业整顿的8600户,吊销营业执照的4500户。此外,还取缔了一批无照经营户。与此同时,工商管理部门在清理整顿中还加强了对个体工商户的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促进了守法经营。这些都有助于加强对个体户的规范化管理。

  其次,加强了对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的劳动管理和劳动保护。19899月,劳动部发布了《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要求私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劳动管理制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例如,要完善私营企业用工制度,“私营企业用工必须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私营企业经营者不得打骂、虐待和侮辱职工”。不得拖欠工人工资,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同时,采取劳动保护措施,保证安全生产和职工健康。1991年初,国务院发布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要求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不得使用未满16岁的少年,违者将给予从重处罚。“对童工伤、残、死亡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年9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明确规定:“企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再次,由于受当时政治形势的影响,过分强调个体私营经济的消极作用以及这次整顿的政治意义,直接造成了对非公有制经济的严重冲击。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税收大检查中,出现了对一些个体工商业、私营企业惩罚过重的现象,有的地区还错抓了一些人。更有甚者,把私有企业主当作“革命对象”,打入“另册”。群众称“上半年戴花,下半年戴枷”。由于当时不少私营企业尚处于原始积累阶段,偷税漏税现象比较普遍,对其加以整治是非常必要的。

  然而,在税收大检查中,对偷漏税收现象所采取的方针是“依法处理,严厉制裁”。再加上受政治因素的影响,这样就难免会扩大打击面。此外,这次税收大检查和对个体私营经济的整顿还在客观上助长了“三乱”现象,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直接造成个体私营工商业者负担过重。以个体户为例,当时,个体工商户除按规定交纳税金外,一般还要交检疫费、卫生费、治安费、绿化费等数十种管理费。此外,还有各种名目繁多的摊派。不少个体户因为承受不起这类负担而被迫歇业。事实上,个体私营经济在其发展初期,客观上需要一个相对宽松的经济和政策环境,因此,在强调必要的规范化管理的同时,也应该为其提供一定的发展空间。任何过严、过急的举措,其结果都只能是适得其反。在这种情况下,一些私营企业主担心党的政策会变,怕自己成为资本家,作为被改造的对象,更怕连累子女。一些私营企业不愿意再登记注册,有的干脆停业或暂时歇业,有的变卖设备,减少雇工,缩小规模。还有一些改变企业性质,成为个体或集体企业,也有的寻找靠山,挂靠在公有制企业名下,名为公有,实为私有。

  1989年下半年,“左”的思想开始抬头。在批判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过程中,围绕改革开放的方向和模式问题,思想理论界发生了一场激烈的争论。这场被称之为“姓‘社’还是姓‘资’”的论争,始于1989年下半年,在1991年前后达到高潮,最终以邓小平发表南方谈话和党的十四大的召开而告终止。

  这场论争分为两大阵营,一个阵营固守传统的社会主义观念,坚持以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社会主义的论述作为衡量改革姓“社”姓“资”的标准。他们认为,凡是经典作家所认定的东西都必须坚持,否则就是否定社会主义,就是走资本主义道路,就是私有化,这样的改革只能是资本主义的改革。另一个阵营则认为,改革固然要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但首先要搞清楚什么是社会主义。衡量改革的成败得失只能以是否有利于发展生产力为标准。如果凡事都要问一个姓“社”姓“资”,就会“把许多并非社会主义,不利于生产力发展的东西当作社会主义加以固守;把许多并非资本主义,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东西一棍子打死;从而制造和扩散‘恐资病’;使一切有利于生产力发展的新举措、新事物、新形态,在旧框框、旧模式中被扼杀而无法成长”。在这场论争中,如何认识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的地位和作用,一度成为一些人关注的热点。有人将其视为资产阶级自由化的经济根源。1990222日,《人民日报》发表一篇颇具权威性的长文《关于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文中提出这样一个耸人听闻的问题:“搞资产阶级自由化的人有没有经济上的根源?有没有一种经济上的力量支持他们?”文章引用了一些逃亡海外的人呼唤和赞扬中国中产阶级和私营企业的话,得出这样一个结论:中产阶级、私营企业和个体户就是资产阶级自由化的经济根源。从1988年下半年开始,非公有制经济生存的政治环境、经济环境和社会环境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在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过程中,遇到了“左”的干扰,其突出表现为:第一,政治上歧视。有人把发展个体、私营经济视为“改变社会主义性质,搞私有化”;把个体工商户视为“三等公民”;舆论宣传上不公正,把许多坏事都扣到个体工商户头上,等等。

  第二,政策上限制。由于传统观念的束缚,有些地方和部门对个体、私营经济作了种种限制,认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失控、失度、失衡,冲击了公有制经济,抢了国营的饭碗等。第三,把社会分配不公简单地归结到个体工商户身上。第四,个体、私营经济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对依法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有的地方和部门任意驱赶,随意扣缴其营业执照,随意罚款、摊派,严重影响了个体工商业的正常经营。第五,以壮大集体经济为名,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向集体经济靠拢。有人认为,“私营企业的存在,无一利而有百害”,要求采取“改造”、“赎买”向集体经济过渡。

  由于国内政治经济形势的急剧恶化,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先后出现了大幅度滑坡。1988年,全国城乡个体工商户已发展到14527万户,从业人员23049万人,注册资金3119亿元。但是到了1989年,个体工商户却在持续十年增长之后第一次出现了较大幅度的下降。截至1989年底,全国城乡个体工商户为12471万户,从业人员为19414万人,分别比上一年下降了1415%和1577%。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个体经济一直保持着持续发展的势头,19821985年,个体工商业的户数和从业人数年平均增长64%和77%;19861988年,个体工商业的发展趋于稳定,平均增长速度为95%和117%。而1989年却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大滑坡,而且涉及地区之多,范围之广都是罕见的。就全国范围而言,下降幅度较大的是山西、青海、安徽等省,下降幅度均在30%以上。其中山西省个体工商业的户数和从业人数分别比上年下降了359%和477%。此外,还出现了大批有照个体户歇业的现象。据统计,1989年个体工商户歇业达3196万户,歇业人员为493万人,分别比上年上升了6504%和5781%,这个数字也是改革开放以来罕见的。私营企业的发展情况,也类似于个体工商业。1989年底,已经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私营企业有90581户,从业人员1640051人,注册资金844776万元。但是到了19906月底,私营企业的户数下降到了88万户,直到这年年底才回升到98万户,投资人数22万多人,注册资金952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83%、46%和126%。尽管此后个体私营经济有所恢复,但直到1991年底,其发展速度还达不到1987年的水平,未能彻底走出缓慢增长的低谷。个体私营经济的急剧萎缩,对正处于调整时期的国民经济也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由于个体私营经济对国民经济的拉动作用大大降低,致使工业生产进一步滑坡,企业经济效益低下。尽管在治理整顿期间,国家对公有制企业实行政策倾斜,但仍未能挽回颓势。加上国有企业自身体制上的原因,始终未能走出高投入低效益的窠臼。1991年,全国工业企业资金利税率与上年相比下降了034个百分点,其中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资金利税率下降了06个百分点,亏损企业亏损额增长106%,亏损面接近30%。此外,个体私营经济的大幅度滑坡,还加大了城乡就业压力并在客观上导致了国有企业竞争意识的淡化,国民经济增速进一步放缓,结构性矛盾也日渐突出,所有这些都成为制约国民经济进一步发展的“瓶颈”。

  4.党的非公有制经济政策摇摆的深层动因及总体述评

  (1)徘徊与调整时期的基本政策走向

  从1989年至1991年,受国内政治经济因素的影响,我国的非公有制经济政策一度出现摇摆。一方面,从1988年下半年开始的治理整顿,使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发生了重大变化。受通货紧缩政策的影响,结束了前一时期对个体私营经济的支持和扶植局面。另一方面,1989年发生的政治风波以及此后在批判资产阶级自由化过程中“左”的思想的抬头,也使党和政府在对待个体私营经济的问题上陷于摇摆与矛盾之中。在强调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继续保持不变的同时,在经济上对个体私营经济开展大范围的税收检查和清理整顿,检查过严,处罚过重,带有明显的政治化倾向。在政治上又明确指出私营企业存在剥削、私营企业主不准入党等等。这样就造成了政策上的二律背反。对个体私营业主政策上的反复直接导致了个体私营经济的滑坡与徘徊。然而,从1990年下半年开始,由于党和政府适时采取了一系列补救性措施,最终扭转了个体私营经济滑坡的势头,我国的非公有制经济步入缓慢增长期。党和政府在政策上也经历了一个调适的过程,由最初的支持到扶持与引导并举,加强了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监督与规范化管理。在经过几年的曲折和反复之后,扶持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在深化认识的基础上重新趋于明朗化,从而为1992年邓小平发表南方谈话之后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增长奠定了必要的理论和思想认识基础。此外,这一时期我国的非公有制经济政策还带有明显的不均衡性。在个体私营经济政策颇受关注和怀疑的同时,我国政府利用外资,发展外资经济的政策基本上未受太大的冲击和影响,我国的对外开放政策始终保持着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此期间,尽管外资经济也曾经受到意识形态领域动荡的轻微影响,但利用外资和发展外资经济的政策从总体上仍然保持了稳步发展的势头。

  外资经济一枝独秀,外商投资企业逐年增加,法律法规日益健全和完善,而且由于政策上的正确引导,外商投资的产业结构趋于合理,生产性产业和技术性企业在外资经济中所占比重逐步增加,外资经济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已经显现出来。

  (2)我国非公有制经济政策摇摆的原因及评价

  纵观这一时期我国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轨迹,我们不难发现,我国的个体私营经济之所以出现滑坡和徘徊,主要是由于国内外局势的急剧变动和政策性因素的影响,与此同时,思想理论界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认识分歧和观念冲撞,也是导致个体私营经济出现曲折与徘徊的深层动因。

  首先,治理整顿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整,通货紧缩政策的实施,是我国的非公有制经济出现曲折和徘徊的经济原因。为了克服因经济过热而导致的通货膨胀,稳定物价,保持国民经济适当的发展速度和社会的稳定,我国政府开始在经济领域开展大规模的治理整顿。由于在此时期国家采取了通货紧缩政策,大力压缩基建规模,严格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对个体私营及外资经济的发展都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受经济大环境的影响,私营企业在发展中遇到了资金短缺、缺乏原材料等实际困难。而这一时期国家在原材料供应、银行贷款等项目上,优先考虑的是国营和集体企业,取消了以前给予个体私营企业的各种优惠政策。这对尚处于初创阶段的个体私营经济来说,无疑会造成一定的冲击。可以说,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整,直接导致了非公有制经济政策的摇摆。

