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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支持东北老工业基地绿色经济发展的必要性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碳金融现在成为发达国家研究和实践的热点。排放权是人类为了控制气候变暖,维持安全的生存环境,必须规定温室气体二氧化碳的排放量而产生的一项环境权。这既符合世界金融发展的潮流,也是我国发展绿色经济、实现科学发展的需要。

第一节 金融支持东北老工业基地绿色经济发展的必要性

一、绿色金融的内涵及其发展趋势

(一)绿色金融的内涵

绿色金融又称环境金融或可持续性融资,是指金融部门把环境保护作为一项基本政策,在投融资决策中要考虑潜在的环境影响,把与环境条件相关的潜在的回报、风险和成本都要融入银行的日常业务中,在金融经营活动中注重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以及环境污染的治理,通过对社会经济资源的引导,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最早出现于1997年的美国[1]?当时美国政府创造性地把环境因素引入到金融创新,研究如何有效评估环境风险,从而开发出适宜的环境金融产品,并形成稳定的产品构造,向投资者出售,以获得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结合所需的资金。[2]

绿色金融有两层含义:一是金融业如何促进环保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这方面的主要内容是指绿色信贷。主要是引导资金流向节约资源技术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引导企业生产注重绿色环保,引导消费者形成绿色消费理念;另一个是指金融业自身的可持续发展与节能减排。明确指出金融业要保持可持续发展,避免注重短期利益的过度投机行为;同时,要求金融业通过流程再造等,降低金融业的能源与材料消耗,达到节能减排的目的。

绿色金融是在可持续发展理念成为全球共识的背景下提出的,是对现行金融发展模式的革命性变革,具有深远意义。与传统金融相比,绿色金融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它更强调人类社会的生存环境利益,它将对环境的保护和对资源的有效利用程度作为计量其活动成效的标准之一,通过自身活动引导各经济主体注重节约自然资源、减少环境污染、维护自然生态平衡。避免使整个社会陷入先污染,后治理;再污染,再治理的恶性循环之中。通过倡导绿色金融的发展理念,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密切关注环保行业、生态产业等未来新兴产业的发展,注重长远利益,以未来良好的生态经济效益和友好环境反哺金融业,建立金融行业的生态补偿机制,促使金融活动与环境保护、生态平衡的协调发展,最终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绿色金融的发展趋势

国际上绿色金融发展趋势主要是朝着碳金融的方向发展。碳金融现在成为发达国家研究和实践的热点。碳金融是围绕碳排放权交易衍生出的一系列碳金融手段,包括以碳交易货币、碳减排直接投资融资、银行贷款、碳指标交易、碳期权期货等一系列金融工具为支撑的完整金融体系。碳金融主要涉及的是排放权交易[3]。排放权是人类为了控制气候变暖,维持安全的生存环境,必须规定温室气体二氧化碳的排放量而产生的一项环境权。可以预见,将来各国的经济发展、GDP水平需建立在相应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范围之内。超过排放量指标的,须向其他国家购买,否则将会影响到其本身的经济发展速度与规模。这种可交易的碳排放量机制是在《京都议定书》上所创立的,加上碳排放权的稀缺性、普遍可接受性以及可计量性,使其成为在全球流通的“国际货币”,将对国际金融体系产生深远影响?[4]据联合国专门机构的专家预测,未来几年内,全球碳排放交易市场总交易额将达到10000亿美元以上。正是出于这种庞大的市场经济利益和国家战略考虑,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将碳金融的研究作为绿色金融发展的一个主导方向,企图占领碳金融市场的制高点,争夺市场定价权,制定碳排放交易的国际准则?

在中国,“碳金融”更多指的是依托清洁发展机制(CDM)的金融活动。我国2006年CDM市场的额度在全球的一级市场交易中占54%,2008年更迅速上升至84%,远远领先于其他发展中国家世界银行测算,发达国家在2012年要完成50亿t温室气体的减排目标,其中一半要以CDM的形式实现。由于中国在2012年以前不需要承担减排义务,因此在我国境内所有减少的温室气体排放量,都可以按照《京都议定书》中的CDM机制转变成有价商品,向发达国家出售。我国政府已明确将绿色经济作为未来经济发展的主导方向并且向全世界公开承诺到2020年实现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量比2005年下降40%到45%的目标,要真正实现这一目标,绿色金融的支持至关重要。

