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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征收流程

时间:2022-11-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税款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税款征收方式、确定税款缴库方式直至将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组织入库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①纳税人财务核算状况不符合规定的直接转入“核定征收”;②纳税人财务核算状况符合规定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实行查账征收书面意见,报县级税务机关审批。

项目六 税款征收流程

税款征收工作是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的中心环节,是全部税收征管工作的中心和归宿,在整个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直接关系到国家税收能否及时足额入库,同时也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护直接相关。

税款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税款征收方式、确定税款缴库方式直至将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组织入库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

任务一 熟悉税款征收方式

税款征收方式包括:查账征收、核定征收、委托代征和强制征收等。

(一)查账征收

查账征收是指税务机关对账务健全的纳税人,依据其报送的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依照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填写缴款书或者完税凭证,由纳税人自行解缴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

1.查账征收的适用范围。查账征收适用于经营规模较大、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能够如实核算和提供生产经营情况、正确计算应纳税额并能认真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

2.查账征收的流程。

(1)受理。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财务制度或者会计处理办法、会计软件报备”程序,受理并初审纳税人首次报备的纳税财务资料,资料完整的进行调查。

(2)调查。主管税务机关分析纳税人首次报备的纳税财务资料后,对其财务核算状况进行实地调查。①纳税人财务核算状况不符合规定的直接转入“核定征收”;②纳税人财务核算状况符合规定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实行查账征收书面意见,报县级税务机关审批。

(3)审批。县级税务机关根据实行查账征收书面意见和有关的调查资料确定是否实行查账征收。

(4)执行。经审批实行查账征收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将相关信息录入征管系统并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纳税人执行。

(二)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是指按查账征收方法难以合理准确地认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由税务机关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核定应缴纳税款数额的一种征收方式。具体包括: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和定期定额征收三种。

查定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从业人员、生产设备、原材料消耗等因素,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对其生产的应税产品,查实核定产量、销售额并据以征收税款的一种方式。它适用于生产规模较小、账册不健全、产品零星、税源分散的小型厂矿和作坊。

查验征收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应税商品,通过查验数量,按市场一般销售单价计算其销售收入并据以征税的方式。它适用于对城乡集贸市场中的临时经营者和机场、码头等场所的经销商的课税。

定期定额征收是指对一些营业额、所得额不能准确计算的小型工商户,经过自报评议,由税务机关核定一定时期的营业额和所得税附征率,实行多税种合并征收方式。它适用于难以查清真实收入、账册不全的个体工商户。

1.核定征收的适用范围。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7)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

2.核定征收的流程。

(1)受理。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受理以下信息资料:①纳税人自行申请的相关资料;②由“催报”转来的纳税人拒不申报的信息资料;③由“查账征收”转来的纳税人财务核算状况信息资料;④由“日常检查”转来的需要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信息资料。

(2)审核确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如果需要的可实地调查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确定核定征收方式后报县级税务机关核准。

(3)核定。经县级税务机关核准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后,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或同时采用两种以上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①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②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③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④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上述方法核定的税额,应经本单位集体评议。评议通过的,制作《应纳税款核定通知书》,并填制《定额核定(调整)清册》。

(4)执行。主管税务机关将《应纳税款核定通知书》送达纳税人执行,并根据有关规定将最终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进行公布。

(5)定额调整。纳税人核定的定额发生变化的,应提请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根据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并下达《应纳税款核定通知书》。个体工商户的定期定额征收按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三)委托代征

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委托代征单位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向纳税人征收税款,将税款缴入国库的征收方式。

1.委托代征的适用范围:委托代征适用于小额、零星、税源分散和流动性较大的税款征收。

2.委托代征的流程。

(1)资格认定。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提请认定代征主体,上报县级税务机关认定代征资格。

(2)签订协议。县级税务机关审核代征主体资格,签署审批意见,据此与代征单位共同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明确代征税种、代征范围、计税标准、代征期限等事项并培训代征人员。

(3)发放证件。县级税务机关向代征单位制作发放《委托代征税款证书》。

(4)领取票证。代征单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领取、保管、使用、解缴税收票证。

(5)税款结算。代征单位向纳税人收取税款开具完税凭证,按照规定划解税款,报送《代征税款报告表》等有关资料;代征单位行使代征职权被纳税人拒绝或者发现纳税人有违法违章行为的,应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处理。