  其次,1989年发生的政治风波以及此后意识形态领域对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的批判,使我国的非公有制经济政策开始明显受制于介入经济领域的非经济因素的影响。作为对少数个体私营业主卷入1989年政治风波的回应,1989年下半年开展的税收大检查,的确存在对个体私营业主的偷漏税行为要求过严,处罚过重的现象。由于过分强调这次清理整顿的政治意义,将对个体私营经济必要的监督管理不适当地上升到政治的高度,要求以政治标准来衡量,从而不自觉地给经济行为涂上了一层浓重的政治色彩。而指明私营经济存在剥削、规定私营企业主不能入党,则更是从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的角度所作出的试图阻断个体私营阶层政治参与渠道的短期行为。经济领域整顿的政治化趋向,直接造成了个体私营经济的急剧萎缩。事实证明,在经济行为中过多地掺入政治因素势必导致政策上的摇摆和反复。

  再次,思想理论界对非公有制经济认识上的分歧,以及围绕姓“社”姓“资”问题的争论也对政策的稳定产生了不良影响。由于受传统社会主义观念的束缚,有些人从“左”的立场出发,对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提出种种质疑。尤其在批判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过程中,有人提出挖掘产生资产阶级自由化的经济根源,将矛头直接指向新生的私营经济。有些地区甚至以壮大集体经济为名,对私营企业采取所谓“赎买”的错误做法。

  所有这些都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的震动,在这样的社会舆论氛围中,继续实施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无疑会阻力重重。总之,意识形态领域的论争,直接殃及非公有制经济政策的连续与稳定。

  此外,这一时期个体私营经济的滑坡以及非公有制经济政策的摇摆,还有深层次的认识原因。姓“社”姓“资”的争论,说明党内在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以及如何认识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关系这一系列问题上还没有形成共识、取得理论上的突破。不少人仍拘泥于传统的社会主义观念,以经典作家对社会主义的预测和有关论述作为衡量现实政策的唯一依据,将计划经济和单一的公有制视为社会主义的唯一模式。理论上的困惑必然导致政策上的摇摆。直到1992年邓小平发表南方谈话,才最终打破传统社会主义观念的束缚,形成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伴随着理论上的突破与创新,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终于得到人们的认同,随着有关政策的调整,个体私营经济才最终走出低谷,进入高速增长期。

  总的来看,这一时期党和政府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认识及相关政策经历了一个由摇摆到逐步调整的曲折探索过程。一方面,党和政府改变了对非公有制经济单一支持的政策,改为扶持与引导、监管并举,逐步将非公有制经济纳入规范化管理的轨道。这对克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其健康发展无疑具有积极意义。另一方面,非公有制经济政策出现的曲折和摇摆,也对个体、私营和外资经济的发展产生了严重的消极影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个体私营经济第一次跌入低谷,出现大幅度滑坡,这对尚处在治理整顿时期的国民经济,势必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与此同时,人们不免对党和政府政策的稳定性提出质疑,对改革开放的前景充满疑虑。

  1.邓小平南方谈话——冲破姓“社”姓“资”的羁绊

  经过三年治理整顿,我国的宏观经济环境明显好转,经济发展逐步走上了正常运行的轨道。1992年春,邓小平视察南方,发表了重要讲话,明确回答了长期困扰人们思想的许多重大认识问题,掀起了改革开放以来思想解放的新高潮。

  首先,邓小平打破了思想理论界关于姓“社”姓“资”的空洞争论,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不断在实践中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对来自思想界“左”的干扰进行了有力的抵制。他指出:“右可以葬送社会主义,‘左’也可以葬送社会主义。中国要警惕右,但主要是防止‘左’。把改革开放说成是引进和发展资本主义,认为和平演变的主要危险来自经济领域,这些就是‘左’。”邓小平强调指出:“改革开放迈不开步子,不敢闯,说来说去就是怕资本主义的东西多了,走了资本主义道路。要害是姓‘社’还是姓‘资’的问题。”邓小平的讲话带有明显的针对性,他显然是在批评前一时期理论界一度有所抬头的“左”倾思潮,尤其是针对那种认为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必然会走资本主义道路,个体、私营和外资经济是资产阶级自由化的经济根源的错误观念。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也是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发展个体、私营和外资经济政策的肯定。可以说,邓小平的南方谈话冲破了姓“社”姓“资”的藩篱,并以此为契机掀起了思想解放的新高潮,从而为党和政府进一步探索和完善非公有制经济政策开辟了更为广阔的空间。

  其次,在总结改革开放的实践经验和对社会主义认识日渐深化的基础上,邓小平提出了社会主义本质论思想和“三个有利于”标准。他认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这样就打破了那种将社会主义仅仅界定在所有制关系上的错误观念。邓小平曾经多次强调:“社会主义阶段的最根本任务就是发展生产力,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归根到底要体现在它的生产力比资本主义发展得更快一些、更高一些,并且在发展生产力的基础上不断改善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基于这一认识,邓小平提出,一切有利于发展社会生产力的方法,我们都要大胆采用。可以说,邓小平关于生产力标准的论述,是对社会主义本质认识的深化和发展。在南方谈话中,邓小平又进一步提出了“三个有利于”标准,将“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作为评判一切工作成败得失的标准。邓小平提出的“三个有利于”标准,不仅极大地解放了人们的思想,深化了对社会主义本质的认识,而且为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提供了重要依据。以“三个有利于”标准作为衡量一种经济成分是否适合我国生产力发展状况的主要依据,实际上是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政策的肯定和认同。它打破了前一时期思想理论界关于姓“社”姓“资”问题的空洞争论,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高度,论证了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必要性与合理性。这对党和政府制定进一步发展个体私营经济和外资经济的政策无疑具有理论指导意义。实践证明,由于非公有制经济与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现状具有很强的适应性,适合我国经济发展的多层次需要,发展个体、私营和外资等非公有制经济极大地解放了生产力,有力地促进了中国经济建设事业的飞速发展。

  此外,在南方谈话中,邓小平还打破了传统社会主义模式中将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绝对对立起来的认识误区,在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思想。邓小平明确指出:不要以为计划经济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资本主义,两者都是手段,市场也可以为社会主义服务。由于非公有制经济与市场经济具有天然的适应性,它的存在和发展有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构建和完善。众所周知,市场经济是竞争的经济,它要求多种经济成分、多种利益主体共同存在,需要营造多元竞争主体。一般来说,市场经济越成熟,个体私营经济就越发达。因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过程中,非公有制经济是必不可少的。另外,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也必然会对非公有制经济未来的发展趋向产生重要影响。在以往计划经济的框架内,非公有制经济只能作为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而只有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其地位和作用才有可能得以大幅度提升,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才有可能最终实现质的飞跃——从体制外到体制内。可以说,邓小平提出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从根本上打破了长期以来人们把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对立起来的思想观念,这是我党关于非公有制经济思想和政策的进一步发展。它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条件。

  总之,邓小平的南方谈话极大地解放了人们的思想,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扫除了思想障碍。邓小平提出的“三个有利于”标准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打破了长期以来传统社会主义观念对人们的思想束缚,冲破了单纯以所有制关系和计划经济来界定社会主义的认识和理论误区,从而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

  邓小平南方谈话推动了我国新一轮改革开放的高潮,以此为起点,我国的改革开放事业开始向纵深发展。199239日至1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讨论我国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这次会议决定以邓小平南方谈话精神为指导,进一步解放思想,抓住有利时机,加快改革开放的步伐。会议强调,改革开放胆子要大一些,勇于创新,敢于试验。“我们不仅要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生产力,而且要通过改革解放生产力”。同年6月,江泽民在一次讲话中强调:在学习和利用资本主义国家一切有用的东西时,“思想要更解放一些,胆子要更大一些,步子要更快一些,办法要更多一些,而不要被‘姓社还是姓资’问题的抽象争论束缚住自己的思想和手脚,迈不开前进的步子”。

  他指出:“任何社会都不是纯而又纯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有一点资本主义因素存在,也没有什么可怕的。”与此同时,江泽民还初步阐明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特征:一是在所有制结构上,坚持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其他经济成分为补充,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二是在分配制度上,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允许和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逐步实现共同富裕,防止两极分化;三是在经济运行机制上,把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的长处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作用,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合理调节社会分配。

  由此可见,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任务已经逐步提上了议事日程。在邓小平南方谈话推动下,我国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政治环境和经济环境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改善,宽松的环境为个体、私营和外资经济的发展创造了十分有利的条件。

  2.中共十四大关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中“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方针的确立

  199210月,党的十四大召开。这次会议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模式,在所有制理论方面特别是非公有制经济问题上,取得了重大的理论突破。十四大报告明确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在坚持公有制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经济成分和分配方式为补充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报告充分肯定了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和作用,提出了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发展的方针。江泽民在十四大报告中指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在所有制结构上,以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经济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补充,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不同经济成分还可以自愿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经营。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其他企业都进入市场,通过平等竞争发挥国有企业的主导作用”。十四大报告还强调指出:为加快我国经济的发展,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快改革开放的步伐,不要被一些姓“社”姓“资”的空洞争论束缚住自己的思想和手脚。“国外的资金、资源、技术、人才以及作为有益补充的私营经济,都应当而且能够为社会主义所利用。政权在人民手中,又有强大的公有制经济,这样做不会损害社会主义,只会有利于社会主义的发展”。

  党的十四大在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认识上取得了重大的理论突破。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十四大报告确立了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的方针。这一方针有两层含义:一方面要允许非公有制经济长期存在和发展。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决不是权宜之计,而是一种战略性的长远方针。另一方面,非公有制经济与其他经济成分都是国民经济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第二,十四大报告把所有制结构的调整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紧密结合在一起,指出: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一经济体制改革目标,必须以坚持公有制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经济成分和分配方式为补充这一所有制结构为基础。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多种经济成分构成了多元竞争主体,共同推动市场机制的建立、运行和完善。第三,报告中关于“不同经济成分还可以自愿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经营”的提法,标志着党对混合所有制经济,即加强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合作的认识已开始形成。第四,十四大报告首次提出,非公有制企业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一样,都可以进入市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平等竞争。这就为打破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性歧视,促进不同所有制经济在平等基础上的竞争和发展创造了条件。第五,十四大报告还提出,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不会损害社会主义,只会有利于社会主义的发展。

  19931114日,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在积极促进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发展的同时,鼓励个体、私营、外资经济的发展,并依法加强管理。随着产权的流动和重组,财产混合所有的经济单位越来越多,将会形成新的财产所有制结构。就全国来说,公有制在国民经济中应占主体地位,有的地方、有的产业可以有所差别。”

  “国家要为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创造条件,对各类企业一视同仁。”《决定》除了重申“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之外,还第一次明确提出:“一般小型国有企业,有的可以实行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有的可以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也可以出售给集体和个人”。

