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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解放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时间:2022-12-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概括起来说,政治解放的最基本的历史价值归根到底是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健康运行创造必要的政治条件。首先,依据马克思的分析,政治解放之所以是把国家从宗教和信仰中解放出来,其根本原因就在于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政治国家在本质上是一种以人的类的共同性为基本内容的生活。但这不是政治解放所能完成的任务,因为政治国家通过人权承认的

一、政治解放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一文中主要是从宗教问题、人权问题和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问题这三个方面阐释了政治解放的基本内容:其一,政治解放就是国家摆脱一切宗教的解放;其二,实现普遍的人权,即实现个人作为国家公民所享有的政治权利或公民权利和个人作为市民社会成员所享有的私人权利;其三,政治国家是建立在市民社会的基础上,其基本的功能就是维护市民社会成员个人的基本权利。很明显,政治解放的这三方面基本内容恰恰也就是近代欧洲政治哲学的三个理论主题,即欧洲近代启蒙运动政治学说最基本的理论主张,只不过马克思对政治解放内涵的阐述较之以往政治学说更为深刻、更为透彻。

问题在于我们应当如何理解政治解放的历史价值。在马克思的那个时代,政治解放属于资产阶级政治革命的范畴。马克思本人也是把政治解放作为资本主义政治要求加以分析,揭示其内在的历史局限性,以期超越资产阶级政治解放而进入人类解放的历史进程。这一特定的历史内涵使后来的马克思主义者对政治解放产生了简单化的理解,即认为政治解放仅仅属于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只能与人类解放联系在一起。显然,这种理解完全忽视了政治解放与其经济基础即市场经济的内在联系,或者说忽视了政治解放与其世俗基础即市民社会的内在联系。这种忽视从根本上说是与20世纪社会主义国家普遍实施排斥市场的计划经济密切相关。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理论上和实践上对市场经济的绝对排斥使我们难以看到政治解放与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之间的内在相关性,从而把政治解放连同市场经济一道尘封在思想史的故纸堆中。今天,在经历了三十年计划经济和三十多年改革开放的历史发展历程之后,我们在理论上已经十分清醒地认识到市场经济是现代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不可逾越的历史阶段,并且在实践上,中国社会市场取向的改革正在不可逆转地向纵深发展。这个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重大变革给中国社会所带来的深刻变化及其在政治领域所引发的种种问题,使如何建立和完善与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成为建构当代中国政治文明的主题,一个关乎中国社会主义改革与发展之命运的主题。正是这个主题,促使我们必须重新思考马克思的政治解放理论,并依据政治解放对其经济基础的依赖关系重新认识这一理论在当代中国政治文明建设中的现实内涵和重要意义。因此,必须从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出发重新理解政治解放的基本内涵。

概括起来说,政治解放的最基本的历史价值归根到底是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健康运行创造必要的政治条件。首先,依据马克思的分析,政治解放之所以是把国家从宗教和信仰中解放出来,其根本原因就在于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政治国家在本质上是一种以人的类的共同性为基本内容的生活。也就是说,国家必须从人的类的共同性或者说从人格的一般性上平等地对待自己的公民,而不能依据宗教和信仰的不同而有区别地划分和对待自己的公民。市场经济之所以是一个交换手段充分发达的经济形态,就在于这种经济形态确认每一市场主体仅仅是一个都把自身利益作为目的的私人,由此确认市场主体在商品交换中的平等权利,从而交换手段打破种族、地域、阶级、阶层乃至民族、国家的界限成为普遍的交往手段。市场经济的这一基本特征的政治表现就是要求政治国家必须普遍地、明白地确认每个人在政治上所享有的平等权利,即个人之所以为国家的公民,只因为他是人的缘故,而并不是因为他是犹太人、天主教徒、基督教徒、佛教徒或有神论者、无神论者,等等。只有这样,才能使国家生活真正成为公共生活或共同生活,并把权利和义务公平地分配给每一个社会成员,而不会因宗教信仰的不同使一部分人较之其他人享有更多的特权,或者使某一部分人有可能侵犯另一部分人的基本权利。因此,政治解放之所以首先是把国家从宗教中解放出来,就在于使国家成为国家而不再是宗教和信仰的附属物,用马克思的话说:“当国家从国教中解放出来,就是说,当国家作为一个国家,不再维护任何宗教,而去维护国家自身的时候,国家才按自己的规范,用合乎自己本质的方法,作为一个国家,从宗教中解放出来。”[1]