(6)变更。因代征单位发生转业、改组、分设、合并、联营等情况或税务机关本身原因,需变更委托代征税款协议时,由县级税务机关向代征单位下达《变更委托代征税款协议通知书》,转“签订协议”程序处理。

(7)终止。因代征单位发生转业、改组、分设、合并、联营或停业、注销等情况或税务机关本身原因,需终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时,由县级税务机关向代征单位下达《终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通知书》,代征单位按协议规定结清委托代征的税款后,收缴原发放给代征单位的《委托代征税款证书》、完税凭证等资料。

(四)强制征收

强制征收主要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当场采取税收保全,直至强制执行措施的一种征收方式。

1.强制征收的适用范围。适用于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包括外来从事生产、经营而未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包的纳税人。

2.强制征收的流程。

(1)核定应纳税额并责令缴纳。主管税务机关对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和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按照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或同时采用两种以上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①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②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③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④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定额核定后下达《应纳税款核定通知书》,并同时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缴纳。

(2)扣押商品、货物。纳税人不缴纳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当场下达《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查封/扣押适用)》并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开具《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专用收据》。

(3)解除扣押。纳税人在扣押之日起15日内或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扣押期限内缴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自收到税款或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下达《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查封/扣押适用)》,归还扣押商品、货物。

(4)强制执行并抵缴税款。纳税人在扣押之日起15日内或主管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扣押期限内未缴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后下达《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查封/扣押适用)》并执行,以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款征收方式除了查账征收、核定征收、委托代征和强制征收外,还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征收和自核自缴等。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征收。前者是指支付纳税人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从所支付的纳税人收入中扣缴其应纳税款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后者是指与纳税人有经济往来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借助经济往来关系向纳税人收取其应纳税款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这两种征收方式适用于税源零星分散、不易控管的纳税人。

自核自缴。自核自缴也称“三自纳税”,是指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在规定的缴款期限内,根据其财务会计情况,依照税法规定,自行计算税款,自行填写纳税缴款书,自行向开户银行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对纳税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任务二 正常缴纳税款流程

税款缴纳方式是指纳税人应纳的税款和扣缴义务人扣收的税款缴入国库的具体方式,包括转账缴税、预储账户缴税(银税一体化管理)、现金缴税、信用卡(账户)缴税、汇总缴库。

(一)转账缴税

转账缴税是指纳税人根据税务机关填制的缴款书通过开户银行转账缴纳税款的方式。

1.转账缴税的适用范围:凡在银行开立账户的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

2.转账缴税的流程。

(1)受理。办税服务厅根据受理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申报资料填制税收缴款书;属预缴税款的,需填制《预缴税款通知书》。

(2)开票。办税服务厅将填制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除存根联留存外,其余各联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3)划解税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凭已填制的缴款书到其开户银行划解税款。

(二)税银一体化缴税

税银一体化缴税也称预储账户缴税,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指定银行开设税款解缴专用账户,按期提前存入当期应纳税款,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由税务机关通知银行直接划解税款,或自行到税务机关指定银行网点缴纳的方式。按实施方式不同,可分为一般缴税专户缴税、网上实时缴税和批量扣款征收。

1.税银一体化缴税的适用范围。税银一体化缴税一般适用于账簿设置健全、财务核算准确、纳税信誉等级较高的纳税人。

2.税银一体化缴税的流程。

(1)一般缴税专户缴税程序。

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行计算应纳税款并提前存入缴税专户,同时在法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事项。

②申报纳税窗口根据征管信息系统传递的税款征收信息填制缴款书。查询缴税账户可支控额并及时通知银行划解税款。

③指定银行应根据税务机关通知,划解税款并将划解信息及时反馈税务机关。

④税务机关收到国库(经收处)盖章后转来的报查联、回执联转税收会计作销号处理,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征管信息系统。

(2)网上实时缴税程序。

①网上申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税务机关指定的联网银行开设税款解缴专用账户,并与开户银行签订《委托代扣税款协议书》,同意银行按纳税申报信息从其专用账户上划缴税款。