  《决定》以十四大报告为基础,在理论和政策上又有三个突破:一是就全国来说,公有制在国民经济中应占主体地位,而“有的地方,有的产业可以有所不同”,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及其对经济发展的主导作用等方面。也就是说,并不需要在各行各业中在数量上都要占居绝对的主体地位。反之,非公有制居于从属地位,但在特殊的情况下,有的地方、有的产业也可以有所不同,也有可能“喧宾夺主”,占据主体地位,发挥着公有制不可替代的作用。这里,实际上已在逐渐突破“补充”的提法,向“重要组成部分”发展。二是要为非公有制经济创造参与市场竞争的条件,对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要一视同仁。这是在党的报告中第一次提出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三是在个人收入分配上,明确提出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允许属于个人的资本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这就为后来提出保护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非劳动收入作了必要的铺垫。国家为了保证各种经济成分通过平等竞争共同发展,就必须从各方面进行一系列重大改革。为此,《决定》还明确了近期要在财税、金融、投资和计划体制等各个方面迈出重大步伐,通过构筑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框架,为各种主场主体平等竞争创造条件的重大举措。

  总的来看,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和作用更为明显地凸显出来。市场经济运行所必需的多元竞争机制注定了非公有制经济地位的提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体、私营、外资等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已不再仅仅局限于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而是开始向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转化。

  1.江泽民“五•二九”讲话有关非公有制经济政策的重大突破

  1997529日,江泽民总书记在中共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的毕业典礼上发表讲话。针对当时思想理论界在姓“公”姓“私”问题上的种种疑虑,江泽民在“五•二九”讲话中特别强调要进一步解放思想。他明确指出:

  我们要推进改革,开创新局面,面对人们在实践中出现的思想困惑,只能根据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从实践中去探索,找出符合实际的科学结论,而绝不能从马克思的本本中找片言只语来做结论。江泽民反复强调:一定要走出对马克思主义教条式理解的理论误区,一定要以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实际问题为中心,着眼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运用,着眼于提高对实际问题的理论思考,着眼于新的实践和新的发展。江泽民还旗帜鲜明地指出:“离开本国实际和时代发展来谈马克思主义,没有意义。孤立静止地研究马克思主义,把马克思主义同它在现实生活中的生动发展割裂开来、对立起来,没有出路。”他强调,要一切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努力克服那些超越阶段的错误观念和政策。针对人们在所有制问题上的种种疑惑,江泽民明确指出:“完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具有重大意义。要坚持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马克思主义基本观点,以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为标准,努力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

  尽管在公开发表的“五•二九”讲话中,没有直接涉及关于姓“公”姓“私”的争论,但我们完全可以断言,江泽民的“五•二九”讲话,主要是针对“左”的思潮干扰。在这次讲话中包含了很多明显针对“万言书”的论述。比如,江泽民谈到“学风”问题。提出要“以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实际问题为中心,以我们正在做的事情为中心”,“离开本国实际和时代发展来谈马克思主义,没有意义”。这显然是在批评“万言书”的作者,拿着马克思的条条到处吓唬人的做法。又比如,江泽民指出:“实践证明,我们这样做,没有离开社会主义,而是在脚踏实地建设社会主义,使社会主义在中国真正活跃和兴旺起来了。”显然也是针对“万言书”指责改革开放威胁社会主义国家安全的论述。再比如,江泽民提出,要“努力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这实际上是在回答“万言书”引起的姓“公”姓“私”的争论。从江泽民这篇讲话的主导思想来看,他的主要倾向是在防止“左”倾思想。可以说,江泽民的“五•二九”讲话,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打破了思想理论界“左”的干扰,克服了姓“公”姓“私”问题给我们造成的困惑,进一步解放了思想。

  首先,江泽民这次讲话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克服了姓“公”姓“私”问题所造成的思想障碍,系统回答了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存在的一系列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这次讲话的主要贡献之一就是冲破了在姓“公”姓“私”问题上的疑惑,提出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努力寻找能够极大地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具体地说,一方面要保证公有制为主体,继续大力发展各种非公有制成分的经济;另一方面要努力寻找能够极大地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大胆利用租赁、承包经营、股份合作制、股份制等各种形式搞好国有企业。

  其次,“五•二九”讲话进一步强调了解放思想的重要性,要求人们走出对马克思主义教条式理解的认识误区,树立正确的学风。江泽民特别强调了“学风问题”。针对一些人在姓“公”姓“私”论争中脱离实际的僵化做法,江泽民提出区分真假马克思主义的分水岭就是是否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来研究我们面临的问题,在改革实践中大胆探索。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有正确的学风,必须切实做到理论联系实际。而今天最大的实际就是我们现在处于并将长时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这就为此后不久召开的党的十五大在所有制结构问题和公有制实现形式上取得理论突破奠定了思想理论基础。以江泽民这次讲话为契机,我国迅速掀起了思想解放的新高潮。

  总之,“五•二九”讲话极大地推动了思想的进一步解放,它打破了长期以来“所有制崇拜”的认识和理论误区,为党的十五大在所有制理论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问题上的进一步突破奠定了思想基础。这是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党的第三次思想解放。

  2.党的十五大有关非公有制经济理论和政策的历史性突破

  (1)十五大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理论的提出

  19979月,党的十五大在全面总结20年来我党在所有制问题上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了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的战略性任务。十五大在所有制理论方面提出了一系列的新观点,在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上又取得新的突破,可以说,这是继在市场经济问题上破除姓“社”姓“资”的思想困惑之后,在所有制结构问题上破除姓“公”姓“私”认识误区的又一次思想解放。

  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在中国,真要建设社会主义,那就只能一切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而不能从主观愿望出发,不能从这样那样的外国模式出发,不能从对马克思主义著作中个别论断的教条式理解和附加到马克思主义名下的某些错误论点出发。”在进一步解放思想的基础上,党的十五大在所有制理论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十五大报告明确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非公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要继续鼓励、引导,使之健康发展。这对满足人们多样化的需要,增加就业,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有重要作用。”“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把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依法保护合法收入,允许和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这是对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关于非公有制经济是公有制经济“必要补充”理论的一个突破性发展,也是对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的新建树。

  十五大报告对非公有制经济政策的重大突破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十五大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方针,升华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突破了长期以来把公有制经济等同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误区,这样就大大拓展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内涵,也是对十四大把非公有制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所有制结构组成部分认识的重大发展。所有制问题是改革中的一个基本问题。对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应该建立一个什么样的所有制模式,我党曾经历了一个曲折的探索过程。长期以来,由于“左”倾思想潜移默化的影响,人们往往离开生产力抽象地谈论社会主义和所有制结构,在所有制问题上,受“一大二公三纯”的“左”倾思想影响,总害怕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导致资本主义。传统的社会主义理论更是将公有制、计划经济和按劳分配当作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党的十四大在对这一问题的探索上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不再简单地将计划经济视为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十五大在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认识上又有了进一步发展,它突破了将单纯的公有制当作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误区,实际上将公有制为主体的混合所有制结构,而不是单纯公有制本身当作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这是对马克思主义有关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理论的重大发展。具体来说,这一理论的内涵是:第一,由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经济文化的相对落后以及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不平衡性和多层次性,在一部分劳动力、生产资料、资金、技术等诸多生产力要素分离的现状下,欲将它们优化组合,形成现实的生产力,必须在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的同时,发展个体、私营、外资等多种所有制经济。第二,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经济与其他所有制经济之间不是完全泾渭分明,各自独立存在的。也就是说,十五大以前,我们对社会主义经济成分与非社会主义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的认识基本局限于企业外部,即在公有制企业外部发展非公有制企业,而十五大报告则强调:公有制经济包括在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这表明,今后发展多种经济成分的任务之一,就是发展这种社会主义成分与非社会主义成分融为一体的混合所有制企业。第三,既然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那就意味着这种所有制结构已构成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基础,将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始终,从而也就决定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生产经营方式、分配方式、消费方式的多元性。

  此外,十五大在界定公有制主体地位时,不单纯强调公有制在所有制结构中量的优势,而是主要强调其质的优势,明确提出要全面认识公有制经济的含义,强调公有制经济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其主体地位只能理解为公有资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公有制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起主导作用是针对全国而言,而在不同地区、不同产业可以有所差别,有的地方,有的产业可以不占主体地位。

  这就意味着,只要在总体上保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即使部分地区、部分部门、部分行业出现非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现象,也不会影响公有制的主体地位。

  其次,十五大明确将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由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提高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将非公有制经济由“制度”外纳入“制度”内,这就在党的报告中第一次给非公有制经济一个客观的科学定位。改革开放以来,非公有制经济一直作为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存在,然而,长期以来,由于“左”倾思想的影响,人们对以公有制为主体、非公有制为补充作了简单的、片面的理解。由于非公有制经济作为“必要补充”通常是被列入社会主义制度之外的东西,是公有制经济发展过程的拾遗补阙,这样一种“主”与“补”的地位,始终不能越位。因而人们也就理所当然地认为随着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提高,非公有制经济就可以取消了。无怪乎非公有制经济在人们的心目中被当作旁门侧系,它的存在总被看作是对公有制经济的冲击和威胁。这种没有定性定位的处境,使他们在国家有关政策方面受到不公正的待遇,比如在税收、信贷、市场等方面受到种种限制,使得非公有制经济的经营活动步履维艰。党的十五大提出,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样就明确了非公有制经济的性质、地位,将非公有制经济由“制度”外纳入“制度”内,这是对非公有制经济归属问题认识上的一个重大突破。

  党的十五大在非公有制经济政策上的重大突破,意味着非公有制经济不再是可有可无、无关紧要的经济成分,而是不可缺少、无法替代、关系全局的经济成分。从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上来讲,它与公有制经济不再是“主”、“补”关系,而应一视同仁,实行“国民待遇”。以往在价格、税收、信贷和市场准入等方面遭受的“所有制歧视”将不复存在,由此一来,非公有制经济所参与的领域将大大扩展,它所发展的时间和空间也将大大延伸。一个多种经济成分平等竞争的政策环境将会形成。

  (2)将十五大关于非公有制经济地位的新提法载入宪法

  19993月召开的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这个修正案共六条。《修正案》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对个体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其中第五条将现行宪法第十一条“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修改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第六条增加“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的内容。这样,党的十五大关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以及个体、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和作用的论述,就用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下来。这既是对改革和发展成果的肯定,也为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可以说,这次修宪是继1982年和1988年的宪法修正案对个体、私营经济的宪法地位分别予以确认之后,根据现阶段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新情况,再次以国家大法的形式对个体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和作用予以重新确认。它极大地提升了现阶段非公有制经济的宪法地位。《宪法修正案》对个体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新定位,为其发展提供了一个长期稳定的制度环境、政策框架和法律保障。

