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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付款概述

时间:2022-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  付款是票据的承兑人(付款人)或其代理付款人在持票人提示付款时按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以消灭票据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票据的付款人,一般都是属于票据的主债务人。全部付款,导致票据上债权债务关系的消灭。付款提示是指持票人于票据到期日向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行为。

一、票据付款的概念

  付款是票据的承兑人(付款人)或其代理付款人在持票人提示付款时按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以消灭票据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付款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付款就是指付款人的付款。广义的付款除包括狭义的付款外,还包括偿还义务人的付款。必须指出,这里所说的付款是狭义的付款,是专指承兑人(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付款。

  付款是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并且只以支付票据上记载的金额为限,如果是给付实物或者其他有价证券,都不构成票据的付款;付款是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票据一经付款,票据关系得以消灭,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均解除其票据责任。付款人的付款行为不必在票据上作意思表示或作任何记载,并以消灭票据关系为目的,故它不属票据行为。

  持票人在法定提示付款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具有两个方面的效力:一是持票人可以保全对其前手的追索权,如果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示付款,汇票的持票人即丧失对其一切前手的追索权,本票和支票的持票人即丧失除出票人以外的其他前手的追索权;二是承兑人或付款人一经持票人提示就应给持票人付款。

二、票据付款人

  在票据中有“付款人名称”一项,是指由于出票人的承诺为支付票据金额,所以是消灭票据关系行为的人。票据的付款人,一般都是属于票据的主债务人。在商业汇票中,按是否承兑,付款人可分为已承兑的付款人和未承兑的付款人。未承兑的付款人只是处在被提示承兑或者被提示付款的地位,对商业汇票不负其他方面的法律责任,持票人或收款人不得强迫此付款人付款;已承兑的付款人则取代出票人而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出票人退居从属债务人(即次债务人)的地位,被背书人、持票人均可以向承兑人要求付款。

  银行承兑汇票付款人为已承兑的银行。例如,银行承兑汇票正面中有“付款行”一项,“付款行”即为付款人(即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

三、票据付款的种类

(一)按付款的内容,付款可分为全部付款和部分付款

  1.全部付款,是指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支付了全部票面金额的付款。全部付款,导致票据上债权债务关系的消灭。

  2.部分付款,是指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只支付了票面金额一部分的付款。我国《票据法》对部分付款作了限制。

(二)按付款的时间,付款可分为到期付款与期外付款

  1.到期付款,是指付款人在到期日、到期日后的法定宽限期内,或在持票人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所作的付款。

  2.期外付款,是指在上述法定或约定的期间外所作的付款。又分为期前付款和期后付款。

  (1)期前付款,是指在到期日前所作的付款。付款人和持票人都可能提出期前付款的请求。因为到期日是付款的法定日期,在这之前,付款人没有付款的义务,持票人也没有接受付款的义务。如果付款人自愿作期前付款或应持票人的请求作了期前付款,则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2)期后付款,是指在法定或约定期间之后,或者在拒绝付款证明作成以后所做的付款。期后付款,因付款主体不同而具有不同的效力。

  ①由承兑人、付款人所做的期后付款与到期付款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这种付款使票据关系消灭,全体票据债务人因付款而免责。

  ②未经承兑的付款人如果在汇票到期日后承兑、付款,则该付款具有与到期付款同等的法律效力。

  ③如果票据一直未承兑,那么持票人不在提示期间内作付款提示,即丧失了对付款人的付款请求权和对其前手的追索权,因而不再具有任何票据权利。此时付款人即使作了期后付款,也不发生付款的效力,而是一种民法上的无合法原因给付,持票人取得此项付款视为不当得利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依照《票据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逾期提示付款的持票人付款与按照规定的期限付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按付款的期限,付款可分为即期付款与远期付款

  汇票由商业信用产生的叫商业汇票,如因赊销商品或预付货款而设立的;即期付款的商业汇票或银行汇票主要用于结算,见票即付;远期付款是指远期的商业汇票约定一定的期限再付款。

四、付款期限

  付款期限是指对某些票据规定的最长付款时间。《支付结算办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但此后开发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付款期限为12个月)。其计算方法为:

  1.定日付款的票据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计算,并在票据上记载具体的到期日。

  2.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按月计算,并在票据上记载。

  3.见票后定期付款的票据付款期限自承兑或拒绝承兑日起按月计算,并在票据上记载。

五、票据付款的程序

(一)票据付款的程序

  票据付款的一般程序包括付款提示、审查票据、付款3个环节。

  1.付款提示。付款提示是指持票人于票据到期日向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行为。付款的提示是票据权利的保全和行使的形式,如果持票人不按照法定期限提示,就要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但承兑人仍应负责)。通过付款提示,持票人行使了付款请求权。在持票人作付款提示后,票据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如果不按期支付票款,就要从提示日起承担迟延的责任。其规定和要求如下:

  (1)可以提示付款的当事人,包括背书连续票据的持票人,能以其他证据证明自己为票据真正权利人的背书不连续票据的持票人,持票人的代理人。

  (2)提示的方式。票据持票人提示付款,可采取如下方式:

  ①向付款人提示。票据的付款人为承兑人。其中,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银行。

  ②当票据上记有代理付款人时,向代理付款人提示。

  ③将票据交给自己的开户银行,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3)提示付款期,即持票人向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提示付款,行使付款请求权不得超过的期限。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汇票到期日起10天内,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

  (4)付款提示的地点。付款提示应在票据上记载的付款地进行,没有付款地记载的,在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住所或营业场所作付款提示,并在正常营业时间内办理。

  (5)票据托收。票据托收是指银行按照收款人(也可以是银行自身)委托以其持有的票据向承兑人收取款项的过程。托收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托收准备。票据经办管理人员将到期日前10日的票据出库(如遇节假日再提前7至10日),与票据托收人员办理交接。收款人办理委托收款应向银行提交托收凭证和有关票据。

  A.托收凭证的填写。票据到期托收,需要填写“托收凭证”,并将票据背书栏补齐,在最后被背书栏加盖本单位预留印鉴。托收凭证填写应注意其中的内容。各银行的托收凭证样式都是统一的,只是印刷不同。

  托收凭证需要填写的有以下内容。托收日期:该凭证送交银行柜台的日期;付款人全称:应该注意的是,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不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是银行,所以,此处即为票面显示的“付款行全称”栏内付款行行名;付款人账号:付款人账号栏不填,由银行查询填写;付款人地址:若票面有付款行详细地址则按地址填写,如没有,需要查询到该付款行隶属于何省何市(或县);付款人开户行:“付款人开户行”栏与“付款人”栏一样,均为承兑行行名;收款人全称,即为收款单位;收款人账号:为收款单位送交托收银行本单位账号;收款人地址:收款单位隶属省、市(县);收款人开户行:收款单位送交托收行行名;金额:票面金额大写、小写;款项内容:“货款”等;托收凭据名称:“银行承兑汇票”并需填写托收的本张承兑右上角的汇票号码;附寄单证张数:此栏有些银行不要求填写,有些银行要求,所附寄的即为本需托收汇票,一般写“一张”本托收凭证共五联,要求复印填写,每张填写内容一致。填完后在第二联左下角指定处加盖本单位预留印鉴。

  B.补齐汇票背面的背书栏。托收人员在票据背面背书栏(或粘单)作委托收款背书,加盖结算专用章和授权经办人员名章,注明“委托收款”字样及委托收款银行全称、背书日期。票据后的被背书栏理论上由每手背书人填写,但在实务操作中到期托收的票据后被背书栏常常是空白的,需要由到期托收人逐栏填补以前各家被背书栏。这样做危险非常大,万一将某家名称填错,需要追溯至该家并由该家出具证明,在同张证明上加盖公章和预留印鉴三个印章。票据的流通期最长为6个月,在这期间,完全可能经手几十家。一旦写错,需要追溯证明的时候,对方公司很可能和本企业没有任何业务联系,连联系方式都无法找到,就算找到对方也可能置之不理导致托收方无法托收,所以,须慎之又慎。

  C.企业在最后被背书栏加盖本企业预留银行印鉴。在以上三方面完成之后,就可以把托收凭证和汇票原件交与托收银行柜台,柜台将以第一联作为回单交还托收人,并将所委托托收票据寄到开票行予以查询,如无误,到期即可解付。

  票据托收经办人员对已完成背书的票据进行正反面复印(包括附带的证明),实物票据作委托收款凭证的附件。所有托收复印件按发出托收日期顺序排列并由专人妥善保管备查。

  ②发出托收的处理。发出托收是托收工作的第一方面,也是最重要的工作,即为向承兑人收取款项而发出的托收指令,规范的发出托收能最大化地降低托收风险,确保资金及时收回。具体做法:

  A.在票据台账中将发出托收票据由库存状态转入发出托收状态。

  B.异地票据发出托收的处理:打印或填写托收凭证、托收凭证盖章、托收凭证复核、保管托收卡片账。

  C.托收凭证及附件以EMS特快专递方式投寄至承兑行。

  2.审查票据。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的票据后,应对票据进行必要的审查。付款人对票据审查主要是形式上的审查,即审查票据的记载内容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票据的背书是否连续,而对于票据的实质内容,则不在付款人票据审查义务的范围内。