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办理纳税申报前在专用账户存入不少于当期应纳税款的款项。

③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登录电子申报纳税系统,输入并提交当期缴纳税额信息。

④联网银行税银扣划系统根据电子申报纳税系统提供的纳税人有效申报缴纳税款信息,实时自动从其专用账户中扣划税款。纳税人需要税收缴款书的,凭银行扣划税款的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

⑤税务机关定期与联网银行核对当期扣划的款项数据后,填开缴款书,将联网银行扣划的税款向国库经收处划解。

⑥税务机关凭国库经收处盖章后转来的缴款书报查联转税收会计上解销号,凭“完税证”报查联和缴款书报查联向税收票证管理环节办理票款结报,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征管信息系统。

(3)批量扣款征收程序。具体程序同委托银行扣缴税款程序。

(三)现金缴税

现金缴税是指纳税人用现金缴纳税款的一种方式。

1.现金缴税的适用范围。现金缴税主要适用于固定个体工商户、零星经营户、个人纳税人等。

2.现金缴税的流程。

(1)纳税人需申报的。办税服务厅根据受理的申报资料开具《税收通用完税证》或《税收定额完税证》,收取现金后,将完税凭证交纳税人,办税服务厅在规定期限内填开《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或《税收通用缴款书》将现金向国库经收处划解税款。

(2)纳税人无须申报的(指无固定经营场所的零散税收)。办税服务厅根据相关文书资料开具《税收通用完税证》或《税收定额完税证》,收取现金,将完税凭证收据联交纳税人;同时,办税服务厅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完税证”进行汇总,填开《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或《税牧通用缴款书》向国库经收处划解税款。

(四)信用卡(账户)缴税

信用卡(账户)缴税是指纳税人用信用卡缴纳税款的方式。

1.信用卡(账户)缴税的适用范围。适用于除按规定在银行开设单位账户的纳税人之外的各类纳税人。

2.信用卡(账户)缴税的流程。办税服务厅受理时,应查询纳税人存款余额。

(1)足够支付税款的办理划卡缴纳税款手续。

①税务机关、银行、国库三家实现计算机联网的,办税服务厅通过国库直接划解税款后填制《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交纳税人。

②税务机关、银行、国库三家未实现计算机联网的,由办税服务厅办理划卡缴纳税款后填制《税收通用完税证》,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完税证”进行汇总,填开《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或《税收通用缴款书》向国库经收处划解税款。

(2)存款余额不足的,当即告知纳税人。

(五)委托代征缴税

委托代征缴税是指委托代征单位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代征范围和要求,以税务机关名义向纳税人征收零散税款的方式。

1.委托代征缴税的适用范围。委托代征缴税适用于零散税款的征收。

2.委托代征缴税的流程。

(1)委托代征单位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向有关纳税人收取税款、开具完税凭证,并根据委托代征协议(或税务机关规定)及时填开缴款书解缴税款;同时应按期填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并持《票款结报手册》向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纳税窗口办理票款结报手续。

(2)根据协议或规定,申报纳税窗口在委托代征单位办理票款结报手续后,根据报送的完税证和《票款结报手册》,及时填制缴款书向国库经收处解缴税款。

(3)税务机关凭“缴款书”报查联转税收会计上解销号,凭“完税证”存根联、报查联和缴款书收据联、报查联向税收票证管理环节办理票款结报,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征管信息系统。

(六)汇总缴库

汇总缴库是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收取税款,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向国库或国库经收处汇总解缴的一种缴库方式。

1.汇总缴库的适用范围。汇总缴库主要适用于以现金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和由扣缴义务人、代征人代扣代征税款的纳税人。

2.汇总缴库的流程。

(1)纳税人以现金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按照“现金缴税”缴库程序办理。

(2)在委托代征单位或其他代扣代缴单位办理票款结报手续后,办税服务厅根据报送的完税证和《票款结报手册》,及时填制《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或《税收通用缴款书》向国库经收处划解税款。

【例1-5】税款缴纳方式有( )。

A.转账缴税 B.现金缴税 C.信用卡(账户)缴税 D.汇总缴库

【答案】A B C D

任务三 延期缴纳税款程序

延期缴纳税款是指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经省级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

1.延期缴纳税款的适用范围。

(1)因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法定劳动社会保险费用后,不足以缴纳税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