  党的十五大之后,随着非公有制经济政策的进一步调整,我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法律和政策环境得到了进一步改善。党和政府在大力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同时,还强化了对个体私营经济的引导、监督和规范化管理,以便促进其健康发展。

  首先,强化个体私营经济登记管理工作,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为各种所有制经济的共同发展创造良好的公平竞争环境。长期以来,私营经济在其发展中一直存在着“戴帽子”现象。一些私营企业为避免遭受政治上的风险,为享受国家对集体企业的优惠政策,或为取得有关的生产经营资格,或为保持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信誉等原因,在各地区、各部门形成了数量较多的“挂靠”集体企业。“挂靠”集体企业的长期存在,直接影响了国家对不同所有制经济性质企业的正确判定和税收政策的规范执行,也为发生产权纠纷埋下了隐患。为了推动各类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维护正常的经济管理秩序,明晰企业的产权关系,19983月,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印发〈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工作意见〉的通知》。《通知》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各类“挂靠”集体企业进行全面的清理甄别,明确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和财产归属关系,以便规范企业经营行为。19998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又进一步强调,要继续积极慎重地清理名为集体实为私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假集体”企业。在“假集体”企业转为私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办理变更登记时,必须提交界定“假集体”产权归属的证明文件;“假集体”企业与挂靠单位双方自愿解除挂靠关系的协议书等文件。与此同时,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一批国有、集体企业因经营不善而导致大面积亏损,不得不通过资产重组、拍卖等方式改变产权关系,转化为私营企业。对此,有关部门要求规范企业改制的登记管理行为。私营企业购买、兼并国有、集体企业,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以上这些措施对明确企业的产权关系,切实加强对各类非公有制企业的规范化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

  其次,建立健全劳动关系的三方协调机制,依法维护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正当权益。为进一步加强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代表组织三方对涉及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沟通和协商,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护、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和经营者的积极性,20028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出了《关于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从本地实际出发,切实采取措施,建立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和企业代表组织参加的多层次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紧紧围绕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并逐步完善有关制度和规程。与此同时,政府还加强了劳动保护的立法工作,20025月,国务院公布了《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20029月,国务院公布《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这些措施不仅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也促进了非公有制企业的健康发展。

  从这一时期党和政府非公有制经济政策的内容来看,它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将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结合起来。使个体私营经济在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的过程中,在与国民经济发展大局的最佳结合点上得到完善和发展。使之与进一步缓解城镇就业压力和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结合起来,尤其要以安置国有、集体下岗职工再就业为重点,促进社会稳定。使个体私营经济成为扩大就业的重要载体。

  第二,积极鼓励个体私营经济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支持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资产重组,以便实现资源的最佳配置。积极支持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与国有企业联营、合作,支持承包、租赁、合资、委托经营和购买亏损微利的小型国有企业。

  第三,促使私营企业进行产权制度和组织形式改革,创建现代企业制度。

  鼓励私营企业提高科技含量,提高素质,扩大投入,向生产型、科技型、外向型发展,促使其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

  1.江泽民“七一”讲话和“五•三一”讲话的政策发展

  200171日,江泽民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80周年大会上发表了重要讲话。江泽民同志在这次讲话中,总结了改革开放23年来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历史经验,在非公有制经济理论上有了新的发展和突破。概括起来,“七一”讲话对非公有制经济理论的突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江泽民同志在这次讲话中第一次提出了“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的命题,对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社会地位予以充分肯定。江泽民在讲话中科学分析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阶层构成的新变化,首次明确提出,当代中国新产生的社会阶层有7个,即非公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江泽民同志在讲话中指出:“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引下,这些新的社会阶层中的广大人员,通过诚实劳动和工作,通过合法经营,为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和其他事业作出了贡献。他们与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干部和解放军指战员团结在一起,他们也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长期以来,对于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这一新的社会群体,一直没有明确的说法。说剥削者有之,说劳动者有之,说建设者有之。江泽民同志明确提出,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正面回答了他们绝不是“剥削者”,而是“建设者”;绝不是姓“资”,而是姓“社”,是社会主义建设者,这就从根本上否定了“剥削者”的提法,使广大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深受鼓舞。

  其次,“七一”讲话第一次提出把“符合党员条件的社会其他方面的优秀分子吸收到党内来”的论断。江泽民强调指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事业,需要各方面的优秀分子加入到共产党的队伍中来,因而,“能否自觉地为实现党的路线和纲领而奋斗,是否符合党员条件,是吸收新党员的主要标准。”

  应该把“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自觉为党的路线和纲领而奋斗、经过长期考验、符合党员条件的社会其他方面的优秀分子吸收到党内来”,从而不断增强我们党在全社会的影响力和凝聚力。可以说,江泽民同志提出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中的优秀分子可以入党,不仅打破了1989年以来关于私营企业主不准入党的禁令,终结了对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政治性歧视,而且从根本上确立了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建设者”的社会地位。

  再次,江泽民同志在“七一”讲话中提出,要结合新的实际,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研究。江泽民强调:我们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当时面对和研究的情况有很大不同。应该结合新的实际,深化对社会主义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研究和认识。“不能简单地把有没有财产、有多少财产当作判断人们政治上先进与落后的标准,而主要应该看他们的思想政治状况和现实表现,看他们的财产是怎么得来的以及对财产怎么支配和使用,看他们以自己的劳动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作的贡献”。这些论述不仅使我国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深受鼓舞,而且在理论界引起强烈的反响。对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无疑具有现实指导意义,也充分体现了马克思主义与时俱进的理论品格。

  在江泽民同志“七一”讲话发表后,立即在国内外引起了强烈反响。国内思想理论界围绕“七一”讲话掀起了轩然大波。有人对“七一”讲话感到振奋和鼓舞,认为这是对马克思主义的重大理论创新和发展。也有人对“七一”讲话提出公开批评,认为这是一起“极其重大的政治错误事件”。海外媒体也迅速对此作出反应。日本《读卖新闻》200172日载文指出:“七一”讲话将为正式允许作为“资本家阶级”的私营企业家入党开辟道路,将成为中国共产党向“脱离阶级化”迈出的重要一步。同日,美国《华盛顿邮报》也发表文章,认为江泽民的讲话标志着“一个竭力设法在受到经济和社会变革冲击的国家中保持其重要性的组织(政党)在意识形态领域发生的另一个转变”。路透社200176日发表述评分析认为,江泽民的讲话是“一个令人吃惊的大胆努力,试图通过吸收资本家入党的办法来保持党对这个迅速变化的国家的控制”,是“在马克思—列宁—毛泽东的原则基础上发生的一个最急剧的变化”。

  2002531日,江泽民同志在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毕业典礼上发表了重要讲话。在“五•三一”讲话中,江泽民进一步强调:贯彻好“三个代表”要求,必须使全党始终保持与时俱进的精神状态,不断开拓马克思主义理论发展的新境界;“要使党和国家的事业不停顿,首先理论上不能停顿。否认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性,丢掉老祖宗是错误的、有害的;教条式地对待马克思主义,也是错误的、有害的”。他反复强调:我们一定要适应实践的发展,以实践来检验一切,用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指导新的实践。这对破除“左”的思想禁锢,促进全党思想的进一步解放无疑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在非公有制经济政策方面,江泽民再次强调: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实行这样的基本经济制度,是我们党对建设社会主义的长期实践的总结,必须坚定不移地加以坚持”。他提出:要根据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要求,进一步深化对这一基本经济制度含义的认识,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这一制度。可以说,江泽民的这次讲话,促进了全党的思想解放,直接为党的十六大的召开和非公有制经济理论的新突破准备了条件。

  2.党的十六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理论的创新与突破

  200211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正式召开。十六大报告作为中国共产党面向新世纪的政治宣言和行动纲领,在非公有制经济理论方面再次大胆创新,取得了新的重大突破。

  (1)把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同对我党现阶段“历史方位”的科学判断和全面

  建设小康社会的现实目标联系起来,强调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长期性和保持政策的连续性。新中国成立以来,由于受“左”倾思想的影响,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中长期存在着超阶段发展的错误。对中国现阶段基本国情与发展阶段的错误认识和判断,必然导致经济建设的盲目性,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并造成一系列重大失误的主因。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通过对以往经验教训的凝重总结和痛苦反思,中共十三大提出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对我国目前所处的发展阶段作出了科学的定位,认为我国正处于而且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即社会主义的不发达阶段。在这一阶段,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的低下和经济文化的相对滞后,与此相适应,必然会出现一个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的局面。在此基础上,党和政府相继制定了一系列旨在鼓励、保护和引导个体、私营、外资等非公有制经济形式健康发展的政策法规。

  江泽民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再次强调:“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而“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是在经济文化落后的中国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不可逾越的历史阶段,需要上百年的时间。”“科学判断党的历史方位”,是制定一系列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前提,也成为非公有制经济理论得以实现创新并取得突破的重要依托。由于我国现在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的相对滞后以及区域经济差异等因素的制约,注定了现阶段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多层次性,成为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对中国国情的客观估价和准确定位,要求发展与生产力水平的多层次性相适应的各种所有制形式。非公有制经济存在的长期性自然也是不言而喻的。不仅如此,中共十六大还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而要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进一步完善非公有制经济政策,为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政策环境。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需要多元竞争主体,所有制形式和分配形式的多样性以及健全的竞争机制是市场经济有序运行的基本保证。这就在客观上要求保持非公有制经济政策的连续性,以促进其健康发展。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必须“根据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的要求,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这样一来,就把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作为我国一项长期的基本国策,予以充分肯定,坚持和维护了改革开放以来党的非公有制经济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

