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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的种类

时间:2022-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涉及多个行政机关的行政赔偿,问题较为复杂。这一分类在于明确不同行政赔偿中赔偿请求人的不同法律地位和程序差异。依据行政赔偿发生的不同根据,行政赔偿可以分为公权力行使行政赔偿和公有公共设施赔偿。我国现行制度中的行政赔偿限于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行为,并未包括公有公共设施赔偿。这一分类意义在于扩大目前国家赔偿制度中的行政赔偿范围,明确不同类别行政赔偿的不同构成要件。

三、行政赔偿的种类

(一)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与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

依据行政机关所侵害权益的性质,行政赔偿可以分为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两种,其中侵害人身权包括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健康权和生命权的赔偿,侵害财产权包括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各种财产权。这一分类有利于明确不同的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二)单独行政赔偿与连带行政赔偿

依据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的数目,行政赔偿可以分为单独行政赔偿和连带行政赔偿。单独赔偿是指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数量只有一个,由其自行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请求人只能向该机关请求行政赔偿;连带赔偿是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在两个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由其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请求人可以选择其中任何一个或几个行政机关请求赔偿。后者主要基于行政机关实施了共同行为。这一分类有利于赔偿请求人确定赔偿义务机关。

涉及多个行政机关的行政赔偿,问题较为复杂。(1)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执法时以共同名义实施侵权行为的,由行政机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或几个行政机关请求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该行政机关应当向请求人履行全部赔偿义务。行政机关向请求人履行全部赔偿责任后,免除其他行政机关对请求人的赔偿责任。行政机关承担责任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有权向其他行政机关追偿。[3]需要注意,并非所有行政机关联合执法所进行的侵权行为都承担连带赔偿,关键在于是否以共同名义作出。实践中,多个行政机关联合执法,更多时候是根据各自职权单独作出处理决定,仅在极少数情况下才发生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即此处所提及的共同侵权行为。判断共同侵权行为中的“共同”,民法中存在主观说、客观说和折衷说。[4]从《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来看,我国采取学说接近主观说,强调行政机关行为的“共同名义”。(2)行政复议机关与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承担的是赔偿责任并非连带赔偿责任,而是接近单独赔偿。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只对最初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负责,复议机关只对复议决定加重损害部分负责,赔偿请求人只能向就损害向各自责任机关请求赔偿。

(三)单独提出的行政赔偿和一并提出的行政赔偿

依据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请求的数量和方式,行政赔偿可以分为单独提出的行政赔偿和一并提出的行政赔偿。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过程中,行政复议申请人或行政诉讼原告在要求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是一并提出的行政赔偿;行政机关的行为已经为有权机关认定为违法后,受害人单独申请行政赔偿的,是单独提出的行政赔偿。这一分类有利于赔偿请求人明确提出赔偿请求的不同方式适用不同的行政赔偿程序。单独提出的行政赔偿意味着受害人只能先向赔偿义务机关即实施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请求赔偿,只有在该行政机关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又决定不予赔偿、对确定赔偿数额有异议或者逾期不予处理时才能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

(四)一般行政赔偿与涉外行政赔偿

依据行政赔偿请求人的国籍,行政赔偿可以分为一般行政赔偿与涉外行政赔偿。我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赔偿请求人的行政赔偿为一般行政赔偿;外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赔偿请求人的行政赔偿为涉外行政赔偿。这一分类在于明确不同行政赔偿中赔偿请求人的不同法律地位和程序差异。我国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都规定了涉外赔偿的对等原则。涉外赔偿虽然也适用《国家赔偿》,但外国赔偿请求人所属国对我国国家赔偿权力不予保护或限制的,我国对其所属国实行对等原则。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外国当事人在送达方式和期间方面也与一般国内当事人不同。

(五)作为行政赔偿和不作为行政赔偿

依据引发行政赔偿的行政机关的行为形态,行政赔偿可以分为作为行政赔偿和不作为行政赔偿。前者是指行政机关以积极实施某种行为的方式造成损害后果的发生;后者是指行政机关以消极不作为的方式、不为特定行为造成损害后果的发生。行政赔偿中的加害行为大多数都是以积极作为方式进行,作为行政赔偿也一直构成行政赔偿重点,目前对不作为行政赔偿研究不足。这一分类注重行为实施的积极与否,从而明确行政赔偿的不同构成要件。

(六)公权力行使行政赔偿和公有公共设施赔偿

依据行政赔偿发生的不同根据,行政赔偿可以分为公权力行使行政赔偿和公有公共设施赔偿。我国现行制度中的行政赔偿限于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行为,并未包括公有公共设施赔偿。前者属于传统干预行政领域,后者属于给付行政领域。作为一种学理上的分类,目前在我国国家赔偿制度尚未规定公有公共设施赔偿。公权力行使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所造成的行政损害赔偿,强调行政侵权行为的发生;公有公共设施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在设置或管理公有公共设施时存在缺陷致使损害发生的行政赔偿,强调设施设置和管理方面未尽到注意义务。这一分类意义在于扩大目前国家赔偿制度中的行政赔偿范围,明确不同类别行政赔偿的不同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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