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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

时间:2022-04-0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节 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一、应付票据的核算汇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应付票据到期结清时,在备查簿中应予注销。对于带息应付票据,通常应在期末时,对尚未付款的应付票据计提利息,计入当期的财务费用。

第三节 应付票据应付账款

一、应付票据的核算

汇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我国《票据法》将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前者是指银行签发的汇票,后者是由银行之外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签发的汇票。本节应付票据指的是商业汇票。

在我国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因此,应付票据划入流动负债核算。

因真实交易而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在会计核算中设置“应付票据”科目,反映该项流动负债的义务。本科目可按债权人进行明细核算。当发生应付票据时,企业应当设置“应付票据备查簿”,详细登记商业汇票的种类、号数和出票日期、到期日、票面金额、交易合同号和收款人姓名或单位名称以及付款日期和金额等资料。应付票据到期结清时,在备查簿中应予注销。

应付票据的核算主要涉及应付票据面值、利息和逾期应付票据等内容。

(一)带息应付票据的核算

由于应付票据是一项远期付款证明,所以在有些情况下,企业签发的商业汇票上会注明从签发之日起至到期时该段期间内应支付的利息。对于带息应付票据,通常应在期末时,对尚未付款的应付票据计提利息,计入当期的财务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应付票据”科目,或者通过“应付利息”科目单独核算应支付的票据利息。

【例8-3】 某公司6月1日购买一批原材料,货款为100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7%。公司开具一张期限3个月的带息商业承兑汇票,票面年利率为12%。原材料已经验收入库,采用实际成本法核算。

(1)6月1日,购入原材料时:

(2)6月30日,计提应付票据利息:

6月份利息费用=117000×12%/12=1170(元)

(3)7月、8月会计分录同上。

(4)8月31日支付应付票据的本息时:

此时“应付票据”账户的账面余额=117000+1170×3=120510(元)

若利息通过“应付利息”科目核算,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当应付票据每期支付的利息较少且签发日和到期日在同一个会计报告期间内的情况下,应计利息可以不采用预提的方式,可以在到期日一次性直接计入支付月份的财务费用。但是如果签发日和到期日存在跨会计报告期间的情况下,如跨年度或者一些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在季度或半年度时也要对外披露会计数据的情况下,应该在报告期末对未计提的利息费用进行计提,以便完整、准确地反映报告期末的财务状况和报告期间内的经营成果。比如签发日为11月1日,期限为3个月,如果11月、12月没有计提利息费用,则在年底必须要计提10月、11月两个月的利息。

(二)逾期应付票据的核算

企业开出商业汇票后,到期时应无条件支付票据款。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如果企业到期时无力支付票据款,则应当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1.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时无款支付的情况。采用商业承兑汇票进行结算时,承兑人即为付款人,当付款人的开户银行收到通过委托收款寄来的商业承兑汇票后,会向付款人开出付款通知,付款人应在接到通知当日通知银行付款,银行办理划款时,如果付款人账户不足支付票款,银行应填制未付票款通知书,连同商业承兑汇票邮寄持票人开户银行转交持票人,再由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自行协商票款的清偿问题。同时付款单位开户银行将按规定按照商业承兑汇票的票面金额的5%收取罚金,不足50元的按50元收取。

【例8-4】 沿用例8-3资料,假设如果票据到期时,付款单位无力支付而退回商业承兑汇票。

(1)由于商业汇票已经到期,汇票作废,此时应编制转账凭证,将应付票据转为应付账款,其会计分录为:

并在“应付票据备查簿”中加以登记。

如果付款人再次开出商业汇票抵付应付账款,应借记“应付账款”科目,贷记“应付票据”科目。

(2)按商业汇票票面金额的5%向开户银行支付罚金。罚金金额=120510×5%=6025.50(元)。支付罚金时:2.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时无款支付的情况。采用银行承兑汇票进行结算时,承兑人为付款人的开户银行。此时如果汇票到期,而承兑申请人无款支付或不足支付的,承兑银行将继续向收款单位开户银行划拨资金,同时按照承兑协议规定将不足支付的票款转入承兑申请人的逾期贷款账户,并对不足支付票款每天计收万分之五利息。按照规定,承兑申请人无款支付时,承兑银行将开具一张特种转账传票,在传票的“转账原因”栏中注明“××汇票无款支付转入逾期贷款户”字样并加盖银行业务章;承兑申请单位不足支付时,承兑银行将开来两张特种转账传票,在其中一张的“转账原因”栏中注明“××汇票因存款不足,未付部分转入逾期贷款户”,另一张的“转账原因”栏中注明“××汇票已支付部分款项”。

【例8-5】 沿用例8-3资料,假设应付票据为银行承兑汇票,其他条件不变。

(1)付款单位因全部无款支付而收到银行转来的特种转账传票时,应编制转账凭证,其会计分录为:

(2)因不足支付时,收到银行特种转账传票,应根据已付款项作银行存款付款凭证。假设付款人银行存款账户余额只有20510元,其会计分录为:

根据不足支付部分100000元,作转账凭证,转入逾期贷款账户,其会计分录为:

同时在“应付票据备查簿”中加以记录。

二、应付账款的核算

应付账款是指企业因购买材料、商品和接受劳务供应等经营活动应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应当注意的是,应付账款系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有关购买物资和接受劳务而产生的应付款项,因此如应付赔偿金、应付租金等其他应付款项不通过“应付账款”核算。本科目应按债权人进行明细核算。企业应通过“应付账款”科目核算应付账款的发生、偿还和转销等情况。该科目的贷方登记企业购买材料或物资、接受劳务供应的应付未付款,借方登记偿还应付账款以及因其他原因冲销的应付账款,贷方余额表示尚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应付账款的付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应作为流动负债处理。应付账款的会计处理主要包括应付账款的入账时间和入账价值的确认和计量。

(一)应付账款的入账时间

应付账款是买卖双方在购销活动中由于取得物资或接受劳务与支付货款在时间上不一致而产生的负债。所以应付账款的入账时间应在与所购物资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到购买方或劳务已经被购买方接受为标志。在实际工作中,应付账款的金额一般需要以购货发票上记载的金额予以确定,由于物资和购货发票往往不能同步到达企业,在实际中可能存在着货物与发票同到、货物先到发票后到、发票先到货物未到等情形,因此根据实际需要,可按如下情况区别情况处理:

1.物资和发票账单同时到达。在物资和发票账单同时到达的情况下,应付账款一般在物资验收入库后,按发票账单上记载的金额入账。这样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确认所购入的物资是否在质量、数量和品种上都与合同订立的条件相符,以免因先入账而在验收入库时发现物资错、漏、破损等问题再进行调账。

2.物资先到而发票账单未到。在物资先到而发票未到的情况下,如果不存在跨资产负债表报告日的情况下,即物资和发票虽然不同时到达,但是可以肯定发票可以在同一个月到达,则可在发票到达时再进行入账。但是如果两者存着跨期的情况下,如货物是在12月份到,而发票却在次年才到,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完整地反映企业所拥有的购入物资和应承担的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则要对已购物资和应付账款予以入账,但是由于不知道确切的金额,可以估计入账,下月初再编制红字记账凭证予以冲回。

3.发票账单先到、物资后到。在发票先到、物资后到的情况下,则可以看成企业实际上并没有发生有关购买业务,可先保管好发票等凭据,待到物资到达后再进行账务处理。

(二)应付账款的入账价值

一般来说,由于应付账款是在将来的一定时间才予以支付,所以受货币时间价值的影响,业务发生时点的应付账款的入账价值与将来支付时点的应付账款价值是不一样的,这其中包含了利息部分。从会计理论来看,负债的计量应以未来应付金额的现值为基础,即负债应表现为未来应予偿付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贴现值入账。考虑到应付账款的偿还时间不长,且未来应付金额基本上都由相关的法律、合同作了规定,所以,在实务中,一般不对应付账款按其未来应付金额折现值入账,而是仍然按未来应付金额作为业务发生的应付金额,并据以入账。

如果应付账款中含有现金折扣,其入账价值的确定有两种方法。

1.总价法。总价法的特点是购进货物的成本和应付账款的入账金额均按发票等结算凭证中的价格入账,企业在折扣期内支付了货款,取得了现金折扣,则在取得现金折扣时,将其视为提前付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冲减当期财务费用,而不扣减购入物资的成本和应付账款。

【例8-6】 某公司4月1日赊购原材料一批,发票中注明的买价为10000元,增值税税率为17%,假设原材料已经入库。付款条件为2/10、1/20、n/30。该企业采用总价法进行核算。10日企业支付了货款。由于支付期在10天以内,享受2%的现金折扣,现金折扣为11700×2%=234(元),4月10日实际支付价款11466元。

(1)4月1日购入原材料,应付账款的入账价值和原材料的成本采用总价核算:

(2)4月10日,支付价款11466元时,现金折扣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2.净价法。净价法的特点是购进的货物和应付账款均按结算凭证中的价格扣除了最大现金折扣后的金额入账。企业购进货物以后,应按购进货物发票上的买价扣除最大现金折扣后的金额作为购入物资的成本,按发票的全部价款扣除最大现金折扣后的金额作为应付账款的入账金额。企业支付货款时,如果取得了最大的现金折扣,应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应付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果未能取得最大的现金折扣,比应付账款账面价值多付的金额,一般视为迟付货款多付的利息,计入财务费用,应按应付账款账面余额借记“应付账款”科目,按多付的价款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例8-7】 沿用例8-6资料,该企业采用净价法进行核算。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1)4月1日购入原材料时,原材料和应付账款的入账价值均调整为扣除现金折扣后的金额入账。

最大现金折扣=11700×2%=234(元)

应付账款净价=11700-234=11466(元)

原材料入账价值=10000-234=9766(元)

(2)4月10日支付价款时,享受了最大现金折扣,实际支付11466元:

如果该企业4月10日未支付货款,而在4月15日支付货款,则只能取得1%的现金折扣117元,实际支付价款11583元(11700-117)。

如果该企业4月30日仍未支付货款,则现金折扣234元全部丧失,则期末应将应付账款的账面余额调整到总价,增加财务费用,视为企业迟付货款多支付的利息,但货物的成本不再调整。

从上述总价法和净价法的核算特点来看,由于采用净价法时,购进货物成本的入账价值与发票上标明的金额不一致,税法上也不认可现金折扣可抵扣购货成本。并且净价法的核算要比总价法的核算麻烦。目前我国的会计制度和相关准则规定应付账款的入账金额采用总价法,即按发票上记载的应付金额的总值(即不扣除现金折扣)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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