  (2)克服了把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对立起来的理论误区,强调应该将二者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各种所有制形式相互促进,共同发展。长期以来,在国内理论界存在着一种认识误区,人们往往将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同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严重对立起来。有些人将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等同于搞“私有化”,认为它的发展势必会冲击并最终动摇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姓“公”姓“私”的争论一度成为困扰我国思想理论界多年的一个理论误区。特别是随着非公有制经济的迅猛发展,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不断增长,更加剧了许多人的担忧。面对这一局面,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前后就曾作过一系列重要论述,基本上平息了理论界在有关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和相互关系问题上的争论。江泽民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批评了那种把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对立起来的错误观念,提出了两个“必须毫不动摇”和一个“统一”,即要求全党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同时,一定要把“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不能把这两者对立起来。各种所有制经济完全可以在市场竞争中发挥各自优势,相互促进,共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不仅不会危及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反而有利于推动国有企业的改革。所以绝不能将公有制与非公有制经济对立起来,而应使它们发挥各自的优势,共同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3)理顺收入分配关系,保护私人财产及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非劳动收入,在政治上和经济上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提供制度保证。作为非公有制经济的行为主体,包括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等新兴社会阶层,他们最关心的还是党的现行政策能否稳定,自己的合法收入能不能依法得到保护。在“七一”讲话中,江泽民同志分析了新的历史时期我国社会阶层构成的新变化,第一次提出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者”的命题。在十六大报告中,他再次明确指出:在社会变革中出现的非公科技企业的创业人员和技术人员、受聘于外资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中介组织的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等社会阶层,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一切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的劳动,都是光荣的,都应该得到承认和尊重”。海内外各类投资者在我国建设中的创业活动都应该受到鼓励。必须“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理顺收入分配关系。“一切合法的劳动收入和合法的非劳动收入,都应该得到保护。要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这无疑是对新型社会阶层经济地位的确认,对今后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无疑会产生重大影响。与此同时,中共十六大还强调指出,“不能简单地把有没有财产、有多少财产当作判断人们政治上先进和落后的标准”,而主要应该看他们的思想政治状况和现实表现,看他们以自己的劳动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作的贡献。对于为祖国富强贡献力量的社会各阶层人们都要团结,对于他们的合法权益都要保护。这既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扩大党的执政基础的现实需要,同时也是对新型社会阶层政治地位的认同。

  有利于在全社会为非公有制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这样一来,就使有关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法规逐步系统化、规范化,从而为其健康发展在政治上和经济上提供了可靠的制度保证。

  (4)提出要适应实践的发展,在解放思想中统一思想,逐步形成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相适应的思想观念和创业机制。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一项前无古人的事业,没有现成的经验可资借鉴。因此,只能使我们的各项工作适应实践的发展,通过实践来检验一切。解放思想,与时俱进,不断进行理论创新。中共十六大要求全党必须“自觉地把思想认识从那些不合时宜的观念、做法和体制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从对马克思主义的错误的和教条式的理解中解放出来,从主观主义和形而上学的桎梏中解放出来”。一切妨碍发展的思想观念都要坚决冲破。中共十六大还提出,要逐步形成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相适应的思想观念和创业机制。这就要求我们在未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进一步解放思想。近年来,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入,我国经济社会步入转型期,社会整合力度不断加大,一些新的经济形式、经营方式及相应的社会群体和阶层必然会应运而生。传统的管理体制和经济运行机制以及相对单一的收入分配关系已经很难与之相适应。只有不断更新思想观念,才能使我们从对非公有制经济的传统认识误区中解脱出来,也才能充分体现马克思主义与时俱进的理论品格。

  3.非公有制经济政策的进一步调整和完善

  200310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召开。这次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在非公有制经济理论和政策上又有了新的突破。这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充分肯定了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现阶段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在进一步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指导思想上有了重大突破。《决定》明确指出:

  “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是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肯定了它们对加快生产力发展的重要作用,并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这是继党的十五大、十六大对非公有制经济做出明确定位之后,在指导思想上的新变化。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非公有制经济政策经历了一个从“有限度”地发展到“毫不动摇”地发展和“大力发展”的逐步演进过程。今天的非公有制经济不仅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已成为国民经济的基础,成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组成部分。党的十六大提出要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在此基础上,“支持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的发展,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做强做大”。

  第二,明确提出要在法律上为非公有制经济扫除体制性障碍,在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中要有利于保护私有财产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清理和修订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在完善私有财产法律制度方面加大了力度,从体制上彻底消除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障碍。与此同时,《决定》还提出要改进政府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服务和监管,切实把政府的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上来。

  第三,放宽了对非公有资本市场准入的限制,在市场主体地位上突出了地位平等。《决定》提出:放宽市场准入限制,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这是在经济领域全面对外开放的基础上,全面实行对内开放。同时,《决定》指出:非公有制企业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各类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实现平等,是生产要素的资源配置真正实现市场机制配置的前提和条件。随着这一政策的落实,我国的市场化程度无疑会进一步加快,从而会加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

  第四,在完善基本经济制度方面有了重大突破。《决定》提出:要“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这一重要论断的里程碑意义在于:它解决了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如何在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实现统一的问题,是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重大发展,也为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

  20043月,十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认了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的政治地位,并进一步明确了国家保护、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修改后的《宪法》第十三条还首次明文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至此,我国的非公有制经济政策日趋完善,发展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已得到党和政府的普遍认同。

  目前,我国非公有制经济政策的发展呈现出几个新特点:首先,由于我国将长期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将是长期不变的大政方针。其次,今后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环境将更加宽松。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已经将资本、技术、管理与劳动一起作为生产要素引入了分配制度。而修改后的《宪法》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明确保护更是给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吃了定心丸。随着政府对非公有制企业在市场准入以及投融资等领域政策的逐步放宽,个体、私营和外资经济未来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将越来越广阔。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将保持互相依存、共同发展的势头,多种所有制经济联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将成为非公有制经济未来发展的趋向。再次,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体制性障碍将逐步消除,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将得到更加可靠的法律保障。现实的政策只有转化为制度和法律,才能得到长远的保障。党和政府在进一步完善有关政策的同时,逐步将非公有制经济纳入法制化的管理轨道。最后,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社会政治地位将逐步得到广泛的认同,其政治参与的领域和范围将逐步扩大。

  三、改革开放后30年我国非公有制经济政策总结

  新时期我国非公有制经济政策的形成与演变,给我们提供了极为重要的启示。实践证明,没有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所确立的鼓励和支持个体、私营、外资经济发展的正确政策,就没有我国新时期的非公有制经济,更不可能有今天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发展。在新时期我国特殊的政治经济背景下,党和政府的政策导向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萌生和发展产生了极为重要的影响。我国的非公有制经济因其独特的产生背景和发展环境既具有巨大的市场需求和广阔的发展舞台,也决定了其政治的敏感性和对政策的依赖性。在改革开放初期,正是由于党和政府对个体经营的鼓励和扶持,才使几近灭绝的个体经济得以恢复并重新焕发出活力与生机。在个体经济恢复和发展的基础上,早已在我国“绝种”的私营经济得以萌生。在私营经济萌生初期,面对诸多非议与责难,党和政府对新生的私营经济采取了“看一看”的方针,这实际上是一种积极的保护政策,对刚刚萌生的私营经济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与此同时,对外开放政策的实施直接促成了外资经济的启动。而党和政府在政策和法律上对非公有制经济地位的肯定,则为个体、私营、外资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有效的政策和法律依据。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转轨,党和政府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导向作用愈益明显。可以说,正确的政策是保证个体、私营、外资经济正常运行和良性发展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党的十四大以后,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快速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党和政府的大力推动。正是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日益完善,才使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得以大幅度提升,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由公有制经济的有益的必要的“补充”上升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组成部分”。而政府对个体、私营、外资经济投资导向的正确引导和规范化管理,则是保障其健康发展的必要前提。党和政府相关政策的不断调整,为我国非公有制经济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机遇和更为广阔的活动空间。

  事实证明,非公有制经济生存环境及其代表人士政治经济地位的不断改善,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政策环境的优化和改进,也只有在这些政策最终转化为制度和法律之后,才能为非公有制经济的持续发展提供更加持久、可靠和稳固的保障。时至今日,我国的改革开放事业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非公有制经济已经步入高速增长期,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和我国国民经济中最具活力的部分,在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这同党和政府三十年来正确的政策导向是密不可分的。加强对个体、私营、外资经济的规范化管理,是保障其健康、快速发展的前提。在我国政府的正确引导下,近年来非公有制经济已经逐渐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由劳动密集型产业向技术密集型转化,其技术含量和管理水平日渐提高。另一方面,党和政府非公有制经济政策的每次徘徊与波动,都会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譬如,在私营经济萌生初期,党和政府对其采取的单一扶持政策,在客观上助长了这一时期私营经济发展中的无序状态。而19881991年我国非公有制经济政策的摇摆则直接导致了个体私营经济的大幅度滑坡。而有关部门对私营、外资企业劳动用工问题的漠视与管理乏力,则是导致非公有制企业劳资关系紧张的重要因素。由此可见,保持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与长期性是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使政策转化为法律,将其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唯有如此,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生存发展才能获得合法的地位与持久的保障。

  通过回顾和分析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历程,透视党和政府三十年来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认识和政策演变的轨迹,我们不难发现,我国个体、私营和外资经济的发展过程,始终伴随并取决于对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以及对社会主义的再认识不断深化的过程。而党的非公有制经济理论和政策的形成与创新,也是这一时期思想解放的必然结果。

  1.非公有制经济的产生和发展始终伴随并取决于对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的认识深化过程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之所以接连出现挫折和失误,主要症结就在于对我国所处的社会发展阶段缺乏正确的定位,对我国现阶段经济文化落后的基本国情缺乏清醒的认识。由于长期陷于“超阶段”发展的认识误区,直接导致急于确立“一大二公”的公有制形式,盲目改变所有制关系,对各种非公有制经济成分过早地予以消灭。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邓小平领导全党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从总结历史经验入手,从中国实际出发,得出中国现在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正确认识,制定了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一系列方针政策。党的十三大系统地提出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它表明我们党对现阶段的基本国情有了统一的科学的认识。在此基础上,党中央制定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方针,决定继续鼓励个体、私营和外资经济的发展,认为非公有制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有益的必要的补充。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我们党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认识也在不断深化。19979月,中共十五大对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特征、发展过程、主要矛盾和根本任务,作了更加系统的论述,明确指出:从20世纪50年代中期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到21世纪中叶社会主义现代化基本实现,至少一百年,都属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对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和特征做了深刻的分析,进一步强调了初级阶段的长期性、艰巨性。后来,他在建党八十周年的讲话中又提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整个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很长历史过程中的初始阶段。”这是一个漫长的不可逾越的历史阶段。我们的一切工作都要立足于初级阶段的实际,以免重蹈过去超阶段发展的误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只能也必须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继续鼓励、引导,使其健康发展”。至此,个体、私营经济从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地位上升到“重要组成部分”,成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组成部分。此后不久,十五大关于非公有制经济地位的论述,通过法律程序,列入了国家根本大法。

  至此,我们党在非公有制经济问题上,基本完成了一个认识过程:承认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一个不可逾越的历史阶段,就要承认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

  2.非公有制经济政策的确立和完善也是重新认识社会主义的必然结果

  个体、私营、外资经济从不合法到合法,从补充地位到重要组成部分的发展过程,始终伴随着对社会主义的再认识并不断深化的过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党重新确立了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对社会主义进行再认识,重新审视关于社会主义的某些传统观念,大胆抛弃前人囿于历史条件带有空想因素的个别论断,挣脱传统社会主义模式的束缚,破除对马克思主义的教条式理解和附加到马克思主义名下的错误观点。在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中,逐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邓小平同志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与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相结合,通过总结国际国内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在一系列重大问题上发展了马克思主义。