其次,政治解放把国家从一切宗教和信仰中解放出来,使国家能够作为一个国家,按自己的规范,用合乎自己本质的方法去实现和维护个人的基本权利。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维护人的自由权利。这种自由权利主要体现在市民社会生活的物质因素和精神因素两个方面。从物质因素方面说,这种自由权利就是私有财产权利,“自由这一人权的实际应用就是私有财产这一人权”,[2]即任意地、和别人无关地、不受社会束缚地使用和处理自己财产的权利。在市场经济或市民社会中,个别的人就是私人,他们以私人的利益为目的。市场经济就是以作为市场主体的个人独立地、自主地和自由地追求私人的特殊利益即私利为内在的驱动力。正是由于市场主体能够任意地、和别人无关地、不受社会束缚地使用和处理自己财产,才有可能形成各种市场机制,如竞争机制、价格机制、供求机制和资源配置机制等等,才能产生巨大的市场效率。从这个意义上说,否认了私有财产权利,也就否认了市场经济本身。因此,马克思指出:“这种个人自由和对这种自由的享受构成了市民社会的基础。”[3]

从市民社会生活的精神性因素上说,人的自由权的基本内容就是信仰自由的权利。马克思认为,国家从宗教得到解放并不等于现实的人从宗教得到解放。当国家不再维护宗教的权威,不再以宗教和信仰为依据划分和管理自己的国民的时候,信教就成为市民社会成员私人领域的事情,成为一种私人权利,这就必然导致宗教信仰的私人化和多元化。而宗教信仰之所以能够在市民社会中继续存在,并成为私人的自由权利,其根本原因在于这种宗教桎梏来自于市民社会本身的“世俗桎梏”,即市民社会的物质因素(私有财产)对人的限制。政治解放把人变成市民社会的成员,变成利己的、独立的个人,这种个人的物质生活就是一种自私的生活,追求个人私利的生活,因而在政治解放已经完成的国家中,人作为利己主义的个人才具有现实性。市民社会的这种利己主义特征导致人在实践中的自我异化和观念上的宗教狭隘性。要消灭宗教狭隘性和人的自我异化就必须消灭这种世俗桎梏。但这不是政治解放所能完成的任务,因为政治国家通过人权承认的正是这种自私自利的个人,这种人,市民社会的成员就是政治国家的基础。

最后,在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问题上,马克思彻底破除了黑格尔视国家为“普遍理性”的体现,认为国家作为市民社会的外在必然性和内在目的决定市民社会的观点,从国家的世俗基础或自然基础出发阐明现代政治国家的最基本的政治责任,即维护市民社会成员个人的基本权利。在马克思看来,现代国家“把市民社会,也就是把需要、劳动、私人利益和私人权利看做自己存在的基础,看做不需要进一步加以阐述的当然前提,所以也就看做自己的自然基础”。[4]在这里,需要、劳动、私人利益和私人权利,从根本上说,就是市场经济、市场机制或市场体系的最基本的构成因素,也是催生现代政治和现代国家的自然基础。如果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现代国家不能通过国家行为切实地维护市民社会成员个人的基本权利,那就无异于摧毁市场经济本身,也就是摧毁自身赖以生存的自然基础。在这个意义上,“国家不得不重新承认市民社会,恢复它,服从它的统治”,而政治国家服从市民社会统治的最基本表现是,国家不过是维护市民社会成员个人基本权利的工具。为此,马克思指出:“把人和社会连接起来的唯一纽带是天然必然性,是需要和私人利益,是对他们财产和利己主义个人的保护”。[5]“政治生活就在自己朝气蓬勃的时候,并且由于事件所迫而使这种朝气发展到顶峰的时候,它也宣布自己只是一种手段,而这种手段的目的是市民社会生活。”[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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