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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税款征收权有哪些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02年9月7日国务院发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并于2002年10月15日实行,经过修改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度更加规范,更具可操作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违反税法的行为是指当事人由于主观上的故意,违反了国家税法的规定,损害了国家利益和企业、个人合法权益,破坏了税收征收管理秩序的行为。

18.3 税收征收管理

税收征收管理是指国家税务机关依法行使征税权,指导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并对征税、纳税过程进行组织、管理、监督、检查等一系列工作的总称,是国家税务机关代表国家贯彻执行税收法律和政策,组织国家税收收入的一种行政管理活动。

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对该法作了个别修订,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决定》,对《税收征管法》作了较多的修改,并于同年5月1日实行。2002年9月7日国务院发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并于2002年10月15日实行,经过修改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度更加规范,更具可操作性。

18.3.1 税收征收管理机关

税收征收管理机关包括:

1) 税收主管机关。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2) 税务机关。包括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

3) 海关。海关主要负责关税的征收和管理。

18.3.2 税务管理

税务管理是税收征收管理的主要内容,也称税收基础管理,它是指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中对具体征纳过程实施的组织、指挥,及其形成的相关管理制度。它是税款征收和缴纳的前提,它对于搞好税款征收和税务检查具有重要意义。税务管理主要有以下内容:

1) 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在开业、歇业前以及经营期间发生较大变动时,或根据有关规定的特殊要求,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法定书面登记的一项制度。所有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向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也应申报办理变更登记或重新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

2) 账簿、票证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建立合法健全的会计账簿,个体工商户确实不能设置账簿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设账簿,但是应当完整保存有关票证、缴款书和完税凭证。

3) 纳税申报。是纳税人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就纳税事项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报,供税务机关审核征税的一项法定手续。它是税务机关办理征收业务,核算应征税额,填写纳税凭证的主要依据。

18.3.3 税款征收

税款征收是税务机关将纳税人依照税法应向国家缴纳的税款及时足额的收缴国库的一系列管理活动的总称。

1) 税款征收方式。是指税收机关对纳税人应纳的税款,从稽核计算到缴库所实行的具体方式。一般来说,有查账征收、查定征收、定期定额征收、代扣代缴和代征代缴等征收方式。

2) 延期纳税。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交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经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在批准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

3) 滞纳金。纳税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期限缴纳外,加收滞纳金。

4) 税收保全措施。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①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②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5) 强制执行措施。对逾期仍未履行纳税义务的,税务机关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欲出境纳税人,未结清税款,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强制执行措施有:①书面通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纳税担保人的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②扣押、查封、拍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纳税担保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18.3.4 税务纠纷与违反税法的法律责任

18.3.4.1 税务纠纷及其处理程序

税务纠纷指税务机关与纳税义务人之间在价格核定、税率适用、成本计算、费用提摊、财务处理以及税收减免等方面发生不同意见而引起的争议。税务纠纷因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引起的,因而通过行政程序来解决纠纷,以平息矛盾,维护征收管理制度的严肃性。在处理税务纠纷时,应遵守先行缴纳税款,再申请行政复议的原则,以免税款流失。

处理税务纠纷必须先申请复议,然后再提请行政诉讼。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做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8.3.4.2 违反税法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违反税法的行为是指当事人由于主观上的故意,违反了国家税法的规定,损害了国家利益和企业、个人合法权益,破坏了税收征收管理秩序的行为。这种行为客观上具有违法性、损害性、破坏性三个特征,主观上有明显的故意,其结果是造成税款流失和征收管理的破坏。

违反《税收征管法》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 偷税行为的法律责任。偷税行为是指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2) 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法律责任。骗取出口退税是指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以罚款。

3) 抗税行为的法律责任。抗税行为是指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抗税的应当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和滞纳金。

除了上述几类主要的违法行为外,其他的违法行为还涉及税收管理、纳税申报以及拒绝税务检查的行为。此外,违法行为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据《刑法》上的相关罪名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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