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东北老工业基地绿色经济发展的激励机制

东北老工业基地绿色经济发展的激励机制

时间:2022-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绿色经济政策体系基于两个政策背景,一是满足国内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求;二是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和国际绿色贸易的挑战。西方国家在绿色经济发展过程中,普遍采用对企业给予一定补贴的政策以鼓励并促进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具体来说,政府可以通过设立绿色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利于绿色经济发展的科技研究和设备更新,提供贴息贷款。

第二节 东北老工业基地绿色经济发展的激励机制

绿色经济政策体系基于两个政策背景,一是满足国内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求;二是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和国际绿色贸易的挑战。结合主要发达国家绿色经济发展的实践经验,立足东北老工业基地经济发展现状,绿色经济发展的激励机制主要包括促进经济活动绿色化的政策,如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财政政策激励机制、税收政策激励机制、价格政策激励机制;推进传统产业绿色化改造和鼓励绿色产业发展的政策,如投资政策激励机制、产业政策激励机制和科技支撑政策激励机制等。

一、财政政策激励机制

西方国家在绿色经济发展过程中,普遍采用对企业给予一定补贴的政策以鼓励并促进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绿色经济发展的财政政策主要包括政府促进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直接投资和财政补贴,政府“绿色”采购制度,资源和环境因素的财政转移支付等。我国出台了一系列促进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财政支持政策。

(一)建立中央环保和节能减排专项资金

主要包括:农村环保专项资金、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以奖代补资金、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奖促治资金、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节能惠民产品财政补贴等。

(二)国债资金支持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用于天然林资源保护,“三北”防护林、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等工程等。

(三)政府采购政策

所谓“政府绿色采购”,是指法律规定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等利用财政资金进行采购时引入环境认证的标准、评估方法和实施程序,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的条件下,优先购买对环境影响较小的具有环境标的志产品和服务。[1]

2003年1月实施的《政府采购法》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2004年财政部与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对节能产品实施政府采购制度,要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时,在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的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成为中国第一个政府采购促进节能与环保的具体政策规定。

(四)财政转移支付政策

自1998年起,中央政府不断加大对欠发达的中西部地区的财政援助,着力建立长效机制,把生态建设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结合起来,实施退耕还林、还牧还草政策。2011年国家实施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确定补助范围、转移支付分配、资金使用与绩效考评等。

东北老工业基地整体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绿色经济发展需要政府财政的大力支持,各级地方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需求对相关企业的绿色经济发展提供财政支持,如直接对企业进行资金补贴,提供税收减免政策,或可不上缴部分利润等间接性的财政补贴政策。具体来说,政府可以通过设立绿色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利于绿色经济发展的科技研究和设备更新,提供贴息贷款。对进行清洁生产,积极转变传统高消耗、高污染生产模式的企业给予适当补贴。也可通过对消费者进行补贴的方式,鼓励使用可循环利用的产品,刺激绿色消费,从而达到推动市场需求的效果,引导消费者生活方式的发生转变,也同时引导市场供给发展根本性变动。

二、税收政策激励机制

我国出台的与绿色经济发展有关的税收政策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对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征收的资源税(费),对排放污染物征收的排污税(费);二是促进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等。

(一)资源税

我国目前实行的资源税主要包括: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水资源费,矿产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和采矿权价款、海域使用金等,对保护资源和环境有重要意义。

(二)排污税

国家利用差别税率,限制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严重或资源消耗过大的粗放型、单向型产业的发展。对采用难以降解、有污染效应的物质作为原料,采用国家颁发的落后工艺进行生产并可能在使用后带来环境污染的产品,以及一次性使,用产品实行高税率,征收消费税。对城市垃圾和畜禽场排放的污水等物质,实行污染者付费的原则等。[2]各国的实践证明,这类政策,尤其是高标准、高强度的税利用环保资源的作用,还能起到促进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提高技术水平的作用费政策,不仅能起到鼓励开发利用环保资源的作用,还能起到促进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提高技术水平的作用。[3]

2002年国务院发布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对排污者缴纳的排污费规定如下:向大气,海洋排放污染物的,依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加倍缴纳排污费。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没有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或者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或者处置的设施、场所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排污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产生环境噪声污染超过国家环境噪声标准的,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按照排放噪声的超标声级缴纳排污费。目前征收的排污费主要包括在“两控区”征收二氧化硫排污费、污水排污费、超标排污费、废物回收押金、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等。