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统计显示,目前中国提供的二氧化碳减排量已占到全球市场的1/3左右,预计到2013年,中国将占联合国发放全部排放指标的43%,可见我国在碳金融市场上的巨大潜力。为适应碳交易市场的发展,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天津排放权交易所、重庆排污权交易所和山西吕梁节能减排项目交易中心等交易机构也相继成立,为统一和规范中国碳交易市场奠定了基础。碳金融市场的活跃不仅让那些高污染、高耗能的企业承担起更多的环保成本和社会责任,对于那些注重节能环保的企业来说更是蕴藏着巨大的商机,这对于我国经济的发展而言无疑会形成一个可持续发展的良性循环。

目前我国在发展绿色金融方面主要朝着综合化、多元化的方向努力,绿色信贷、绿色证券、绿色保险共同发展。尤其是在信贷业上出台了一系列绿色信贷新政。随着全球可持续发展理念的不断深化,尤其是在2009年哥本哈根气候大会之后,全球为了应对气候变化,不断降低二氧化碳排放,促进节能减排,推出发展绿色经济和新能源的新举措。在这种背景下,我国应顺应这种趋势,加快完善绿色金融相关法律制度。这既符合世界金融发展的潮流,也是我国发展绿色经济、实现科学发展的需要。

二、金融对东北老工业基地绿色经济发展的重要战略意义

(一)金融支持是绿色经济发展的重要条件

资金或资本积累在一国经济发展中扮演者非常重要的角色,尤其是在发展中国家。各种流派的经济增长理论和实证分析都对此进行了论证。如英国经济学家A·麦迪森对22个发展中国家1950—1965年间的经济增长研究表明,资本投入对这些国家经济增长的贡献率是55%,人力资源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是35%,技术进步和劳动效率提高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是10%。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专家对1968—1994年资本净输入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增长成因分析显示,在1970—1973年,1974—1982年,1983—1988年所有资本净输入的发展中国家的潜在GDP增长中,资本增长的贡献率分别是41.3%、52.9%和43.2%,超过劳动力投资要素和总要素生产率增长对经济增长的贡献。我国东南沿海地区迅速崛起的经验是开放引资带来经济总量扩张,总量扩张吸引更多的资本,从而实现资本的快速积累。如何解决东北绿色经济发展的资金问题,金融支持显得尤为重要。

(二)金融支持有利于改善东北地区的投资环境

通过金融支持,加强东北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建设,培育和发展优势产业,不仅能改善东北地区投资环境,而且可通过资金的流入带动人才、技术、信息等相关资源的流入,并使东北地区经济发展所需的各类资源得到充分、合理配置,从而为东北绿色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创造条件。改革开放以后,东北地区的发展速度特别是工业和经济总量的增长落后于全国平均水平和其他一些地区,全国经济地位日趋下降。改革开放以来,东北国有经济的发展资金来源,从原来的财政拨款改为贷款,而且自负盈亏,再加上计划经济的管理模式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讲,这样的制度变迁打破了原来的计划经济的路径依赖,经济发展一度受阻,与全国其他省份相比,东北经济发展速度明显滞后。因此,为了保证东北地区经济发展的绿色转型,需要政府给予一定的金融政策的支持。

(三)金融支持可缓解资金供需矛盾

长期以来,东北地区绿色经济发展所需资金主要取决于中央财政和银行信贷资金投入,与东部地区相比,其间接融资量则明显不足且严重流失,直接融资量由于资本市场不发达则更是微乎其微。中央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将进一步加大对东北经济绿色转型的支持,但仍难以满足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中大规模基础设施建设、优势资源振兴项目建设和生态环境改善等所需的大量资金。要解决东北地区资金供需矛盾,就必须通过采取切实有效的金融政策措施,健全金融体系,充分发挥融资功能,拓宽融资渠道,引导资金流向东北地区。

(四)金融支持促进东北科技进步和产业升级

东北老工业基地的经济转型应该走新型工业化的路子,也就是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进而带动产业升级。目前,东北三省很多企业的工艺装备水平落后,技术自主开发能力差,开发周期过长,面临着加快绿色技术创新的艰巨任务。东北地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和技术不足5%,科技成果转化率低于20%。为了提高产品的竞争力,技术发展模式应由引进向二次创新和自主开发推进。我们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相关经验,充分发挥金融政策在促进企业自主技术创新中的作用。