2.延期缴纳税款管理的流程。

(1)受理。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前报送的下列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资料:①纳税人要求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书;②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③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④资产负债表;⑤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支出预算;⑥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2)审核。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申请和资料进行审核,重点审核纳税人是否有下列情形:①可供纳税的现金、支票以及其他财产等遭遇如火灾、建筑物倒塌、主要机器设备严重损坏等意外事故,足以影响纳税人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和税款缴纳的;②因不可抗力事件,如风灾、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难影响按期纳税的。

经审核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情况,形成调查报告。情况属实的,由纳税人填写《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并经主管税务机关签署意见后连同相关资料按权限逐级报批。

经审核不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或实地调查情况不实的,主管税务机关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连同报送资料一并退回纳税人。

(3)报批。《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按规定程序逐级报送至省级税务局。上级税务机关对《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及附送资料进行认真审查核实后,签署审批意见。

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对同一税种的同一笔税款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批准一次延期纳税,不得“滚动”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4)执行。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省级税务局的审批意见后及时通知申请延期缴税款的纳税人。

①对经省级税务局批准准予延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要在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之前,将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解缴入库,在批准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

②对未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由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缴纳税款期届满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任务四 税款的减免税程序

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给予纳税人减税、免税。从内容上主要包括鼓励生产性减免、社会保障性减免、自然灾害性减免和意外灾害性减免等。

从税务管理上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报批类减免税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明确规定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1.减免税管理的适用范围。依法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的各项税费的减征、免征管理。

2.减免税的流程。

(1)申请。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减免税申请审批表》并附报以下资料、证件:①纳税人申请减免税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税款申报、缴纳及滞欠情况等内容);②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③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副本;④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⑤根据不同税种及不同减免税项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也可以直接向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申请。

纳税人在执行备案类减免税之前,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以下资料备案:①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②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2)受理。税务机关接到申请人报请的减免税申请材料后,应逐项初审下列内容:①减免税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②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减免税申请;③是否属于税收政策规定的范围;④本级税务机关是否有审批权限。

对于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根据以下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①申请的减免税项目依法不需要由税务机关审查后执行的,应即时告知纳税人,并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纳税人;

②申请的减免税资料不详或存在错误的,应当当场告知并允许纳税人补正;

③申请的减免税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填制《税务事项通知书》和申请资料一并退纳税人补正;

④申请的减免税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减免税资料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纳税人。

对于申报备案类减免税的,受理纳税人报送的相关备案资料后直接转入“执行”处理。

(3)审核。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后,对纳税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实际情况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一致性、相关性进行审核。主要内容为:①纳税人是否符合减免税申请的法定条件和标准;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其他与申请减免税有关的情况;③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情况;④申请减免税事项适用的税收政策依据;⑤申请减免税的时限;⑥其他按规定需要审核的内容。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市级税务局对减免税实地核查工作量大、耗时长的,可委托纳税人所在地区县级税务机关具体组织实施。

审核完毕后,应形成审核报告,并在《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上报依法享有减免税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有权机关)审批。

由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但无审批权限的减免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审核工作,并上报有权机关审批。

(4)审批。有权机关直接受理或收到上报的减免税申请资料后,应复核是否已经“审核”。在“审核”的基础上按政策规定提交分管局领导或减免税审议委员会决定。

有权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并在《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决定意见。

①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②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③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减免税期限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进行一次性审批。

(5)执行。对于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有权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向纳税人送达执行;①减免税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准予减免税的,制作《减免税审批通知书》送达纳税人;②依法不予减免税的,应当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对于申报备案类减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纳税人执行。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填制《减免税清册》,设立纳税人减免税管理台账,详细登记减免税的批准时间、项目、年限、金额。

(6)监督管理。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已享受减免税的,应当纳入正常申报,进行减免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到期的,应当申报缴纳税款。

税务机关应结合纳税检查、执法检查或其他专项检查,每年定期对纳税人减免税事项进行清查、清理,加强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①纳税人是否符合减免税的资格条件,是否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减免税;②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时,是否根据变化情况经税务机关重新审查后办理减免税;③减免税税款有规定用途的,纳税人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减免税款;有规定减免税期限的,是否到期恢复纳税;④是否存在纳税人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自行享受减免税的情况;⑤已享受减免税是否未申报。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税务行政处罚”的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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