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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关税是如何征收的

时间:2022-11-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进口税是进口国海关在外国商品输入时,对本国进口商所征收的关税,是关税中最主要的一种。进口税主要可分为最惠国税和普通税两种。过境税是一国对于通过其关境,运往另一国的外国货物所征收的一种关税。财政关税又称收入关税,是指以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为主要目的而征收的关税。工业保护关税以保护本国幼稚工业为其主要目的。对来自受惠国的某种进口货物,如超过当年所规定的进口额度,则取消下年度该种货物的关税优惠待遇。

二、关税的主要种类

(一)按征收的对象或商品流向分类

1.进口税(Import Duties)。

进口税是进口国海关在外国商品输入时,对本国进口商所征收的关税,是关税中最主要的一种。进口税主要可分为最惠国税和普通税两种。最惠国税适用于与该国签订有最惠国待遇条款的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所进口的商品;普通税则适用于与该国没有签订这类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所进口的商品。最惠国税率比普通税率低,而且两者的差幅往往很大。“二战”以后,大多数国家都加入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WTO前身)或签订了双边的贸易条约或协定,相互提供最惠国待遇,享受最惠国税率,而普通税率只适用于极少数的国家。

2.出口税(Export Duties)。

出口税是出口国海关在本国商品输出时,对本国出口商所征收的关税。目前国际上很少征收出口税,因为征收出口税会提高本国商品在国外市场的价格,削弱其竞争能力。一些发展中国家为了增加财政收入,会征收出口税,一般税率不高,因为过高的话会导致出口量减少,反而达不到增加财政收入的目的;另外,一些国家对于出口的原料征税,以保障国内生产的需要或增加国外产品的生产成本,加强本国产品的竞争能力。

案例4-1:中国纺织品出口关税的设置和取消

经国务院批准,我国从2005年1月1日起到2007年12月31日止,对部分纺织品征收出口关税,征税范围包括外衣、裙子、裤子、非针织衬衫、针织衬衫、睡衣内衣等6类纺织品,共148项产品。2005年6月1日起,对上述征收出口关税的部分纺织服装产品调整关税税率,其中:对2种产品停止征收关税,对3种产品调低出口关税,对74种产品调增出口关税,新增1种征税产品。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5月30日上午宣布,自6月1日起,对2005年1月1日开始征收出口关税的148项纺织品中的78项产品停止征收出口关税,原定于6月1日提高或降低出口关税的相关产品同时取消。此外,取消对亚麻单纱征收出口关税。

专家认为,此前中国政府决定提高74种纺织品出口关税的做法,是中国政府为建立纺织品贸易新秩序,缓解贸易摩擦而做出的努力,体现了负责任的大国形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美、欧仍坚持变相延长配额体制的做法,不能理解中方做出的努力和表现出来的诚意,中方也没有必要继续这种自主限制的作法。

资料来源:http://www.cnga.org.cn/zhuanti/china.asp。

3.过境税(Transit Duties)。

过境税是一国对于通过其关境,运往另一国的外国货物所征收的一种关税。过境货物只是在地理上通过,而并不进入该国市场,对被通过国家的市场和生产均没有影响。由于征收过境税不利于国际货物的流通,所以目前绝大多数国家都不征收过境税,仅在外国货物通过时征收少量准许费、印花费、登记费、统计费等。

(二)按征收关税的目的划分关税

1.财政关税(Revenue Tariff)。

财政关税又称收入关税,是指以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为主要目的而征收的关税。为了达到财政收入的目的,对于进口货物征收财政关税时,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征税的进口货物必须是国内不能生产或无代用品而必须从国外进口的货物;(2)征税的进口货物,在国内必须有大量消费;(3)关税税率要适中或较低,如税率过高,将阻碍进口,达不到增加财政收入的目的。

2.保护关税(Protective Tariff)。

保护关税是指以保护本国工业或农业发展为主要目的而征收的关税。保护关税税率要高,越高越能达到保护之目的。有时税率高达100%以上,等于禁止进口,成为禁止关税(Prohibited Duty)。保护关税又可分为工业保护关税和农业保护关税。工业保护关税是以保护国内工业发展所征收的关税。工业保护关税以保护本国幼稚工业为其主要目的。一些经济落后的国家,往往采用保护关税,以保护和促进本国幼稚工业的发展。帝国主义时期,帝国主义国家的垄断资本为了垄断国内市场,往往对高度发展的垄断工业或处于衰退难以与国外竞争的垄断工业征收保护关税,这种关税称为超保护关税。农业保护关税是以保护国内农业发展所征收的关税。

