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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大放小”是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

时间:2022-11-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抓大放小”是中央实施国有经济战略性改组的一项重大决策,是搞好国有企业的一条正确方针,因为“抓大放小”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总之,使“大的更强,小的更活”的“抓大放小”方针的确定,是中央为焕发国有企业活力,更好地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而采取的重大举措,它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趋势。

“抓大放小”是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

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搞好国有企业改革,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巩固社会主义制度,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为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再一次明确、完整地提出了中央关于“抓大放小”的方针:“要着眼于搞好整个国有经济,抓好大的,放活小的,对国有企业实施战略性改组。以资本为纽带,通过市场形成具有较强竞争力的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和跨国经营的大企业集团。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和股份合作制、出售等形式,加快放开搞活国有小型企业的步伐。”在贯彻执行中,我们必须全面、正确地理解这一方针,才能使国有经济经过战略重组,进一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增强控制力和竞争力,在国民经济的发展中真正起到主导作用。

一、“抓大放小”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

所谓“抓大”,就是要重点抓好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大企业、大公司、大集团等大型骨干企业;所谓“放小”,就是要“放活”国有小企业,充分发挥它们在搞好整个国有经济中的重要作用。“抓大放小”是中央实施国有经济战略性改组的一项重大决策,是搞好国有企业的一条正确方针,因为“抓大放小”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

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中,通常政府总是运用经济的、法律的手段,同时辅以行政的手段,对国民经济实施宏观调控,运用产业政策引导企业在市场中竞争发展。经济史证明,在奠定国家现代化基础的时期,在一个国家现代市场经济的形成时期,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市场优胜劣汰的激烈竞争,资本的集中是一种客观的发展趋势:出现一批大企业、大集团,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更多的中小企业或为大企业、大集团配套,或根据市场需求独立地生产经营。这种格局的形成和完善是客观经济规律发展的必然结果。

当今世界,大企业、大集团,特别是跨国大公司事实上居于一种垄断地位。在世界对外投资的总额中,它们占70%,在对外贸易的总额中,它们占三分之二,在对外输出高新技术的总额中,它们高达80%。国家间的经济竞争实际上是各国大企业、大集团之间的竞争。一个国家的经济实力和国际竞争力,集中体现在大企业、大集团的实力和竞争力上。因此,在经济发达国家,资本的集中度都已达到极高的水准。在世界500强中,1996年美国占162席,日本占125席,两国在500强中所占的比例高达57.4%。美日两国在世界经济中的主导地位在这些大集团身上充分体现出来。就是芬兰、瑞典等北欧这些不大的国家,但凭借拥有掌握一流技术的国际知名的大企业集团,如芬兰的诺基亚,瑞典的ABB、沃尔沃、爱立信等大集团,这些国家在世界经济舞台上的地位也得到了确立。

目前,我国的经济总量在世界上已经排在前列,但国际竞争力还不能说很强,甚至不能说比较强。我们的国有企业资本集中度还很低,户均只有一千多万元人民币,明显具有“大企业不大,小企业不小”的特点。为适应国际市场的激烈竞争,在世界经济格局中真正占据应有的地位,我们必须对国有企业实现战略性的结构改组:一方面,我们要尽快集中力量抓好一批国有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使其在稳定经济、稳定市场、贯彻国家产业政策等方面发挥骨干作用,特别在参与国际竞争,为我国赢得生存和发展的空间方面发挥排头兵的作用;另一方面,我们要充分放开放活量大面广的国有小企业,使之寻找更为适合自身经营和发展的灵活方式。总之,使“大的更强,小的更活”的“抓大放小”方针的确定,是中央为焕发国有企业活力,更好地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而采取的重大举措,它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趋势。

二、“抓大放小”是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迫切需要

在我国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中,一方面是国有企业在体制上存在严重弊端,整个社会是个大一统的工厂,中央政府是这个大工厂的管理总部,它管宏观调控,管地方经济、部门经济,甚至直接干预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的微观决策,在财务上实行统收统支,在流通上实行统购统销,对人力资源实行统配统包等等,所以,那些从事生产和流通的单位,确切地说,只是政府这个工厂中的车间甚或班组而已,生产单位相互间只存在技术上的边界,而不存在真正作为市场竞争主体的企业。另一方面,经济结构不合理也是我国经济中的突出问题,表现在各个方面:一是总量大,单个规模小,生产集中度低;二是技术档次不高,产品雷同,自主开发能力弱;三是地区结构趋同;四是专业化分工协作程度低,“大而全、小而全”,无论上游企业还是下游企业都想自我配套、自我延伸、自我服务,丧失专业化分工协作的优势。国有经济的这种组织形式和产业结构,使我们整个体制呈“X低效率”。