  第一,他纠正了过去笼统地认为我国已进入马克思所说的共产主义第一阶段的估计,根据我国经济文化发展的实际水平,作出了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科学论断,明确指出,这个初级阶段至少要经历一百年。

  第二,邓小平克服了以所有制关系来界定社会主义的传统社会主义观念,改变了认为生产资料所有制越大越公越纯才是社会主义的教条主义观点。邓小平指出: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变革和完善,要适应生产力发展水平,要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检验改革成败得失的标准,只能是“三个有利于”:即有利于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并且据此制定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方针。

  第三,改变了认为只有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资本主义的传统观念。明确指出:计划和市场都是手段,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社会主义也可以搞市场经济。

  第四,邓小平一再强调,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逐步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他批判并抛弃了那种认为社会主义就是搞“穷过渡”的错误观点,指出:“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要消灭贫穷”。邓小平还克服了那种认为搞平均主义、吃“大锅饭”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错误观点。主张允许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逐步达到共同富裕。可以说,对社会主义认识的突破,是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前提。传统的社会主义理论排斥非公有制经济,认为社会主义经济就是公有制经济,非公有制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对立物,二者不可兼容。而邓小平提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其重要特色之一,就在于既坚持了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理论的基本原理,又坚持从中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突破“所有制决定论”的束缚,认同非公有制经济,制定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根据我国生产力整体水平和社会化程度不高、生产力的发展呈现多层次性和不平衡性的基本国情,邓小平才作出中国现在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判断。所谓初级阶段,就是生产力不发达的阶段。既然生产力不发达,生产力层次参差不齐,就不能仅仅用一种公有制去适应,而必须依靠多种所有制去适应。在我国,经过20世纪50年代的社会主义改造,公有制经济已经取得主体地位,这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基础,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但处于非主体地位的非公有制经济决不是社会主义的“异己”力量。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多种经济成分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处于非主体地位的非公有制经济同处于主体地位的公有制经济之间是相互促进、互相依存的关系,而不是互相对立、互相排斥的关系。因此,我们应当认同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其纳入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之内,一视同仁,平等对待。

  3.我国非公有制经济政策的制定、实施和不断完善的过程,也是对资本主义的再认识过程

  长期以来,由于受传统社会主义观念的束缚,人们往往将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的关系看得过于简单化、绝对化,错误地认为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的特征,私有制是资本主义的特征,两者是互相对立,水火不相容的。这种认识的片面性,导致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了社会主义高级阶段单一的纯而又纯的公有制形式,使所有制的超前发展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犯了“左”的错误。比如,在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毛泽东一度提出要让资本主义在中国“绝种”,当时在许多人看来,资本主义作为社会主义的对立物,自然会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而成为历史陈迹。他们将各种带有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成分视为社会主义的“异己力量”和消灭的对象,后来在“文化大革命”时期甚至发展到“割资本主义尾巴。”在几经折腾之后,各种带有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成分几乎在中国绝迹。其实,在经济文化发展相对落后的国家里,要想建设社会主义就必须大胆吸收资本主义所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利用资本主义,建设社会主义。由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性和多层次性,资本主义这种生产方式目前仍有与我国的生产力发展状况相适应的一面,因而在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仍有其存在和发展的空间。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证明,过早地消灭非公有制经济不仅不会促成社会生产力跨越式的发展,反而会导致经济社会发展的停滞和扭曲。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那样: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们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存在的物质条件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然而,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不少人仍拘泥于对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条式理解的认识误区,在姓“社”姓“资”的问题上长期纠缠不清,以致成为影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重大思想障碍。只有解放思想,走出对资本主义的认识误区,才能正确理解我国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政策的长期性与必要性。

  我国对外开放的实践充分说明,只有积极引进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先进的技术、资金和管理经验,发展外资经济,才能加快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程。引进外资不仅不会导致中国走上资本主义道路,而且会推动我国的现代化建设事业。另一方面,我国现阶段带有资本主义性质的私营经济,因为有与我国生产力的发展状况相适应的一面,在我国的社会经济生活中仍发挥着无可替代的积极作用。目前,私营和外资经济已经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和我国国民经济中最具活力的部分。非公有制经济迅猛发展的事实也充分说明,只有充分利用和吸收资本主义的文明成果,才能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步伐。

  4.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始终紧密地伴随着新时期思想解放的进程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改革开放的实践证明,思想解放和理论创新始终伴随着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进程,我党在所有制理论上的突破与创新往往成为个体、私营、外资经济发展的契机和先导。以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为转折点,我党逐步恢复了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使人们走出了对马克思主义教条式理解的误区,从过去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思维定势中解脱出来,开始重新审视当代资本主义的新变化以及社会主义发展中面临的诸多问题,并努力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现代化建设道路。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契机,我国思想理论界掀起了一次思想解放的高潮。正是在这一背景下,早已在我国几近灭绝的个体、私营和外资经济得以恢复、萌生和发展。可以说,如果没有这次影响深远的思想解放运动,人们就无法走出“文化大革命”时期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思维定势,无法容忍和接纳带有资本主义性质的私有经济成分的存在和发展。

  20世纪90年代以来,长期困扰思想理论界的关于姓“社”姓“资”和姓“公”姓“私”的争论,已经成为制约非公有制经济进一步发展的重大思想障碍。有些人固守传统观念,思想僵化,因循守旧,坚持以传统的社会主义模式作为衡量现实政策的标准,他们对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的存在和发展心存疑虑,对私营、外资经济的发展是否会导致“私有”化提出种种质疑。这说明,传统的社会主义观念仍在以其强大的历史惯性影响着改革开放的进程。如果不在理论上解决这些问题,非公有制经济政策的突破与创新自然就无法实现。因此,廓清在市场经济和所有制理论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与困惑,促进思想观念的解放与创新,对于推动个体、私营和外资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无疑极具理论意义。

  这一时期思想解放的重大成果,主要表现为在所有制理论方面破除了传统社会主义观念的束缚,从而为非公有制经济政策的进一步发展扫清了思想障碍。

  长期以来,我们在发展经济尤其是所有制问题上一直受传统社会主义观念的束缚。凡事都要首先问一问姓“社”还是姓“资”、姓“公”还是姓“私”,这已成为固定的思维模式。此外,还存在着将计划经济视为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将市场经济等同于资本主义的僵化认识。改革开放以来,不少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心存疑虑。特别是“八九风波”和苏东剧变以后,党内“左”的苗头开始滋长。于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关于姓“社”姓“资”的争论在理论界引起轩然大波。有人认为,“私营经济和个体经济如果任其自由发展,就会冲击社会主义经济。”并说,有些人正是想通过发展私营经济,“妄图把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和平演变为资本主义制度。”同时,有人对我国允许外国资本家来华投资办厂也很担心,认为,多一份外资,就多一份资本主义,三资企业多了,就是资本主义的东西多了,就是发展了资本主义。

  针对姓“社”姓“资”的争论,邓小平在1992年的南方谈话中指出:“改革开放迈不开步子,不敢闯,说来说去就是怕资本主义的东西多了,走了资本主义道路。要害是姓‘资’还是姓‘社’的问题。”为此,他提出了吸收利用资本主义,完善所有制结构的三条标准,即“三个有利于”标准。这就为十四大在所有制问题上的突破奠定了基础。可以说,邓小平的南方谈话打破了“左”的思想禁锢,解除了人们在姓“社”姓“资”问题上的种种困惑,同时还冲破了以往将计划经济等同于社会主义的理论和认识误区,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方针。以这次讲话为契机,我国的改革开放事业掀起了一个新的高潮,非公有制经济也由此进入高速增长期。

  继1992年邓小平的南方谈话冲破姓“资”姓“社”的桎梏之后,江泽民在1997年发表的“五•二九”讲话,又一次冲破姓“公”姓“私”的争论,为十五大和十五大以来党的非公有制经济理论和政策的进一步发展扫清了思想障碍。

  十四大以来,随着私营经济快速的发展,以及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逐步提高,长期以来形成的传统观念和对私营经济的种种疑虑,又不时地表现出来。

  有人断言,私营经济的发展对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性质已产生严重影响;不仅如此,私有制经济还将成为新生资产阶级政治要求的经济后盾;股份制是一个地道的私有化方案,股份制改造使国有企业面临着不再由国家完全占有的危险;个人收入差距的拉大是可怕的“两极分化”,个体劳动者和私营企业主被分别称为“小资产阶级”和“民间资产阶级”。由此挑起姓“公”姓“私”之争。这场论争作为姓“社”姓“资”之争的延续,成为新形势下困扰人们思想的主要障碍。

  针对种种疑虑,江泽民在“五•二九”讲话中作出了新的回答。江泽民的这次讲话冲破了人们在姓“公”姓“私”问题上的疑虑,提出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努力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一切反映社会化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理论界认为,江泽民的讲话,是冲破姓“公”姓“私”障碍的第三次思想解放。此后不久,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关于“所有制结构”的论述,应当说是理论方面最具突破意义的内容。它进一步明确了非公有制经济的性质和地位,将非公有制经济由“制度”外纳入“制度”内,这是对非公有制经济归属问题认识上的一个重大突破。毫无疑问,这一理论突破,正是以江泽民的“五•二九”讲话为代表的第三次思想解放为先导的。

  十五大报告提出的一系列新观点,可以说是我们党在所有制理论方面取得的新的重大突破,这是继市场经济问题上破除姓“社”姓“资”的思想困惑之后,在所有制结构上破除姓“公”姓“私”的认识误区的又一次思想解放。伴随着我党在所有制理论上的突破与创新,我国个体、私营和外资经济的发展也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逐渐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对经济社会发展所做出的贡献也是有目共睹的。

  总之,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发生在我国理论界的三次思想解放,不仅扫除了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思想障碍,增进了全社会对个体、私营和外资经济的认同感,而且有助于破除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的制度性障碍。思想解放往往成为政策创新和经济发展的先导,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几次发展高峰几乎都是与思想解放的进程同步的。实践证明,只有走出对马克思主义教条式理解的误区,坚持与时俱进,不断在实践中大胆探索和创新,才能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1.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从我国非公有制经济未来的发展趋向来看,一方面,非公有制经济将继续保持稳定、健康发展的态势,经营规模日趋扩大,经济实力不断增强,其经济运行的质量也会逐步提高,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将会继续增加,个体、私营和外资经济将在我国的经济社会生活中发挥日益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从非公有制企业的组织形式来看,有限责任公司所占比重逐年增加,组织形式日趋规范化。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现代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具有产权明晰、权责明确的特点,已经成为私营企业的主要组织形式,所占比重逐年增加。部分私营企业在完成了资本的原始积累之后,正在向规模化的企业集团发展,有些企业通过实行股份合作制、股份制,转向具有现代企业制度特征的大公司、大集团。同时,各类非公有制企业的经营管理方式也将有较大改进。逐渐由最初的家族式管理模式和独裁型决策机制向科学、规范的现代企业管理模式转轨。随着私营企业经济实力的增强,整体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建立在技术密集、管理密集和资金密集基础上的集约式经营将逐步代替粗放式经营。一批国际化、集团化、创新意识强的跨国企业将会出现,成为推动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力量。与此同时,非公有制企业家队伍的整体素质也将得到提升,一大批具有专业化管理知识、创新意识、驾驭市场才能和掌握资本运营本领的非公有制企业家,将在市场经济的海洋中脱颖而出。

