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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2010年《国家赔偿法》,行政机关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给行政相对人财产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应当给予赔偿。征收财产一般是按照征收财产本身的价值用金钱给予补偿;而征用财产一般按照使用费用以金钱的方式给予补偿,如果发生损毁,能够恢复原状的应当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予相应的赔偿。

三、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

财产权是相对于人身权而言的,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财产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通俗而言就是指权利主体对财产的实际控制,对财产进行事实上的利用,获得财产所产生的某种利益的权利。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经营权和物质帮助权等。

根据2010年《国家赔偿法》第四条和其他法律有关条款之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扰乱行政管理秩序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给予的强制性制度。在《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中,涉及财产权的有罚款、[40]吊销许可证和执照、[41]责令停产停业、[42]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43]等。按照行政法学理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属于财产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属于能力罚。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合法的行政处罚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处罚主体合法,即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必须是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

第二,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第三,行政处罚种类的选择符合法律的规定,且与相对人的违法行为相适应。

第四,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相对人违法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第五,行政处罚适用客观公正。

第六,行政处罚的实施符合法定程序。

根据2010年《国家赔偿法》,如违法实施罚款、没收财产、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给公民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国家应当给予赔偿。此外,《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也规定,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

对财产的行政强制措施,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采取查封、[44]扣押、[45]冻结[46]等强制手段,限制或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或使用权的行为。对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除查封、扣押、冻结外,常见的还有划拨、扣缴、抵缴等方式。

行政机关对财产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第一,采取强制措施的主体必须合法。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具有采取限制财产权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主体是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海关、税务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计机关、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外汇管理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等等。

第二,采取强制措施只能针对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采取强制措施的对象和适用情形,对此必须根据单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

第三,采取强制措施必须依照单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但通常而言,采取强制措施必须遵守的程序包括:①必须由县级以上行政机关的行政首长批准;②应当给当事人开具扣押物品清单;③妥当保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财产;[47]④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物品,经查明确实与违法行为,或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退还原主或解除强制措施;⑤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物品的所有人已经向行政机关履行了应当履行的义务、承担了法律责任的(如缴纳了罚款、支付了税金的),行政机关应当立即解除强制措施;⑥采取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冻结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超过三个月的,必须另行办理延长手续);⑦必须遵守单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根据2010年《国家赔偿法》,行政机关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给行政相对人财产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应当给予赔偿。此外,《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九条也规定,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

违法征收、征用财产是指行政机关违反法律规定对行政相对人征收财物和征用财物的具体行政行为。

这里的违法征收、征用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政征收和行政征用。

1.违法征收财产

行政征收,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强制、无偿地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有、占有的某项财物收归国家所有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征收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第一,行政征收是行政主体针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单方面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征收时,不以取得相对人同意为前提。

第二,行政征收的实质是行政主体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相对人的财产所有权。因此,行政征收的实质是国家对相对人财产所有权的合法剥夺,是国家将相对人的财产所有权强制转移给国家。

第三,行政征收的实施以相对人负有行政法上的缴纳义务为前提,换言之,行政征收只能指向在行政法上负有缴纳义务的特定相对人,而且,行政主体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征收额度进行征收。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行政征收的主要方式有:税款征收、[48]规费征收[49]和土地征收[50]等三种情形。

根据我国现行制度的相关的规定,行政征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行政征收必须具有正当的目的,即行政征收只能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不能是为了私人利益的需要。根据1982年《宪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第二,行政征收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程序进行,任何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的征收都是违法的。如《防洪法》第四十五条[51]规定,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第三,所征用的物品,必须是法律、法规及命令规定可以调用的物品,且所调用的物品必须是国家处于紧急状态之下或紧急需要的物品。

第四,行政征收除税收征收外,其他的行政征收应当在对相对人给予公平补偿的条件下进行。

2.违法征用财产

行政征用,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凭借国家行政权力,依照法定程序以强制的、非惩罚性的方式取得行政相对人财产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的不同在于:

第一,从二者的法律后果看,行政征收的结果是行政主体取得了被征收财产的所有权,其法律后果是财产所有权从相对人转归国家,而在行政征用中行政主体仅仅是取得被征用财产的使用权,“征用”本身并不包含有财产所有权转移的含义,而且行政主体在用完后应将该征用的财产返还相对人。

第二,从行为的标的看,行政征收的标的一般是货币征收,指向的仅是相对人的部分财产;而行政征用的对象包括土地及相对人的其他私有财产,或某类企业或土地及其附属物上的全部财产的使用权。

第三,补偿方式不同。征收财产一般是按照征收财产本身的价值用金钱给予补偿;而征用财产一般按照使用费用以金钱的方式给予补偿,如果发生损毁,能够恢复原状的应当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予相应的赔偿。

3.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具体表现形式

行政机关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表现形式主要有:

第一,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就对行政相对人的财产实施征收、征用。

第二,行政机关没有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和限额征收、征用行政相对人的财产。

第三,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目的征收、征用行政相对人的财产。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除了上述列举的三类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权情形以外的其他违法行为。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强制企业合并、联营、违法撤销企业厂长(经理),违法干涉承包人经营权,非法强迫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转让商标、著作权,违法确认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归属的行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其他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损害的,国家也应当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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