(三)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

有利于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政策主要包括节能节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支持节能减排技术研发与转让,鼓励企业使用节能减排专用设备、倡导绿色消费、抑制高耗能、高排放产能过快增长的税收政策,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国家出台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和环保产品(设备、技术)目录及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对节能坏保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及节能环保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对节能减排设备投资给予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对风力发电、垃圾发电、部分水力发电(包括小水电)、燃料乙醇实行增值税、消费税优惠政策。对废旧物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对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实行减计收入的政策。鼓励节能环保型车船、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税收优惠政策。逐步取消资源性产品出口退税。调整了不同排量乘用车消费税税率,提高大排量和高耗能小轿车、越野车的消费税税率等。

2007年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明确,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明确,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并符合规定比例,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2008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认定和增值税优惠进行了完善。

(四)支持节能环保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发布《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对高新技术产品实行所得税和出口退税优惠。主要包括:一是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是鼓励企业就增加技术研发费用投入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明确,企业的上述研究开发费用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加计扣除50%。《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三是鼓励技术转让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四是加速折旧方法推进科技发展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东北老工业基地在对绿色经济产业和相关企业提供税费优惠政策时,应该在执行国家现行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制定更加优惠的政策并确保各项优惠落实到位。可以在国家相关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提高优惠力度,进一步降低相应的费用,最大限度降低企业压力,鼓励企业积极进行各种生态环保项目,开展技术研发活动。同时,对于那些利用废弃物进行加工生产的企业,可以给予更大的优惠,如在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技术、资源高效利用技术以及绿色生产和环境综合治理技术等方面给予特殊的投融资便利。

三、价格政策激励机制

价格机制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础,也是绿色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只有通过市场化运作才能真正实现绿色经济发展。资源价格问题是绿色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基础性问题。国家宏观调控的导向主要是逐步提高石油、天然气等资源性产品价格,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实行差别电价、水价和热价,推行阶梯式水价、合同能源管理。对国家产业政策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高耗水企业实施惩罚性水价,制定支持再生水、海水淡化水、微咸水、矿井水、雨水开发利用的价格政策,加大水资源费征收力度。合理调整污水和垃圾处理费、排污费等收费标准,鼓励企业实现“零排放”。

因此,东北老工业基地的绿色经济发展必须依靠市场价格体系的调整,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和价格手段调动企业和公众的参与积极性,通过对生产企业经济利益的调节,促使企业实现更大的社会效益,同时也通过价格政策的激励,影响消费者的市场行为。价格政策的激励,也就是价格体系的调整作用,首先体现在自然资源的有偿使用方面,即要对资源进行定价。其次,在产品价格核算过程中应该考虑环境价值因素。同时,价格体系的调整也应随着现实情况不断进行补充和调整。

四、产业政策激励机制

促进绿色经济发展的产业政策可以直接推进经济发展方式的改变,对经济、资源可持续发展的意义是最为深远的,通过政府对产业政策的引导,为生产方式转变提供必要的资源和平台,为新的经济增长方式提供保障。国家制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国家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十大产业振兴规划等。制定和完善相关行业准入条件和落后产能界定标准,提高准入门槛,鼓励发展低消耗、低污染的产能等。鼓励高新技术产业、环保产业等绿色产业发展政策。支持节能、节水、节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海水淡化和“零”排放等减量化项目,支持废旧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床等产品的再制造和轮胎翻新等再利用项目,以及废旧物资、大宗产业废弃物、建筑废弃物、农林废弃物、城市典型废弃物、废水、污泥等资源化利用项目。金融机构积极给予国家级、省级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园区、企业多元化信贷支持;对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或产品的企业,不提供任何新增授信支持,原有的授信要逐步压缩和收回。开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企业创建,支持节能环保产业和高新技术服务业发展。

五、投融资政策激励机制

国家设立高技术产业创投基金、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等,对发展循环经济、科技成果转化的重大项目和技术开发、产业化示范项目,政府给予直接投资或资金补助、贷款贴息等支持,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的创新能力基础设施、公共服务条件、产业化等项目建设择优给予一定资金补助。支持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国内主板、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融资。支持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建立健全中小高技术企业投融资担保体系。实行绿色信贷。支持资源循环利用企业上市融资、申请使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

六、科技政策激励机制

制定《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等。实施国家科技支撑计划、“863”计划、“973”计划等。以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T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或研发中心为依托,支持科技创新基地与平台建设,推进创新基地与条件平台的开发共享。实施国家技术创新工程、国家高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制定《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政策大纲》,出台《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支持区域创新能力建设,开展创新型城市试点等。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