  付款人对票据的实质内容的合法性也负有适当注意的义务,即只要付款人给予适当注意就可发现票据上实质权利的缺陷,则有义务对实质权利提出质疑并以此为由拒绝付款。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Image票据托收错误及付款人的审查义务

  随着我国经济、金融的快速发展,票据流通的日益增多,票据托收带来的问题也时常出现。许多票据因托收出错导致了票据的不能解付,从票据实务操作来看,银行承兑汇票托收主要存在以下三大错误:

  1.多处票据托收,表现为票据的几手背书中,有两处以上的背书都有“委托收款”字样。

  2.票据托收行与结算凭证的托收行不符,如票据的托收行为××工行,而结算凭证上却盖着××农行的结算章。

  3.托收凭证填写不正确,实务操作中具体表现为票据付款人名称填写不正确,收款人与开户行填写不规范。

  《票据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属于托收行与结算凭证的托收行不符合托收凭证填写不正确等结算凭证错误,可说明情况,重新填写正确凭证,承兑行应该给予解付,但属于因不懂票据背书填写而造成多处委托收款背书时,则逐个要求其合法取得票据背书的前手证明背书的连续性,以此依法举证,承兑银行也应给予解付。

  3.付款。付款人在对票据进行审查后,认定持票人权利合法的,应于当日按票据上的金额作全部付款。银行发出托收后,收到承兑人划来的票据款项,根据款项内容,核对留存的托收凭证,经审查无误后,核销托收卡片。付款银行接到寄来的托收凭证及银行承兑汇票,审查无误后办理付款。

  (1)正常收回。收到通过支付系统、汇划系统及同城划来的款项,根据款项内容,核销托收卡片,填制表内外凭证并记账。

  (2)拒付、退票。收到付款人开户行退回的托收凭证、银行承兑汇票和拒绝付款理由书或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经审核为无理退票(拒付)或合理退票但能通过协商解决的,及时与承兑行联系后重新托收,并在票据台账中做相应的表外账户处理。对银行承兑汇票来说,其出票人应于汇票到期前将票款足额交存其开户银行。承兑银行应在票据到期日或到期日后的见票当日支付票款。承兑银行因存在合法抗辩事由而拒绝支付的,应自接到票据的次日起3日内,作成拒绝付款证明,连同票据邮寄持票人开户银行转交持票人。票据的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时,承兑银行除凭票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外,应根据承兑协议规定,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票据金额,按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二)票据付款的自律规范

  1.托收票据在邮递、寄送、传递过程中遗失或毁损的,相关票据的承兑行应本着“友好协商、合作互助”的原则,在发出托收的金融机构提供充分可信的证据与承诺的基础上,协助其尽快收回票款。对于因承兑行的原因遗失或毁损的票据,承兑行应协助合法持票人办理公示催告手续。

  2.各金融机构所持票据因出票人或其他非直接前手原因涉及法律诉讼的,票据到期后,承兑行不应以出票人存款账户和保证金账户被司法机关冻结为由,拖延或拒绝履行本行作为第一付款人的承诺付款责任。

  3.商业银行收到承兑行退回的汇票及退票理由书、未付票款通知书、拒绝付款证明或三者之一时,应对被拒绝付款的事由进行审查。若为无理退票和拒付的,应联系重新托收;若联系无效的,可向承兑行上级行或中银协反映,请求协调和解决。

  4.收到票据提示付款通知,银行应主动与承兑单位联系,协助托收行及时收回托收款项。

  5.金融机构之间的到期票据代理托收,可以由委托人完成票据托收背书,加盖结算专用章,填写托收凭证,并注明“委托收款”字样,由代理人办理寄发托收信函等托收手续;也可以由委托人在背书人栏内加盖“汇票专用章”,代理人在票据背面“被背书人”栏加盖结算专用章并注明“委托收款”字样后发出托收。代理人负有妥善保管相关票据及相关资料的义务,如因代理人保管不善造成票据及相关资料的遗失、毁损,从而导致托收拒付,代理人应对委托方承担相关损失赔偿责任。代理人与委托人依约定承担《纸质商业汇票登记查询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托收信息登记责任。

  6.商业银行为非金融机构的一般客户办理的到期票据委托收款,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票据的挂失止付、质押、票据到期前的追索应按照《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7.办理票据委托收款业务前,应在督促持票人将票据背书事项记载完整后再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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