我们正在通过实行两个具有全局意义的根本性转变改变这种状况,一是经济体制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二是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但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需要微观基础和载体,而“抓大放小”正是国有企业适应这种改革深化、培育和发展这种微观基础和载体的最有效的途径之一。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已使我国绝大多数的国有企业进行了改制,初步成为市场竞争的主体。在此基础上进行“抓大放小”:(1)有利于国有企业战略重组,防止重复建设,避免相互间展开无谓的竞争,有利于大企业、大集团的形成和发展,在国内外市场中取得更大的竞争优势。正在筹备中的上海地区钢铁工业重组就是一个很典型的例子,新宝钢集团的形成,不仅可以节约重复投资几百亿元,避免无谓的竞争和内耗,而且通过优势互补,可以集中有限的资金,把新宝钢建设成为一个钢铁精品基地,为我国从钢铁大国向钢铁强国发展作出贡献。(2)有利于兼并破产、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本结构,“抓大”和“放小”连动,通过市场运作,优势大企业、大集团凭借自身的实力,可以运用兼并、收购,联合大量中小企业,尤其是一批困难企业,实现优胜劣汰,使国有企业的存量资产得到优化重组,使国民经济的整体素质得以提高。(3)有利于我国生产力的合理布局。大企业、大集团有产品、有资金、有技术、有管理能力,在发展规模经济的同时,他们能够通过产品协作关系,把部分中小企业纳入到专业化分工体系中去,按照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对生产力布局和内部组织结构进行调整,并形成经济区域化的优势。同时,更大量的中小企业则可以根据市场的需求,利用自身“船小好掉头”的特点灵活经营,自主发展。

三、要全面、正确地理解“抓大放小”的方针

几年来,经过全国上下的共同努力,我们在“抓大放小”方面已经迈出了实实在在的步子,取得了可喜的成绩,积累了不少有益的经验。

在搞好大企业方面,国家着重抓了512家重点企业和120家大型企业集团,收到了很好的效果。据统计,目前512家重点企业的资产、利润和实现利税分别占全部国有工业企业的55%、69%和85%。而120家国家级试点的大企业集团,大多数都在512家的范围之内,而且是其中最具有实力的。如1997年中国企业500强再列榜首的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年产桑塔纳轿车230443辆,国内市场占有率高达48.39%。以家电产品而闻名遐迩的青岛海尔集团,其生产的电冰箱的销售,国内市场占有率高达30.28%。

在放开放活小企业方面,由于大多数地区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在采用多种形式把一大批小企业直接推向市场的同时,使国民经济的这一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经济繁荣、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提供就业机会、改善人民生活、保障社会安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是,我们应清醒地看到,在一些地区和部门,由于未能全面、正确地理解“抓大放小”的方针,在贯彻执行中也存在着不少问题。其中较为突出的问题表现在:

1.在“抓大”方面,存在偏重于追求数量上简单的叠加和单纯扩大组织规模的形式主义倾向。

“抓大”只是一种手段,其最根本的目的还是发展生产力,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提高资本的运行效率,提高经济效益。因此,我们所说的抓大,是指为技术条件所容许的那种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所以,我们在培育和发展大企业、大集团的过程中,在体制方面要有创新。资产重组、结构调整不能搞简单的数量叠加。这种拼凑,只是一种物理反应。我们要搞化学反应、聚合反应,要通过体制上的变革,产生出1+1>2的效果来,为生产力的发展开拓出更为广阔的空间。然而,在一些系统与行业,为了追求本地区、本行业的政绩,贪大图快,搞指令式的“拉郎配”,忽视了运用市场机制;有的偏重于追求表面的形式上的规模的扩大,忽视了国有经济要从行业和结构上进行战略性调整。热衷于搞系统或行业的行政性公司的翻牌,这种凭借行政权力在短期内把企业的销售额、资产规模“做”大了,但企业的内涵如科技研究与开发水平、管理水平等是不会发生实质性的变化的,其最终结果必然是欲速则不达,落个“一轰、二松、三空”的结果。

