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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税款计算

时间:2022-11-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关税以统一的国境或关境为征税环节。当今世界各国的关税均以进口税为主体。保护关税是以保护本国经济发展为主要目的而课征的关税。保护关税主要是进口税,税率较高。关税完税价格是海关计征关税所使用的计税价格,是海关以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为基础审定完税价格。实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估定。若成交价格为进入关境的第一个口岸外的其他口岸,则应计算至目的地口岸。

任务5.1 关税税款计算

【任务描述】

1.确定关税的征税对象和纳税人

2.明确关税的分类,确认关税的完税价格;

3.正确选择关税税率,运用优惠政策,计算进口关税税额和出口关税税额。

【教学准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和关税其他相关法规;

2.企业进出口经济业务资料。

【相关知识】

5.1.1 征税对象和纳税人的确定

关税是由海关对进出国境或关境的货物和物品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关税以统一的国境或关境为征税环节。国境是一个国家以边界为界限,全面行使主权的境域,包括领土、领海和领空。关境是一个国家关税法令完全施行的境域。一般情况下,一个国家的国境与关境是一致的,但当一个国家在国境内设立自由贸易港、自由贸易区保税区保税仓库时,关境就小于国境;当几个国家结成关税同盟,成员国之间相互取消关税,对外实行共同的关税税则时,就其成员国而言,关境就大于国境。

1.征税对象的确定

关税的征税对象,是进出我国国境或关境的货物和物品。货物是指贸易性商品;物品包括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和物品、各种运输工具上服务人员携带进口的自用物品、个人邮递物品、馈赠物品及以其他方式入境的个人物品。

2.纳税人的确定

贸易性商品的纳税人是经营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对有商品进出口自营权的企业,纳税人就是自营进出口业务的收、发货人;对虽然从事进出口业务,但没有自营进出口权利的企业,必须委托专门的报关人代理报关和申报纳税。

物品的纳税人是物品的持有人、所有人或收件人。具体包括:①入境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和物品的持有人;②各种运输工具上服务人员入境时携带的自用物品的持有人;③进口个人邮件的收件人;④馈赠物品以及以其他方式入境个人物品的所有人。

5.1.2 关税的分类

1.进口关税和出口关税

按通过关境的货物和物品的不同流向分,有进口关税和出口关税。

进口税是指海关对进口货物或物品征收的关税。通常是在货物或物品进入关境或国境或从保税仓库提出投入国内市场时征收。当今世界各国的关税均以进口税为主体。征收进口税的目的在于保护本国市场和增加财政收入。

出口税是指海关对出口货物或物品征收的关税。征收出口税将增加出口货物的成本,降低出口货物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目前世界各国一般少征或不征出口税。但在一些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落后的国家,为保护本国生产和市场供应,增加财政收入,特别是为防止本国自然资源的大量外流,对部分商品仍征收出口税。

2.加重关税和优惠关税

按对进口货物输出国实行区别对待的原则分,有加重关税和优惠关税。

加重关税,也称歧视性关税,是指国家为了加强关税对国内经济的保护作用,在征收一般关税之外又加征的一种临时性的进口附加税,主要包括反倾销税、反补贴税和报复关税。

优惠关税是指对某些国家进口的货物使用低于普通税率的优惠税率所征收的关税,包括互惠税、特惠税、最惠国待遇、普惠制和《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间的关税减让。

3.从价税、从量税、复合税和滑准税

按计税标准不同分,有从价税、从量税、复合税和滑准税。

从价税是指以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为计税标准计征的关税。其计算方法为:

     应纳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适用税率

从量税是指以进出口货物的数量、重量、容量等计量单位为计税标准计征的关税。其计算方法为:

     应纳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关税单位税额

复合税是对同一进出口货物同时采用从价和从量标准计征的关税。其计算方法为:

     应纳税额=应税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适用税率+应税进出口货物数量×关税单位税额