(三)按差别待遇等级分类

1.普惠制关税(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普惠制关税是指1968年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通过了建立普遍优惠制的决议,发达国家承诺对从发展中国家或地区输入的商品,特别是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非歧视的和非互惠的优惠关税待遇,一般比最惠国待遇优惠得多。其主要内容是:在一定数量范围内(主要指关税配额或限额),发达国家对从发展中国家进口的工业品减免关税,部分免除加工过的农产品的进口关税。对于超过限额的进口则一律征收进口关税。普惠制的基本特点是普遍性、非歧视性和非互惠性,即这种优惠是由大多数发达国家提供的,而不是某一发达国家提供给少数几个发展中国家的,普惠制适用于所有的发展中国家,并不要求发展中国家提供同样的关税优惠。各普惠制方案由各给惠国和国家集团单独制定,虽各有特点,但都具有以下共同内容:

(1)受惠国或地区名单。给惠国主要是根据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状况及政治态度选择受惠国,受惠国或地区名单由各给惠国单方面决定。

(2)给惠产品范围。各国普惠制方案都规定了给惠产品及排除产品清单。该清单不是固定不变的,随着给惠国经济贸易的政策需要与受惠国的要求而变动。

(3)减税幅度。普惠制的关税削减幅度取决于最惠国税率与普惠税率之间的差额,最惠国税率越高,普惠税率越低,差额越大。

(4)保护措施。各给惠国为保护本国经济,在普惠制方案中都制定了保护措施。保护措施可分为三大类,一是例外条款,即当从受惠国优惠进口某项产品的数量增加到对给惠国相同产品或直接竞争性产品的生产者造成或即将造成严重损害时,给惠国保留对该项产品完全取消或部分取消关税优惠待遇的权利。二是预定限额,而预定限额是给惠国根据本国和受惠国的经济贸易情况,预先规定一定时期内某项产品的关税优惠进口限额,超过限额部分的进口按规定征收最惠国待遇关税率。三是竞争需要标准(Competitive Need Criteria)。对来自受惠国的某种进口货物,如超过当年所规定的进口额度,则取消下年度该种货物的关税优惠待遇。

(5)对原产地的规定。按照原产地标准的规定,产品必须全部产自受惠国或地区,或者规定产品中所包含的原料或零件经过高度加工后,发生了实质性变化,才能享受关税优惠待遇。

所谓实质性变化有两个标准。①加工标准。欧盟、日本、挪威、瑞士等采用这项标准。一般规定进口原料或零件的税目和利用这些原料或零件加工后的货物税目发生了变化,就可以认为已经过高度加工,发生实质性的变化,该商品可享受关税优惠待遇。②增值标准(Value-added Criterion),又称百分率标准。澳大利亚、加拿大、美国等采用这项标准。它规定,只有进口原料或零件的价值没有超过出口货物价值规定的百分比,这种变化才能作为实质性的变化和享有关税优惠待遇。例如,加拿大规定进口原料或零件价格不得超过出口货物价值40%作为已发生实质性的变化,才能享受关税优惠待遇。

在原产地规定中,除了原产地标准外,还有直接运输规则(Rule of Direct Consignment),即受惠货物必须由受惠国直接运到给惠国。由于地理上的原因或运输上的需要,受惠产品可以通过邻国过境,但必须置于海关监管之下。此外,受惠国必须向给惠国提交如原产地和托运的书面证明,才能享受优惠关税待遇。一般来说,为了获得普惠制待遇,受惠产品必须获得普惠制原产地证书,国际上运用比较广泛的是FORM A原产地证书。

(6)毕业制度。从20世纪80年代后期,一些给惠国家按照自己的定义和标准,取消一些已经获得较强出口竞争力的发展中国家的普惠制待遇,并将这种做法称为“毕业制度”,或者“取消制度”。“毕业制度”一般可以分为部分毕业和全部毕业两种。部分毕业也称为部分取消、“国家—产品取消”或“国家—部门取消”。它规定,如果一个受惠国家的某种产品或某一部门的出口达到一定的水平,这些产品将会从给惠方案中排除,但受惠国家的其他产品仍然能够享受普惠制待遇。全部毕业,也称为国家毕业。取消国家优惠的标准主要是根据国民收入指标来制定的。保加利亚和波兰把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超过其本国的受惠国列入国家毕业名单。新西兰规定取消其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达到新西兰70%以上的受惠国的优惠待遇。美国取消国家优惠的标准目前是人均国民生产总值11 400美元。