  除此之外,非公有制企业与公有制企业的联系将更加密切。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非公有制企业得以以平等主体资格参与市场竞争,不同所有制之间的联营、合作和产权组合、交易将会逐渐增多,呈现出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趋势。随着思想理论上的不断解放和创新,公与私的观念将逐渐淡化,不同所有制企业联合的混合所有制将成为非公有制经济未来的一个重大发展趋向。从经济学的观点来说,各种形式的经济联合并不否定所有权,但可以产生新的所有制形式,这就是混合所有制。像合作制、股份制、合营、联营、合资等都属于混合所有制。它将是最有发展前景的一种所有制形式。

  然而,毋庸讳言,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还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认识障碍、政策环境改善情况也有不尽人意之处,成为制约非公有制经济进一步发展的“瓶颈”。这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非公企业融资难是非公企业发展缓慢的头等问题。据世界银行所属的国际金融公司对我国非公企业融资问题的调查显示,我国非公企业在创业阶段几乎完全依靠自筹资金,90%以上的初始资金都是由主要的业主、创业团队成员及其家庭提供的。在创业之后,追加扩张投资时,非公企业仍继续依靠内部渠道。与其他国家相比,中国的银行在非公企业融资方面,无论是创业资本还是后续投资,所起的作用总的说来要小得多。第二,私有财产和非公有制企业的正当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目前,关于私有财产权的保护问题,《宪法》中已经有了明确规定,但要切实贯彻落实尚需时日。在一些地方,私有财产得不到必要的尊重,在经营城市、美化环境、整顿秩序等名义下,损害非公有制企业和私有财产的情况仍不时发生。此外,对非公有制企业的管理体制需要进一步优化,政府行政服务方面仍存在较多的问题。

  2.营造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环境的建议与对策

  从根本上来说,要解决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尚存的种种问题,关键在于营造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环境。要使非公有制经济有一个更健康的发展环境,需要从多方面做出努力,目前,应着力解决以下这样一些问题:

  第一,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继续积极鼓励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决定了我国的所有制结构的多样性。

  目前,应从所有制结构优化,从提高整体经济活力等多方面来支持、鼓励、引导个体、私营和外资经济的发展,特别是那些科技含量高的非公有制经济。这方面的努力决不能放松。

  第二,拓宽融资渠道,切实解决非公有制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解决非公企业融资难的问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完善对非公企业金融支持的法律法规建设;发展各种类型的企业贷款;大力发展中小企业直接融资;建立健全非公企业金融支持社会辅助体系;推动有条件的非公企业通过发行股票上市融资等。

  第三,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政府要从单纯管理企业转向服务企业,为有条件的非公企业利用外资,甚至走出国门创造条件和机会,并且严格控制对非公企业乱收费和乱摊派,切实解决非公有制企业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此外,要深化非公有制经济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积极探索完善非公有制企业管理体制、管理方法的新路子。坚持“政府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方针,政府通过市场引导非公有制经济,通过法律法规监督管理非公有制经济,减少对企业的直接干预,减少审批环节,逐步向企业登记制度过渡。

  第四,依法保护私有财产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正当权益,推动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的政治参与。关于私有财产权的保护问题,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人大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已有明确的规定,但贵在落实,要在实际工作中切实贯彻执行,并加强执法和监督。只有这样,才能促进非公有制经济更健康的发展。作为非公有制经济的行为主体,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合法权益必须得到切实保护,对于他们的政治诉求也应该认真对待。党和政府应通过各级工商联组织做好新形势下的统战工作,对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进行团结、帮助、引导、教育,听取并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建议,鼓励他们通过参政议政等途径,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同时,紧密联系非公有制经济的生产经营实际,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引导他们树立社会主义新型企业家形象。

  第五,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的规范化管理,贯彻落实新近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切实保护非公有制企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经过三十年的发展,目前,我国的非公有制经济已渐趋成熟,对其加强规范化管理,使其步入良性发展轨道已是势在必行。多年的粗放式经营也使不少非公有制企业或多或少沾染上了诸如唯利是图、无视员工权益、偷税漏税等恶习。初创时期政策的宽松是必要的,但若是一再疏于管理和引导则会使其误入歧途。随着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任务的提出,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成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这也是推动非公有制企业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基础和重要保障。

  3.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出的新要求

  200610月,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主要任务,即: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更加完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城乡、区域发展差距扩大的趋势逐步扭转,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基本形成,家庭财产普遍增加,人民过上更加富足的生活;社会就业比较充分,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建立;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备,政府管理和服务水平有较大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明显提高,良好道德风尚、和谐人际关系进一步形成;全社会创造活力显著增强,创新型国家基本建成;社会管理体系更加完善,社会秩序良好;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生态环境明显好转;实现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的目标,努力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和政府根据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这一战略目标和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而提出的重要任务和目标。这一目标的实现,对于中国的和平崛起和经济社会的平稳发展均具有重大意义。

  可以说,构建和谐社会是对非公有制经济提出的一个全新的课题。社会和谐的基础是发展,只有继续大力推进非公有制经济的稳步发展,才能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充分的物质保障。经过三十年的快速发展,现阶段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已经具备了相当的规模,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在目前形势下,只有继续鼓励和积极推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才能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必要的前提和基础,任何试图削弱和抑制个体、私营、外资经济的尝试在实质上都是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背道而驰的。毋庸讳言,近年来随着非公有制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在个人收入、社会福利等方面较弱势群体处于更为优越的地位,但这些与他们在劳动、管理、资本等生产要素的投入是分不开的;非公有制企业在其发展中的确也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如对资源的粗放式开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等等,然而,这些问题只能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逐步得到有效解决,从长远发展来看,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整体水平的提高、解决就业等方面的作用仍是功不可没的。构建和谐社会必须以经济发展为后盾,任何削弱非公有制经济的意图都只会适得其反。

  从另一方面来看,社会和谐也是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规范有序、健康公正的社会经济政治秩序,也为非公有制经济的持续发展提供了必要的保障。例如,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完备、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与利用、和谐的人际关系的形成等都是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不可或缺的条件。建立公平合理的收入分配格局,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局面,对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权益的保护无疑也极具现实意义。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非公有制经济提出了新的要求,在经济社会发展的新阶段,非公有制经济的持续发展必须同社会和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目标相适应。只有在科学发展观的正确指导下,个体、私营、外资经济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例如,非公有制经济必须逐步克服初创时期粗放式经营的模式,做到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使经济增长与生态环境的保护相适应。此外,在劳动保护、改善生产条件等方面尚有许多需要改进之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规范化管理也亟待加强。

  我们有理由深信,随着非公有制经济理论与政策的日渐成熟与完善,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走过几十年风雨历程至今仍保持旺盛活力的非公有制经济,必将肩负起应有的使命并发挥出日益重要的作用。

  四、改革开放后30年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大事记

  1978年,中国共产党召开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邓小平指出要允许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起来。中国改革分步骤进行,这对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有着重要影响。

  19793月,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提出恢复和发展个体经济。同年,国务院批转的《关于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会议的报告》指出:“可以根据当地市场需要,在征得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批准一些有正式户口的闲散劳动力从事修理、服务和手工业的个体劳动,但不准雇工。”这是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第一个有关个体经济的报告。

  7月,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适用于外商投资的法律,首次将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程序、组织原则等用法律的方式予以明确。该法规定:“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9月,叶剑英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30周年大会上讲话指出:“目前在有限范围内继续存在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附属和补充。”

  19804月,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会议召开,会议提出:“社员在不影响集体生产、不剥削他人的前提下,持生产大队证明,可以从事个人劳力所及的鲜活商品和三类农副产品贩卖活动。”“集体商店和有证商贩,可以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到农村采购农副产品。”

  4月,香港伍淑清女士投资北京航空食品有限公司,领到了首张中外合资企业开业通知书。

  6月,辽宁省沈阳市工商局在省、市、区(县)三级领导的支持下,首先恢复、培育了全国第一个农贸市场——北行农贸市场。

  726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对合营企业的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以及申请登记应提交的文件、登记的主要项目等作出明确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11月开始办理登记,当时大部分合营企业集中在北京。

  8月,中共中央在《关于转发全国劳动就业会议文件的通知》中明确提出“允许个体劳动者从事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不剥削他人的个体劳动”,指示有关部门对个体经济发展要予以支持,不得刁难、歧视。

  82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批准建立深圳、珠海、汕头、厦门4个经济特区,并批准公布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

  1981424日,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登记审批程序》,指导开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登记管理工作。

  5月,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与劳动、城建、公安等部门,联合发出《关于解决发展城镇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所需场地问题的通知》,要求从实际情况出发,对个体工商户需要的网点,有关部门要共同研究,统筹规划。

  6月,国务院批转的《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向国务院的汇报提纲》明确提出:

  “城镇集体和个体经济是我国多种经济成分的组成部分,恢复和发展个体经济,是搞活经济的一项重大措施,是社会的需要,是一项长期的经济政策。”

  6月,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新中国成立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国营经济和集体经济是中国的基本经济形式,一定范围的劳动者个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

  6月,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与商业、粮食、供销、物资、劳动等部门,联合发出《关于对城镇个体工商业户货源供应等问题的通知》,要求有关部门根据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范围,积极提供货源,增设批发网点,适当降低批发起点,给个体工商户进货提供方便。个体工商户同国营和集体单位一样,享受批发价格。

  7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明确指出从事个体经营的公民,是自食其力的独立劳动者,个体经济是国营经济和集体经济的必要补充。自此,城镇个体工商业发展加快,农村个体工商业开始恢复。

  这一年,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登记司设立了外资处,有外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先后设立了外资处(科)。

  1982728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个体经济司。

  9月,党的十二大报告提出,“由于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总的说来还比较低,又很不平衡,在很长时期内需要多种经济形式的同时并存”,“在农村和城市,都要鼓励劳动者个体经济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和工商行政管理下适当发展,作为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有益的补充”。

  10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武汉市召开小商品市场现场会。根据国务院关于放开小商品价格的精神,会议确定,经营小商品的有证商贩,可以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的贩运活动。