2.在“放小”方面,存在“一卖了之”、“卸包袱”的错误倾向。

“放小”是要“放活”小企业,充分发挥小企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重要作用,不是简单的“放弃”,更不是撒手不管。一些部门和企业为了卸去自身沉重的包袱,采用行政指令“一放了之”,是无法真正“放活”国有小企业的。此外,“放活”国有小企业有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和股份合作制、出售等多种实现形式,并非只有“出卖”这一种形式。统统简单地搞“一卖了之”的模式,甚至粗暴地采用“一刀切”的办法,强制性地要求小企业的职工买断企业的产权,否则就下岗失业,这种做法更是极端错误的。这些错误的做法,不仅严重违背了群众的意愿,挫伤职工的积极性,而且很可能会为某些人利用职权“化公为私”创造条件,致使国有资产流失。

3.把“抓大”和“放小”人为地割裂开来。

“抓大”和“放小”是有机地联系在一起的一个整体,它们是相互补充、互为连动的。大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根据自身的需要,可以兼并、吸纳小企业,也可以放掉小企业;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既可以与大集团配套发展,更可以独自发展,一切当“因企而宜”。如果把“抓大”和“放小”人为地割裂开来,并且“抓大”就一味地“搞大”,“放小”就一味地甩包袱,那我们的国有企业就会被“搞僵”,我们的国民经济就会被搞乱。对此,应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四、贯彻“抓大放小”,要避免陷入理论误区

全面、正确地贯彻“抓大放小”的方针,坚持搞好大的,放活小的,真正把国有经济搞上去,我们在一些重大的经济理论问题上还需进一步提高认识,避免陷入误区。

1.“抓大放小”要谨防主体错位。

政府是宏观调控的主体,是调整产业结构、确定支柱产业、制定各项政策的主体,因此,政府是“抓大放小”的主体。尤其在“抓大”方面,主体更是确定的,即只有中央和省(直辖市)这一层次的政府。并不是所有层次的政府都可以抓大的。前一阶段,一些地方出现了层层抓大的倾向,结果真正意义的“大”并没有产生:省里把“小”的放到地区,这些“小”的在地区就成为“大”的被抓了起来,而地区把“小”的放到县里,地区的“小”又变成县里的“大”被抓了起来。这样的“抓大放小”能有什么积极的意义?对产业结构调整,又能起到什么作用呢?

但政府在“抓大”的时候万不可直接取企业而代之,只能发挥“第一推动力”的作用。所谓“第一推动力”应包含两个方面。第一方面是指,在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时期,政府从宏观调控、产业结构调整、生产力布局、资产重组以及促使企业转变机制出发,都有责任“推动”改革的深入发展。第二方面是说,这种推动力是“第一”推动力,不是“永久”的推动力,在企业逐步成为市场竞争的主体的同时,政府应逐步放手,让他们在市场竞争中自己学会竞争,政府过度的直接的行政管理,只能束缚企业集团的手脚,阻碍它的发展。企业是市场竞争的主体,政府是宏观调控的主体,两者决不能错位。

2.规模经济决定企业的规模。

无论是抓大还是放小,都涉及企业组织的规模问题。决定企业组织规模的只应是规模经济。规模经济是指这样一种状态:当所有生产要素都增加时,收益的增加幅度更大。因此,规模经济又可称为“规模的收益递增”。效益是企业发展的生命,规模经济是企业发展的生命。

企业组织的规模,不是凭人们的主观的愿望便可任意决定的。准确地说,所谓企业组织的规模,是指各种生产要素(资金、劳动力、生产资料等)在企业内的集中程度,它反映企业经济实力和生产经营能力的大小。不同类型行业企业的规模会各不相同,有的行业,只有发展到一定的规模,才能产生规模经济。比如汽车、能源、重化工、机电冶金等,而有的部门,诸如手工农业、服务业、风味餐馆、高档服装、小五金、轻工之类的行业,就没有必要搞规模特大的企业。因此,企业既不是越大越好,也不是越小越好。企业组织规模的确定当以能否实现规模经济为原则。

3.要让市场机制来实现“抓大放小”。

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扩张还是收缩,应通过市场机制的运作来加以实现。当遇到企业产权主体发生变化、股权发生转让,特别是在不同所有制企业间发生这类变动时,更应如此。大企业、大集团在寻找合作伙伴、实现强强联合时,或吸引外资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时,或兼并吸纳其他企业时;小企业在进行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和股份合作制、出售时,均会遇到这个问题。我们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同时,必须承认市场机制在调整过程中的决定作用。由于种种原因,即使在目前,国有资产的评估值普遍高于其市场价格,仍是我们进行所有制结构调整,因而也是实施“抓大放小”方针的一大障碍。若能进一步解放思想,在政策上有所突破,“抓大放小”就一定能为搞活国有经济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1998年,未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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