(7)附加条件。根据普惠制的非互惠原则,普惠制应该是不附加条件的。但是,一些发达国家在其普惠制方案中往往规定一些附加条件,以达到其在多边领域中达不到的目的。附加条件可以分为鼓励条件和取消条件两种。鼓励条件是指如果某受惠国符合特定的条件,给惠国可以给予其超过一般普惠制待遇;取消条件指如果某受惠国不符合特定的条件,就会被取消或暂时取消普惠制待遇。

案例4-2:欧盟普惠制毕业对我国出口产生影响

欧盟从2003年11月1日起,对我国出口的乳、蛋制品和天然蜂蜜、塑料等产品削减了50%的关税优惠幅度。从2005年5月起又取消了对我国乳、蛋制品、天然蜂蜜、塑料和橡胶制品、纸制品、电子消费类产品、光学器材、钟表及乐器等14类产品的关税优惠。目前,中国能继续享受欧盟普惠制待遇的产品只剩下活动物、农产品、纺织品(服装制品除外)、贵金属及首饰、交通工具及其设备等。

欧盟委员会不久前通过的一个文件称,欧盟将对今后10年(2006—2015年)普惠制的实施原则进行修改,普惠制实施对象更倾向于最不发达国家和经济脆弱的发展中国家。这意味着,不久的将来,欧盟普惠制将在中国“完全毕业”。

普惠制下的出口产品关税比最惠国税率还要低三分之一左右。普惠制是受惠国出口产品进入国际市场的“优惠卡”,在发展中国家的对外贸易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其关税优惠幅度平均约为货值的5%,目前世界上31个给惠国中,除美国、保加利亚、匈牙利外,其他28国包括欧盟15国、日本、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哈萨克斯坦、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波兰、挪威、瑞士、捷克与斯洛伐克均对中国(除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外)给予普惠制待遇。我国享受普惠制待遇的产品大约有3 000多种,主要为化工产品、纺织品、皮革制品、服装鞋帽等。

“毕业条款”是指当某个受惠国的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显示出较强的竞争力时,给惠国将取消该受惠国该项产品乃至全部产品享受优惠的资格。毕业制度包括国家毕业制和产品毕业制,前者意为取消国家受惠资格,后者意为取消某项产品受惠资格。

这一制度最早始于美国,欧盟是从1999年7月1日起开始对普惠制方案实施“国家/行业产品毕业”制的,即对特定受惠国的特定产品实施产品毕业制度。一旦某一受惠国的发展水准和相关工业的专业化程度达到欧盟规定的发展指数和专业化指数,其产品就会被列入“毕业产品清单”,优惠就会停止。

另外,当某一受惠国的某类特定产品享受普惠制出口到欧盟的总产量超过所有受惠国同类产品出口到欧盟总量的25%时,欧盟将对该国实施产品毕业,而不考虑该国的发展水平。

根据欧盟普惠制方案的规定,如果受惠国家和地区的某种产品连续3年达到毕业标准,说明该产品已具备足够的竞争力,其关税优惠须被撤销。如果未在连续3年中都达到标准,可重新获得关税优惠。有关计算方法以欧盟本身的统计数字为依据。

利用普惠制可以扩大出口效益。近年来,由于享受普惠制,我国出口产品成本下降,效益上升。据统计,1980年到2000年的20年间,全国累计签证1 341万份,签证金额达3 134.45亿美元,减免关税幅度以6%计算,我国出口商品可获减免关税188.1亿美元。

应该说,我国在利用普惠制扩大出口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出口企业通过利用普惠制扩大了出口规模,增强了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如何面对欧盟普惠制毕业制度对我国出口的影响,将是我国所有出口企业必须要面对的问题。

很显然,普惠制毕业提高了产品的税率,会增加出口产品的成本,国外的进口商从中国采购,如果以普惠制国家的待遇进口,只需要大约20%的关税,如果不是普惠制采购,关税则至少增加几倍,多的可达80%,这样一来,外商会另外选择采购国。

普惠制不是永恒的。1981年,美国开始利用“国家毕业”和“产品毕业”来限制优惠进口的范围。当年就宣布新加坡韩国、中国香港、中国台湾适用“国家毕业”规定,从1989年1月起取消它们享受普惠制待遇的资格,此后又宣布了巴林、百慕大、瑙鲁、文莱毕业,并对来自巴西、以色列、墨西哥的某些产品实施“产品毕业”制度。随后,新西兰、澳大利亚、欧盟等给惠国也纷纷效仿美国,在普惠制方案中采用毕业制度。因此,普惠制仅仅是世界经济贸易发展中的一个阶段性产物,发达国家不可能无限制地给予发展中国家普惠制待遇。在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达到一定程度后,发达国家必然会取消对其的普惠制安排。