  12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第一次确立了个体经济的宪法地位,并明确了个体经济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关系。

  1231日,中央政治局讨论通过的《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指出,要坚持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方针,调整购销政策,改革国营商业体制,放手发展合作商业,适当发展个体商业,实现以国营商业为主导,多种商业经济形式并存。同时要求,对于农村个体商业和各种服务业,应当适当加以发展,并给予必要扶持。

  19832月,国务院公布的《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用法规形式肯定了私人贩运活动。

  3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办法》。这一年,中共中央在《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的文件中,提出对企业超过规定,“雇请较多帮工的,不宜提倡,不要公开宣传,也不要急于取缔,而应因势利导,使之向不同形式的合作经济发展”。

  “三不”政策实际上保护了私营经济的发展。

  1984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根据邓小平的意见召开沿海部分城市座谈会,并于54日印发《沿海部分城市座谈会纪要》,确定进一步开放天津、上海、大连、秦皇岛、烟台、青岛、连云港、南通、宁波、温州、福州、广州、湛江、北海14个沿海港口城市,在这些城市实行特殊政策,在利用外资和引进技术方面给予更多的自主权。

  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我国现在的个体经济是和社会主义公有制相联系的,不同于和资本主义私有制相联系的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经济必要的、有益的补充,是从属于社会主义经济的。坚持多种经济形式和经营方式的共同发展,是我们长期的方针,是社会主义前进的需要。这一年,辽宁省抚顺市和其他几个地区先后开展了“重合同守信用”活动。

  19852月,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和闽南厦(门)漳(州)泉(州)三角地区被开辟为沿海经济开放区。这使我国的对外开放形成了从经济特区到沿海开放城市再到沿海经济开放区,多层次、逐步推进的新格局。

  19864月,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使外国投资者在中国投资有了充分的法律保障。

  125日,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在北京成立,城乡个体劳动者从此有了自己的全国性组织。

  19871月,中共中央在《关于把农村改革引向深入的决定》中指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商品经济的发展中,在一个较长时期内,个体经济和少量私人企业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对私营企业应当采取“允许存在,加强管理,兴利抑弊,逐步引导”的方针。第一次正式并且明确地提出允许私营经济的存在和发展。

  2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

  8月,国务院发布《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条例》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依法经核准登记后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它成为发展和管理个体私营经济的基本政策和法规依据。

  10月,党的十三大报告提出“对于城乡合作经济、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都要继续鼓励它们发展”,“实践证明,私营经济一定程度的发展,有利于促进生产,活跃市场,扩大就业,更好地满足人民多方面的生活需求,是公有制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

  1988412日,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第一次确立了私营经济的宪法地位。

  413日,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条例》提出:“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八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

  “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私营企业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同年,国务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征收私营企业投资者个人收入调节税的规定》。私营经济的发展步入法治化轨道。

  19899月,江泽民同志在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40周年大会上讲话指出,在我国经济发展中,我们要继续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发展多种经济成分的方针,发挥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以及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对社会主义经济的有益的、必要的补充作用。

  11月,党的十三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决定》指出,我国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是对社会主义经济有益的、必要的补充。应当运用经济的、行政的和法律的手段,加强管理和引导,鼓励它们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继续发展,发挥它们在发展社会生产、方便人民生活和扩大劳动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这一年,为建立企业法人制度和贯彻治理整顿的各项措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全国500多万家企业开展了重新审核登记和换发营业执照工作。“重合同守信用”活动在各地深入开展。到12月底,全国除个别地区外,都已开展了“重合同守信用”活动,申请参加的企业达219399家,被命名的企业达38439家,许多外贸、科技和中外合资企业也加入到活动中来。

  1990年这一年,全国各地根据中央的部署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进行了治理整顿。通过治理整顿,开展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促进了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守法经营。当年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违法违章率比上一年下降了20%。

  19913月发表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建议》,概括地提出了坚定不移地走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应遵循的十二条主要原则。其中第五条提出,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所有制结构,发挥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其他经济成分对公有制经济的有益的补充作用,并对它们加强正确的管理和引导。这一年,《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具体修订工作基本完成。

  199210月,党的十四大总结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主要内容,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指出:“经济改革的目标,是在坚持公有制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经济成分和分配方式为补充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所有制结构上,以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经济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补充,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不同经济成分还可以自愿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经营”。

  10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关于命名表彰19911992年度“全国文明集贸市场”的决定》,授予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集贸市场等652个集贸市场“全国文明集贸市场”荣誉称号,促进了各地创建文明集贸市场活动的开展。

  1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湖北省武汉市召开全国市场工作会议,认真总结改革开放以来各类市场发展的经验,专题研究社会主义市场体系建设。当年,全国各地掀起了改革开放以来最大的市场建设热潮。

  12月召开的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提出,今后一个时期,个体、私营经济管理的改革目标是放宽政策,大力发展,加强管理。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努力创造各种所有制企业平等竞争的环境和条件,取消在发展个体、私营经济上的不合理限制。

  19934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四川省成都市召开全国个体私营经济管理工作会议。会议提出,要结合培育市场体系和发展第三产业,配合国家发展中西部地区经济的战略和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发展个体、私营经济。

  4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关于促进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规定,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的行业与商品外,其他行业和商品都允许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允许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根据自身条件从事跨行业经营或综合经营。

  5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先后下发了《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在积极促进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发展的同时,鼓励个体、私营、外资经济发展,并依法加强管理。”

  19941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加强了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审查、出资检查和违法违章行为的查处工作。

  19959月,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上的讲话中指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是我们必须长期坚持的方针。”“在积极促进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发展的同时,允许和鼓励个体、私营、外资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正确引导、加强监督、依法管理,使它们成为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国家对各类企业一视同仁,为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12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了《个体饮食业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要求饮食业业主文明经营。

  19961月,我国首家主要由私营企业投资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开业,该行募集的股本金中80%以上来源于私营企业。

  10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了《关于加强专业村中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引导和监管的若干意见》,提出了正确引导专业村中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具体措施。

  19979月,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要继续鼓励、引导,使之健康发展”。

  1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对无照经营进行综合治理的通知》,专门成立了由有关部门参加的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小组,在全国范围内对无照经营进行了清理和取缔。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共清理了无照经营户130多万户。

  1998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的《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的若干意见》指出,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采取多种方式利用外资进行资产重组。制定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允许国有小型企业和集体企业对外合资、合作、出售。允许私营企业吸收外资发展经济。

  19993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

  200011日,《个人独资企业法》实施。

  125日,国务院决定,从200011日起,对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新的优惠政策。

  322日,为鼓励外商扩大对华投资,国家计委和国家经贸委发出通知,下放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中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的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权。

  97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1219日,外经贸部发布通知,决定自200111日起,对私营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申请自营进出口权的资格条件按国有、集体生产企业和科研院所的同等标准执行。

  20014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与国家经贸委、科技部等十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标志着我国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开始起步。

  8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局成立。

  1110日,在卡塔尔多哈举行的世界贸易组织(WTO)第四届部长级会议通过了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1211日,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成为其第一百四十三个成员。

  20024月,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局主办的中国外资登记网正式开通,有力促进了外资管理工作信息化、自动化水平的提高。

  10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积极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3年内免收个体工商户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和经济合同文本工本费;对下岗失业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申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优先受理,优先发照。

  11月,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第一,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

  第二,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个体、私营等各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加快生产力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第三,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不能把这两者对立起来。”党的十六大还通过了私营企业的经营者可以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决议,使得私营企业家的政治地位进一步提高。

  200331日,国务院制定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实施。

  629日,内地与香港签订《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据此,从200411日起,内地对原产于香港的273种产品实行零关税优惠,允许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广东省境内申办个体工商户,从事商业零售。

  91日,《民办教育促进法》正式实施。

  10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要适应经济市场化不断发展的趋势,进一步增强公有制经济的活力,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决定》要求,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放宽市场准入,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

  1017日,《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在澳门签署。

  20043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与此同时,“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等内容被写入宪法,进一步完善了私有财产保护制度。

  8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人事部正式发文批准在上海开展注册官制度试点工作。1114日,我国首批280名企业注册官在上海诞生,开始正式履行职责。

  10月,经国务院批准,内地与香港、澳门分别签署了《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规定,自200511日起,允许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在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须经过外资部门审批。

  1224日,100名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在北京接受中共中央统战部等五部委的联合表彰,被授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优秀建设者”称号。这是我国首次对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的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进行表彰。

  20052月,国务院公布的《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财税金融支持,完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社会服务,维护非公有制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引导非公有制企业提高自身素质,改进政府对非公有制企业的监管,加强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指导和政策协调。这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最全面、最系统的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性文件。

  311日,中国民航第一家私营航空运输企业奥凯航空公司开通首次航班。

  51日,全国劳模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召开,33位私营企业主首次被选为全国劳模。在此之前,私营企业主能否当选劳模一直是社会各界争论的焦点。

  629日,首家全国性私营石油企业长联石油控股公司在北京正式成立。

  该公司由湖北天发集团联合全国30家私营石油企业共同参股成立。这是我国私营石油企业从单打独斗走向联合的一个有益尝试。

  2006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首次允许转制为企业的文化单位吸收部分社会资本,进行投资主体多元化的股份制改革。这为非公资本投资文化产业带来了更多机会。针对欧盟从2006107日起正式对原产于中国的皮鞋产品征收为期两年的165%的反倾销税,在我国1200多家涉案企业集体沉默的情况下,1023日,奥康集团聘请律师,决定状告欧盟的行为违反欧盟相关法律,誓将反倾销申诉进行到底,使我们看到了我国私营企业在国际贸易中勇于依法维权的希望。

  2007227日,国防科工委下发《关于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的指导意见》,对非公有制经济进入国防科技工业建设的领域、程度、要求等提出了十一条具体措施,打开了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的大门。

  31日挂牌开业的四川省仪陇县惠民村镇银行,是我国首家村镇银行。

  同年12月在湖北省随州市开业的汇丰村镇银行,是在我国设立的第一家外资农村金融机构。

  3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物权法》和《企业所得税法》。《物权法》保护包括个人在内的所有物权人的合法物权,这使私营企业能够更加放心地去创造财富,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贡献力量。《企业所得税法》结束了不合理的外资“超国民待遇”,为内外资企业提供了同一条起跑线,让内资企业从原先的高税赋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投入产品研发,提高市场竞争力。

  10月,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坚持平等保护物权,形成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新格局。法律上的平等保护和经济上的平等竞争,这“两个平等”是十七大在所有制理论上的重大突破,是非公有制经济理论的又一次飞跃。

  2008年,经国务院批准,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从91日起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对此,个体工商户普遍表示欢迎。社会各界盛赞这是我国社会治理方式向更加符合社会发展方向转变的重要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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