滑准税,也叫滑动税,是指关税税率随进口商品价格的变动而反方向变动的一种税率形式,即价格越高,税率越低。

4.财政关税和保护关税

按征收目的分,有财政关税和保护关税。

财政关税是以增加财政收入为主要目的而课征的关税。其税率一般比保护关税低。

保护关税是以保护本国经济发展为主要目的而课征的关税。保护关税主要是进口税,税率较高。它是实现一个国家对外贸易政策的重要措施之一。

5.1.3 关税完税价格的确定

关税完税价格是海关计征关税所使用的计税价格,是海关以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为基础审定完税价格。实际成交价格是一般贸易项下进口或出口货物的买方为购买该项货物向卖方实际支付或应当支付的价格。实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法估定。纳税人向海关申报的价格不一定等于完税价格,只有经海关审核并接受的申报价格才能作为完税价格。

1.一般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

1)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完税价格的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相关规定: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为完税价格。“到岸价格”包括货价及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费、包装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我国境内输入地”为入境海关地,包括内陆河、江口岸,一般为第一口岸。“成交价格”是指买方为购买该货物,并按有关规定调整后的实付或应付价格,即买方为购买进口货物直接或间接支付的总额。具体要注意以下几点:

(1)下列费用或价值未包含在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中,应一并计入完税价格:

①特许权使用费,但与进口货物无关或者不构成进口货物向境内销售要件的不计入完税价格;

②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比如卖方佣金;

③货物运抵我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由买方支付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用;

④由买方负担的与进口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

⑤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的费用;

⑥卖方直接或间接从买方对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含处置和使用)所得中获得的收益。

(2)下列费用,如在货物的成交价格中单独列明的,应从完税价格中扣除:

①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之后的运输费用、保险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②工业设施、机械设备类货物进口后发生的基建、安装、调试、技术指导等费用;

③进口关税及其他国内税收。

(3)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中的运费和保险费按下列规定确定:

①海运进口货物应计算至该项货物运抵我国境内的卸货口岸;

②陆运进口货物应计算至该货物抵运我国关境的第一口岸为止。若成交价格中所包括的运、保、杂费计算至内地到达口岸的,关境的第一口岸至内地一段的以上费用,不予扣除;

③空运进口货物应计算至进入境内的第一口岸。若成交价格为进入关境的第一个口岸外的其他口岸,则应计算至目的地口岸。

进口货物的运费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费用计算。如果进口货物的运费无法确定或未实际发生,海关应按该货物进口同期运输行业公布的运费率(额)计算运费;按照“货价加运费”总额的3‰计算保险费。

2)进口货物海关估价的方法

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符合成交价格条件的,经海关审查未能确定的,应当依次以下列价格为基础,估定完税价格:

①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法。即以从该进口货物的同一出口国(地区)购进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作为该被估货物完税价格依据;

②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法。即以从该进口货物的同一出口国(地区)购进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作为被估货物的完税价格依据;

③国际市场价格法。即以该进口货物的相同或类似货物在国家市场上公开的成交价格为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依据;

④国内市场价格倒扣法。即以该进口货物的相同或类似货物在国内市场的批发价格,减去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其他税费以及进口后的正常运输、储存、营业费用及利润后的价格;

⑤其他合理方法。如果按上述几种方法顺序估价仍不能确定其完税价格时,则可由海关按照规定的估价原则,采用其他合理方法估定完税价格。

2.特殊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

特殊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一般来说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

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完税价格:

(1)以加工后的货物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与原出境货物相同或类似货物在进境时的到岸价格的差额作为完税价格;

(2)若无法得到原出境货物在进境时的到岸价格,可用原出境货物申报出境时的离岸价格替代;

(3)若上述方法均不能确定,可用该出境货物在境外加工时支付的工缴费,加上运抵我国关境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等一切费用作为完税价格。

2)运往境外修理的货物

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其他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按海关审定的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作为完税价格。

3)租赁和租借方式进口的货物

租赁和租借方式进境的货物,以海关审查确定进境货物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如租赁进境的货物是一次性支付租金,则可以海关审定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4)暂时进境货物

经海关批准的暂时进境的货物,应按照一般进口货物估价办法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

5)留购的进口货样等货物

国内单位留购的进口货样、展览品及广告陈列品,以海关审定的留购价格为完税价格。

3.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

1)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完税价格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向境外销售的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运至我境内输入地点装卸前的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审定,但不包括出口关税税额。

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是指该货物出口销售到我国境外时买方向卖方实付或应付的价格。但下列费用应予扣除:

①成交价格中含有支付给国外的佣金,与货物成交价格分列的,应予扣除;未单独列明的,则不予扣除。

②出口货物的销售价格如果包括离境口岸至境外口岸之间的运输、保险费的,该运费、保险费应予扣除。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完税价格=离岸价格÷(1+出口关税税率)

2)由海关估定的完税价格

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如实向海关申报出口货物售予境外的价格,对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依次按下列方法予以估定:

(1)同时或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地区销售出口的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

(2)同时或大约同时向同一国家或地区销售出口的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

(3)根据境内生产相同或类似货物的成本、储运和保险费用、利润及其他杂费计算所得的价格;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

5.1.4 关税税率的选择

关税税率是整个关税制度的核心要素。目前我国的关税税率主要有以下几种:

1.进口货物税率

改革开放后,我国多次降低进口关税税率。从1992年初的44.4%(简单算术平均,下同)至1996年初的23%;1997年10月1日起,平均税率为17%;2001年12月11日起我国已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2001年平均税率为15.3%;按2002年的新税则,我国的关税总水平2002年已降至12.7%;2006年我国的关税总水平为9.9%;2007年我国的关税总水平为9.8%。

进口关税设置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配额税率等,进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

(1)最惠国税率:适用原产于与我国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或原产于与我国签订有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

(2)协定税率:适用原产于我国参加的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有关缔约方的进口货物。

(3)特惠税率:适用原产于与我国签订有特殊优惠关税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

(4)普通税率:适用原产于上述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

(5)配额税率:配额内关税是对一部分实行关税配额的货物,按低于配额外税率的进口税率征收的关税。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口货物,关税配额内的,适用关税配额税率;关税配额外的,其税率的适用按照前述的规定执行。

(6)暂定税率:是对某些税号中的部分货物在适用最惠国税率的前提下,通过法律程序暂时实施的进口税率,具有非全税目的特点,低于最惠国税率。

适用最惠国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适用暂定税率;适用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从低适用税率;适用普通税率的进口货物,不适用暂定税率。

2.出口货物税率

出口货物税率没有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之分。为鼓励国内企业出口创汇,又做到能够控制一些商品的盲目出口,因而我国对绝大部分出口货物不征收出口关税,只对少数产品征收出口关税。现行税则仅对鳗鱼苗、对虾、栗、生漆、钨矿砂、山羊板皮和锑及生丝等30多种商品征收出口关税。目前对上述范围征收出口关税的税率从20%—50%不等。根据《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对出口货物也可在一定期限内实行暂定税率。适用出口税率的出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适用暂定税率。对上述范围内的23种商品实行0%~20%暂定税率,事实上我国真正征收出口关税的商品只有近20种,其税率都很低。

5.1.5 优惠政策的运用

1.法定减免税

法定减免税是根据海关法和进出口关税条例的法定条文规定的减免税。法定减免税货物进出口时,纳税人无须提出申请,海关可按规定直接予以减免。海关对法定减免税货物一般不进行后续管理。享受法定减免税待遇的货物主要有:

(1)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

(2)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4)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和饮食用品。

(5)在海关放行前损失的货物。

(6)在海关放行前遭受损坏的货物,可以根据海关认定的受损程度减征关税。

(7)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境或者暂时出境并在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的下列货物,可暂免征收关税:①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②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③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④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⑤在上述①一④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⑥货样;⑦供安装、调试、检测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和工具;⑧盛装货物的容器;⑨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货物。

(8)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出口货物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不征收进口关税。因品质或者规格原因,进口货物自进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出境的,不征收出口关税。

(9)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原因,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者更换的相同货物,进出口时不征收关税。被免费更换的原进口货物不退运出境或者原出口货物不退运进境的,海关应当对原进出口货物重新按照规定征收关税。

2.特定减免税

特定减免税亦称政策性减免税,是指在法定减免税以外,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机关颁布法规、规章特别规定的减免税。特定减免税货物一般有地区、企业和用途的限制,海关需要进行后续管理,并进行减免税统计。

3.临时减免税

临时减免税是指在法定和特定减免税以外的其他减免税,即由国务院根据《海关法》对某个单位、某类商品、某个项目或某批进出口货物的特殊情况,给予特别照顾,一案一批,专文下达的减免税,一般不能比照执行。

5.1.6 关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进口货物应纳关税

1)从价应纳税额的计算

关税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税率

具体分以下几种情况:

(1)以我国口岸到岸价格(CIF)成交的,或者和我国毗邻的国家以两国共同边境地点交货价格成交的进口货物,其成交价格即为完税价格。应纳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进口关税额=CIF×关税税率

【例5-1】 某进出口公司2009年9月从美国进口一批化工原料,到岸价格为CIF上海USD800000元,另外在货物成交过程中,公司向卖方支付佣金USD40000元,已知当时外汇牌价为USD100=¥690,该原料的进口关税税率为18%。则该公司进口该批货物应纳的关税为:

该批原料的完税价格包括到岸价格和支付给卖方的佣金,故:

     完税价格=(800000+40000)×6.90=5796000(元)

     应纳关税额=5796000×18%=1043280(元)

(2)以国外口岸离岸价(FOB)或国外口岸到岸价格成交的,应另加从发货口岸或国外交货口岸运到我国口岸以前的运杂费和保险费作为完税价格。应纳关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进口关税额=(FOB+运杂费+保险费)×关税税率

在国外口岸成交情况下,完税价格中包括的运杂费、保险费,原则上应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计算,若无法得到实际支付金额,也可以外贸系统海运进口运杂费率或按协商规定的固定运杂费率计算运杂费,保险费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保险费率计算。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FOB+运杂费)÷(1-保险费率)×关税税率

【例5-2】 宏远公司委托天兴进出口贸易公司代理进口材料一批。该批材料实际支付离岸价为USD480000,海外运输费、包装费、保险费共计USD20000(支付日市场汇价为7.30元人民币),进口报关当日人民银行公布的市场汇价为1美元=6.85元人民币,进口关税税率为20%。则该公司进口该批货物应纳的关税为:

进口报关时应纳税额为:

     应纳进口关税额=(480000+20000)×6.85×20%=685000(元)

(3)以国外口岸离岸价格加运费(即CFR价格)成交的,应另加保险费作为完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应纳进口关税额=(CFR+保险费)×关税税率=CFR÷(1-保险费率)×关税税率

【例5-3】 某企业从香港进口原产地为韩国的设备3台,该设备的总成交价格为CFR上海港HKD180000,保险费率为3‰,设备进口关税税率为10%,当日外汇牌价HKD100=¥107,则应纳的关税为:

     完税价格=180000×1.07÷(1-3‰)=193179.54(元)

     应纳进口关税额=193179.54×10%=19317.95(元)

(4)特殊进口商品关税计算

特殊进口货物种类繁多,需在确定完税价格基础上,再计算应纳税额。应纳关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特殊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关税税率

【例5-4】 某企业2009年将以前年度进口的设备运往境外修理,设备进口时成交价格58万元,发生境外运费和保险费共计6万元;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复运进境,进境时同类设备价格65万元;发生境外修理费8万元,料件费9万元,境外运输费和保险费共计3万元,进口关税税率20%。则该设备复运进境时应纳的进口关税计算如下:

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其他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海关审定的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为完税价格。

应纳关税税额=(8+9)×20%=3.4(万元)

2)从量应纳税额的计算

     关税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

3)复合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我国目前实行的复合税都是先计征从量税,再计征从价税。

     关税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应税进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税率

2.出口货物应纳关税

1)从价应纳税额的计算

     关税税额=应税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税率

具体分以下几种情况:

(1)以我国口岸离岸价格(FOB)成交的出口关税计算公式:

     应纳关税额=FOB÷(1+关税税率)×关税税率

(2)以国外口岸到岸价格(CIF)成交的出口关税计算公式:

     应纳关税额=(CIF-保险费-运费)÷(1+关税税率)×关税税率

(3)以国外口岸价格加运费价格(CFR)成交的出口关税公式:

     应纳关税额=(CFR-运费)÷(1+关税税率)×关税税率

【例5-5】 某进出口公司自营出口商品一批,我国口岸FOB价格折合人民币为720000元,出口关税税率为20%,根据海关开出的专用缴款书,以银行转账支票付讫税款。应纳的出口关税为:

     出口关税=720000/(1+20%)×20%=120000(元)

2)从量应纳税额的计算

     出口关税税额=应税出口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

3)复合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我国目前实行的复合税都是先计征从量税,再计征从价税。出口关税税额=应税出口货物数量×单位货物税额+应税出口货物数量×单位完税价格×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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