因此,从另一个角度看,我国上述产品的毕业,也证明了我国这些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已经具有一定的竞争力,占据了欧盟相当大的市场份额,对欧盟市场上同类产品造成了威胁。“毕业”从某种程度上来讲也意味着一种“成熟”。

普惠制是一把双刃剑,从短期看,发展中国家的确可以通过利用普惠制,增加关税收入和保护幼稚产业。但从长期看,普惠制也会产生保护落后、丧失效率的负面作用,减弱了企业追求生产效率、改进技术、调整产品结构、提高产品附加值的动力,使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缺乏竞争力,面临被淘汰的危险等。

另外,目前普惠制对一些发展中国家还起一定的作用,但作用也在逐步削弱。现在欧盟的平均关税只有5%左右,并有继续下调的趋势,可以预测在不远的将来,欧盟还会降低关税,5%以内的差价优惠作用将不再明显。日本还有不少产品实施零关税,普惠制在零关税的情况下更失去意义。企业仅仅依靠低价在世界市场上是无法获得竞争优势的,企业应该认清自己的不足,在积极改进产品质量,增加产品的附加值方面多下工夫。

因此,欧盟这次宣布的对我国一部分产品实行“毕业”,有弊更有利,它使我国出口企业可以提早做好准备,走出普惠制的保护,在风雨中接受历练,更好地迎接今后越来越多的“毕业”。

“普惠制毕业”是不可逆转的历史潮流,出口企业不可能永远在普惠制的保护伞下生存。不可否认,价格是前期开拓市场必不可少的因素,但巩固市场和扩大市场份额的后期效应绝不是单靠价格就能维持的。中国的出口企业只有走出保护,才能真正地强大,真正地在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资料来源:http://www.itownet.cn/itown/dzzz/d3/15-1.shtml作者:韩莉君,有删节。

2.特惠税(Preferential Duties)。

特惠税,是对某些国家与地区进口的商品给予特别优惠的关税。目前,最有影响的是洛美协定中,欧盟各国对加勒比海和太平洋地区的一些国家单方面提供的特别优惠的制度。特惠税有的是互惠的,有的是非互惠的。特惠税开始于宗主国与殖民地附属国之间的贸易。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欧共同市场与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区一些发展中国之间也实行特惠税。

(1)宗主国与殖民地附属国之间的特惠税,是殖民主义的产物。英国、法国、葡萄牙、荷兰、比利时、美国等与其殖民地附属国之间都实行过这种关税。目的在于保证宗主国在殖民地附属国市场上占优势。最有名的特惠税是英联邦特惠税(1932年英联邦国家在渥太华会议上建立)。它是英国确保获取廉价原料、食品和销售其工业品,垄断其殖民地附属国市场的有力工具。

(2)洛美协定(Lome Convention)国家之间的特惠税。它是西欧共同市场向参加协定的撒哈拉以南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区的发展中国家单方面提供的特惠税。新的洛美协定关于特惠税方面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三点:①欧盟将在免税、不限量的条件下,接受这些发展中国家全部工业品和96%农产品进入欧盟市场,而不要求这些发展中国家给予“反向优惠”。那些没有享有免税待遇的农产品,是欧盟农业政策所包括的农畜产品以及一些欧盟成员能够生产的温带园艺品。②欧盟成员对于从这些国家进口的牛肉、甜酒和香蕉等作了特殊安排。对这些货物进口每年给予一定数量的免税进口配额,超过配额的进口要征收关税。③在原产地规定中,继续执行“充分累积”制度(Full Cumulation),即来源于这些发展中国家或欧盟成员的产品,如这项产品在这些发展中国家中的任何其他国家内进一步制作或加工时,将被看作为原产国的产品。这项规定使这些国家以这种方式制作与加工的产品,仍享有特惠税的待遇。同时协定规定,如果大量进口在欧盟的某个经济区域或某个成员国内引起其市场严重的紊乱,欧盟保留采取保障措施的权利。

