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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预缴税款简易征收

时间:2022-11-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是国家税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税收征管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海关系统主要负责下列税收的征收和管理:①进出口关税。如出示税务检查证明的义务、多征税款立即返还的义务、实施税收保全中的义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义务、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的义务等。

一、税收证收管理体制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是国家税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加强税征收管理,规范税款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十二次会议对《税收征管法》进行了修正。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税收征管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税收征管法》适用于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

从1994年开始,我国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所谓分税制,是指在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事权的基础上,按照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即分权、分税、分管。按照分税制的要求,将国家开征的全部税种划分为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和地方税。把需要由全国统一管理、影响全国性的商品流通和税源集中、收入较大的税种划为中央税;把与地方资源、经济状况联系比较紧密,对全国性商品生产和流通影响小或者没有影响,税源比较分散的税种划为地方税;把一些税源具有普遍性、但征管难度较大的税种划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

在省以下,国家按税种征管分设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分别负责中央税、中央地方共享税和地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形成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个相对独立的税务管理组织系统。

国家税务总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国家税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属地区、省辖市、自治州(盟)设国家税务局;各地区、省辖市、自治州(盟)在下属县(市)、自治县(旗)设国家税务局(分局)。与国家税务局相对应的是地方税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地方税务局,归属地方人民政府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属地区、省辖市、自治州(盟)设地方税务局;各地区、省辖市、自治州(盟)在下属县(市)、自治县(旗)设地方税务局(分局)。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垂直领导体制。从1998年起,省以下地方税务局也实行垂直管理。

国家税务局系统主要负责下列税种的征收和管理:①增值税。②消费税。③进口产品增值税、消费税,直接对台贸易调节税(委托海关代征)。④铁道部、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⑤中央企业所得税(从2002年1月1日起,新注册登记的企业,所得税一律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⑥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⑦海洋石油企业所得税、资源税。⑧证券交易税(未开征,目前对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证券征收印花税)。⑨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⑩出口产品退税的管理。集贸市场和个体户的增值税、消费税。中央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收入。按中央税、中央与地方共享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属于铁道部、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入中央库,其他入地方库)。

地方税务局系统主要负责下列税种的征收和管理(不包括已明确由国家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的地方税部分):①营业税。②个人所得税。③土地增值税。④城市维护建设税。⑤车船税。⑥房产税。⑦屠宰税。⑧资源税。⑨城镇土地使用税。⑩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现已暂停征收)。地方企业所得税(包括地方国有、集体、私营企业)。印花税。筵席税。地方税的滞纳金、补税、罚款收入。地方营业税附征的教育费附加。烟叶税。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除特殊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企业所得税中央与地方按一定比例分享。

除税务机关外,海关也负责部分税种的征收管理工作。海关系统主要负责下列税收的征收和管理:①进出口关税。②对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的进口关税。③委托代征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增值税、船舶吨税等。

二、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他有关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征纳双方在税收征收管理中既享有各自的权利,也须承担各自的义务。

(一)税务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1.税务机关的权利

(1)税务管理,包括对纳税人进行税务登记管理、账簿和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管理等。

(2)税款征收,这是税务机关拥有的最基本、最主要的权利。税法赋予税务机关其他权利的核心目标就是为了确保税款征收的顺利进行。税款征收权主要包括:①依法计征权。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各税种的不同特点和征纳双方的具体条件,依法确定计算征收税款的形式和方法。②核定税款权。税务机关有权对确无记账能力或有记账能力但管理混乱而导致税务机关难以查账征收税款的纳税人,按照一定方式核定其应纳税额。③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权。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征收税款。④追征税款权。对因各种原因,造成税款未缴或者少缴的,税务机关可以追征税款。

(3)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内,对纳税人的减、免、退税及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予以审批。

(4)税务检查。这是税务机关查处税收违法行为的职权,包括查账权、场地检查权、询问权、责成提供资料权、存款账户核查权等。

(5)行政处罚。即对税收违法行为依照法定标准予以行政制裁的权利,如罚款等。

(6)其他权利。如委托代征权、估税权、代位权与撤销权、阻止欠税纳税人离境的权利、定期对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予以公告的权利、上诉权等。

2.税务机关的义务

(1)宣传税法,辅导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

(2)保密义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守秘密,为检举违反税法行为者保密。

(3)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开具完税凭证的义务。

(4)受理减、免、退税及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义务。

(5)进行回避的义务。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利害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6)其他义务。如出示税务检查证明的义务、多征税款立即返还的义务、实施税收保全中的义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义务、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的义务等。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纳税人处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地位,除须承担纳税义务外,也仍然享有自己相应的法定权利。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

(1)知情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2)要求保密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对自己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及有关资料保守秘密。

(3)享受税法规定的减税、免税和出口退税优待权。

(4)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请求权。纳税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有权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

(5)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6)陈述权、申辩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决定,享有采用一定的方式表达自己的意见,对自己的行为作出陈述与辩护的权利,如要求听证、申请行政复议和向法院提起诉讼等。

(7)要求税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认为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当,致使自己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时,有权要求税务机关进行赔偿。

(8)其他权利。如当税务人员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通知书时,被检查人有权拒绝税务检查的权利;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各种不法行为进行揭露、检举和控告的权利;纳税人按规定没有代收、代扣、代缴义务的,有权依法拒绝税务机关要求其代收、代扣、代缴等。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义务

(1)按期办理税务登记,并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的义务。

(2)按规定设置账簿,并正确使用、保管有关凭证的义务。

(3)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义务。

(4)按期缴纳或解缴税款的义务。

(5)滞纳税款须缴纳滞纳金的义务。

(6)接受税务检查的义务。

(7)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和起诉。

(8)其他义务。如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义务: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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