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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收概念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政主体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只有适格的行政主体执行行政征收才能保证行政征收的合法有效。另外,行政征收的法定性还包括行政征收作出之后的确定性,即行政征收作出之后不能随意进行更改,只能通过法定的程序由行政主体作出变更的决定。我国的税,有时也称为“税收”,是指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凭借其行政权力依法强制向纳税义务人收取税款的行政行为。

一、行政征收概念

(一)行政征收概念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凭借国家行政权,以强制的方式取得行政相对人一定金钱或实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征收是国家凭借其权力为实现国家职能而对社会现有的物质财富所作的一种参与分配的方式,它是包括行政机关在内的国家机器存在和正常运作的经济保证,是国家保持社会正常发展的必要条件。行政征收从本质上讲是国家在正常的情况下合法有效地获取行政相对人财产的行为,行政相对人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转移其所有的财产的义务。因此,行政相对人的财产一经国家征收,其所有权就不可逆转地转向了国家所有,从而成为国家财产的一部分,行政相对人至此对该部分财产不再能行使支配权利,但依法应获得补偿。宪法第13条中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正由于行政征收在最后总是表现为对行政相对人财产的一种剥夺,因而在法治国家,对行政征收的基本要求就是:国家进行行政征收的任何权力来源都必须是法律授予的,也就是说,行政征收所贯彻的是国家意志,而不是具体执行行政征收的某个行政主体的意志。只有在法律、法规明确无误的规定下,行政主体进行的行政征收才是合法有效的。反之,就是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侵犯,是法律所禁止的,受侵害的行政相对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征收特征

行政征收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1.执行的主体是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合法的行政主体不仅是一切行政行为的首要标志,也是行为合法有效的一个基本前提。只有适格的行政主体执行行政征收才能保证行政征收的合法有效。

2.行政征收具有强制性。行政征收并不是国家与行政相对人协商的结果,而是国家单方面意志的体现,是拥有国家权力的行政主体为了实现国家职能,凭借国家赋予的行政权无偿收取金钱或实物的行为。这种行政行为无需得到行政相对人的同意,即便是行政相对人相违抗也不能阻止国家进行征收的行为。行政相对人如果对行政征收肆意违抗,则将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3.行政征收的法定性。前文已经论述过,行政征收只有在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进行。这种法定性为行政征收的执行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法律权限,也为行政征收的操作详细规定了具体程序,即执行行政征收的行政主体必须按照既定的行政程序进行操作,否则会因为程序违法而被认定为行政征收无效。行政征收的法定性主要包括行政征收效力的先定性,即在行政征收行为作出之后,该征收行为即是有效的,而如果行政相对人对此有异议,只能通过法定的途径加以解决,而不得抗拒执行。另外,行政征收的法定性还包括行政征收作出之后的确定性,即行政征收作出之后不能随意进行更改,只能通过法定的程序由行政主体作出变更的决定。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无论行政主体还是行政相对人都面临越来越多的行政征收,对行政征收的研究也就显得愈加紧迫。在现实管理中不能忽视的是,许多行政主体在执行行政征收时,违法情况十分普遍,严重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而对行政征收尽快立法就显得极其必要。

(三)行政征收的分类

一般而言,我国的行政征收主要分为两类:行政征税和行政收费。当然,也有的学者将行政征收的范围扩大到国家对人力资源的无偿获得,因而在行政征收的分类上就有了:征收税款、征集兵役、征用财产和征收费用等种类(1)。但是,行政征收并不应该将征集兵役等对人力资源的获得归入到行政征收的范围内,因为征集兵役受《兵役法》调整,属于特殊的国家征集范围。

1.行政征税。我国的税,有时也称为“税收”,是指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凭借其行政权力依法强制向纳税义务人收取税款的行政行为。税收涉及国家的财政收入,关系到国家财政预算,因此对于行使税收权力的行政主体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其他任何单位都不能以任何名义进行征税活动。

2.行政收费。行政收费是指行政主体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国家的名义向行政相对人强制性地收取除税收以外的货币形式的财产。国家通过行政收费积累资金,从而为行政相对人提供一定的公益服务。一般地,行政收费更广泛,公路通行、车辆管理等,都存在着行政收费。而正由于行政收费范围广泛,涉及面大,相应地规范的难度和要求就更高。

(四)行政征收与其他行政行为的区别

1.行政征收与没收财产的区别。没收财产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所实施的一种惩罚措施,它以行政相对人违法为前提,即当行政相对人在应履行义务而没有履行义务时,行政主体对其科以的新的义务。没收财产是行政处罚的一种具体形式。而行政征收则是法律对行政相对人所规定的一项义务,即行政相对人有义务配合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征收的决定,协助行政主体完成行政征收的任务,例如纳税义务人有义务按时向国家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行政征收与收归国有的区别。收归国有最典型的就是“国有化”,即国家在某种特定的情形下依照法律的规定对不属于国家所有的私人财产收归国家所有,这样的做法国家总是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相对于行政征收而言,它们两者都有强制性、法定性等特点,但是国有化一般是有偿的,尽管这种有偿国有化不是等价的。

另外,《民法通则》中规定,对于所有人不明的财产,如无人认领的拾得物或没人继承的财产收归国有。对于这种情况,国家只是对所有权不明的财产取得所有权,避免其所有权的不稳定而对流通产生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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