3.进口附加税(Import Surtaxes)。

进口附加税是一国对不同国家进口商品除了征收不同税率的一般进口税外,在特殊情况下,为了某些目的,而征收的某些临时税收。进口附加税通常是一种特定的临时性措施。其目的主要有:应付国际收支危机,维持进出口平衡;防止外国货物低价倾销;对国外某个国家实行歧视或报复等。因此,进口附加税又称特别关税。目前,许多国家除了采用对所有进口货物征收进口附加税外,有时还针对个别国家和个别货物征收进口附加税。一般而言,进口附加税有:反补贴税、反倾销税和差价税三种。

(1)反补贴税(Anti-subsidy Duty)。所谓补贴,是指出口国政府或同业公会对本国的出口商品在生产、制造、加工、买卖、运输等过程中给予直接或间接的补助。进口国对于接受了这种补贴的进口商品所征收的进口附加税称为反补贴税,亦称抵消税或补偿税。进口国征收反补贴税的目的在于增加进口商品的成本,抵消进口商品所得到的补贴,从而使其不能在进口国市场上与进口国同类产品进行低价竞争,达到保护国内生产和市场的作用。但是,根据关贸总协定的《补贴与反补贴守则》第8条规定,只有在证明进口国国内生产厂商受到重大损害或重大损害威胁的情况下,才允许征收反补贴税。对于因补贴而造成损害的确定,必须基于明确的证据和客观的调查。调查包括:受补贴产品的进口数量及其对国内市场上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以及这些进口产品对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者所带来的后续影响。经过调查后如果确认:进入国内市场的受补贴产品大量增加;出口商有足够的能力进行自由销售;进口产品的价格已压低或抑制了国内市场价格,从而导致对进口产品需求的增加;如不采取保护行动,将会造成重大损害。在此情况下,进口国可按照进口商品的补贴金额或低于此额征收反补贴税。

(2)反倾销税(Anti-dumping Duty)。反倾销税是进口国对实行商品倾销的进口商品所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所谓商品倾销是指出口商以远低于国际市场价格或生产成本的价格,向国外抛售商品的行为。美国政府规定:外国商品的到岸价低于出厂价格时,即被认为是商品倾销,应征收反倾销税。《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对反倾销问题作了如下规定:凡一国以低于正常价格的办法将产品挤入另一国市场时,如因此对某一缔约国领土内已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重大损害或产生重大威胁,或者对某一国内工业的新建产生严重阻碍,即构成倾销并应受到谴责;缔约国为了抵消或防止倾销,可以对倾销的商品征收数量不超过这一商品的倾销差额的反倾销税;缔约国不得因抵消倾销或出口补贴,而对同一商品既征收反倾销税又征收反补贴税。

一些国家不仅利用征收反倾销税来阻止外国商品进口,而且还借助征税前的调查暂时停止某种商品的进口,因为从接到国内生产者的反倾销诉讼后进行调查,这项进口商品至少一两年内不能进入该国市场。因此,对不公正的倾销,进行反倾销是必要的。但随着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以及发达国家之间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加剧,一些发达国家往往滥用反倾销税,把它作为贸易保护的一种手段。所以,我们在出口贸易中必须予以注意,一旦受到倾销指控,应积极搜集资料,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条例据理力争。

案例4-3:龙虾战——路易斯安娜州对中国

路易斯安娜州曾属于法国,拿破仑将其卖给美国,但还留有一些法国居民。他们的后代保持着一种文化,包括饮食。他们饮食文化的核心中有龙虾制品,这种龙虾是生活在淡水中的小龙虾。龙虾制品包括龙虾馅饼、龙虾杂烩、龙虾浓汤等。养殖龙虾成为当地的一个产业,直到中国龙虾到来以前,每年给虾农带来3亿美元的收入。

20世纪90年代初期,受到中国经济发展的鼓舞,也为了满足对于龙虾日趋上涨的需求,路易斯安娜州的进口商开始从中国进口龙虾。中国龙虾最早于1991年出现在路易斯安娜州。虽然传统的法式饮食店宣称中国龙虾的口味不好,而消费者并不在意它们之间的差距,更可能是因为价钱便宜。中国龙虾2—3美元一磅,根据季节有一些波动,而路易斯安娜州本地龙虾价格高达5—8美元一磅。由于具有价格优势,中国龙虾的销售从1992年的35.3万磅增加到1996年的550万磅。由于中国龙虾的市场份额在逐渐增大,1996年路易斯安娜州官员估计有3 000当地虾农丢掉了他们的职业。