(五)金融支持推动东北资源型城市的转型,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资源枯竭型城市转型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德国的鲁尔、法国的洛林等资源型城市都面临着这一问题。而东北老工业基地的资源型城市除了资源枯竭以外,还面临地理区位偏僻、支柱产业单一以及企业社会负担重等严重问题,转型更是不易。因此东北资源型城市应该坚持多元化的发展战略,延长矿产品深加工链,最大限度地提高资源的附加价值,如油城可以大力发展石油化工及石化产品深加工业;煤城可以实行以煤发电、以电炼铝、煤电铝一条龙等。同时,鼓励其他非矿产业的发展,特别是鼓励第三产业的发展,以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推动资源枯竭型城市转型和发展接续产业,需要金融政策的大力扶持。

三、绿色金融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随着我国对环境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大,企业环境责任问题日益显现,银行不顾环境风险进行放贷,企业滥用银行贷款造成环境破坏给银行带来直接或间接的风险,造成呆账损失,由此引起的巨大损失已不容忽视。银行作为高风险行业对其社会责任进行合理定位,使其经营活动适应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促进民生改善和社会发展至关重要。因此,绿色金融的实施就要求尽快建立一套较为完整的引导绿色金融长期发展,规范和指导各方经济和社会行为的绿色金融法律制度体系。

现已出台的相关绿色金融的文件,也仅仅停留于部门规章的层面,其中很大一部分还是建议指导性文件,根本没有刚性的约束力和较强的执行力。绿色信贷的标准多为综合性、原则性的,缺少具体的绿色金融指导目录和环境风险评级标准,金融企业难以制定相关的监管措施和内部实施细则,降低了绿色信贷措施的可操作性。因此,目前推行绿色信贷的体制及机制还很不健全,标准也很不完善。同时,我国发展绿色金融的实践主体仅限于银行,其他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还未完全成为实施绿色金融相关政策的实践主体,造成绿色金融整体的推进速度迟缓,社会公众的参与力度也远远不够,政府和行业协会在推动绿色金融的发展上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此外,绿色金融的监管体系和责任体系基本上是一片空白,缺乏有效的事前监督和事后责任追究,绿色金融无法实现自身的价值。

(一)绿色金融的实施需要法律加以规范

中国人民银行、环保部门和银监会联合制定或单独制定了若干发展绿色金融的规章或意见,但大多数限于指引性或指导性的文件,缺乏强制力和普遍适用性。而法律是通过严格的法定程序,具有强制性、普适性和科学性,在法治国家,任何一项重大的战略和改革的出台,都必须有相应的法律依据。绿色金融战略的提出和实施也是如此,需要相应的法律依据,从法律的层面上认定其存在的合理性和正当性。

(二)绿色金融的实施需要法律加以促进

法律对绿色金融的促进作用主要体现在制定若干奖励性的规范,通过这些奖励性的规范来促使相关实践主体积极主动落实绿色金融的相关政策目标。奖励性的规范可以分为税收、利率、环保级别等种类。一方面从金融机构的角度,可以对实施绿色金融战略的金融机构给予税收上的优惠和财政上的支持,以鼓励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时更加主动落实绿色金融政策;另一方面从企业的角度,银行可以对投资环保行业和发展生态产业的企业给予贷款利率优惠!贷款贴息和更多的融资支持。

(三)绿色金融的实施需要法律提供保障

国际经验表明,以立法形式确保绿色金融的有序发展是极其必要的。针对当前我国节能减排所面临的严峻形势,发展绿色金融,利用金融手段来确保节能减排的目标实现是唯一的选择。为了保证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目标的实现,应当加快推进绿色金融法制化建设,完善相应的法律约束机制和责任机制,为绿色金融的实施提供完善的法律保障。

我国正处于绿色经济发展的起步阶段,相关法律法规还不甚完善,在金融市场上也存在法律缺位的状况。绿色金融立法对于完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金融市场意义重大,能够使金融法制化建设迈上新台阶。绿色金融立法也是完善绿色金融法律制度的前提和必要手段,绿色金融法律制度又是实施绿色金融战略的必要保障。因此,绿色金融立法对于实施绿色金融战略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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