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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付税款法

时间:2022-12-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应付税款法是将本期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所造成影响纳税的金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不递延到以后各期。在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的情况下,企业要以按税法规定计算的纳税所得额为依据计算应缴纳的所得税,并列作所得税费用处理。对于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差异的处理,是通过按税法规定对税前会计利润进行调整来解决的。

第一节 应付税款法

企业在一定时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按税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之间产生的永久性差异可采用应付税款法进行核算。

应付税款法是将本期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所造成影响纳税的金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不递延到以后各期。

应付税款法核算的特点是:当期计入损益的所得税数额等于当期的应纳所得税,即当期“所得税费用”账户列支的数额等于当前“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账户列支的数额,两者之间无差额。

在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的情况下,企业要以按税法规定计算的纳税所得额为依据计算应缴纳的所得税,并列作所得税费用处理。对于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差异的处理,是通过按税法规定对税前会计利润进行调整来解决的。

企业应按纳税所得计算应交所得税,填制“企业所得税缴款书”或“电子报税付款通知”,在账务处理上借记“所得税费用”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账户;在实际上缴所得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期末,应将“所得税费用”账户的借方余额转入“本年利润”账户,结转后“所得税费用”账户应无余额。

【例8-1】A公司2008年全年合理的职工薪酬总额为1000万元,当年实际发放与支用的职工福利待遇费用为160万元。当年按会计核算原则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为100万元,所得税税率为25%,假设该企业当年无其他纳税调整因素,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①计算应纳所得税。其计算公式及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纳税调整数(即永久性差异)=福利费用160-职工薪酬1000×14%=160-140=20(万元)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税前会计利润+纳税调整数=100+20=120(万元)

调增应纳税额=120×25%=30(万元)

② 实际上交所得税。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③期末,将“所得税费用”账户余额结转“本年利润”账户。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例8-2】B公司2008年全年利润总额(税前会计利润)为62万元,本年收益中列有国库券利息收入为2万元,所得税税率为25%,假设本年内无其他纳税调整因素。

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企业购买国库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免缴所得税,即在计算纳税所得时,可将其扣除,但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已将其利息收入作为投资收益计入了利润总额中(即计入了税前会计利润),因此,企业在计算纳税所得额时,应进行相应的调整。有关的会计处理如下。

纳税调整数为已计入税前会计利润但应从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国库券利息收入2万元,即: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2-2=60(万元)

调增应纳税额=60×25%=15(万元)

①核算应交所得税,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③期末,将“所得税费用”账户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账户,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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