对于路易斯安娜州的虾农而言,这个损失太大了,1996年路易斯安娜州龙虾促进和研究委员会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递交了一份请愿书,要求政府采取反倾销措施。请愿书指控中国龙虾以低于成本价倾销,目的是将他们从这个行业驱赶出去。他们要求对于中国龙虾处以200%—300%的进口附加税。路易斯安娜州从州基金中拨出350 000美元支持虾农的行动。

代表中国虾农的律师说,中国龙虾便宜是因为成本低,而不是倾销。一个以路易斯安娜州为基地的中国龙虾进口商指出,中国有27家龙虾加工厂为他的公司提供货源,在这些工厂工作的工人日收入只有1.2美元,也就是每周工作60小时才9美元的工资收入。律师们还说,中国龙虾有益于美国消费者,他们可以省钱,而且有更加稳定的供应,对于路易斯安娜州的餐饮业也有益处,因为降低了成本。律师们指出,路易斯安娜州的申请有害于美国消费者,他们只是想维持在生产龙虾方面的垄断地位,垄断使他们能获得更多的利润,而让消费者付出更高的价格。

然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上述声音充耳不闻,它把中国纳入非市场经济国家,因为此时还不是世贸成员国,用一个“市场经济”国家——西班牙作为龙虾价格是否合理的标杆。因为西班牙龙虾价格是中国龙虾的两倍,几乎与路易斯安娜州的本地龙虾同价,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判定中国龙虾存在倾销,征收110%—123%的反倾销税,使得中国龙虾不再有成本优势。为了保护美国虾农的利益,该委员会不顾美国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因为他们将被迫为吃龙虾花更多的钱。

作者根据1997年5月7日美国纽约时报的消息编译。

4.差价税(Variable Levy)。当本国生产的某种产品的国内价格高于同类进口商品的价格时,为削弱进口商品的竞争能力,保护国内生产和市场,按国内产品价格与进口商品价格之间的差额征收的关税,称为差价税,亦称差额税。例如:欧盟为建立农畜产品统一市场、统一价格,对来自成员国和非成员国的农畜产品的进口征收差价税。对来自成员国的农畜产品征收差价税的目的在于实现统一价格,对来自成员国的农畜产品征收差价税的目的在于排挤这些国家的农畜产品大量进入共同体市场,抵消非成员国农畜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优势。差价税是一种滑动关税,它随国内外价格差额的变动而变动。

(四)按关税征收标准分类

依此分类主要有从量税和从价税,在这两种主要征税方法的基础上,又有复合税和选择税。

1.从量税(Specific Duties)。

从量税,是指按照商品的重量、数量、容量、长度、面积等计量单位为标准计征的关税。

从量税的计算公式为

从量税额=货物数量×每单位从量税

在从量税确定的情况下,从量税额与货物数量的增减成正比关系,但与货物价格无直接关系。按从量税方法征收进口税时,在货物价格下降的情况下,所征收的关税不变,这样会加强关税的保护作用。

2.从价税(Ad Valorem Duties)。

从价税是按照进口货物的价格为标准计征的关税,其税率表现为货物价格的百分率。从价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从价税额=货物总值×从价税率

从价税额与货物价格有直接关系。它与货物价格的涨跌成正比关系,其税额随着货物价格的变动而变动,所以它的保护作用与价格有着密切关系。如在价格下跌的情况下,其税率不变,从价税额相应减少,因而保护关税作用也有所下降。

一般说来,从价税有以下几个优点:①从价税的征收比较简单,对于同种货物,可以不必因其品质不同,再详加分类;②税率明确,便于比较各国税率;③税收负担较为公平,因从价税额随货物价格与品质的高低而增减,较符合税收的公平原则;④在税率不变时,税额随货物价格上涨而增加,既可增加财政收入,又可起到保护关税的作用。但在征收从价税中,较为复杂的问题是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完税价格是经海关审定作为计征关税的货物价格,它是决定税额多少的重要因素。完税价格大体上可概括为以下三种:①以成本加保险费和运费价格(CIF)作为征税价格标准;②以装运港船上交货价格(FOB)为征税价格标准;③以法定价格作为征税价格标准。

3.复合税(Mixed or Compound Duties)。

复合税又称混合税。它是对某种进口货物,采用从量税和从价税同时征收的一种方法。混合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混合税额=从量税额+从价税额

混合税可分为两种:一种是以从量税为主加征从价税,另一种是以从价税为主加征从量税。

4.选择税(Alternative Duties)。

选择税是对于一种进口货物同时订有从价税和从量税两种税率,但征税时选择其税额较高的一种征税。但有时,为了鼓励某种货物进口,也有选择其中税额低者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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